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級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一九八零年二月十二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促進我國科學專門人才的成長,促進各門學科學術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學事業的發展,以适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是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具有一定學術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相應的學位。
第三條 學位分學士、碩士、博士三級。
第四條 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成績優良,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學士學位。
(一)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條 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曆的人員, 通過碩士學位的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碩士學位:
(一)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
(二)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第六條 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的人員,通過博士學位的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博士學位:
(一) 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
(二) 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 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造性的成果。
第七條 國務院設立學位委員會,負責領導全國學位授予工作。學位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幹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由國務院任免。
第八條 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授予學位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學位授予單位)及其可以授予學位的學科名單,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提出,經國務院批準公布。
第九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并組織有關學科的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必須有外單位的有關專家參加,其組成人員由學位授予單位遴選決定。學位評定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由學位授予單位提出,報主管部門批淮。主管部門應将批準的學位評定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負責審查碩士和博士學位論文、組織答辯,就是否授予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作出決議。決議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報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審查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負責對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報請授予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的決議,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決定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決定授予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的名單,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
第十一條 學位授予單位,在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授予學位的決議後,發給學位獲得者相應的學位證書 。
第十二條 非學位授予單位應屆畢業的研究生,由原單位推薦,可以就近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學位。經學位授予單位審查同意,通過論文答辯,達到本條例規定的學術水平者,授予相應的學位。
第十三條 對于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有重要的著作、發明、發現或發展者,經有關專家推薦,學位授予單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試,直接參加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對于通過論文答辯者,授予博士學位。
第十四條 對于國内外卓越的學者或著名的社會活動家,經學位授予單位提名,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可以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第十五條 在我國學習的外國留學生和從事研究工作的外國學者,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學位。對于具有本條例規定的學術水平者,授予相應的學位。
第十六條 非學位授子單位和學術團體對于授予學位的決議和決定持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或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提出異議。學位授予單位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應當對提出的異議進行研究和處理。
第十七條 學位授予單位對于已經授予的學位,如發現有舞弊作僞等嚴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情況,經學位評定委員會複議,可以撤銷。
第十八條 國務院對于已經批準授予學位的單位,在确認其不能保證所授學位的學術水平時,可以停止或撤銷其授予學位的資格。
第十九條 本條例的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
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日國務院批準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制定本暫行實施辦法。
第二條 學位按下列學科的門類授予: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 學、曆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
學士學位
第三條 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
高等學校本科學生完成教學計劃的各項要求,經審核準予畢業,其課程學習和畢業論文 (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的成績,表明确已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并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學士學位。
第四條 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應當由系逐個審核本科畢業生的成績和畢業鑒定等材料,對符合本暫行辦法第三條及有關規定的,可向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名,列入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
非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對達到學士學術水平的本科畢業生,應當由系向學校提出名單,經學校同意後,由學校就近向本系統、本地區的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推薦。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有關的系,對非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推薦的本科畢業生進行審查考核,認為符合本暫行辦法第三條及有關規定的,可向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名,列入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
第五條 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經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通過,由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授予學士學位。
碩士學位
第六條 碩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
申請碩士學位人員應當在學位授予單位規定的期限内,向學位授予單位提交申請書和申請碩士學位的學術論文等材料。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在申請日期截止後兩個月内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同意申請,并将結果通知申請人及其所在單位。
非學位授予單位應屆畢業的研究生申請時,應當送交本單位關于申請碩士學位的推薦書。同等學力人員申請時,應當送交兩位副教授、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的推薦書。學位授予單位對未具有大學畢業學曆的申請人員,可以在接受申請前,采取适當方式,考核其某些大學課程。
申請人員不得同時向兩個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請。
第七條 碩士學位的考試課程和要求:1.馬克思主義理論課。要求掌握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2.基礎理論課和專業課,一般為三至四門。要求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3.一門外國語。要求比較熟練地閱讀本專業的外文資料。
學位授予單位研究生的碩士學位課程考試,可按上述的課程要求,結合培養計劃安排進行。
非學位授予單位研究生的碩士學位課程考試,由學位授予單位組織進行。凡經學位授予單位審核,認為其在原單位的課程考試内容和成績合格的,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課程考試。
同等學力人員的碩士學位課程考試,由學位授予單位組織進行。申請碩士學位人員必須通過規定的課程考試,成績合格,方可參加論文答辯。規定考試的課程中,如有一門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請補考一次;補考不及格的,不能參加論文答辯。試行學分制的學位授予單位,應當按上述的課程要求,規定授予碩士學位所應取得的課程學分。申請碩士學位人員必須取得規定的學分後,方可參加論文答辯。
第八條 碩士學位論文對所研究的課題應當有新的見解,表明作者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聘請一至二位與論文有關學科的專家評閱論文。評閱人應當對論文寫出詳細的學術評語,供論文答辯委員會參考。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三至五人組成。成員中一般應當有外單位的專家。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由副教授、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擔任。
論文答辯委員會根據答辯的情況,就是否授予碩士學位作出決議。決議采取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過。決議經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後,報送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應當有記錄。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不合格的,經論文答辯委員會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論文,重新答辯一次。
第九條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多數成員如認為申請人的論文已相當于 博士學位的學術水平,除作出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外,可向授予博士學位的單位提出建議,由授予博士學位的單位按本暫行辦法博士學位部分中有關規定辦理。
博士學位
第十條 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
申請博士學位人員應當在學位授予單位規定的期限内,向學位授予單位提交申請書和申請博士學位的學術論文等材料。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在申請日期截止後兩個月内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同意申請,并将結果通知申請人及其所在單位。
同等學力人員申請時,應當送交兩位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的推薦書。學位授予單位對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申請人員,可以在接受申請前,采取适當方式,考核其某些碩士學位的基礎理論課和專業課。
申請人員不得同時向兩個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博士學位的考試課程和要求:
1.馬克思主義理論課。要求較好地掌握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
2.基礎理論課和專業課。要求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考試範圍由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基礎理論課和專業課的考試,由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指定三位專家組成的考試委員會主持。考試委員會主席必須由教授、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擔任。
3.兩門外國語。第一外國語要求熟練地閱讀本專業的外文資料,并具有一定的寫作能力;第二外國語要求有閱讀本專業外文資料的初步能力。個别學科、專業,經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可隻考第一外國語。
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的課程考試,可按上述的課程要求,結合培養計劃安排進行。
第十二條 申請博士學位人員必須通過博士學位的課程考試,成績合格,方可參加博士學位論文答辯。
申請博士學位人員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有重要著作、發明、發現或發展的,應當向學位授予單位提交有關的出版著作、發明的鑒定或證明書等材料,經兩位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 推薦,學位授予單位按本暫行辦法第十一條審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課程考試。
第十三條 博士學位論文應當表明作者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造性的成果。博士學位論文或摘要,應當在答辯前三個月印送有關單位,并經同行評議。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聘請兩位與論文有關學科的專家評閱論文,其中一位應當是外單位的專家。評閱人應當對論文寫出詳細的學術評語,供論文答辯委員會參考。
第十四條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五至七人組成。成員的半數以上應當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成員中必須包括二至三位外單位的專家。
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一般應當由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擔任。論文答辯委員會根據答辯的情況,就是否授予博士學位作出決議。決議采取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過。決議經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後,報送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應當有記錄。
博士學位的論文答辯一般應當公開舉行;已經通過的博士學位論文或摘要應當公開發表(保密專業除外)。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不合格的,經論文答辯委員會同意,可在兩年内修改論文,重新答辯一次。
第十五條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認為申請人的論文雖未達到博士學位 的學術水平,但已達到碩士學位的學術水平,而且申請人又尚未獲得過該學科碩士學位的,可作出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報送學位評定委員會。
名譽博士學位
第十六條 名譽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授予博士學位的單位授予。
第十七條 授予名譽博士學位須經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讨論通 過,由學位授予單位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後授予。
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十八條 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國務院批準的授予學位的 權限,分别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查通過接受申請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二)确定碩士學位的考試科目、門數和博士學位基礎理論課和專業課的考試範圍,審批主考人和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
(四)作出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
(五)審批申請博士學位人員免除部分或全部課程考試的名單;
(六)作出授予博士學位的決定;
(七)通過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八)作出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決定;
(九)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争議和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由九至二十五人組成,任期二至三年。成員應當包括學位授予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教學、研究人員。
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參加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教學人員應當從本校講師以上教師中遴選。授予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的單位,參加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教學、研究人員,主要應當從本單位副教授、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中遴選。授予博士學位的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中至少應當有半數以上的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
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由學位授予單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主要負責人(高等 學校校長,主管教學、科學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長,或科學研究機構相當職稱的人員)擔任。
學位評定委員會可以按學位的學科門類,設置若幹分委員會,各由七至十五人組成,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員會主席必須由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擔任。分委員會協助學位評定委員會工作。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名單,應當由各學位授予單位報主管部門批準,主管部門轉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
學位評定委員會可根據需要,配備必要的專職或兼職的工作人員,處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條 學位授予單位每年應當将授予學士學位的人數、授予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的名單及有關材料,分别報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一條 在我國學習的外國留學生申請學士學位,參照本暫行辦法第 三條及有關規定辦理。在我國學習的外國留學生和從事研究或教學工作的外國學者申請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參照本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學士學位的證書格式,由教育部制定。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的證書格式,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制定。學位獲得者的學位證書,由學位授予單位發給。
第二十三條 已經通過的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的論文,應當交存學位授予單位圖書館一份;已經通過的博士學位論文,還應當交存北京圖書館和有關的專業圖書館各一份。
第二十四條 在職人員申請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經學位授予單位審核同 意參加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後,準備參加考試或答辯,可享有不超過兩個月的假期。
第二十五條 學位授予單位可根據本暫行實施辦法,制定本單位授予學位的工作細則。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号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行為,維護普通高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學校、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稱學校)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專科(高職)學生(以下稱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 學校要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要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為核心,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要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範管理行為,将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 學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産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五條 實施學生管理,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持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内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适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财産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
第八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 學校應當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 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保留入學資格的條件、期限等由學校規定。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後,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一條 學生入學後,學校應當在3個月内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複查。複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緻;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别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複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為複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複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适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十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複查的程序和辦法,由學校規定。
第十二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的,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注冊。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學生資助體系,保證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
第二節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三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學籍檔案。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和成績評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課程是否重修或者補考,由學校規定。
第十四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本規定第四條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學生體育成績評定要突出過程管理,可以根據考勤、課内教學、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綜合評定。
第十五條 學生每學期或者每學年所修課程或者應修學分數以及升級、跳級、留級、降級等要求,由學校規定。
第十六條 學生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可以申請輔修校内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可以申請跨校輔修專業或者修讀課程,參加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學生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學校審核同意後,予以承認。
第十七條 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曆、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具體辦法由學校規定。
學校應當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活動,可以建立創新創業檔案、設置創新創業學分。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健全學生學業成績和學籍檔案管理制度,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學生學業成績,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應當予以标注。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應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可以對該課程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
學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應當予以記錄。學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經錄取學校認定,可以予以承認。具體辦法由學校規定。
