澳门新葡萄新京學生紀律處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設優良的校風和學風,創建文明的校園環境,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根據國家教育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本校普通全日制在籍學生。
第三條 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紀律處分或處理。批評教育包括口頭批評、通報批評。違紀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等五種。留校察看處分的察看期限自作出處分決定之日計算,以一年為限。
第四條 給予學生處分、處理的職責及管理權限:
(一)給予學生處分、處理的職責劃分
1.學生違紀證據的收集、處分或處理意見以及有關材料的整理由相關學院或部門具體辦理;
2.處分或處理決定及其原始材料由學生所在學院負責存入檔案,并由學院将處分或處理決定通知學生家長或直接撫養人;
3.違紀學生是共産黨員、共青團員的,由所在學院負責将情況報校黨委組織部、校團委。
(二)給予學生處分、處理的管理權限
1.給予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所在學院黨政聯席會研究決定,同時報學生工作處備案;
2.給予學生記過處分,經所在學院黨政聯席會研究并形成建議決定,提交報告給學生工作處審核批準;
3.給予學生留校察看處分,經所在學院黨政聯席會研究并形成建議決定,提交報告給學生工作處審核,報主管校領導研究批準;
4.給予學生開除學籍處分,所在學院黨政聯席會應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通過研究并形成建議決定,提交報告給學生工作處審核,報校長辦公會議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批準。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二章 分 則
第五條 對有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等行為者,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六條 策劃、組織和煽動鬧事,或通過造謠、傳謠,擾亂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者,視情節分别給予下列處分:
(一)經教育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嚴重後果者,視情節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二)經教育仍堅持不改或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七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令、法規、條例,受到司法部門處罰者,視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凡構成有期徒刑以上犯罪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凡被判處管制或拘役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被處以行政拘留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被處以警告或罰款處理者,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八條 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為首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第九條 以“同鄉會”等為名義,組織開展非法活動,不聽勸告者,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十條 在校園内進行宗教活動,經教育不改者,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十一條 主動參與或組織非法傳銷,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十二條 對打架鬥毆、尋釁鬧事者,視情節分别給予下列處分:
(一)策劃他人打架者,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二)動手打人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緻人傷害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打架事件已終止,事後又報複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三)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鬥毆事态發展,造成不良後果者,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四)持械傷人,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五)為他人打架提供兇器未造成後果者,視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六)對侮辱、毆打教師者,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七)由打架鬥毆所造成的财物損失及醫療費用,一律由責任者依法承擔。
第十三條 偷竊、詐騙國家、集體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贓款、贓物或賠償損失外,視情節分别給予下列處分:
(一)偷竊、詐騙國家、集體或私人财物者,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二)兩次以上(含兩次)作案或結夥作案的,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四條 賭博、酗酒者,分别給予下列處分:
(一)賭博者:
1.首次參與賭博者,或為他人提供場所、器具等條件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2.組織賭博或兩次以上(含兩次)參與賭博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二)酗酒者:
1.酗酒造成不良影響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2.酗酒滋事造成嚴重後果者,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 故意損壞公共設施及他人财物者,除照價賠償外,視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一)故意損壞課桌椅、黑闆、玻璃及其他教學、生活設施者,視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故意損壞他人财物者,視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三)故意損壞校園廣播、電視、網絡等通訊線路或設備者,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四)違反實驗、實習操作規程,造成财産損失或人身安全損害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 私自在非遊泳場館下水遊泳者,給予記過處分,若發生人身安全事故責任自負。
第十七條 觀看、制作、複制、傳播淫穢及其他非法的音像、視頻或文字作品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 違反學校學生住宿的有關管理規定,擾亂宿舍管理秩序者,視其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一)未經學校允許,擅自在外租房住宿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經教育不改,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并承擔因在校外租房引起不良後果的全部責任;
(二)不向有關部門申報,擅自調換、占用學生寝室,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處分;
(三)在學生宿舍内從事商業活動,經批評教育不改者,除扣存物品外,給予警告處分;
(四)在學生宿舍區違章用電、用火者,除将用具由學校代為保管外,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由此引發火災造成财産損失、人身傷害的,除作相應賠償外,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五)在宿舍内喂養狗、貓等寵物,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六)在宿舍内私藏管制刀具、炸藥等危險物品者,除扣存物品外,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七)擅自留宿外來人員者,造成不良後果者,視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留宿異性或在異性宿舍留宿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八)不按時就寝、影響他人休息,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九)學生在外通宵上網、玩遊戲、打牌等夜不歸宿,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若發生人身安全事故責任自負。
