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屬各單位:
《澳门新葡萄新京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已經學校 2021 年第 3 次校長辦公會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
照執行。
澳门新葡萄新京
2021 年 6 月 7 日
澳门新葡萄新京全日制碩士研究生
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
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 号)、湖南省
《關于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湘财教〔2014〕
29 号)等文件精神,為激勵研究生勤奮學習、潛心科研,更好地
支持全日制碩士研究生(以下簡稱研究生)順利完成學業,特設
置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獎勵在學業成績、科研工作和社會服務等
方面綜合表現優秀的研究生,現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所有納
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制研究生(檔案不在學校的除外)。
第二章 獎勵标準、比例、評獎時間和參考依據
第三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分為三個等級:一等獎每生每年
10000 元,獲獎學生比例≤20%;二等獎每生每年 5000 元,獲獎
學生比例≤30%;三等獎每生每年 3000 元,獲獎學生比例≤50%。
碩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每年 9 月進行評審。
第四條 研究生新生學業獎學金評定依據為研究生考試綜合
成績;高年級研究生評定依據參考《澳门新葡萄新京研究生獎學金
評分細則》。
第三章 參評條件
第五條 基本申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政治立場堅定,思想素質過硬;擁護黨的路線、方針和政
策;能夠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
維護”;
3.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4.誠實守信,品學兼優;
5.積極參與科學研究和社會實踐。
第六條 研究生參評學年内出現以下情況之一者,不具備當
年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參評資格:
1.未按規定時間注冊且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
2.無故欠繳學費且未辦理緩交手續;
3.超出學校規定學制年限;
4.處于休學、保留學籍期間;
5.一學年内無故離校 10 天以上(含 10 天)或在課程學習階
段,一學期累計曠課達到 15 學時或累計請假在兩周以上;
6.本學年度有一門及以上課程考試不及格;
7.有抄襲剽竊、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經查證屬實;
8.國家助學貸款有違約記錄;
9.因違反國家法律、校紀校規受到紀律處分(已解除處分者
除外);
10.在提交的申請資料中,提供不實信息或者隐瞞不利信息,
存在弄虛作假、隐瞞欺騙等行為。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 學校成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負責制
定、完善學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辦法和評分細則;制定名額
分配方案;統籌領導、協調和監督全校評審工作;受理學生對評
審結果的申訴。
第八條 二級研究生培養單位成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委
員會,根據自身情況,負責科學合理地制定不低于學校學業獎學
金評分細則的本單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量化考評指标體系和評
審細則,對學業獎學金申請人上一學年的學業成績、科研工作和
社會服務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完成申請組織、初步評審、公示、
彙總上報工作。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九條 符合條件的研究生自願申請學業獎學金,如實填寫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個人情況登記表》,向所在二級培養單位學
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同時須提交相關支撐材料。
第十條 各二級研究生培養單位根據研究生院有關文件制定
符合本學院以及學科實際情況的量化評審細則。評審細則須明确
規定各考察因素(如科研成果、學業成績、社會服務、競賽獲獎
等情況)的評審标準。對學術型研究生,評審标準應偏重考察其
科研創新能力和體現創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對專業學位研究生,
評審标準應偏重考察其專業實踐能力和适應專業崗位的綜合素
質。評審細則須在二級研究生培養單位評審委員會中通過,報研
究生院備案審議,研究生院審議通過後,向本培養單位師生公示
5 個工作日(節假日除外)無異議後實施。
第十一條 各二級研究生培養單位應根據評審細則組織初評,
初評結果在本培養單位内進行不少于 5 個工作日(節假日除外)
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培養單位填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彙總
表》,提交學校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進行審定,審定結果在
全校範圍内進行不少于 5 個工作日(節假日除外)的公示。
第十二條 對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學生,可在公示階段向所在
二級研究生培養單位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二級研究
生培養單位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複。若學
生對二級研究生培養單位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作出的答複仍
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學校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
請裁決。
第六章 獎學金的發放和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嚴格執行學業獎學金資金專款專用的規定,
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研究生學業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
自覺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四條 申請人有弄虛作假等違反誠信的行為,經認定後,
如在獎學金評審過程中發現,則取消該生當年學業獎學金評審資
格;如在整個評審工作結束後發現,則收回該生已獲得的獎學金;
情節嚴重的,取消該生碩士在讀階段所有獎學金申請資格,并根
據《澳门新葡萄新京研究生學術道德規範暫行規定》和《湖南理工
學院研究生違紀處分、處理暫行條例》進行處理;已經畢業的,
則追回該生已獲得的獎學金,并書面告知工作單位。
第十五條 研究生在學制期限内,由于個人原因辦理保留學
籍或休學等學籍異動手續的,停止發放;待恢複學籍并按要求交
納學費後再發放。
第十六條 提前畢業的研究生,按學校規定足額繳納了該學
年學費的,在辦理完畢業離校手續後可按已評定的學業獎學金等
級核發該學年獎學金。
第十七條 超過基本學習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參評和發放學
業獎學金。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文公布之日起執行,原《湖南理工學
院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校政發〔2018〕21 号)自
行廢止。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