第十九條 學生應當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不能按時參加的,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無故缺席的,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開展學生誠信教育,以适當方式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誠信信息,建立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機制;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可以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違背學術誠信的,可以對其獲得學位及學術稱号、榮譽等作出限制。
第三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以申請轉專業;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确約定的,不得轉專業。
學校應當制定學生轉專業的具體辦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準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需要适當調整專業的,應當允許在讀學生轉到其他相關專業就讀。
休學創業或退役後複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學校應當優先考慮。
第二十二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别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适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拟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曆層次轉為高學曆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研究生拟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制标準高于其所在學校、專業的;
(六)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應當出具證明,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第二十三條 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學校和拟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研究生轉學還應當經拟轉入專業導師同意。
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确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将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學生轉學的具體辦法;對轉學情況應當及時進行公示,并在轉學完成後3個月内,由轉入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區域内學校轉學行為的監督和管理,及時糾正違規轉學行為。
第四節 休學與複學
第二十五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内完成學業。
學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經學校批準,可以休學。休學次數和期限由學校規定。
第二十六條 學校可以根據情況建立并實行靈活的學習制度。對休學創業的學生,可以單獨規定最長學習年限,并簡化休學批準程序。
第二十七條 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應當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後2年。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
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二十八條 休學學生應當辦理手續離校。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因病休學學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學生休學期滿前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内提出複學申請,經學校複查合格,方可複學。
第五節 退學
第三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予退學處理: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内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内未提出複學申請或者申請複學經複查不合格的;
(三)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六)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後,辦理退學手續。
第三十一條 退學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曆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所在地省級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學校規定期限内沒有聘用單位的,應當辦理退學手續離校。
退學學生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節 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内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應當準予畢業,并在學生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
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位授予單位應當頒發學位證書。
學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内容,獲得畢業所要求的學分,可以申請提前畢業。學生提前畢業的條件,由學校規定。
第三十三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内容,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可以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結業後是否可以補考、重修或者補作畢業設計、論文、答辯,以及是否頒發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由學校規定。合格後頒發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畢業時間、獲得學位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對退學學生,學校應當發給肄業證書或者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七節 學業證書管理
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當嚴格按照招生時确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學校進行審查,需要學生生源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協助核查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條 學校應當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曆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完善學籍學曆信息管理辦法,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曆電子注冊。
第三十六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由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應當取消其學籍,不得發給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學校應當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曆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應當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應當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三十八條 學曆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三十九條 學校、學生應當共同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校環境安全、穩定,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四十條 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依章程參與學校管理。
第四十一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範,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樹立安全風險防範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第四十二條 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鬥毆、賭博、吸毒,傳播、複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法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
學校發現學生在校内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條 學校應當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四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生代表大會制度,為學生會、研究生會等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支持其在學生管理中發揮作用。
學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應當按學校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準并施行登記和年檢制度。
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範圍内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學生團體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校舉辦講座等活動,需經學校批準。
第四十五條 學校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長成才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四十六條 學生舉行大型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校應當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條 學生應當遵守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不得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
第四十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生住宿管理制度。學生應當遵守學校關于學生住宿管理的規定。鼓勵和支持學生通過制定公約,實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四十九條 校、省(區、市)和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志願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條 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學生”稱号或者其他榮譽稱号、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學校對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以及确定推薦免試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公派出國留學人選等賦予學生利益的行為,應當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規定,建立和完善相應的選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條 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本規定以及學校紀律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僞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違反本規定和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内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條 學校給予學生處分,應當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适應。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确、定性準确、程序正當、處分适當。
第五十五條 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學校應當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應當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五十六條 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應當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并應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五十七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處分一般應當設置6到12個月期限,到期按學校規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五十八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學生申訴
第五十九條 學校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由學校相關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負責法律事務的相關機構負責人等組成,可以聘請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專家參加。
學校應當制定學生申訴的具體辦法,健全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與工作規則,提供必要條件,保證其能夠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
第六十條 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内,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一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内作出複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内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複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複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第六十二條 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内,對申訴人的問題給予處理并作出決定。
第六十三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處理因對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學生申訴時,應當聽取學生和學校的意見,并可根據需要進行必要的調查。根據審查結論,區别不同情況,分别作出下列處理:
(一) 事實清楚、依據明确、定性準确、程序正當、處分适當的,予以維持;
(二) 認定事實不存在,或者學校超越職權、違反上位法規定作出決定的,責令學校予以撤銷;
(三) 認定事實清楚,但認定情節有誤、定性不準确,或者适用依據有錯誤的,責令學校變更或者重新作出決定;
(四) 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違反本規定以及學校規定的程序和權限的,責令學校重新作出決定。
第六十四條 自處理、處分或者複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内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或者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處理、處分或者複查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六十五條 學生認為學校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抵觸的,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投訴。
教育主管部門在實施監督或者處理申訴、投訴過程中,發現學校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規定的行為或者未按照本規定履行相應義務的,或者學校自行制定的相關管理制度、規定,侵害學生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改正;發現存在違法違紀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和相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學校對接受高等學曆繼續教育的學生、港澳台僑學生、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六十七條 學校應當根據本規定制定或修改學校的學生管理規定或者紀律處分規定,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中央部委屬校同時抄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并及時向學生公布。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規定,指導、檢查和監督本地區高等學校的學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21号)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緻的,以本規定為準。
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令第12号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内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的處理,适用本辦法。
第三條 學生傷害事故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公正、合理适當的原則,及時、妥善地處理。
第四條 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标準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安全工作,指導學校落實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措施,指導、協助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五條 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當發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
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應當針對學生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應的内容和預防措施。
第六條 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階段,應當根據自身的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
第七條 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下稱為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配合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工作。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但法律有規定的或者學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與責任
第八條 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法确定。
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标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标準、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适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緻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緻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條 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于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準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二)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三)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四)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五)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第十一條 學校安排學生參加活動,因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營者,或者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二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一)地震、雷擊、台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态,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于知道的;
(四)學生自殺、自傷的;
(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并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滞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外發生的。
第十四條 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由緻害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章 事故處理程序
第十五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并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有條件的,應當采取緊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情形嚴重的,學校應當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屬于重大傷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學校要求或者認為必要,可以指導、協助學校進行事故的處理工作,盡快恢複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十八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與受傷害學生或者學生家長可以通過協商方式解決;雙方自願,可以書面請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
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收到調解申請,認為必要的,可以指定專門人員進行調解,并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内完成調解。
第二十條 經教育行政部門調解,雙方就事故處理達成一緻意見的,應當在調解人員的見證下簽訂調解協議,結束調解;在調解期限内,雙方不能達成一緻意見,或者調解過程中一方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調解。
調解結束或者終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一條 對經調解達成的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雙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事故處理結束,學校應當将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報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重大傷亡事故的處理結果,學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四章 事故損害的賠償
第二十三條 對發生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學生傷害事故賠償的範圍與标準,按照有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的有關規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時,認為學校有責任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相應的調解方案。
第二十五條 對受傷害學生的傷殘程度存在争議的,可以委托當地具有相應鑒定資格的醫院或者有關機構,依據國家規定的人體傷殘标準進行鑒定。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适當予以經濟賠償,但不承擔解決戶口、住房、就業等與救助受傷害學生、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無直接關系的其他事項。
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着自願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适當的幫助。
第二十七條 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予以賠償後,可以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
第二十八條 未成年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學生的行為侵害學校教師及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九條 根據雙方達成的協議、經調解形成的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應當由學校負擔的賠償金,學校應當負責籌措;學校無力完全籌措的,由學校的主管部門或者舉辦者協助籌措。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舉辦者有條件的,可以通過設立學生傷害賠償準備金等多種形式,依法籌措傷害賠償金。
第三十一條 學校有條件的,應當依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參加學校責任保險。
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鼓勵中小學參加學校責任保險。