(十)因違反學生宿舍管理規定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損失者,除給予紀律處分外,還必須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一學期内曠課累計達到一定學時數者,分别給予下列處分或處理:
(一)達到19學時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達到29學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達到39學時者給予記過處分;
(四)達到49學時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達到59學時及以上者,視為放棄學籍,作退學處理。
請假到期需續假而不辦理續假手續,超過批假時間以曠課論處。請假逾期或未經請假擅自離校的,按每天6個學時計算累計曠課學時(節假日除外)。
第二十條 擾亂教育教學秩序或生活秩序者,分别給予下列處分:
(一)違反相關管理規定,私自翻越圍牆、欄杆等障礙設施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在公共場所起哄吵鬧、燃放鞭炮、故意摔砸敲打各種物品、設施等擾亂正常秩序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害或惡劣影響者,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三)未經批準,散發宣傳品、印刷品,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亂塗、亂寫、亂畫、亂張貼、亂挂放等故意破壞學校公共衛生,經批評教育不改者,視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四)散發、張貼、傳播具有人身攻擊、造謠惑衆等内容的大、小字報、手機短信或微信、微博等網絡信息,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一條 侵犯學校、他人正當權益或未經批準在校園參與經商者,除要求其停止侵權、停止經商,及依法賠償有關損失外,分别給予下列處分:
(一)未經學校批準,擅自舉辦募捐、接受贊助、收取活動經費或協會會費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弄虛作假騙取獎助學金、困難補助者,除收回所得資金外,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三)私自轉讓、使用學校研究成果或他人技術成果者,故意洩露學校科技成果,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者,視情節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四)私自在校園内從事以個人營利為目的的任何形式的經商活動,經批評教育不改,視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 利用計算機等技術手段違紀者,除賠償其所造成損失外,視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一)故意篡改、删除或破壞他人計算機文件者,根據其造成的損失,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有意侵入學校管理系統,篡改、删除、竊取數據,或販賣他人信息的,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三)利用計算機或其他高技術、技能偷竊金錢财産及有價值的數據資料者,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四)将帶有欺詐性的、政治破壞性的、違反社會公德的信息傳入計算機系統或計算機網絡者,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五)故意制造、傳播和使用計算機病毒者,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者,分别給予以下處分:
(一)騷擾、誣陷、威脅他人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造成不良後果者,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二)猥亵、玩弄異性或進行其他類似行為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三)僞造、販賣各類證件、印章和證明文件(材料)者,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四)隐藏、毀棄或私拆他人信件、郵件者,除賠償相應損失外,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五)謊報火警、匪警或醫療急救者,給予記過處分;
(六)以勤工助學等為名,個人非法組織招募學生等活動,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七)盜用學校名義組織各類活動,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四條 對從事或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活動者,視情節分别給予以下處分:
(一)凡在公共娛樂場所從事有償陪侍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有賣淫、嫖娼或其他類似行為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吸毒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五條 學生考試違紀,按照《澳门新葡萄新京學生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凡受紀律處分者,取消學年内獎學金、助學金及各種榮譽稱号的評定和享受其他困難資助的資格。
第二十七條 違紀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加重一級處分。
(一)同時違反兩項以上(含兩項)紀律者;
(二)因違紀受處分後再次違反紀律者;
(三)學生違紀後對舉報人、證人或工作人員威脅、恐吓、打擊報複者。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者之一者,可從輕、減輕處分:
(一)主動承認錯誤,正确認識錯誤者;
(二)确系他人脅迫或誘騙者;
(三)主動消除或減輕違紀行為所造成後果者;
(四)其他根據違紀情節、後果可從輕、減輕處分者。
第三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對學生的處分,事實要清楚,證據要充分,依據要明确,定性要準确,程序要正當,處分要适當。處分決定做出前,應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相關學院或部門應作好筆錄,拟受處分學生或其代理人應在筆錄上簽字。
第三十條 處分決定做出之日起,由學生所在學院将處分決定于五個工作日内送達給學生本人。學生在接到處分決定時,須在處分決定接收單上簽字,拒絕簽字的,由處分決定送達人員記錄在案,并請第三人作好旁證材料。處分決定無法當面送達的,須以郵寄、電話或短信等方式及時告知并作好記錄,或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三十一條 學生受到處分後,經過一定的思想、行為考察期可提出解除處分申請。警告處分、嚴重警告處分考察期為六個月、記過處分考察期為九個月,留校察看處分考察期以十二個月為限。受留校察看處分以下(含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受處分期間如能深刻認識錯誤,表現良好,在經過相應考察期後,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依據給予學生處分、處理的管理權限,由作出處分決定的單位審核同意後,可以解除處分。有突出表現者,可提前解除處分。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有突出表現者,可提前解除察看期。解除處分材料由學生工作處統一存檔備查。
第三十二條 學校對違紀學生的處分決定及解除處分決定應采取适當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并按規定真實完整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個人檔案。學生所受處分解除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因處分對學生的學籍或學位授予等進行的處理繼續有效。
第三十三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違規、違紀處理或處分的申訴。學生的申訴處理按《澳门新葡萄新京學生申訴處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受到開除處分的學生在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一周内必須離校,由學生本人或代理人到校辦理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的手續。對執意不離校者,将請求公安機關依法協助護送離校。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确需給予處分的,可比照相近條款給予處分或按學校制定的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學生在校外開展教學、實習、考察、社會實踐、挂職鍛煉等社會活動期間的違紀行為,參照本辦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七條 成人教育全日制學生違紀處分、處理可參照此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執行,原《澳门新葡萄新京學生違紀處分、處理條例》自本辦法生效起廢止,在2017年9月1日前依據原條例給予處分或處理的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