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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新葡萄新京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0-09-29 來源: 作者: 浏覽數:

 


澳门新葡萄新京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41号令)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澳门新葡萄新京學生學籍管理規定》、《澳门新葡萄新京學生違紀處分、處理條例》等學校有關管理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申訴主體為我校各類全日制在籍學生。

  第三條 符合第二條規定的學生,對學校作出的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處理有異議的,可以提出申訴。

第四條 對學生申訴的處理,應當遵循合法、公正、民主的原則。

第五條 學生認為學校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之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上級規定相抵觸的,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廳投訴。

第二章 申訴處理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學校成立澳门新葡萄新京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處理委員會),專門處理學生的申訴事宜。

第六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由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和學生代表組成。

第七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受理申訴人的申訴;

(二)對學生申訴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

(三)作出複查結論,對需要改變原處分(或處理)決定的,報請學校研究決定。

第八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校紀委。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提交的申訴書進行資格審查,有權決定受理或駁回申訴,并負責處理申訴處理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第九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的工作紀律:

(一)無正當理由不得駁回學生的申訴;

(二)無正當理由及非經正當程序不得延期作出申訴處理決定;

(三)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及辦公室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不得有違反程序、徇私舞弊、洩漏當事人隐私或其他渎職、失職行為;

(四)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及辦公室工作人員與申訴案有利害關系的,應予以回避;

(五)未履行請假手續,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不得缺席案件的複查工作。對連續3次不能參加申訴處理工作的委員,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将報請校領導解除對該委員的聘任,屬于正當回避的除外。申訴人、被申訴人及其他人員都可直接向學校職能部門檢舉揭發申訴處理委員會及其委員、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三章 申訴處理程序

第十條 申訴處理程序由提出申訴、資格審查、複查、作出複查結論和複查結論的生效等五個環節組成,依次進行。

第十一條 申訴的提出。學生在接到學校處分(或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内,向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訴。因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未能在規定期限内提出申訴的,提出申訴的期限可适當延長,但自接到決定書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訴書應寫明申訴人的基本情況、申訴事實、理由、要求、申訴人的聯系方式、簽名(或蓋章)及提交申訴書的日期等内容,并附上處分(或處理)決定的複印件等材料。

申訴人委托他人代為提交申訴書或委托他人代為進行申訴的,還應出具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的委托書。委托上應寫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況及委托權限。

第十二條 申訴的資格審查。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對申訴人或其委托人提交的申訴書進行資格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訴,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應予以登記受理并立即開展工作:

(一)申訴人認為原處分(或處理)決定适用規定錯誤的;

(二)申訴人認為原處分(或處理)決定程序不符合規定的;

(三)申訴人提出原處分(或處理)決定依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有新的證據證明與事實不符的;

(四)有證據證明作出處分(或處理)決定的部門或個人有徇私枉法行為的。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訴,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應向申訴人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答複,并登記備案:

(一)超出申訴範圍或超過申訴期限的;

(二)自動撤回申訴後又提起申訴的;

(三)接到申訴處理決定後,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訴的;

(四)已就申訴事項向學校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或提起訴訟并被受理的。

對于口頭申訴或未寫明申訴事實等内容的申訴書,申訴委員會辦公室應要求申訴人(或其委托人)在2個工作日内提交申訴書或重新提交申訴書。

第十三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受理的申訴案,應在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完成複查、作出複查結論并送達申訴人。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内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第十四條 申訴的複查。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召集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對受理的申訴案進行全面的調查核實。

參與複查工作的委員人數必須達到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且其中有教師和學生委員,複查工作方能開展。若遇特殊情況參與複查工作的委員人數達不到三分之二,或委員中無教師或學生代表,經報校領導批準,可以臨時遴選适當人員補任參與複查工作。

補任人員的職責僅限于所參與的申訴案。

複查工作以書面審查和走訪調查為主要形式進行。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有必要,可以召集申訴人(或其委托人)、被申訴人及證人等就有關問題當場進行陳述和申辯。

第十五條 複查結論的作出。申訴處理委員會依據複查事實,經參與複查工作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員贊同,作出維持原處分(或處理)決定或變更原處分(或處理)決定或撤銷原處分(或處理)決定等複查結論,并據此撰寫出複查報告。

第十六條 複查結論的生效。申訴處理委員會将複查結論決定書送達申訴人(或其委托人)。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複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複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複查結論決定書應明确告知申訴人(或其委托人)若對複查決定不服,有權向湖南省教育廳提出申訴,并告知申訴的有效期限。

複查結論決定書制作3份,由申訴人(或其委托人)、被申訴人和申訴處理委員會各執1份。

第十七條 申訴人對申訴處理委員會的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八條 在申訴處理期間,原處分(或處理)決定繼續有效。因退學或開除學籍而提出申訴的學生,學校可允許其暫緩辦理離校手續,其修課、成績考核、獎懲等學習事宜,按照在校生辦理。

第四章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學校紀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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