提倡學生自願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在尊重學生意願的前提下,學校可以為學生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創造便利條件,但不得從中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章 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第三十二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對學校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别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學校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頓;對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未履行相應職責,對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别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有關責任人的行為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學校紀律,對造成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學生,學校可以給予相應的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受傷害學生的監護人、親屬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無理取鬧,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或者侵犯學校、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的,學校應當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賠償。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是指國家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的中小學(含特殊教育學校)、各類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
本辦法所稱學生是指在上述學校中全日制就讀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條 幼兒園發生的幼兒傷害事故,應當根據幼兒為完全無行為能力人的特點,參照本辦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 其他教育機構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參照本辦法處理。
在學校注冊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學校管理範圍内發生的傷害事故,參照本辦法處理。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實施,原國家教委、教育部頒布的與學生人身安全事故處理有關的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在本辦法實施之前已處理完畢的學生傷害事故不再重新處理。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4号
第一條 為規範學位論文管理,推進建立良好學風,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嚴肅處理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博士、碩士、學士學位所提交的博士學位論文、碩士學位論文和本科學生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統稱為學位論文),出現本辦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包括下列情形:
(一)購買、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的;
(二)由他人代寫、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代寫的;
(三)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的;
(四)僞造數據的;
(五)有其他嚴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
第四條 學位申請人員應當恪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在指導教師指導下獨立完成學位論文。
第五條 指導教師應當對學位申請人員進行學術道德、學術規範教育,對其學位論文研究和撰寫過程予以指導,對學位論文是否由其獨立完成進行審查。
第六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加強學術誠信建設,健全學位論文審查制度,明确責任、規範程序,審核學位論文的真實性、原創性。
第七條 學位申請人員的學位論文出現購買、由他人代寫、剽竊或者僞造數據等作假情形的,學位授予單位可以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經獲得學位的,學位授予單位可以依法撤銷其學位,并注銷學位證書。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處理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布。從做出處理決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學位授予單位不得再接受其學位申請。
前款規定的學位申請人員為在讀學生的,其所在學校或者學位授予單位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為在職人員的,學位授予單位除給予紀律處分外,還應當通報其所在單位。
第八條 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代寫的人員,屬于在讀學生的,其所在學校或者學位授予單位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屬于學校或者學位授予單位的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其所在學校或者學位授予單位可以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條 指導教師未履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其指導的學位論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學位授予單位可以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以降低崗位等級直至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将學位論文審查情況納入對學院(系)等學生培養部門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現學位論文作假或者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影響惡劣的,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對該學院(系)等學生培養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并可以給予該學院(系)負責人相應的處分。
第十一條 學位授予單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多次出現學位論文作假或者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影響惡劣的,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學位委員會可以暫停或者撤銷其相應學科、專業授予學位的資格;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核減其招生計劃;并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學位授予單位負責人進行問責。
第十二條 發現學位論文有作假嫌疑的,學位授予單位應當确定學術委員會或者其他負有相應職責的機構,必要時可以委托專家組成的專門機構,對其進行調查認定。
第十三條 對學位申請人員、指導教師及其他有關人員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 社會中介組織、互聯網站和個人,組織或者參與學位論文買賣、代寫的,由有關主管機關依法查處。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完善本單位的相關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普通高等學校新生學籍電子注冊暫行辦法
教學〔2007〕3号
第一條 為适應高等教育改革發展的需要,進一步規範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稱“高等學校”)辦學行為,維護高等教育的公平、公正,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依據《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行高等學校新生學籍電子注冊是政府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對高等學校招收的普通高等學曆教育本專科新生學籍注冊工作實施監督的管理方式。
第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稱省級招辦)按照國家有關招生規定和核準并公布的年度招生計劃對高等學校拟錄取的考生予以核準備案并辦理錄取手續,每年9月1日之前将各高等學校在本地的招生錄取數據信息報教育部。教育部對所報錄取數據信息彙總審核後通過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分發至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供高等學校核對。
第四條 新生報到後,高等學校按國家招生規定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對其進行入學資格複查。複查包括在網上核對以下錄取信息内容:
(一)考生号、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證号、入學年月;
(二)錄取院校、專業,層次(本科、專科<高職>、預科),錄取類型(統考、單招、保送等)。
複查合格取得學籍的,依據本辦法及時進行學籍電子注冊。
第五條 高等學校核對錄取信息有誤或網上沒有錄取信息的學生,應當及時與學生生源地省級招辦複核。省級招辦對高等學校要求複核的錄取信息應當認真負責地辦理,對确屬工作原因漏報及需要更正的信息須及時補報教育部,并将複核結果及時反饋學校。
第六條 高等學校對錄取信息内容不完整的進行補充;對放棄入學資格、取消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在錄取信息中予以标注(按教學司[2005]42号文《關于啟用學籍學曆信息管理平台和做好2005年高校入學新生數據核對工作的通知》所附數據格式)。
第七條 高等學校對按預科錄取的新生注冊為預科,不得直接注冊為本科或專科。經預科階段學習達到轉入本科或專科培養要求的,應當在轉入當年将學生數據信息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并正式辦理新生學籍電子注冊。
第八條 高等學校舉辦普通專科生升入本科、五年一貫制、三二分段制、第二學士學位、港澳台僑、來華留學等各種辦學形式的高等教育,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招生,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錄取信息,于9月30日之前将審核結果反饋所在學校,并報教育部備案。
第九條 高等學校新生學籍電子注冊工作應當在學生入學第一學期開學後3個月内完成,并将學籍電子注冊數據和統計數據(統計表附後)以紙介質和電子版方式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注冊結果并反饋高等學校;報屬地高等學校學籍電子注冊數據、注冊人數及未報到人數統計數據至教育部。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分别在各自網站公布已注冊新生學籍信息供學生本人查詢,并将網站名稱、網址告學生。網上公布的新生學籍信息内容為學校名稱、姓名、性别、專業、層次、入學年月。學生以本人姓名、考生号、身份證号碼進入網站查詢學籍注冊情況。
第十二條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有關注冊信息,屬于姓名、身份證号等關鍵信息變更的,須由學生提供合法性證明材料,學校比照考生錄取檔案嚴格審核修改,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教育部建立高等學校新生學籍電子注冊數據信息檔案庫,對學生學籍信息、學曆證書電子注冊進行統籌管理。
第十四條 新生學籍電子注冊結果是學生畢業時學曆證書電子注冊的重要審核依據。對高等學校未按國家有關規定招收的學生,不予學籍注冊,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上網公布,責令高等學校退回所招學生,并妥善處理,不得遺留隐患;情節嚴重的,報教育部備案,作為核定該校下一年度招生計劃的參考因素。高等學校将違規錄取的學生留校學習而出現的問題,其責任由高等學校及其相關負責人承擔。
第十五條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對本地區招生、新生學籍電子注冊工作進行統籌,并保證新生學籍電子注冊工作及網絡建設所需人員、經費的落實。
第十六條 各高等學校要嚴格按照本辦法認真做好新生學籍電子注冊工作;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切實履行管理、檢查和監督職能。對于因工作失誤或弄虛作假而造成嚴重後果的,将嚴肅追究當事人和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十七條 新生學籍電子注冊制度從2007級新生開始實施,本辦法由教育部負責解釋
高等教育學曆證書電子注冊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适應高等教育改革的需要,有利于高等教育健康發展,保證高等教育質量,維護國家學曆制度和學曆證書的嚴肅性,維護高等學校畢業生的合法權益,特建立高等教育學曆證書電子注冊制度。
第二條 實施高等學曆教育的高等學校或其它教育機構(經批準承擔培養研究生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以下同)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學生,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高等教育學曆文憑考試的學生,所取得的學曆證書予以注冊。
第三條 證書注冊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實行計算機網絡管理。
第四條 教育部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實施學曆證書注冊工作。教育部對經注冊的證書進行審核、備案;經審核、備案後國家方予承認和保護。
第五條 注冊學曆證書分畢業證書、結業證書兩種。
第六條 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畢(結)業證書以及通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高等教育學曆文憑考試取得的畢業證書,由證書頒發單位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注冊。
第七條 普通、成人高等教育畢(結)業證書應具有以下内容: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學習起止年月;
(二)專業、層次(博士、碩士、本科、專科、第二學士學位),畢(結)業;
(三)學習形式(普通全日制,成人脫産、業餘、夜大學、函授、電視教育、網絡教育);
(四)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照片并騎縫加蓋學校鋼印;
(五)學校名稱及印章,校(院)長簽名;
(六)發證日期及證書編号。
第八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高等教育學曆文憑考試畢業證書應具有以下内容:
(一)姓名、性别;
(二)身份證号;
(三)本人近期免冠正面照片;
(四)專業、層次(本科、專科)、畢業;
(五)省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名稱和印章、主考學校或就讀學校名稱和印章;
(六)發證日期及證書編号。
第九條 普通、成人高等教育畢(結)業證書注冊内容為: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二)專業、層次;
(三)學習形式(普通全日制,成人脫産、業餘、夜大學、函授、電視教育、網絡教育);
(四)畢(結)業、證書注冊号(證書編号)。
第十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高等教育學曆文憑考試畢業證書注冊内容為:
(一)姓名、性别;
(二)身份證号;
(三)專業、層次、畢業;
(四)證書注冊号(證書編号);
(五)省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名稱,主考學校或就讀學校名稱。
第十一條 畢(結)業證書編号即為注冊号,使用阿拉伯數字,統一規範為17位。
(一)普通、成人高等教育畢(結)業證書注冊号由學校或其它教育機構按以下順序編排:前5位為學校或其它教育機構的國标代碼;第6位為辦學類型代碼;第7至10位為年份;第11至12位為培養層次代碼;第13位至17位為學校對畢(結)業證書編排的序号。
(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及高等教育學曆文憑考試畢業證書注冊号,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按以下順序編排:第1位為辦學類型代碼;第2位為培養層次代碼;第3、4位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标代碼;第5、6位為地(市)國标代碼;第7、8位為縣(區)國标代碼;第9、10位為年度代碼;第11位為上、下半年考試考次代碼;第12至16位為準考證序号代碼;第17位為校驗代碼。
(三)辦學類型代碼:普通高等教育1;成人高等教育5;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高等教育學曆文憑考試6。
(四)培養層次代碼:博士研究生01;碩士研究生02;第二學士學位04;本科05;專科(含高職)06。
第十二條 高等教育學曆證書注冊工作實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學校或其它教育機構三級管理。
(一)高等學校或其它教育機構負責印制、填寫、頒發畢(結)業證書,對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每屆畢(結)業生頒發證書結束後,于每年7月底以前按本規定第九條的注冊内容要求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高等教育學曆文憑考試畢業證書,由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公室統一印制,省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頒發,主考學校或就讀學校副署。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頒發時間為每年6月和12月;高等教育學曆文憑考試的畢業證書頒發時間為每年6月。省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辦公室于每年7月底以前将當年6月和上一年12月頒發的畢業證書按本規定第十條的注冊内容要求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對各證書頒發單位所頒發的畢(結)業證書進行審核并予以注冊;于每年8月底前将經注冊的畢(結)業證書按本規定的注冊内容要求彙總報教育部備案。
(三)教育部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已注冊的畢(結)業證書進行審核備案;經審核備案的畢(結)業證書進入全國高等教育學曆證書檔案庫,供社會網上查詢。
第十三條 畢(結)業證書電子注冊制度于2001年開始建立并實施。從該年起頒發的畢(結)業證書未經注冊的,國家不予承認。
學曆證書經注冊後予以承認的時間為證書頒發時間。
第十四條 漏報、錯報畢(結)業證書注冊的,由證書頒發單位具文并附相關證明材料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修正,經修正注冊後報教育部審核備案。
第十五條 因漏報、錯報畢(結)業證書注冊而影響畢(結)業生就業或造成其它後果的,由漏報、錯報單位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各高等學校及其它教育機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高等教育學曆文憑考試單位,必須重視學曆證書注冊工作,加強對學曆證書的管理。對違規操作、弄虛作假的,除公布已注冊證書作廢外,并追究有關人員和單位的責任。
關于調整完善國家助學貸款相關政策措施的通知
财教〔2014〕180号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财政廳(局)、教育廳(局、教委)、銀監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财務局、教育局,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中央部門所屬各高等學校,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為進一步健全普通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更好地滿足學生國家助學貸款需求,根據《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号)和《财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關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的意見》(财教〔2013〕19号)等有關文件,經研究并商民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決定調整國家助學貸款(含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資助标準和資助比例。現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家助學貸款資助标準
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含第二學士學位、高職學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請貸款額度不超過8000元;年度學費和住宿費标準總和低于8000元的,貸款額度可按照學費和住宿費标準總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請貸款額度不超過 12000元;年度學費和住宿費标準總和低于12000元的,貸款額度可按照學費和住宿費标準總和确定。
二、國家助學貸款資助比例
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國家助學貸款全國平均資助比例應與當年國家助學金資助比例相當,各地區、各高校資助比例應與本地區、本高校當年國家助學金資助比例相當。全日制研究生國家助學貸款資助比例根據國家獎學金、學業獎學金等獎助政策覆蓋範圍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情況确定。
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在同一學年内不得重複申請獲得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隻能選擇申請辦理其中一種貸款。全日制研究生原則上申請辦理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
三、工作要求
各地區要繼續大力推動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滿足本專科學生和研究生的貸款需求。财政部門要足額安排并及時撥付國家助學貸款貼息和風險補償金資金。經辦銀行要根據貸款需求,足額安排并及時下達國家助學貸款信貸資金。高校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教育部 财政部 人民銀行 銀監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若幹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51号)規定,承擔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的50%,并配合經辦銀行核準申請貸款學生的學費和住宿費标準。
國家助學貸款資助标準調整後,《财政部 教育部 總參謀部關于印發〈高等學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辦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總參謀部 總政治部關于實施退役士兵教育資助政策的意見》(财教〔2011〕538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關于印發〈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中有關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和學費資助的标準,相應調整為本專科學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12000元。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和學費資助的其他事項,仍按原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簽訂的貸款合同仍然有效且繼續執行。
财政部 教育部 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
2014年7月18日
關于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若幹意見
教财〔2015〕7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财政廳(局),計劃單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财務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銀監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中央部門所屬各高等學校,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目前,我國普通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已基本建立。作為高校學生資助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助學貸款經過多年探索和完善,逐步形成了符合中國國情和高校特點的發展模式,取得了顯著成效,對确保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發揮了重要作用。為進一步提升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實施效果,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提出如下意見:
一、完善貸款政策,切實減輕借款學生經濟負擔
(一)學生在讀期間利息全部由财政補貼。國家助學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公布的同檔次基準利率,不上浮。借款學生在讀期間的貸款利息由财政全額補貼。借款學生畢業後,在還款期内繼續攻讀學位的,可申請繼續貼息,應及時向經辦機構(組織辦理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或組織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縣級教育部門,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提供書面證明,經辦機構審核後,報經辦銀行确認,繼續攻讀學位期間發生的貸款利息,由原貼息财政部門繼續全額貼息。借款學生在校期間因患病等原因休學的,應向經辦機構提供書面證明,由經辦機構向經辦銀行提出申請,休學期間的貸款利息由财政全額貼息。
(二)貸款最長期限從14年延長至20年。原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期限為學制加6年、最長不超過10年,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期限為學制加10年、最長不超過14年,現統一調整為學制加13年、最長不超過20年。借款學生畢業或終止學業時,應與經辦銀行和經辦機構确認還款計劃,還款期限按雙方簽署的合同執行。
(三)還本寬限期從2年延長至3年整。借款學生畢業當年不再繼續攻讀學位的,與經辦機構和經辦銀行确認還款計劃時,可選擇使用還本寬限期。還本寬限期内借款學生隻需償還利息,無需償還貸款本金。還本寬限期由原來的2年延長至3年整。還本寬限期從還款計劃确認開始,計算至借款學生畢業後第36個月底。在還款期内繼續攻讀學位的借款學生再讀學位畢業後,仍可享受36個月的還本寬限期。
(四)建立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機制。各省級學生資助管理部門、各高校要合理利用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結餘獎勵資金、社會捐資助學資金或學生獎助基金,建立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救助機制,用于救助特别困難的畢業借款學生。對于因病喪失勞動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災害、家庭成員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經濟收入特别低的畢業借款學生,如确實無法按期償還貸款,可向經辦機構提出救助申請并提供相關書面證明,經辦機構核實後,可啟動救助機制為其代償應還本息。
(五)簡化學生貸款手續。各經辦機構和經辦銀行要簡化貸款手續,不得要求學生提供與貸款申請無關的材料。學生開具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證明時,嚴禁收取任何費用。各經辦機構和經辦銀行應改進服務,簡化流程,借款學生繼續攻讀學位的,隻需完成申請繼續貼息的相關手續,可不再簽署貸款展期協議。借款學生根據貸款合同提前還款的,經辦銀行按貸款實際期限計算利息,不得加收任何費用。
二、健全運行機制,促進國家助學貸款持續健康發展
(一)及時足額安排貼息及風險補償金。各級财政部門和高校要在年度預算中足額安排應承擔的國家助學貸款貼息和風險補償金。省級财政部門負責統籌歸集全省各級财政和地方高校應承擔的貼息和風險補償金,确保資金按時足額到位。
(二)完善國家助學貸款考核制度。各級金融監管部門對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監管時,綜合考慮風險補償金的緩釋作用,對符合相關政策要求的風險補償金覆蓋部分适用零風險權重,未覆蓋部分采用75%的風險權重。各金融機構在對國家助學貸款業務進行内部監管時,應在滿足監管要求的同時,充分考慮國家助學貸款業務和風險特征,準确計量資本和撥備要求。各經辦銀行對國家助學貸款業務要單立台賬、單設科目、單獨統計和考核。
(三)積極開展誠信教育活動和征信宣傳。各高校應加強學生信用意識和誠信觀念教育。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學校誠信教育工作的定期考核和業務指導。各經辦銀行應按照《征信業管理條例》,嚴格履行信息采集和上報責任。經辦銀行經借款學生書面授權使用借款學生的個人征信信息,無需再次告知借款學生;對沒有按合同約定歸還貸款的學生,經辦銀行應依法向個人征信系統報送借款學生的不良信息。
三、加強組織領導,不斷提升國家助學貸款管理水平
(一)進一步落實學費和貸款代償政策。根據《财政部 教育部關于印發<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規定,尚未出台政策的省份應盡快出台學費和助學貸款代償辦法,鼓勵地方高校畢業生到本行政區域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地方高校畢業生代償資金原則上由省級财政承擔,中央财政根據西部各省份财力狀況、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規模以及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落實情況等因素,對西部省份予以獎補。
(二)加強經辦機構和人員隊伍建設。各縣級政府要盡快成立專門的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并确保正常運轉,加強人員隊伍建設并保障工資福利、職稱評聘等方面待遇。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推動經辦機構之間的聯動機制,建立資助中心、高校和金融機構之間的合作平台,實現信息共享,促進協同配合,切實加強貸款管理工作。
(三)加大國家資助政策宣傳力度。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專業目錄》中全面、完整介紹高校學生資助政策,方便學生知曉國家資助政策,合理選擇學校和專業。普通高中要大力開展高校資助政策宣傳工作,介紹國家助學貸款、獎助學金等資助政策,免除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後顧之憂。在發揮傳統媒體作用的同時,充分運用網絡時代新媒體傳播渠道,創新宣傳方式,增強宣傳效果。對于艱苦邊遠山區和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集中的區域,有關地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組織專門人員,深入基層和農村經濟困難家庭宣講資助政策。
四、其他事項
(一)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細則。
(二)本意見所指的借款學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中家庭經濟困難且已獲得國家助學貸款資助的本專科學生(含高職學生)、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學生。
(三)此前下發的國家助學貸款的有關政策和規定繼續執行。凡與本意見不一緻的,以本意見為準。
教育部 财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銀監會
2015年7月13日
教育碩士專業學位論文基本要求
教指委發〔2019〕09号
教育碩士專業學位論文(以下簡稱論文)是綜合考察教育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在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等方面學習和研究工作結果的關鍵環節,是授予教育碩士專業學位的基本依據,是評價人才培養質量的重要指标。
一、概述
論文是教育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在導師指導下獨立完成的、完整、系統和規範的研究工作成果。撰寫論文的目的在于提高教育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規範運用科學理論和方法研究解決教育實際問題的能力,為其專業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論文應注重運用所學理論和方法,規範地研究和解決基礎教育(中等職業技術教育)領域中存在的實際問題。
完成論文所需工作量不少于半年。
二、選題
論文選題應遵循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原則,緊密聯系基礎教育(中等職業技術教育)實際,關注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實踐中具有現實意義和應用價值的重要問題,緻力于教育實際問題的解決和教育實踐的改進。
論文選題須與教育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所學專業領域和方向一緻,不得涉及高等教育領域的問題。
論文選題應結合教育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的研究專長、興趣和實踐體驗。
論文題目表述應規範、清晰、準确。
三、文獻綜述
論文撰寫需檢索與主題相關的文獻資料。在深入研讀相關文獻的基礎上,綜合分析國内外相關主題的研究進展,并做出分析評論,以此闡明論文主題的研究價值。
文獻綜述應緊密圍繞論文研究的主題,注重所使用文獻的科學性和權威性。對于他人觀點的引述與評論應恪守學術道德規範。文獻綜述須以規範格式呈現。
四、研究方法
應根據論文研究的需要和研究主題的特殊性,合理選擇恰當的研究方法,闡明研究方法選擇的依據,說明在研究過程中如何運用所選方法。應充分理解所選研究方法的基本特征和要求,規範運用研究方法開展研究工作。應避免使用單一的研究方法。
五、格式要求
論文由标題、摘要、目錄、正文、參考文獻、附錄等部分組成。實驗數據、調查問卷、觀察記錄、訪談記錄等文件可作為附錄。
論文結構主要包括:緒論(問題提出)、文獻綜述、理論與方法、資料與數據分析、結論等。各部分之間應當保持密切的邏輯關系和合理的比例。
論文應以清晰的方式呈現研究結果,說明研究結果的實踐意義及對後續研究的價值,解釋研究的局限性(包括推廣和實踐轉換的局限性等)。
論文格式應符合專業文獻撰寫标準,凡引用他人觀點、方案、資料、數據等,均應詳加注釋。論文語句通暢,無語法、拼寫和排版錯誤。
論文正文字數不少于2萬字。
六、不同形式論文基本要求
根據研究主題的不同,論文可采用專題研究論文、調查研究報告、實驗研究報告和案例分析報告等多種形式。
(一)專題研究論文
專題研究是指運用現代教育基本理論和方法,在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對基礎教育(中等職業技術教育)領域中專門的理論或實踐問題進行綜合概括和分析,有針對性地提出作者的理論或觀點,并加以充分論證。其成果的呈現方式為通常意義上的學術論文。
專題研究論文的結構主要包括:
1、問題提出:闡述本專題研究的必要性與可能性,并簡述專題研究的主要目的和内容。
2、文獻綜述:對國内外相關研究現狀應有清晰的概括,重點分析國内外研究所取得的成就、存在的不足及拟開展的研究與既有研究的關聯。
3、理論及分析(具體章節的展開):确定所研究問題的理論基礎,運用科學、合理的方法對問題的内涵、外延做出清晰的說明。
4、資料或數據分析:對相關資料或研究數據進行分類分析,提煉有關模式或建立相應的關系;資料及數據分析要貼切、合理。
5、結論:針對所研究的問題提出自己的理論或觀點,或在實踐方面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和措施;見解要有一定的新意。
(二)調查研究報告
調查研究是指在教育理論指導下,規範地運用相關研究方法,對基礎教育(中等職業技術教育)領域的活動或現象進行周密系統的了解和考察,對所收集到的資料進行統計分析或理論分析,從中提煉經驗、發現本質,探尋規律,得出結論,并針對可能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方案或改進建議。由此形成的研究成果即調查研究報告。
調查研究報告的結構主要包括:
1、緒論:對調研問題的國内外研究現狀應有清晰的描述與分析,重點闡述本調研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簡述本調研報告的主要内容。
2、調研方法:針對調研問題,說明問卷編制、個别訪談、調研範圍與步驟、資料和數據的來源、獲取手段及分析方法。
3、資料和數據分析:運用科學合理的方法對調查資料和數據進行彙總、處理和分析,得出明确的結果,并運用數理方法對其進行可信度和有效性的分析。
4、針對以上資料及數據開展讨論。
5、對策或建議:在分析與讨論的基礎上進行探索,并就調研對象存在的問題或者調研結果應用于實際中可能出現的問題提出相應的對策或建議。對策及建議應具有較強的理論與實踐依據,具有可操作性及實效性。
6、結論:系統概括調研報告所涉及的相關工作及其主要結論,明确提出具有獨創性的結論,簡要闡述調研成果的實踐價值。
(三)實驗研究報告
實驗研究是指以一定的教育理論為指導,運用科學實驗的原理和方法,建立具體假設,操縱某些教育因素或教育條件,并觀察和測量其對其他變量的影響,考察這些教育措施與教育成效之間的因果關系,從而驗證或證僞假設,探求教育規律。在此基礎上,形成規範的書面研究報告。
在研究過程中,要求遵循客觀、有效、可行等原則,采用科學、規範、合理的研究方法,以提高實驗研究的内在效度和外在效度;要求對所研究的問題進行說明,确定自變量、因變量及無關變量,明确研究假設,且對其進行驗證,以期揭示教育現象中的因果關系,并将其運用于實際的教育情境中。
實驗報告應具有客觀性、确證性。實驗報告中記載的實驗結果能被重複研究并證實;實驗報告除以文字叙述和說明以外,應借助圖像、圖表等說明實驗的基本原理和各步驟之間的關系,解釋實驗結果等。實驗研究應嚴格遵守研究道德,嚴禁對師生的心智和情感等産生任何傷害。
實驗報告的結構主要包括:
1、緒論:闡述國内外相關研究的現狀、發展趨勢以及本實驗研究的背景及必要性,并闡述本實驗研究的主要内容。
2、實驗方法:對研究假設進行說明,采用定量研究或定量研究與質性研究相結合的方法,操作自變量,測量因變量,控制無關變量,詳細闡述整個實驗研究過程。
3、實驗結果:系統地概括通過實驗研究所發現的主要數據或結果。
4、讨論:針對實驗數據或結果進行讨論,并明确指出相關教育改革可能的新思路或新見解,展望實驗研究對教育現狀的改進前景。
5、結論:系統地概括實驗研究得出的主要研究結論,并明确指出哪些結論是作者獨立提出的,簡要描述實驗研究成果的實踐價值。
(四)案例分析報告
案例分析是指以一個或多個特殊的個體(教師或學生)、典型的教育事件或教育組織案例分析為研究對象,通過收集、整理、分析與該研究對象有關的資料,探究某種特殊情況形成和發展的原因,揭示其發展變化的趨勢或規律,并采取針對性的幫助措施,促進研究對象更好發展的研究。案例分析應具有真實性、實證性、典型性,應有明确的問題意識,須結合學理進行綜合分析,在此基礎上,形成符合規範的研究報告。
在研究過程中,要求開發或搜索典型案例,在對研究對象進行真實、多方位的描述後,結合相關理論或借鑒他人經驗,歸納、分析、解釋問題,以期對教育實例進行深度解讀,描述性地揭示問題的症結所在,提供解決問題的有效策略,并為解決類似問題提供有益啟示。
案例分析報告的結構主要包括:
1、緒論:闡述案例分析的背景及必要性,并闡述本案例分析的研究目标及主要内容。
2、研究方法的選擇和運用:闡明選例的方式,即案例是如何選定的;進入現場以及與被研究者建立和保持關系的方式;采用什麼方法收集資料和分析資料;關于研究倫理的考慮等。可以通過對案例的調查和分析來認識該案例的現狀或發展變化的進程,也可以對案例的了解和認識為基礎,嘗試實施一些積極的教育措施以促進發展,從而認識措施與發展之間的因果關系。
3、案例描述:描述整個案例的情景,包括時間、地點、人物、事件發生過程、結果等方面,并針對情景中的某幾個問題進行理論分析。
4、案例解析:分為理論解析部分和評議部分。理論解析涉及案例分析目的、教育理論依據、教育意義等;評議分析涉及案例自評或者專家點評、改進意見等。
5、總結:對研究中的關鍵元素及研究結果進行深入讨論,從案例分析的結果中推論出最終的結論,并且對結論的有效性和真實性做出解釋,對案例分析的問題提出解決方案或策略。推論要合乎邏輯。
關于藝術碩士專業學位論文抽檢評議要素的
建 議 報 告
藝教指委〔2018〕1号
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
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關于印發《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抽檢辦法》(學位[2014]5 号)的通知精神,學位論文抽檢是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 年)》,實施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财政部《關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見》,保障我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的重要舉措。
《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抽檢辦法》第五條,要求按照學術學位和專業學位分别制定博士學位論文評議要素和碩士學位論文評議要素。該條辦法明确到了評價學術學位與專業學位論文的差異性,應分類制定評議要素。但是,不同的專業學位類别由于不同的專業規律和特點,對于學位論文的要求又各具差異。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發布的《藝術碩士專業學位基本要求》規定:藝術碩士專業學位申請者畢業考核須完成專業能力展示和論文答辯兩個環節;二者共同組成藝術碩士專業學位論文,作為藝術碩士專業學位申請人達到專業水平并授予學位的依據;“學位論文”應與專業能力展示内容緊密結合,根據所學理論知識,結合專業特點,針對本人在專業實踐中遇到的問題進行分析和闡述,論文核心部分(本論、結論)字數不少于 0.5 萬(不含譜例、圖表),申請者根據自己創作、表演或其它實踐所寫的論文應附專業能力展示的影音等資料。因此,普遍意義上的“學位論文”對藝術碩士來講必須是由兩個方面組成。
據此,全國藝術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建議各省級學位委員會在組織實施碩士學位論文抽檢過程中,充分考慮藝術碩士專業學位規律和特點,結合如下要素進行評審:
一、 關于評審材料:抽檢送審材料應包括專業能力展示資料和學位論文文字材料。
二、關于評審專家:應是與抽檢的學位獲得者相同專業領域或方向的藝術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指導教師。
三、關于評審程序:評審專家應在熟悉《藝術碩士專業學位基本要求》和《藝術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指導性培養方案 (2015 年修訂版)》基礎上,先審看“專業能力展示”材料,再審閱“學位論文”。
四、關于評審标準:1.“專業能力展示”内容是畢業考核的主要部分,須符合《藝術碩士專業學位基本要求》和《藝術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指導性培養方案 (2015 年修訂版)》要求;2.“學位論文”須與專業能力展示内容緊密結合;須根據所學的理論知識,結合專業特點,針對本人在專業實踐中遇到的問題、有益的探索、方法研究等進行分析和闡述;3.《藝術碩士學位基本要求》規定論文核心部分(本論、結論)字數不少于 0.5 萬,論文格式可部分參考學術學位論文格式,但不必完全套用學術學位論文格式。
藝術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
2018 年 3 月 10 日
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
教育部令第40号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預防和嚴肅查處高等學校發生的學術不端行為,維護學術誠信,促進學術創新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術不端行為是指高等學校及其教學科研人員、管理人員和學生,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發生的違反公認的學術準則、違背學術誠信的行為。
第三條 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應堅持預防為主、教育與懲戒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教育部、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教育部門負責制定高等學校學風建設的宏觀政策,指導和監督高等學校學風建設工作,建立健全對所主管高等學校重大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機制,建立高校學術不端行為的通報與相關信息公開制度。
第五條 高等學校是學術不端行為預防與處理的主體。高等學校應當建設集教育、預防、監督、懲治于一體的學術誠信體系,建立由主要負責人領導的學風建設工作機制,明确職責分工;依據本辦法完善本校學術不端行為預防與處理的規則與程序。
高等學校應當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在學風建設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學術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為。
第二章 教育與預防
第六條 高等學校應當完善學術治理體系,建立科學公正的學術評價和學術發展制度,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不驕不躁、風清氣正的學術環境。
高等學校教學科研人員、管理人員、學生在科研活動中應當遵循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和嚴謹認真的治學态度,恪守學術誠信,遵循學術準則,尊重和保護他人知識産權等合法權益。
第七條 高等學校應當将學術規範和學術誠信教育,作為教師培訓和學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種形式開展教育、培訓。
教師對其指導的學生應當進行學術規範、學術誠信教育和指導,對學生公開發表論文、研究和撰寫學位論文是否符合學術規範、學術誠信要求,進行必要的檢查與審核。
第八條 高等學校應當利用信息技術等手段,建立對學術成果、學位論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識産權查詢制度,健全學術規範監督機制。
第九條 高等學校應當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數據和資料,保證科研檔案和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
高等學校應當完善科研項目評審、學術成果鑒定程序,結合學科特點,對非涉密的科研項目申報材料、學術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當方式進行公開。
第十條 高等學校應當遵循學術研究規律,建立科學的學術水平考核評價标準、辦法,引導教學科研人員和學生潛心研究,形成具有創新性、獨創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應當建立教學科研人員學術誠信記錄,在年度考核、職稱評定、崗位聘用、課題立項、人才計劃、評優獎勵中強化學術誠信考核。
第三章 受理與調查
第十二條 高等學校應當明确具體部門,負責受理社會組織、個人對本校教學科研人員、管理人員及學生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有條件的,可以設立專門崗位或者指定專人,負責學術誠信和不端行為舉報相關事宜的咨詢、受理、調查等工作。
第十三條 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一般應當以書面方式實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确的舉報對象;
(二)有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事實;
(三)有客觀的證據材料或者查證線索。
以匿名方式舉報,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或者線索明确的,高等學校應當視情況予以受理。
第十四條 高等學校對媒體公開報道、其他學術機構或者社會組織主動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員的學術不端行為,應當依據職權,主動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高等學校受理機構認為舉報材料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受理決定,并通知舉報人。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學術不端行為舉報受理後,應當交由學校學術委員會按照相關程序組織開展調查。
學術委員會可委托有關專家就舉報内容的合理性、調查的可能性等進行初步審查,并作出是否進入正式調查的決定。
決定不進入正式調查的,應當告知舉報人。舉報人如有新的證據,可以提出異議。異議成立的,應當進入正式調查。
第十七條 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決定進入正式調查的,應當通知被舉報人。
被調查行為涉及資助項目的,可以同時通知項目資助方。
第十八條 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應當組成調查組,負責對被舉報行為進行調查;但對事實清楚、證據确鑿、情節簡單的被舉報行為,也可以采用簡易調查程序,具體辦法由學術委員會确定。
調查組應當不少于3人,必要時應當包括學校紀檢、監察機構指派的工作人員,可以邀請同行專家參與調查或者以咨詢等方式提供學術判斷。
被調查行為涉及資助項目的,可以邀請項目資助方委派相關專業人員參與調查組。
第十九條 調查組的組成人員與舉報人或者被舉報人有合作研究、親屬或者導師學生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條 調查可通過查詢資料、現場查看、實驗檢驗、詢問證人、詢問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等方式進行。調查組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無利害關系的專家或者第三方專業機構就有關事項進行獨立調查或者驗證。
第二十一條 調查組在調查過程中,應當認真聽取被舉報人的陳述、申辯,對有關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認為必要的,可以采取聽證方式。
第二十二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為調查組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協助。
舉報人、被舉報人、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配合調查,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不得隐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第二十三條 調查過程中,出現知識産權等争議引發的法律糾紛的,且該争議可能影響行為定性的,應當中止調查,待争議解決後重啟調查。
第二十四條 調查組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形成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包括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的确認、調查過程、事實認定及理由、調查結論等。
學術不端行為由多人集體做出的,調查報告中應當區别各責任人在行為中所發揮的作用。
第二十五條 接觸舉報材料和參與調查處理的人員,不得向無關人員透露舉報人、被舉報人個人信息及調查情況。
第四章 認定
第二十六條 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應當對調查組提交的調查報告進行審查;必要的,應當聽取調查組的彙報。
學術委員會可以召開全體會議或者授權專門委員會對被調查行為是否構成學術不端行為以及行為的性質、情節等作出認定結論,并依職權作出處理或建議學校作出相應處理。
第二十七條 經調查,确認被舉報人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構成學術不端行為:
(一)剽竊、抄襲、侵占他人學術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僞造科研數據、資料、文獻、注釋,或者捏造事實、編造虛假研究成果;
(四)未參加研究或創作而在研究成果、學術論文上署名,未經他人許可而不當使用他人署名,虛構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貢獻;
(五)在申報課題、成果、獎勵和職務評審評定、申請學位等過程中提供虛假學術信息;
(六)買賣論文、由他人代寫或者為他人代寫論文;
(七)其他根據高等學校或者有關學術組織、相關科研管理機構制定的規則,屬于學術不端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有學術不端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一)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存在利益輸送或者利益交換的;
(三)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複的;
(四)有組織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
(五)多次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
(六)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第五章 處理
第二十九條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學術委員會的認定結論和處理建議,結合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依職權和規定程序對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
(一)通報批評;
(二)終止或者撤銷相關的科研項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請資格;
(三)撤銷學術獎勵或者榮譽稱号;
(四)辭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處理措施。
同時,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等處分。
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獲得有關部門、機構設立的科研項目、學術獎勵或者榮譽稱号等利益的,學校應當同時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學生有學術不端行為的,還應當按照學生管理的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學籍處分。
學術不端行為與獲得學位有直接關聯的,由學位授予單位作暫緩授予學位、不授予學位或者依法撤銷學位等處理。
第三十條 高等學校對學術不端行為作出處理決定,應當制作處理決定書,載明以下内容:
(一)責任人的基本情況;
(二)經查證的學術不端行為事實;
(三)處理意見和依據;
(四)救濟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一條 經調查認定,不構成學術不端行為的,根據被舉報人申請,高等學校應當通過一定方式為其消除影響、恢複名譽等。
調查處理過程中,發現舉報人存在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等行為的,應當認定為舉報不實或者虛假舉報,舉報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屬于本單位人員的,高等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不屬于本單位人員的,應通報其所在單位,并提出處理建議。
第三十二條 參與舉報受理、調查和處理的人員違反保密等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或其他處理。
第六章 複核
第三十三條 舉報人或者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内,以書面形式向高等學校提出異議或者複核申請。
異議和複核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三十四條 高等學校收到異議或者複核申請後,應當交由學術委員會組織讨論,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決定受理的,學校或者學術委員會可以另行組織調查組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調查;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複核決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異議或者申請複核的,不予受理;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訴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監督
第三十六條 高等學校應當按年度發布學風建設工作報告,并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七條 高等學校處理學術不端行為推诿塞責、隐瞞包庇、查處不力的,主管部門可以直接組織或者委托相關機構查處。
第三十八條 高等學校對本校發生的學術不端行為,未能及時查處并做出公正結論,造成惡劣影響的,主管部門應當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并進行通報。
高等學校為獲得相關利益,有組織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主管部門調查确認後,應當撤銷高等學校由此獲得的相關權利、項目以及其他利益,并追究學校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人的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學校實際和學科特點,制定本校學術不端行為查處規則及處理辦法,明确各類學術不端行為的懲處标準。有關規則應當經學校學術委員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讨論通過。
第四十條 高等學校主管部門對直接受理的學術不端案件,可自行組織調查組或者指定、委托高等學校、有關機構組織調查、認定。對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的處理,根據本辦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教育系統所屬科研機構及其他單位有關人員學術不端行為的調查與處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此前發布的有關規章、文件中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緻的,以本辦法為準。
發表學術論文“五不準”
科協發組字〔2015〕98号
1.不準由“第三方”代寫論文。科技工作者應自己完成論文撰寫,堅決抵制“第三方”提供論文代寫服務。
2.不準由“第三方”代投論文。科技工作者應學習、掌握學術期刊投稿程序,親自完成提交論文、回應評審意見的全過程,堅決抵制“第三方”提供論文代投服務。
3.不準由“第三方”對論文内容進行修改。論文作者委托“第三方”進行論文語言潤色,應基于作者完成的論文原稿,且僅限于對語言表達方式的完善,堅決抵制以語言潤色的名義修改論文的實質内容。
4.不準提供虛假同行評審人信息。科技工作者在學術期刊發表論文如需推薦同行評審人,應确保所提供的評審人姓名、聯系方式等信息真實可靠,堅決抵制同行評審環節的任何弄虛作假行為。
5.不準違反論文署名規範。所有論文署名作者應事先審閱并同意署名發表論文,并對論文内容負有知情同意的責任;論文起草人必須事先征求署名作者對論文全文的意見并征得其署名同意。論文署名的每一位作者都必須對論文有實質性學術貢獻,堅決抵制無實質性學術貢獻者在論文上署名。
本“五不準”中所述“第三方”指除作者和期刊以外的任何機構和個人;“論文代寫”指論文署名作者未親自完成論文撰寫而由他人代理的行為;“論文代投”指論文署名作者未親自完成提交論文、回應評審意見等全過程而由他人代理的行為。
教育部關于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的若幹意見
為了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精神,在高等學校建設一支熱愛祖國、具有強烈使命感、學術作風嚴謹、理論功底紮實、富有創新精神的高素質學術隊伍,營造良好的學術氛圍和制度環境,促進學術進步和科技創新,現就端正學術風氣,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的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端正學術風氣,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随着科教興國戰略的實施和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推進,教育的改革發展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教育戰線教學科研隊伍不斷壯大,高等學校學術氣氛空前活躍,學術研究成果豐碩,一個百花齊放、百家争鳴、新人輩出、學術繁榮的良好局面正在形成。高等學校為培養人才和發展科學技術作出了重要貢獻。在促進學術進步的事業中,廣大教育工作者獻身科學、殚精竭慮、無私奉獻,付出了艱辛的勞動,同時也為維護和發揚教育界良好的學風和學術道德傳統作出了不懈努力,取得了可喜成績,體現了良好的師德風範。
但是,我們也必須清醒地看到,當前在學術研究工作中存在着不容忽視、某些方面還比較嚴重的學術風氣不正、學術道德失範的問題,主要表現為:研究工作中少數人違背基本學術道德,侵占他人勞動成果,或抄襲剽竊,或請他人代寫文章,或署名不實;粗制濫造論文,個别人甚至篡改、僞造研究數據;受不良風氣的影響,在研究成果鑒定、項目評審以及學校評估、學位授權審核等工作中也出現了一些弄虛作假,或試圖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結果的現象;有的人還利用權力為自己謀取學位、文憑,有些學校在利益驅動下降低标準亂發文憑。這些行為和現象嚴重損害了教育工作者和學校的形象,給教育事業帶來了不良影響。如果聽任其發展下去,将會嚴重污染學術環境,影響學術聲譽,阻礙學術進步,進而影響社會發展和民族創新能力,應當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
高等學校是人才培養和科技創新的重要基地。在高等學校倡導并形成崇尚誠實勞動、鼓勵科研創新、遵循學術道德、保護知識産權的良好氛圍,對于保護教學科研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保持高等學校的創新能力和科技競争力,應對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後國際競争的挑戰,具有重要意義。為此,端正學術風氣,加強學術道德建設成為當前我國高等學校一項刻不容緩的重要任務。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等學校要站在依法治國、以德治國,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當前端正學術風氣,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提高工作的主動性、針對性和實效性,采取切實措施,規範學術行為,樹立良好學術風氣,促進和保障學術事業的健康發展。
二、端正學術風氣,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的基本要求
加強學術道德建設要以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十五屆六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為依據,針對學術工作中存在的不良現象和行為,建立和完善學術規範,形成有效的學術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端正學術風氣,營造良好的學術環境。當前要通過紮實有效的工作,加強對廣大教師、教育工作者和學生的學術道德教育,培養求真務實、勇于創新、堅韌不拔、嚴謹自律的治學态度和學術精神,努力使他們成為良好學術風氣的維護者,嚴謹治學的力行者,優良學術道德的傳承者。
增強獻身科教、服務社會的曆史使命感和社會責任感。
廣大教師和教育工作者要置身于科教興國和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宏圖偉業之中,以培養人才、繁榮學術、發展先進文化、推進社會進步為己任,努力攀登科學高峰。要增強事業心、責任感,正确對待學術研究中的名和利,将個人的事業發展與國家、民族的發展需要結合起來,反對沽名釣譽、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損人利己等不良風氣。
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和嚴謹的治學态度。
要忠于真理、探求真知,自覺維護學術尊嚴和學者的聲譽。要模範遵守學術研究的基本規範,以知識創新和技術創新,作為科學研究的直接目标和動力,把學術價值和創新性作為衡量學術水平的标準。在學術研究工作中要堅持嚴肅認真、嚴謹細緻、一絲不苟的科學态度,不得虛報教育教學和科研成果,反對投機取巧、粗制濫造、盲目追求數量不顧質量的浮躁作風和行為。
樹立法制觀念,保護知識産權、尊重他人勞動和權益。
要嚴以律己,依照學術規範,按照有關規定引用和應用他人的研究成果,不得剽竊、抄襲他人成果,不得在未參與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反對以任何不正當手段謀取利益的行為。
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學術評價的客觀公正。
認真負責地參與學術評價,正确運用學術權力,公正地發表評審意見是評審專家的職責。在參與各種推薦、評審、鑒定、答辯和評獎等活動中,要堅持客觀公正的評價标準,堅持按章辦事,不徇私情,自覺抵制不良社會風氣的影響和幹擾。
為人師表、言傳身教,加強對青年學生進行學術道德教育。
要向青年學生積極倡導求真務實的學術作風,傳播科學方法。要以德修身、率先垂範,用自己高尚的品德和人格力量教育和感染學生,引導學生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幫助學生養成恪守學術規範的習慣。
三、采取切實措施端正學術風氣,加強學術道德建設
(一)各級教育行政部門、高等學校和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學術道德建設工作。高等學校校長要親自抓學術道德建設,形成全面動員,齊抓共管,标本兼治的工作格局。要将端正學術風氣,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納入學校校風建設的整體工作之中,進行統籌規劃和實施,使這項工作真正落到實處。要充分發揮學校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等學術管理機構在端正學術風氣、加強學術道德建設中的作用,明确其在學術管理和監督方面的職責,完善工作機制,保證學術管理機構的權威性、公正性。
(二)廣泛深入地開展端正學術風氣、加強學術道德建設教育。嚴守學術規範是師德的基本要求。必須加強對青年教師和青年教育工作者的自律和道德養成教育。當前,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等學校要認真組織廣大教師和教育工作者學習領會《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提出的“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團結友善、勤儉自強、敬業奉獻”的道德規範要求以及《著作權法》《專利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廣泛深入地開展學術道德宣傳教育活動。要将教師職業道德、學術規範和知識産權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作為青年教師崗前培訓的重要内容,并納入學生思想品德課教學内容。要大力宣傳嚴謹治學的典型事例和學術道德建設成績卓著的單位。鼓勵開展健康的學術批評,努力營造良好的學術風氣。
(三)加大人事制度改革力度,完善人事考核制度。積極推行教育職員制度,建立強化高校黨政管理人員管理職責的考核評價體系。改革職稱評審,全面推進教師職務聘任制度,強化崗位、強化聘任。在實施教師職務聘任制和崗位責任制的改革中,積極探索研究制定科學合理的人才評價方法和指标體系,形成有利于端正學術風氣、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的制度環境和良好氛圍。将教師職業道德作為一項重要内容納入教師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其職務聘任、晉級晉職和評比先進的重要依據。學校領導對學術道德建設工作的重視程度和實際效果,應作為年度述職報告和群衆民主測評的重要内容。
(四)建立和完善科學的學術發展與評價機制,鼓勵學術創新。高等學校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認真研究制定規範學術研究行為的規章制度。同時要遵循學術發展的特點和規律,采取有效措施,鼓勵創新,多出精品成果。在學位論文答辯、學術論文發表、學術著作出版、科研項目立項與評審、學術獎項評定等方面要體現正确的政策導向,防止重數量輕質量、形式主義,甚至弄虛作假等不良傾向,建立健全公開、公平、公正的學術評價制度。為促進學術研究水準的提高和學術的長遠發展,高校出版社、學術期刊要積極探索建立一套專業的、稿件作者和審稿人雙向匿名的外部人審稿制度。
(五)建立學術懲戒處罰制度。對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相關機構一經查實要視具體情況給予批評教育,撤銷項目,行政處分,取消資格、學位、稱号,直至解聘等相應的處理和處罰。根據需要,可聘請相關學科的校内外專家組成學術規範專家界定小組,具體負責對違反學術規範的不道德現象和行為進行界定。對嚴重違反學術道德、影響極其惡劣的行為,在充分了解事實真相的基礎上,通過媒體進行客觀公正的批評。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有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對學術活動中各種不良行為的調查處理要嚴格掌握政策尺度,既要堅持原則、嚴肅認真,又要科學公正、實事求是。要以防微杜漸、教育幫助為主,處罰為輔。要注意分清政策界限,弄清事實真相,保護科研探索的積極性,保護有發展潛力的青年學者。對經查證核實,沒有不良行為、受到不正當指控的單位和個人要及時予以保護,采取适當措施加以澄清、正名,使有關調查處理工作真正起到扶正壓邪的作用。
(六)加強學曆文憑、學位證書的管理工作。高等教育學曆文憑、學位證書是受教育者的學業憑證。學曆文憑、學位證書的頒發是一項極為嚴肅的工作。各高等教育管理部門、高等學校要本着對國家和人民負責的态度,進一步完備管理措施,嚴格按照教育教學要求,規範文憑、證書的頒發工作。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采取有力措施,對亂辦班、降低标準濫發學曆文憑和學位證書,甚至用文憑和證書換取“贊助”、“捐資”等敗壞學風和校風的行為,要嚴肅查處、決不姑息。對那些違反有關規定濫發學曆、學位證書的學校、單位,要進行整頓,對有關責任人要嚴肅處理。對不具有學曆教育資格的教育、培訓單位舉辦的所謂學曆班等,要堅決予以取締。
科技工作者道德行為自律規範
科協發組字〔2017〕41号
(中國科協第九屆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
人是科技創新最關鍵的因素。科學道德和學術誠信是科技工作者必備的基本素質,砥砺高尚道德品質是科技工作者的不懈修煉。當代科技工作者要切實肩負起推動創新驅動發展、建設世界科技強國的曆史重任,弘揚精忠報國、敢為人先、求真誠信、拼搏奉獻的中國科學家精神,切實加強道德品質修養,努力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楷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的典範。
自覺擔當科技報國使命。堅持用習近平總書記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武裝頭腦、指導創新實踐,積極響應向世界科技強國進軍的偉大号召,以卓越的創新成就書寫科技報國的輝煌篇章。緊密團結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周圍,聽黨話、跟黨走,以祖國需要為最高需要,把愛國之情、報國之志融入國家改革發展的偉大事業之中、融入人民創造曆史的偉大奮鬥之中。
自覺恪盡創新争先職責。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國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短闆攻堅争先突破、前沿探索争相領跑、轉化創業争當先鋒、普及服務争作貢獻,在人類文明進步史上寫下更多屬于中國科技工作者的篇章。堅持創新要實,聚焦國家發展動力轉換和經濟轉型升級的戰略任務,奮力攻關,為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供強大科技支撐。
自覺履行造福人民義務。将人民的需要和呼喚作為科技進步與創新的時代聲音,将增進人民福祉作為應盡的責任和義務,聚焦環境保護、醫療健康、食品安全、信息安全、社會治理等重大民生問題,以更多先進适用技術和解決方案保障和實現人的全面發展。廣泛開展科學普及,紮根精準扶貧一線,以科技創新助力脫貧攻堅目标如期實現,把論文寫在祖國的大地上。
自覺遵守科學道德規範。堅持立德為先、立學為本、知行合一、嚴以自律,嚴守學術道德和科技倫理,共同營造風清氣正的科研學術環境。秉持創新、求實、協作、奉獻的科學精神,潛心研究,淡泊名利,經得起挫折、耐得住寂寞,争當學術優異、學風優良、品德優秀的科技先鋒。
堅持把學術自律作為道德自律的核心内容,堅守“四個反對”的學術道德底線,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特别是同行監督。
反對科研數據成果造假。恪守嚴格、嚴肅、嚴密的科學态度,保證科研數據的客觀真實,維護學術的純潔性。遵循良好科研實踐規範,反對在科學研究中弄虛作假,編造、僞造、篡改計算、試驗等數據資料、原始記錄或研究成果。
反對抄襲剽竊科研成果。遵守成果署名規範,尊重合作者和他人的勞動和權益,正确、規範引用他人研究成果。強化知識産權保護,保護好自己的知識産權,尊重他人知識産權。反對以任何形式抄襲剽竊他人的科研成果,反對盜用、侵占他人成果和知識産權。
反對委托代寫代發論文。遵循論文撰寫和發表規範,反對以粗制濫造和低水平重複論文擠占浪費學術資源,共同抵制學術論文發表中第三方中介機構投機取巧謀取利益的不端行為,反對委托“第三方”代寫代投論文、對論文内容進行實質性修改、提供虛假同行評審人信息或評審意見,維護好中國科技工作者的社會形象和學術尊嚴,提升中國科學家的國際聲譽。
反對庸俗化學術評價。堅持客觀、公平、公正原則,在參與各種推薦、評審、鑒定、答辯和評獎等活動中,規範利益沖突管理,堅決擯棄部門和小團體利益,反對壓制學術民主和學術自由,反對濫用學術權力徇私舞弊利益尋租,反對學術評價中唯論文數量、唯SCI等不良傾向,反對行政化官本位等非學術因素影響評價,反對拉關系送人情,暗箱操作,亵渎學術尊嚴。
廣大科技工作者要嚴于自律,堅持“四個自覺”的高線,堅守“四個反對”的底線。各學術團體要加強監督,确保本自律規範落到實處,營造風清氣正的創新環境和學術氛圍。
教育部關于全面落實研究生導師
立德樹人職責的意見
教研〔2018〕1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中央軍委訓練管理部職業教育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研究生教育作為國民教育體系的頂端,是培養高層次專門人才的主要途徑,是國家人才競争的重要支柱,是建設創新型國家的核心要素。研究生導師是我國研究生培養的關鍵力量,肩負着培養國家高層次創新人才的使命與重任。為貫徹全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會議精神,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紮實學識、仁愛之心的研究生導師隊伍,全面落實研究生導師立德樹人職責,制定本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
1.指導思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把立德樹人作為研究生導師的首要職責,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标、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中國夢,培養德才兼備、全面發展的高層次專門人才。
2.總體要求。落實導師是研究生培養第一責任人的要求,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教書和育人相統一,堅持言傳和身教相統一,堅持潛心問道和關注社會相統一,堅持學術自由和學術規範相統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學、以德施教。遵循研究生教育規律,創新研究生指導方式,潛心研究生培養,全過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研究生成長成才的指導者和引路人。
二、強化研究生導師基本素質要求
3.政治素質過硬。堅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嚴格執行國家教育政策,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産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自覺維護祖國統一、民族團結,具有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将思想教育與專業教育有機統一,成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堅定信仰者、積極傳播者、模範實踐者。
4.師德師風高尚。模範遵守教師職業道德規範,為人師表,愛崗敬業,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導學生,成為先進思想文化的傳承者和社會進步的積極推動者;謹遵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自覺維護公平正義和風清氣正的學術環境;科學選才,規範招生,正确行使導師權力,确保招生錄取公平公正;有責任心和使命感,盡職盡責,确保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及時給予研究生啟發和指導;有仁愛之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
5.業務素質精湛。具有深厚的學術造詣和執着的學術追求,關注社會需求,推動知識文化傳承發展;熟悉國家招生政策,勝任考試招生工作。秉承先進教育理念,重視課程前沿引領,創新教學模式,豐富教學手段;不斷提升指導能力,着力培養研究生創新能力,實現理論教學與實踐指導之間的平衡,助力研究生成長成才。
三、明确研究生導師立德樹人職責
6.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質。引導研究生正确認識世界和中國發展大勢,正确認識中國特色和國際比較,正确認識時代責任和曆史使命,正确認識遠大抱負和腳踏實地;樹立正确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堅定為共産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而奮鬥的信念,成為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高層次專門人才。
7.培養研究生學術創新能力。按照因材施教和個性化培養理念,積極參與制定執行研究生培養計劃,統籌安排實踐與科研活動,強化學術指導;定期與研究生溝通交流,指導研究生确定研究方向,深入開展研究;營造和諧的學術環境,培養研究生的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激發研究生創新潛力;引導研究生跟蹤學科前沿,直面學術問題,開拓學術視野,在學術研究上開展創新性工作。
8.培養研究生實踐創新能力。鼓勵研究生積極參加國内外學術和專業實踐活動,指導研究生發表各類研究成果,培養研究生提出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強化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支持和指導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轉化應用,推動産學研用緊密結合,提升創新創業能力。
9.增強研究生社會責任感。鼓勵研究生将個人的發展進步與國家和民族的發展需要相結合,為國家富強和民族複興貢獻智慧和力量;支持和鼓勵研究生參與各種社會實踐和志願服務活動,在服務人民與奉獻社會的過程中實現自己的人生價值;培養研究生的國際視野和家國情懷,積極緻力于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努力成為世界文明進步的積極推動者。
10.指導研究生恪守學術道德規範。培養研究生嚴謹認真的治學态度和求真務實的科學精神,自覺遵守科研誠信與學術道德,自覺維護學術事業的神聖性、純潔性與嚴肅性,杜絕學術不端行為;在研究生培養的各個環節,強化學術規範訓練,加強職業倫理教育,提升學術道德涵養;培養研究生尊重他人勞動成果,提高知識産權保護意識。
11.優化研究生培養條件。根據不同學科、類别的研究生培養要求,積極為研究生的學習和成長創造條件,為研究生開展科學研究提供有利條件;鼓勵研究生參與各種社會實踐和學術交流;積極創設良好的學術交流平台,增加研究生參與社會實踐和學術交流的機會;鼓勵研究生積極參與課題研究,并根據實際情況,為研究生提供相應的經費支持。
12.注重對研究生人文關懷。要加強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加強校規校紀教育,把解決思想問題同解決實際問題結合起來,了解學生成長環境和過程,在關心幫助研究生的過程中做好教育和引導工作。加強與研究生的交流與溝通,建立良好的師生互動機制,關注研究生的學業壓力,營造良好的學習氛圍,提供相應的支持和鼓勵,保護研究生合法權益;關注研究生的就業壓力,引導研究生做好職業生涯規劃,關心研究生生活和身心健康,不斷提升研究生敢于面對困難挫折的良好心理素質。
四、健全研究生導師評價激勵機制
13.完善評價考核機制。堅持立德樹人,把教書育人作為研究生導師評價的核心内容,突出教育教學業績評價,将人才培養中心任務落到實處。教育行政部門要把立德樹人納入教學評估和學科評估指标體系,加強對研究生導師立德樹人職責落實情況的評價;研究生培養單位要結合自身辦學實際和學科特色,制訂研究生導師立德樹人職責考核辦法,以年度考核為依托,堅持學術委員會評價、教學督導評價、研究生評價和導師自我評價相結合,建立科學、公平、公正、公開的考核體系。
14.明确表彰獎勵機制。研究生培養單位要将研究生導師立德樹人評價考核結果,作為人才引進、職稱評定、職務晉升、績效分配、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充分發揮考核評價的鑒定、引導、激勵和教育功能。強化示範引領,對于立德樹人成績突出的研究生導師,研究生培養單位要給予表彰與獎勵,推廣複制優秀導師、優秀團隊的成功經驗。
15.落實督導檢查機制。教育行政部門和研究生培養單位要把研究生導師立德樹人職責落實情況納入教學督導範疇,加強督導檢查。對于未能履行立德樹人職責的研究生導師,研究生培養單位視情況采取約談、限招、停招、取消導師資格等處理措施;對有違反師德行為的,實行一票否決,并依法依規給予相應處理。
五、強化組織保障
16.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加強組織領導。尊重高校辦學自主權,優化管理,強化服務,加強宏觀指導;統籌協調各方資源,切實保障各項投入,為研究生導師隊伍建設積極創造條件;強化督導檢查,确保政策落實;突出制度建設,形成落實導師立德樹人職責的長效機制。
17.研究生培養單位全面貫徹落實。制定和完善相關規章制度,強化落實,确保實效;安排專項經費用于導師隊伍建設,定期組織交流、研讨,提升導師學術研究水平和研究生指導能力;尊重和保障導師自主性,維護和規範導師在招生、培養、資助、學術評價等環節中的權利;保障導師待遇,加強導師培訓,支持導師參加學術交流活動和行業企業實踐,逐步實現學術休假制度;改善導師治學環境,提供必要的工作場所、實驗設施等條件;積極聽取導師意見,營造良好校園文化環境,提升導師工作滿意度。
18.倡導全社會共同關心協同參與。積極營造全社會尊師重教的良好氛圍,動員各界力量關心導師隊伍建設;大力宣傳導師立德樹人先進典型,加強榜樣示範教育;倡導全社會共同關心、協同參與,促進導師立德樹人工作機制的常态化科學化。
各省級教育主管部門和研究生培養單位,要根據本意見制定相關的實施細則。
教育部
2018年1月17日
關于全面落實研究生導師立德樹人職責的
實 施 意 見
湘教發〔2019〕23号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全國、全省教育大會精神,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紮實學識、有仁愛之心的研究生導師隊伍,全面落實研究生導師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按照《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意見》(中發〔2018〕4 号)和《教育部關于全面落實研究生導師立德樹人職責的意見》(教研〔2018〕1 号)等文件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圍繞培養什麼人、怎樣培養人、為誰培養人這一根本問題,強化落實研究生導師的立德樹人首要職責。堅持教書和育人相統一、言傳和身教相統一、潛心問道和關注社會相統一、學術自由和學術規範相統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學、以德施教,全方位全過程落實研究生導師研究生培養第一責任人責任,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标、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中國夢,建設富饒美麗幸福新湖南,培養德才兼備、全面發展的高層次專門人才。
二、明确研究生導師基本素質要求
(一)政治素質過硬
研究生導師必須堅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教育規章制度,具有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堅定信仰者、積極傳播者、模範實踐者。
(二)師德師風高尚
研究生導師要模範遵守教師職業道德規範,為人師表,愛崗敬業,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導學生。要謹遵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自覺維護公平正義和風清氣正的學術環境。自律要嚴,做到課上課下一緻,網上網下一緻,自覺弘揚主旋律,積極傳遞正能量。有責任心和使命感,盡職盡責,确保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全程全方位指導研究生的學習和成長,做研究生成長成才的指導者和引路人。
(三)業務素質精湛
研究生導師要具有深厚的學術造詣和執着的學術追求,秉承先進教育理念,關注學科前沿,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和指導能力。遵循教育規律,關注國家、我省戰略發展需求,創新教育教學模式,着力培養研究生學術素養和實踐創新能力,助力研究生成長成才。
三、強化研究生導師育人職責
1.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質。研究生導師要教育引導研究生樹立正确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培養健全的人格品質,正确認識世界和中國發展大勢,正确認識中國特色和國際比較,正确認識時代責任和曆史使命,堅定為共産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而奮鬥的信念,努力成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高層次專門人才。
2.培養研究生學術創新和實踐創新能力。研究生導師要按照因材施教和個性化培養理念,強化學術指導,依托學科建設、創新平台建設、科學研究項目培養學生。支持研究生參加國内外學術交流,積極申報研究生科研創新項目,引導研究生在學術前沿開展創新研究。鼓勵研究生積極參加學科競賽和各類創新實踐活動,支持和指導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轉化應用,推動産學研用緊密結合,提升創新創業能力。
3.指導研究生恪守學術道德規範。研究生導師要以身作則,自覺維護公平正義和風清氣正的學術環境,并引導研究生自覺遵守科研誠信與學術道德,強化學術規範訓練,增強知識産權保護意識,杜絕抄襲剽竊、試驗造假、篡改數據、論文買賣、代寫等學術不端行為。對研究生的科研成果和學位論文承擔審核把關責任,根據實際貢獻實事求是地進行成果署名,不侵犯研究生學術權益。
4.保障研究生培養條件。研究生導師要根據不同學科、類别的研究生培養要求,提供必要條件和經費支持研究生參與科學研究,積極為研究生學習研究創造條件。導師出差、出國(境)等期間,應安排好研究生的培養工作,确保培養過程不間斷,培養質量不受影響。
5.注重對研究生人文關懷。研究生導師要關心關注研究生的成長過程,定期與研究生談心談話,及時掌握研究生的思想動态,關注研究生的學業壓力和身心健康,努力幫助研究生解決實際困難。要引導研究生樹立正确的擇業就業觀,指導研究生制定切實可行的職業發展規劃,并提供力所能及的就業創業幫助。
6.增強研究生社會責任感。研究生導師要培養研究生的國家視野和家國情懷,鼓勵研究生将個人發展與國家發展需要相結合,為國家富強和民族複興貢獻智慧和力量。支持和鼓勵研究生參與各種社會實踐和志願服務活動,在服務人民與奉獻社會的過程中實現人生價值。
四、健全研究生導師管理機制
(一)健全評價考核機制
堅持立德樹人,把教書育人作為研究生導師評價的核心内容,突出教育教學業績評價,将人才培養中心任務落到實處。省教育廳将立德樹人納入教學評估和學科評估指标體系,加強對研究生導師立德樹人職責落實情況的評價。研究生培養單位要結合自身辦學實際和學科特色,制訂研究生導師立德樹人職責考核辦法,分類構建學術學位和專業學位研究生導師評價标準和考核體系,以年度考核為依托,堅持學術委員會評價、教學督導評價、研究生評價和導師自我評價相結合,注重将研究生導師承擔研究生課程建設、專業案例庫建設、研究生教育教學改革課題研究、研究生教育教學成果等工作成效納入評價範圍,建立科學、公平、公正、公開的考核體系。
(二)健全表彰獎勵機制
研究生培養單位要将研究生導師立德樹人評價考核結果,作為人才引進、職稱評定、職務晉升、績效分配、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充分發揮考核評價的鑒定、引導、激勵和教育功能。強化示範引領,對于立德樹人成績突出的研究生導師,研究生培養單位要建立健全優秀導師和導師團隊表彰與獎勵辦法,推廣複制優秀導師、優秀團隊的成功經驗。省教育廳定期開展研究生導師和導師團隊立德樹人工作績效評價,并對表現優秀的導師和導師團隊給予通報表揚。
(三)落實責任追究機制
省教育廳和研究生培養單位要把研究生導師立德樹人職責落實情況納入教學督導範疇,加強督導檢查。培養單位對不認真履行導師崗位職責并産生不良後果的,應及時予以嚴肅處理。因研究生導師履職不力,所指導的研究生有抽檢不合格論文、學術不端行為,以及本人違反學術道德或師德師風的,可據實分别采取約談、限招、停招等措施予以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給予相應處理。
五、強化組織保障
(一)加強省級組織領導。省教育廳統籌協調各方資源,切實保障各項投入,為研究生導師隊伍建設積極創造條件;強化督導檢查,确保政策落實;突出制度建設,形成落實導師立德樹人職責的長效機制。省教育廳将各單位落實研究生導師立德樹人情況納入學位點合格評估等評價體系,定期開展研究生導師指導質量調查,将評價和質量調查結果作為研究生招生計劃、省級相關項目安排的重要依據。
(二)落實研究生培養單位主體責任。制定和完善研究生導師選聘制度、管理制度、權益保障制度等相關規章制度,強化制度落實,确保取得實效;安排專項經費用于導師隊伍建設,定期組織交流、研讨,提升導師學術研究水平和研究生指導能力;尊重和保障導師自主性,維護和規範導師的招生參與權、培養自主權、學術評價權、管理建議權等權利;保障導師待遇,加強導師培訓,支持導師參加學術交流活動和行業企業實踐,逐步實現學術休假制度;改善導師治學環境,提供必要的工作場所、實驗設施等條件;積極聽取導師意見,營造良好校園文化環境,提升導師工作滿意度。
(三)倡導全社會共同關心協同參與。積極營造全社會尊師重教的良好氛圍,動員各界力量關心導師隊伍建設;大力宣傳導師立德樹人先進典型,加強榜樣示範教育;倡導全社會共同關心、
協同參與,促進導師立德樹人工作機制的常态化科學化.
各研究生培養單位要根據本意見制定本單位實施細則。
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範和加強研究生培養管理的通知
教研廳〔2019〕1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學校:
近年來,教育行政部門陸續出台了一系列文件,采取了一系列舉措,健全研究生培養管理體系,促進研究生培養單位規範管理,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總體上看,各研究生培養單位質量保證和監督體系不斷完善,培養機制、質量監督保障制度建設取得了很大進展,形成了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省級學位委員會、學位授予單位三級質量管理保障體制,構建了研究生培養單位質量保證為基礎,教育行政部門監管為引導,學術組織、行業部門和社會機構積極參與的内部質量保證和外部質量監督體系。人才培養規模穩步提升、結構不斷優化,形成了學術型與應用型人才并重的培養格局,培養了大批服務于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科學技術進步、文化傳承創新的優秀人才,國際影響不斷擴大。另一方面,個别研究生培養單位在研究生培養過程、師德師風、學位授予等方面仍有學術不端、論文作假等問題發生,暴露了導師責任還未完全落實,研究生學習和自我管理主動性還不足,管理制度還不細密,政策舉措還不到位,制度執行不夠嚴格、監督管理不夠透明。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研究生培養管理,現将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實落實質量保證主體責任。
培養單位要切實加強黨對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領導,嚴格按照《關于加強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保證和監督體系建設的意見》(學位〔2014〕3号)精神,增強查擺問題、堵塞工作疏漏、保證培養質量的緊迫感和自覺性,迅速行動,全面梳理和健全内部質量保證體系,沒有制訂相關制度的必須立即制訂,已經制訂的制度要根據實際情況的新變化新要求及時依規修改,切實加強執行檢查。完善與本單位辦學定位相一緻的人才培養和學位授予質量标準,嚴格落實各環節管理職責,把抓督查、抓執行貫穿管理全過程。
二、突出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和要求,嚴格執行培養制度。
培養單位要切實加強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促進研究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加強培養過程管理和學業考核,确保培養方案的嚴格執行。落實以教學督導為主、研究生評教為輔的研究生課程教學評價監督機制,對研究生教學活動全過程和教學效果進行監督。加強學術規範和學術道德教育,把論文寫作指導課程作為必修課納入研究生培養環節。
三、狠抓學位論文和學位授予管理。
培養單位要珍惜用好辦學自主權,加強自律,科學合理設置培養要求和學位授予條件,重點抓住學位論文開題、中期考核、評閱、答辯、學位評定等關鍵環節,嚴格執行學位授予全方位全流程管理,進一步強化研究生導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和學位評定委員會責任。對不适合繼續攻讀學位的研究生要落實及早分流,加大分流力度。
四、切實加強導師隊伍建設。
培養單位要進一步提高對建設高素質導師隊伍重要性的認識。導師是培養質量第一責任人,要把培養人放到第一位,既要做學術訓導人,指導和激發研究生的科學精神和原始創新能力,更要做人生領路人,言傳身教引導研究生樹立正确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恪守學術道德規範,增強社會責任感。培養單位要把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增強導師培養人才的責任心和事業心作為着力點,築牢質量第一關口。建立完善導師培訓體系,切實提高導師指導和培養研究生的能力。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對違反師德、行為失範的導師,實行一票否決,并依法依規堅決給予相應處理。健全導師評價機制,對于未能切實履行職責的導師,培養單位視情況采取約談、限招、停招、取消導師資格等處理措施。
五、健全預防和處置學術不端的機制。
培養單位要突出學術誠信審核把關,加大對學術不端、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查處力度,舉一反三,防範在前,層層壓實責任,強化日常監督。對學術不端行為堅決露頭即查、一查到底、有責必究、絕不姑息,實現“零容忍”,依法依規從快從嚴查處。對當事人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和學術懲戒。對違反法律法規的,應及時移送有關部門查辦。探索建立學術論文、學位論文館際和校際學術共享公開制度,以公開促進學術透明,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六、切實增強教育行政部門督導監管責任。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進一步優化學術型與應用型人才培養結構,委托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等專家組織及時修訂不同學位不同類型研究生的學位基本要求,進一步完善優化研究生培養指導性方案,深化研究生培養制度改革。省級學位委員會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大對本地區研究生教育質量的監管力度,做好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等研究生教育質量監督工作,加大專項檢查、抽查、盲評等質量監督力度,對在本地區研究生教育領域的問題要早調查、早發現、早整改,堅決查處違規違紀和師德失範行為。
七、強化學位論文抽檢結果使用。
教育部對連續或多次出現“存在問題學位論文”的學位授予單位和學位授權點,将加大對涉事單位主要負責人約談力度,視情況開展專項檢查、核減招生計劃、暫停直至撤銷相關學位授權。
八、加大評估和問題單位懲戒力度。
教育部2019年将強化運用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學位論文抽檢等手段,把學位授予管理環節問題較多,師德師風、校風學風存在突出問題的學位授予單位作為重點檢查對象。對于情節嚴重、無法保證研究生教育質量的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别,堅決撤銷學位授權。對問題嚴重的培養單位,視情況限制申請新增學位授權。
教育部辦公廳
2019年2月26日
關于加強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保證和監督
體系建設的意見
學位〔2014〕3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位委員會、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中國科學院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黨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中國人民解放軍學位委員會,各學位授予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以及《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實施《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财政部關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見》(教研〔2013〕1号),走内涵式發展道路,提高研究生教育質量,現就加強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保證和監督體系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質量保證和監督體系建設的意義
加強質量保證和監督體系建設,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事業發展中具有重要作用。面對高層次人才培養的新形勢,提高質量是研究生教育改革和發展最核心最緊迫的任務,亟需進一步完善與研究生教育強國建設相适應、符合國情和遵循研究生教育規律的質量保證和監督體系。
二、總體思路
1.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研究生教育改革精神,轉變政府職能,推進管辦評分離,樹立科學的質量觀,以研究生和導師為核心,以學位授予單位為重心,從研究生教育基本活動入手,明确各質量主體職責,保證研究生教育基本質量,創新機制,激發學位授予單位追求卓越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不斷提高人才培養水平。
2.建設目标。構建以學位授予單位質量保證為基礎,教育行政部門監管為引導,學術組織、行業部門和社會機構積極參與的内部質量保證和外部質量監督體系。内部質量保證體系要明确學位授予單位第一主體的職責,增強質量自律,培育質量文化。外部質量監督體系要加強教育行政部門的政策支撐與宏觀監管,以質量為主導統籌資源配置,發揮學術組織、行業部門和社會機構的質量監督作用。
3.基本原則。①标準先行。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多樣化需求,制訂不同類型、層次和學科類别研究生培養和學位授予标準。②分類監管。根據不同主體和對象,采取相應的質量監管方式,加強分類指導和管理。③統籌協調。充分調動各主體的創造性,形成上下配合、内外協調、積極有效的質量保證和監督機制。④支撐發展。質量保證和監督體系建設要有利于促進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事業科學發展,有利于全面提升研究生教育質量。
三、強化學位授予單位的質量保證
1.學位授予單位是研究生教育質量保證的主體,要按照《學位授予單位研究生教育質量保證體系建設基本規範》(見附件),健全内部質量保證體系,确立與本單位辦學定位相一緻的人才培養和學位授予質量标準,建立以培養質量為主導的研究生教育資源配置機制。
2.學位授予單位要充分發揮學位評定委員會、學術委員會等學術組織在質量保證方面的作用,審定研究生培養方案和學位授予标準,指導課程體系建設,開展質量評價等工作。不斷完善導師管理評價機制,把師德師風和研究生培養質量作為導師評價的重點,加強導師對研究生思想、學習和科研實踐的教育與指導。
3.學位授予單位要統籌各類研究生教育經費,建立健全研究生獎助體系,激勵優秀人才脫穎而出。加強研究生培養過程管理,暢通分流渠道,加大對不合格學生的淘汰力度,激發研究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把學術道德教育和學術規範訓練貫穿到研究生培養全過程,建立學風監管與懲戒機制,嚴懲學術不端行為。
4.學位授予單位要建立研究生教育質量自我評估制度,組織專家定期對本單位學位授權點和研究生培養質量進行診斷式評估,發現問題,改進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工作,不斷提高研究生教育質量。鼓勵有條件的單位積極開展國際評估。
四、加強教育行政部門的質量監管
1.委托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和全國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按一級學科和專業學位類别分别制訂《博士碩士學位基本要求》,為學位授予單位實施研究生培養、各級教育行政部門開展質量監管提供基本依據。
2.建立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制度,以人才培養為核心,制訂科學的評估标準,開展研究生教育質量評估工作。按類型、分層次組織實施評估工作,提高評估實效。對存在質量問題的學位授予單位,采取約談、通報、限期整改直至撤銷學位授權等處理辦法。不斷改進學科評估工作。
3.開展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抽檢工作,強化學位授予單位、導師和研究生的質量意識,加強學位授予管理,保證學位授予質量。建立研究生教育績效撥款制度,推動人才培養的改革與創新,促進研究生教育質量不斷提升。
4.建立全國研究生教育質量信息平台,及時公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相關信息,開展質量調查,定期發布教育行政部門、學位授予單位和相關學術組織的研究生教育質量報告,促進學位授予單位質量自律,加強質量預警,營造良好的質量環境。
5.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大對本地區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的監管力度,做好碩士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省級重點學科評選、碩士學位論文抽檢、優秀學位論文評選等工作。積極推動研究生教育質量監督區域協作機制建設。
五、充分發揮學術組織、行業部門和社會機構的監督作用
1.充分發揮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全國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中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學會等學術組織在研究生教育質量調查研究、标準制訂、評估論證及學風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2.充分發揮行業部門在人才培養、需求分析、标準制訂、實踐訓練和專業學位質量認證等方面的積極作用。鼓勵社會機構積極參與研究生教育質量監督,逐步建立獨立、科學、公正,且具有良好聲譽的研究生教育質量社會評價機制。
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位授予單位要加強領導,把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保證和監督體系建設作為推進研究生教育改革與發展的重要内容,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工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本地區實際,制訂相關措施,統籌本地區研究生教育質量保證和監督工作。學位授予單位要在全面總結已有經驗的基礎上,健全質量保證體系,不斷提高研究生教育質量。
附件:學位授予單位研究生教育質量保證體系建設基本規範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教育部
2014年1月29日
學位授予單位研究生教育質量保證體系
建設基本規範
為指導學位授予單位建設内部質量保證體系,制定本規範。
一、目标與标準
确立研究生教育發展目标。根據國家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結合本單位研究生教育實際,确定研究生教育層次、類型、規模和結構等方面的發展目标,并定期調整。
制訂學位授予标準。在國家制定的《博士碩士學位基本要求》基礎上,按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别制訂與本單位辦學定位相一緻的博士、碩士學位授予标準。
制訂學科專業設置與調整辦法。制訂本單位一級學科授權點和專業學位授權點增列與撤銷辦法,二級學科自主設置與調整的辦法,明确标準,規範程序,形成學位授權點動态調整機制,優化結構,發展特色。
二、招生管理
制訂研究生招生指标配置辦法。綜合考慮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研究生生源質量、培養質量、就業狀況,以及培養經費、科研任務、導師隊伍、實踐基地等研究生培養條件方面的因素,制訂以質量為導向的研究生招生指标配置辦法。
制訂研究生招生選拔規定。建立有效的招生自我約束機制,規範招生選拔,充分明确導師在研究生招生選拔中的職責和權力,加強對考生綜合素質和發展潛力的考察,保證招生質量。
三、培養過程與學位授予管理
制訂培養方案。培養方案應明确培養目标、課程體系、培養環節,要遵循研究生教育規律,創新培養模式,體現學科特色和學術前沿,突出個性化培養。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方案的制訂要吸收行業部門參與,注重實踐和創新能力培養。
制訂研究生課程體系建設辦法。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學科發展前沿和研究生個人發展需要,建構科學合理的課程體系,及時更新課程内容,豐富課程類型。
制訂課程教學質量監控辦法。明确授課教師資質,規範課程教學,建立科學的教學督導和評價制度,加強對授課質量的監測和評估,提高課程教學質量。制訂專業學位研究生實踐教學質量的監督與評價辦法,保證實踐教學質量。
建立健全中期考核制度。不斷提高研究生中期考核或博士生資格考試的科學性和有效性,切實發揮其在研究生培養過程中的篩選作用。
健全學位論文開題及評閱制度。論文開題要有規範的程序,論文評閱要保證有一定數量的外單位同行專家參與,加強匿名評閱等适合本單位實際的論文評閱制度建設,有條件的單位應探索國際同行評閱。
健全論文答辯和學位授予制度。完善學位論文預答辯、答辯和答辯後修改等制度。答辯委員會和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要嚴格履行職責,保證學位授予質量。
建立科學道德與學術規範教育制度。在研究生培養過程中安排必修環節,對研究生進行科學精神、科學道德、學術規範、學術倫理和職業道德教育。明确學術不端行為處罰辦法。
制訂研究生分流與淘汰辦法。制訂研究生課程學習、中期考核、資格考試和學位論文開題等各階段的分流與淘汰辦法。
四、導師崗位管理
制訂導師考核評價辦法。規範導師崗位管理,實施導師招生資格審查,建立學術學位和專業學位研究生導師分類考核評價制度。
制訂導師交流與培訓辦法。建立和完善導師國内外學術交流與合作制度,為導師提高學術和實踐能力提供平台。加強導師培訓,不斷提高導師指導能力。
建立導師激勵與問責制。完善導師激勵制度,明确和保障導師在研究生培養中的責任與權力,調動導師育人積極性,發揮導師科學道德和學術規範的示範作用。完善導師問責制,對培養質量出現問題的導師,視情況分别采取質量約談、限招、停招等處理。
五、研究生管理與服務
建立健全研究生獎助制度。以鼓勵創新為導向,完善機制,充分發揮獎助學金的激勵作用。統籌制訂各類獎助學金評選辦法,保證評選過程公平、公正、公開,獎助學金的評選要有一定比例的導師和研究生參加。
建立研究生權益保護機制。完善研究生培養過程中的正當利益訴求和權利救濟機制,加強對研究生的權益保護。
建立研究生就業指導與服務制度。健全研究生就業市場和信息服務體系,加強研究生創業教育,鼓勵研究生創業和面向基層就業。
六、條件保障與質量監督
制訂研究生教育資源配置辦法。按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别制訂研究生教育資源配置辦法,保障各類研究生學習、科研、實踐和生活等基本條件。
建立自我評估制度。以提高質量為導向,定期開展學位授權點和研究生培養質量自我評估,發現問題,提出改進措施。鼓勵有條件的學科或專業學位類别參加國際評估或專業資格認證。
建立質量跟蹤和反饋制度。建立畢業生發展質量跟蹤調查和反饋制度,定期聽取用人單位意見,開展人才培養質量和發展質量分析,及時調整人才培養結構。
建立質量信息公開制度。建立研究生教育質量信息公開制度,主動公開研究生培養質量和發展質量信息,定期發布本單位研究生教育發展質量報告。
七、質量管理與質量文化
健全質量管理組織機構。學位授予單位要明确研究生教育質量管理組織機構,以及學位評定委員會等組織的管理職責,規範研究生培養過程信息與檔案管理。
營造質量文化。通過質量制度建設、規範研究生教育過程管理,加強導師、研究生和管理人員的質量意識,形成體現自身發展定位、學術傳統與特色的質量文化。
教育部關于加強專業學位研究生案例教學
和聯合培養基地建設的意見
教研〔2015〕1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各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有關研究生培養單位:
為貫徹落實《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财政部關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見》(教研〔2013〕1号)、《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深入推進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模式改革的意見》(教研〔2013〕3号),深化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模式改革,提高培養質量,現就加強專業學位研究生案例教學和聯合培養基地(以下簡稱基地)建設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案例教學和基地建設的重要意義
1.案例教學是以學生為中心,以案例為基礎,通過呈現案例情境,将理論與實踐緊密結合,引導學生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從而掌握理論、形成觀點、提高能力的一種教學方式。加強案例教學,是強化專業學位研究生實踐能力培養,推進教學改革,促進教學與實踐有機融合的重要途徑,是推動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模式改革的重要手段。
2.基地是培養單位為加強專業學位研究生實踐能力培養,與行業、企業、社會組織等(以下簡稱合作單位)共同建立的人才培養平台,是專業學位研究生進行專業實踐的主要場所,是産學結合的重要載體。加強基地建設,是專業學位研究生實踐能力培養的基本要求,是推動教育理念轉變、深化培養模式改革、提高培養質量的重要保證。
二、加強案例教學,改革教學方式
3.重視案例編寫,提高案例質量。培養單位和全國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教指委)要積極組織有關授課教師在準确把握案例教學實質和基本要求的基礎上,緻力于案例編寫,同時吸收行業、企業骨幹以及研究生等共同參與。鼓勵教師将編寫教學案例與基于案例的科學研究相結合,編寫過程注重理論與實際相結合,開發和形成一大批基于真實情境、符合案例教學要求、與國際接軌的高質量教學案例。
4.積極開展案例教學,創新教學模式。培養單位要根據培養目标及教指委制定的指導性培養方案,明确案例教學的具體要求,規範案例教學程序,提高案例教學質量,強化案例教學效果。加強授課教師與學生的雙向交流,引導學生獨立思考、主動參與、團隊合作,建立以學生為中心的教學模式。
5.加強師資培訓與交流,開展案例教學研究。培養單位和教指委要積極開展案例教學師資培訓和交流研讨,推出案例觀摩課和視頻課,幫助教師更新教學觀念,了解案例教學的内涵實質,準确把握案例教學的特點和要求,熟練掌握教學方法,提高案例教學的能力和水平,積極主動開展案例教學。同時,組織開展相關理論與實踐研究,解決案例編寫和教學中的難點問題,探索提高案例編寫和教學水平的思路與方法,為推廣和普及案例教學提供指導。
6.完善評價标準,建立激勵機制。完善教師考核評價機制和人才培養評價标準,調動教師和學生參與案例教學的積極性。培養單位要把案例研究、編寫、教學以及參加案例教學培訓等情況,納入教師教學和科研考核體系。有條件的教指委和培養單位,可以組織開展優秀案例、優秀案例視頻課評選和案例教學競賽等活動,引導和推動廣大教師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實施案例教學。
7.整合案例資源,探索案例庫共享機制。鼓勵不同專業學位類别之間、培養單位之間積極開展案例研究、開發和使用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完善案例庫建設、管理和使用辦法,提高案例使用效率。有條件的機構、組織和培養單位可以充分運用網絡媒介和信息化手段,搭建案例研究、開發、使用和共享的公共平台。整合案例資源,支持建設“國家級專業學位案例庫和教學案例推廣中心”。
8.加強開放合作,促進案例教學國際化。各培養單位和教指委,要積極搭建合作交流平台,逐步将國内優秀案例推向國際,展示中國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成果。同時,根據實際需要,積極引進國外高質量教學案例,加以學習和借鑒,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國特色、與國際接軌的案例教學體系。
三、加強基地建設,推進産學結合
9.創新建設模式,構建長效機制。培養單位要根據社會需求和人才培養目标,堅持創新,講求實效,積極探索多種形式的聯合培養機制。充分發揮合作單位在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過程中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共同制定培養目标、建設相關課程、參與培養過程、評價培養質量,建立産學有機融合的協同育人模式。以基地建設為紐帶,充分發揮各自優勢,構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成果轉化、社會服務、文化傳播等多元一體、互惠共赢的資源共享機制和合作平台。
10.健全标準體系,規範基地管理。培養單位應根據不同專業學位類别的特點和培養目标定位,緊緊圍繞行業和區域人才需求,分類制定基地遴選與建設标準,建立一批滿足人才培養需求的規範化基地。協調合作單位,建立健全基地管理體系,組建基地運行專門管理機構,完善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妥善解決知識産權歸屬等問題,明确各方責權利,推動基地科學化管理。針對不同專業學位類别,建立多樣化的基地評價體系,定期開展自我評估,重點考核基地人才培養的實際效果。
11.嚴格培養過程,創新培養模式。培養單位要依托基地,建立健全合作單位在招生錄取、課程教學、實踐訓練和學位論文等方面全程參與研究生培養的合作機制。會同合作單位,根據培養方案,結合基地實際,制訂研究生在基地期間的培養細則,明确培養考核要求,落實學生在培養單位與培養基地的時間分配和具體培養内容,加強對基地期間培養過程監督。要緊密結合基地實際,創新培養模式,通過采用階段考核和終期考核相結合等方式,加強對研究生實踐能力的培養。
12.加強導師隊伍建設,構建“雙師型”團隊。培養單位要完善研究生導師遴選機制,在合作單位中遴選一批思想政治素質過硬、師德高尚、實踐經驗豐富和學術水平較高的人員擔任研究生實踐教學的導師,建立基地導師定期培訓、考核和退出制度,有針對性地提升基地導師實踐指導能力和水平。選派青年教師到基地挂職鍛煉或參與實踐教學,提高實踐教學能力。建立校内外導師定期交流合作機制,共同制定培養計劃,共同參與指導,構建分工明确、優勢互補、通力合作的“雙師型”團隊,實現培養單位人才培養規格與行業、企業人才需求之間的有機銜接。
13.建立激勵機制,加強示範引領。各教指委和省級教育部門要悉心指導基地建設工作,可根據實際需要組織開展示範性基地遴選和優秀實踐教學成果評選,積極推進示範性基地建設工作,發掘先進典型,及時總結并推廣好的經驗和做法,加強示範引導。各培養單位應會同合作單位制訂切實可行的基地建設和實施方案,以創建示範基地為驅動,大力推進實踐教學工作,充分發揮示範基地先行先試的引領帶動作用,深入推動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模式改革。
四、加大投入,完善政策配套和條件保障
14.各培養單位要高度重視案例教學和基地建設,科學規劃、創造條件,加大經費和政策支持力度。設立案例教學和基地建設專項經費,為案例教學和基地建設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通過人才培養項目、實驗室建設、聯合科研攻關等途徑加大對案例教學和基地建設等方面的投入。
15.各教指委要加強對案例教學和基地建設的指導,研究制定案例教學和基地建設的基本要求,積極推廣普及案例教學和基地建設經驗,引導培養單位做好案例教學和基地建設工作。
16.各省級教育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會同有關部門,統籌區域内案例教學和基地建設,加強政策引導和經費支持,調動行業、企業的積極性,推動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與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緊密結合。鼓勵有條件的地區,設立專項資金支持本地區研究生培養單位的案例教學和基地建設工作。
17.案例教學和基地建設情況将作為專業學位授權點合格評估的重要内容。各省級教育部門和教指委要針對案例教學和基地建設情況加強督促檢查,切實推動案例教學和基地建設工作積極發展。
教育部
2015年5月7日
普通高等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
财教〔2014〕1号
第一條 為規範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行為,保證評審工作公開、公平、公正、依法依章開展,确保評審質量和評審結果的權威性,根據《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财教〔2012〕342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校應根據本校組織機構設置狀況,建立健全與本校研究生規模和現有管理機構設置相适應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組織機制,加強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工作。
第三條 高校應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由校主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等組成。評審領導小組負責制訂本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制訂名額分配方案;統籌領導、協調、監督本校評審工作;裁決學生對評審結果的申訴;指定有關部門統一保存本校的國家獎學金評審資料。
第四條 高校下設的基層單位(院、系、所、中心,下同)應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由基層單位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研究生導師代表、行政管理人員代表、學生代表任委員,負責本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
第五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在履行評審工作職責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原則,即在評審過程中,積極聽取其他委員的意見,在平等、協商的氣氛中提出評審意見;
(二)回避原則,即發生與評審對象存在親屬關系、直接經濟利益關系或有其他可能影響評審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時,應主動向評審委員會申請回避;
(三)公正原則,即不得利用評審委員的特殊身份和影響力,單獨或與有關人員共同為評審對象提供獲獎便利;
(四)保密原則,即不得擅自披露評審結果及其他評審委員的意見等相關保密信息。
第六條 高校在分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時,應在各基層單位研究生規模的基礎上,對培養質量較高的基層單位、學校特色優勢學科、基礎學科和國家亟需學科予以适當的傾斜。
第七條 高校在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過程中,可根據實際需要自行設計《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統一組織學生申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
第八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年評審一次,所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制(全脫産學習)研究生均有資格申請。當年畢業的研究生不再具備申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資格。
第九條 高校與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養機構之間聯合培養的研究生,原則上由高校對聯合培養的研究生進行國家獎學金評審。
第十條 直博生和招生簡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本碩博、碩博連讀學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确定身份參與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定。在選修碩士課程階段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進入選修博士研究生課程階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
第十一條 研究生出現以下任一情況,不具備當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
(一)參評學年違反國家法律、校紀校規受到紀律處分者;
(二)參評學年有抄襲剽竊、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經查證屬實的;
(三)參評學年學籍狀态處于休學、保留學籍者。
第十二條 高校應根據學校自身情況,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質和學習成績為基本條件,科學合理地制定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指标體系。對學術型研究生,評審标準應偏重考察其科研創新能力和體現創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對專業學位研究生,評審标準應偏重考察其專業實踐能力和适應專業崗位的綜合素質。
第十三條 對于新入學的研究生,高校應根據學校實際情況設計科學合理的機制,重點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試相關成績及考核評價情況,兼顧其在本科階段取得的突出成績,可采取複試時組織專家和研究生導師對其進行評審答辯等形式的考察,确保符合條件的新入學研究生獲得國家獎學金。
第十四條 為保證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的質量,擴大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影響力和激勵引導作用,評審工作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養模式創新的競賽、公開答辯等環節,實行差額評選。
第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确定本單位獲獎學生名單後,應在本基層單位内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提交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進行審定,審定結果在全校範圍内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條 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學生及相關人員,可在基層單位公示階段向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複。如申訴人對基層單位作出的答複仍存在異議,可在高校公示階段向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十七條 研究生在基本修業年限内可多次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但獲獎成果不可重複申報使用。超出學制期限基本修業年限的研究生,原則上不再具備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
第十八條 在學制期限基本修業年限内,因國家和單位公派出國留學或校際交流在境外學習的研究生,仍具備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由于因私出國留學、疾病、創業等原因未在校學習的研究生,期間内原則上不具備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
第十九條 高校應及時報送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材料。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将評審材料報其中央主管部門,地方高校将評審材料報省級教育、财政部門。評審材料包括反映本校評審依據、評審程序、名額分配及評審結果等情況的評審報告及獲獎研究生彙總表。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教育、财政部門對所屬高校評審情況和結果彙總後,每年10月31日前,報教育部、财政部備案。
第二十條 教育部、财政部委托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收取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備案材料,并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榮譽證書。
第二十一條 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養機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參照本辦法執行。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财教〔2012〕342号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展中國特色研究生教育,促進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根據《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設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為做好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由中央财政出資設立,用于獎勵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等學校)中表現優異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年獎勵4.5萬名在讀研究生。其中,博士研究生1萬名,碩士研究生3.5萬名。
第二章 獎勵标準與基本條件
第四條 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标準為每生每年3萬元;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标準為每生每年2萬元。
第五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學習成績優異,科研能力顯著,發展潛力突出。
第三章 名額分配與預算下達
第六條 财政部、教育部根據各高等學校研究生規模、培養質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執行情況,制定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年度分配名額和預算。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财政部、教育部審定。
第七條 每年4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下達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财政、教育部門。
每年5月31日前,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财政、教育部門按程序将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分配名額和預算下達相關高校。
第八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向基礎學科和國家亟需的學科(專業)傾斜。高等學校要統籌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和其他研究生獎學金的名額分配、評審和發放工作,充分發揮各類獎學金的激勵作用。
第四章 評審組織
第九條 高等學校應建立健全與研究生規模和現有管理機構設置相适應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組織機制。
第十條 高等學校應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由校主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等組成。評審領導小組負責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制定名額分配方案;統籌領導、協調、監督本校評審工作;裁決學生對評審結果的申訴;指定有關部門統一保存本校的國家獎學金評審資料。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下設的基層單位(院、系、所,下同)應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基層單位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研究生導師、行政管理人員、學生代表任委員,負責本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十二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年評審一次,所有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資格申請。有意願申請國家獎學金的研究生,本人應如實填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附件1),向所在基層單位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
碩博連讀研究生在注冊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過攻讀博士學位資格考試前,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申請國家獎學金;注冊為博士研究生後,或已經通過攻讀博士學位資格考試後,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請國家獎學金。
直博生和招生簡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本碩博、碩博連讀學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确定身份參與國家獎學金的評定。在選修碩士課程階段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進入選修博士研究生課程階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
第十三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工作,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教育法規,杜絕弄虛作假。
第十四條 基層單位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組織委員會委員對申請國家獎學金的學生進行初步評審,評審過程中應充分尊重本基層單位學術組織、研究生導師的推薦意見。基層單位評審委員會确定本單位獲獎學生名單後,應在本基層單位内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提交高等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進行審定,審定結果在高等學校全範圍内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條 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學生,可在基層單位公示階段向所在基層單位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複。如學生對基層單位作出的答複仍存在異議,可在高校公示階段向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十六條 中央高校将評審工作情況和評審結果報中央主管部門,地方高校将評審工作情況和評審結果報至省級财政、教育部門。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财政、教育行政部門對所屬高校評審情況和結果彙總後,填制《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彙總表》(附件2)和《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彙總表》(附件3),每年10月31日前,報财政部、教育部備案。
第六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七條 高等學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當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高等學校應将研究生獲得國家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并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榮譽證書。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有關中央主管部門和高等學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财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資金加強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九條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加強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日常管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報财政部、教育部備案。
第二十一條 科研院所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财教〔2013〕219号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激勵研究生勤奮學習、潛心科研、勇于創新、積極進取,在全面實行研究生教育收費制度的情況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财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關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的意見》(财教〔2013〕19号)精神,從2014年秋季學期起,設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為做好中央部門所屬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中央高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研究生是指中央高校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制研究生。獲得獎勵的研究生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第三條 中央高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由中央高校負責組織實施。中央高校應按規定統籌利用财政撥款、學費收入、社會捐助等,獎勵支持表現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學業。
第四條 從2014年秋季學期起,中央财政對中央高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所需資金,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的标準以及在校生人數的一定比例給予支持,所需資金按照預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門預算。
第二章 獎勵比例、标準與基本條件
第五條 中央高校根據研究生收費标準、學業成績、科研成果、社會服務以及家庭經濟狀況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覆蓋面、等級、獎勵标準和評定辦法(可分檔設定獎勵标準),報财政部、教育部備案。研究生學業獎學金标準不得超過同階段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标準的60%。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名額分配應向基礎學科和國家亟需的學科(專業、方向)傾斜。中央高校應根據實際情況,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覆蓋面、等級和獎勵标準進行動态調整。
第六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品學兼優;
4.積極參與科學研究和社會實踐。
第七條 直博生和招生簡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本碩博、碩博連讀學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确定身份參與學業獎學金的評定。在選修碩士課程階段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進入選修博士研究生課程階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參與評定。
第八條 獲得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獎勵的研究生,可以同時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等其他研究生國家獎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獎助政策資助。
第三章 評審組織與程序
第九條 中央高校應建立健全與本校研究生規模和管理機構相适應的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機制。
第十條 中央高校應成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由校主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等組成。評審領導小組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負責制定本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制定名額分配方案,統籌領導、協調和監督本校評審工作,并裁決有關申訴事項。
第十一條 中央高校下設的基層單位(院、系、所,下同)應成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基層單位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研究生導師、行政管理人員、學生代表任委員,負責本單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
第十二條 基層單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确定本單位獲獎學生名單後,應在本基層單位内進行不少于3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提交學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定,審定結果在全校範圍内進行不少于2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條 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基層單位公示階段向所在基層單位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複。如申訴人對基層單位作出的答複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十四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評審工作應堅持公正、公平、公開、擇優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教育法規,杜絕弄虛作假。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 中央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當年研究生學業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并将研究生獲得學業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部門和中央高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财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資金加強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并自覺接受财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财政、教育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精神,确定地方财政對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屬高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支持力度,制定地方所屬高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辦法,報财政部、教育部備案。
第十八條 科研機構等其他研究生培養機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财教〔2013〕220号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研究生獎助政策體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據《财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關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的意見》(财教〔2013〕19号)精神,自2014年秋季學期起,研究生普通獎學金調整為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為做好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除外),補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獲得資助的研究生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第三條 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資設立。中央部門所屬高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擔。地方所屬高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财政與地方财政參照普通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資金分擔辦法共同承擔。
第二章 資助标準
第四條 博士研究生資助标準不低于每生每年10000元,碩士研究生資助标準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條 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博士研究生資助标準為每生每年12000元, 碩士研究生資助标準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六條 地方所屬高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資助标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财政部門會同教育部門确定。中央财政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準以及普通本專科生國家助學金分擔辦法,承擔地方所屬高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
第七條 各級财政部門會同教育部門建立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資助标準動态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适時調整資助标準。
第三章 預算下達
第八條 中央部門所屬高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所需資金,按照預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門預算。
第九條 每年9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根據測算情況,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達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應承擔的地方所屬高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預算。
第十條 每年5月31日前,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屬高校符合研究生國家助學金資助條件的在校學生人數,編制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名額和預算分配建議方案,報财政部、教育部審定。
第十一條 每年6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确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屬高校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名額和預算分配方案,并對中央财政應承擔資金進行據實結算。
第十二條 每年9月1日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财政、教育部門按程序将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名額和預算下達至相關高校。
第四章 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 高校應按月将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發放到符合條件的學生手中。
第十四條 直博生和招生簡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間學位的本碩博、碩博連讀學生,根據當年所修課程的層次階段确定身份參與國家助學金的發放。在選修碩士課程階段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發放國家助學金;進入選修博士研究生課程階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發放國家助學金。
第十五條 研究生在學制期限内,由于出國、疾病等原因辦理保留學籍或休學等手續的,暫停對其發放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待其恢複學籍後再行發放。超過規定學制年限的延期畢業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國家助學金。
第十六條 中央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高校主管部門、各高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财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并自覺接受财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财政和教育部門、各中央部門所屬高校應根據本辦法精神,制定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的具體辦法,并報财政部、教育部備案。
第十八條 科研機構等其他研究生培養機構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招生工作
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自命題答卷的接收、整理、保管及評卷工作的規定
校研通〔2017〕23号
為确保我校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考生自命題答卷的接收、保管、整理及評卷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教育部、省教育考試院和學校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特制訂如下規定:
第一章 考生答卷的接收、整理和保管
第一條 考生答卷的接收、整理和保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教育考試考務安全保密工作規定》(教考試[2014]2号)和《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安全保密工作規定》(校政發〔2013〕31号)等有關文件要求執行。所有答卷保管室、集中整理場所必須安裝2個以上攝像頭,工作期間進行全方位、無死角的監控并錄像。
第二條 考生答卷的接收須按照機要保密管理制度,嚴格答卷交接手續。交接過程中要認真清點,詳細記錄各考點寄達我校的機要數量、編号及機要袋密封情況。
在接收到答卷機要後,機要室應及時通知研究生工作處招生辦公室,研究生招生工作處應及時安排專人(2人以上)按規定程序接收考生答卷,将答卷送至安裝了視頻監控裝置的答卷保管室,同時核對同一考點小信封袋數是否相符,檢查小信封與《碩士生入學考試初試考生情況彙總表》記載的考生信息、考試科目是否相符。如有差錯,應當有2人或2人以上書面記錄差誤情況,立即與相關報考點聯系核實,查明情況,并将機要郵件信封、包裝袋、紙箱等材料妥善保管,以便核查。如遇答卷遺失等情況須在第一時間報告省教育考試院。
第三條 所有答卷接收完畢,研究生工作處招生辦公室須安排專人(3人)集中時間在符合保密規定的場所整理、拆封答卷,并按科目清點、裝訂、密封試卷,編寫密号。密号由研究生工作處招生辦公室專人保管,不允許專人以外的任何人查找任何考生的考生編号與密号的對應關系。考生答卷集中整理期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拆封考生的答卷袋。
第四條 考生信封拆封後,應檢查答卷紙上的考生編号和考生姓名是否與信封上的信息一緻,有無漏寫(塗)、錯寫(塗),如有上述情況,應當做詳細記錄,答題紙、答卷袋封面須複印備查,然後再由專人(2人以上)用紅色字迹筆補上或者改正。複印件上同時标注出補、改之處。
考生如有加頁,應與答題紙一并裝訂。考生答卷袋中的試卷要放在原答卷袋中留存,以便特殊情況時查找。答卷袋按序存放,保存至初試成績公布後一個月。
第五條 考生答卷整理期間,答卷整理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不得帶包進入答卷整理場所;考生答卷屬秘密級材料,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閱;不得擅自将答卷帶出答卷整理場所;答卷整理場所内嚴禁吸煙,使用的桌面上嚴禁擺放水杯等無關物品,注意答卷的防火、防水、防盜和防破損。
第六條 答卷接收、整理和保管工作須選聘作風正派、工作責任心強、認真細緻、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當年無直系親屬參加碩士生入學考試的人員參加。
第二章 評卷工作
第七條 評卷工作須在規定時間内完成。
第八條 評卷工作以集中閱卷、封閉式管理方式,由研究生工作處負責組織,集中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場所進行。所有答卷均須密封評卷,任何人不得擅自啟封答卷。評卷期間,研究生工作處應安排專人負責答卷的收發、保管,成績清單的彙總、校驗、檢查及初試成績數據庫的建立等事宜。
第九條 各有關學院應按照有關規定,以原命題小組為基礎,并經研究生工作處招生辦公室同意組成學科評卷小組,由分管院領導任組長, 各科目評卷人員一般不少于兩人,評卷人員一般要求具有副高以上職稱。
評卷人員應當選聘工作責任心強,業務水平較高,遵守紀律,身體健康,能勝任評卷工作,當年無直系親屬參加該專業考試的人員。評卷人員必須嚴守評卷規則,保守秘密。
第十條 評卷開始前,研究生工作處應組織對評卷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幫助評卷人員了解評卷人員職責、守則和評卷工作要求,正确、熟練掌握評卷程序。
第十一條 評卷應當分題到人,流水作業。對于多于1名教師評閱的科目,要保證該科目所有考生的同一題目由同一名教師評閱。
第十二條 試卷由研究生處辦公室統一密封裝訂成冊。評卷、複核人員應在規定位置進行評閱、登記、簽名。
第十三條 評卷人員應正确、熟練掌握答案及評卷細則,嚴格按評卷細則進行評判,堅持給分有理、扣分有據、寬嚴适度、始終如一的原則,防止偏寬、偏嚴和錯評、漏評,确保評卷質量。
第十四條 考試成績一律實行給分制,即對每道題目需給分的知識點分别使用紅色字迹鋼筆、圓珠筆或者簽字筆做出标記,并寫清所給分值;在所評題目題号的下方,要注明該題目的實際得分值;記分要書寫準确、清晰、工整,使用阿拉伯數字,隻記得分,不記扣除分。在評卷過程中須按規定簽署姓名,如有更改,須有學科評卷組長和更改人簽名。
第十五條 對于在答卷中有獨到見解或具有創造性思維的考生,評卷人員要注意發現,并及時向評卷組長反映。
第十六條 各評卷組須設立至少兩人參加的複查組,對所評試卷當中的錯判、漏判、核分錯誤和寬嚴不一等問題進行認真複查,并在試卷封面上簽署複查人的姓名。同時對複查後的試卷進行成績核算、登錄,對登錄後的成績,任何人不得改動。
第十七條 評卷期間,評卷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不得将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的答案及評分參考、評分細則及評卷工作的内部文件、資料、答卷等帶出工作場所,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交、傳給與評卷工作無關人員;評卷情況不得外傳;工作時間不會客,不打電話;不得擅自進入答卷保管室和數據處理場所;不查詢考生分數;不得将手機、照相機、攝像機、掃描等帶有拍照、攝像和傳輸功能的設備帶入評卷場所;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考生作答情況外傳;不得記錄考生作答情況;不得私自拆封答題冊,不準拆看密封線内的考生姓名等内容,不得塗改考生答卷和成績;不得翻閱他人評閱或者複查的試卷。非評卷人員不得進入評卷室。
第十八條 評卷時要愛護答卷、各種資料和設備、設施。
第十九條 評閱過程中遇有異常情況和疑難問題,須及時報告評卷組長,由組長召集會議集體讨論決定。在評卷中,發現有異常情況,如雷同、筆迹前後不一、在密封線外寫有考生姓名、考号或者标記等,應當先評卷,同時進行詳細記載,由組長召集會議集體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及時報告校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作出處理決定。重大情況須及時上報省教育考試院和教育部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 考試成績處理階段的一切信息均屬機密,有關工作人員須對已評閱的試卷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洩露或提前對外公布考生的考試成績。
第二十一條 評卷工作結束後, 各評卷組要及時對本學科各考試科目成績進行登分統計,核對無誤後,打印出成績清單,經評卷組長審核簽字後交研究生工作處招生辦按機要文件保管。
第二十二條 各評卷組提交的成績清單接收完畢,研究生工作處招生辦應及時彙總、合成、校驗、檢查,确保成績的安全、準确、完整、一緻、有效,并建立初試成績數據庫,核驗無誤并報請主管校領導同意後,在規定日期報送省教育考試院。初試成績數據庫應包括考生編号、考生姓名、考試科目名稱、科目代碼、科目成績等信息。
第二十三條 評卷工作結束後,各評卷組長應組織本評卷組人員對各考試科目考生成績進行統計分析,對試題的題量、題型、難易程度、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總結,對考試結果進行認真研究,寫出書面意見,交研究生工作處招生辦公室備存,以便改進今後的命題工作。
第二十四條 在考生查卷期,考生如對本人成績有異議,需要在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規定的時間内(一般須在教育部公布進入複試基本分數要求之前)按有關程序提出書面申請,相關單位應當組織專人按照規定進行認真複查,複查過程中如發現漏判、成績累計、登記錯誤的,應當出具修改報告(加蓋公章),連同試卷及相關材料(經評卷小組組長、相關院評卷負責人及招辦主任簽字)一并報所在省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經确認批準後方可改動成績。相關單位應當及時将複查結果通知考生本人。
第二十五條 評閱後的考生答卷由研究生工作處招生辦公室負責按機要文件保存,進行電子掃描的紙介質答卷保存期限為考試結束後1年,電子掃描版答卷保存期限為考試結束後3年,不進行電子掃描的紙介質答卷保存期限為考試結束後3年。保存期滿後按有關規定銷毀。
第三章 其他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紀律的評卷教師和有關工作人員,視其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研究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自命題工作規定
校研通〔2017〕24号
碩士研究生(以下簡稱碩士生)入學考試是選拔性考試,命題工作是碩士生入學考試的關鍵一環。為使我校碩士生入學考試順利進行,保證考試的公平、公正,選拔優秀人才來我校攻讀碩士學位,特制訂本規定。
本規定中的命題工作隻針對我校自行命題的考試科目,不涉及由國家統一命題與評卷的考試科目。
一、原則
1.科學性原則。遵循高層次專門人才和拔尖創新人才選拔、培養規律,積極運用教育評價與教育考試的理論、方法和技術,突出考生基本素質、一般能力和學科基本素養考查,着力提高考試有效性。
2.規範性原則。強化自命題工作管理, 做到組織健全、制度完善、程序合理、操作嚴格,确保自命題工作質量。
3.安全性原則。牢固樹立安全意識,将安全保密措施和要求貫徹到自命題工作的每個環節和各個方面,将安全保密責任層層落實到每一個職能崗位,确保自命題工作安全。
二、組織工作
各院(所)應加強對命題工作的領導,成立命題小組。命題小組至少應由兩位政治素質好、責任心強、教學經驗豐富、學術水平較高并且近期承擔教學工作的人員組成,其中一位被指定為組長。命題人員原則上應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職稱或相當職稱,其中命題組組長應具有教授或相當職稱并具有碩士生招生考試命題經驗。每位命題人員隻能參加一門考試科目的命題工作。命題小組成員應保持相對穩定。有直系親屬或者利害關系人報考本單位碩士生的人員不得參加其親屬所報考專業各科試題的命題和審題工作(包括複試)。跨院(所)的同一科目的命題小組由有關院(所)協商組成。
三、具體要求
1.命題小組應嚴格按照招生專業目錄公布的考試科目進行命題,不得随意更改考試科目名稱。
2.考試範圍确定。考試内容應結合大學本科和碩士研究生培養目标确定,以進入研究生學習必備的專業基礎知識、基本理論和基本技能為考查重點,突出考查分析問題及解決問題的能力。相近學科、專業的試題水平要盡量取得一緻。為保證碩士生具有寬廣、紮實的專業知識基礎,初試一般要求按一級學科寬口徑考核招收碩士生,各考試科目應涵蓋三門以上本科階段主幹專業基礎課程。各招生學科、專業在命題前要召集命題小組成員一起讨論考試科目的命題尺度及範圍,再由命題小組組長組織有關命題教師根據有關規定命題。
3.試卷結構設計。按照學科專業特點,合理設計題型、題量和難度,保證擇優選拔所需要的區分度,一般應使本學科專業的優秀本科畢業生獲得及格或及格以上的成績,試卷難度應保持基本穩定。初試每科考試時間一般為3小時,試題的題量以能夠使優秀考生全部答完并有一定的檢查時間為宜。為了便于選拔優秀考生入學,試題中應有一部分用以測驗考生掌握該門課程的深度和融會貫通、獨立思考以及靈活運用所學知識分析、解決問題能力的内容。這類題目應區别專業和科目情況,占有适當比重。
4.試題表述。試卷中不得出現政治性和科學性的錯誤,題意清晰明确,文字準确簡練,避免考生誤解。試題應寫明答題要求,按流水号順序編排,每道題的分值應注明。命題中應注意考務規則中的有關規定,必要的原始數據、圖表和資料須在試卷中提供。要求題卷分離,命題紙隻作命題用,題與題之間不必留出答題空間,考試時将專門發給考生答題紙。
5.試卷審核。試卷審核包括内容審核和形式審查。内容審核由科目命題組組長負責,對試卷内容的政治性、正确性、準确性、規範性和試卷結構完整性等進行審查。形式審查由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指定專人負責,重點核對科目名稱及代碼,核對題号、題分和總分。初試科目均采用筆試形式。各科試題滿分分值以國家最新規定為準,滿分均為150分。如有些專業課确需考生使用計算器,命題教師應在試題冊上寫明“可使用無存儲功能的計算器”,并在上交試卷時告知研究生工作處,否則一律視為不需計算器。藝術設計專業考試應注明考生是否可以攜帶作圖工具以及具體要求。
6. 所有科目試題均命A、B兩套,兩套試題要求結構完全相同,難易程度相當,無重題。命題人員将試題及參考答案正确裝入已标注好A、B字樣的試題袋及參考答案袋中,試題上不做A卷、B卷标記。
7.命題工作要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專用計算機上完成,命題人員不得保留試題副本;命題結束後立即銷毀與試題有關的草稿紙(含電子文本)等材料;嚴禁在公用計算機或者服務器上進行命題工作;不得将試題以電子郵件等方式通過互聯網傳遞。
8.命題人員在完成命題後,要對試題認真核對,防止差錯。命題組長審定試題後密封并在封條上簽字蓋章,在規定時間内以院(所)為單位統一交研究生處招生辦公室,研究生工作處負責接收試題的專管員将密封好的試題袋按規定程序立即存進保密室的保密櫃。
9.在碩士生入學考試時,要求有關考試科目的命題人員不外出,以便處理考試中因試題引起的偶發事件。
10.各院(所)在命題過程中,按照保密工作規定對有關的人員進行保密教育,命題人員要簽訂《保密協議書》,嚴格做好保密工作。命題人員要遵守工作紀律,特别是要信守承諾,保守秘密,不得參與任何形式的考研輔導活動,不參與任何與考研内容有關的咨詢活動,不參與任何與考研有關的複習資料編寫、出版等活動,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試題的内容和命題工作情況。過失洩密和故意洩密人員均将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相應刑事責任。命題人員的姓名要對外保密。如發現有洩密情況,必須及時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補救。對洩密者要視其情節輕重,追究責任并依法處理。
四、其他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施,由研究生處負責解釋。如國家出台新的有關規定則以國家規定為準。
湖南理工學院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安全保密工作規定(試行)
校政發〔2017〕24号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我校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的自命題和試題保密等工作,加強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管理,保障考試制度的有效實施,使碩士研究生招生的命題、考務工作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實施辦法》、《國家教育考試考務安全保密工作規定》以及教育部等7部門《關于全面加強教育考試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教學[2004]15号)等有關文件的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研究生工作處負責報考我校碩士研究生的報名、複試、錄取及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自命題試卷的命題、印制、保管、分裝、寄發、評卷等的組織管理和安全保密工作。教務處負責全國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澳门新葡萄新京考點的組織管理工作和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條 碩士生入學考試是國家教育統一考試。其中全國統一命制的試題(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組織命制的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招生單位聯合命制和自行命制的試題(包括副題、單考試題)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
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後至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
考生答卷(含答題紙、答題卡,下同)在成績公布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
從命題開始至成績公布前的各個工作環節,對所有試卷和答卷必須采取嚴格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章 保密範圍
第四條 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保密範圍包括我校自主命題科目的試題、試卷(含初試、複試)、參考答案、命題小組成員名單、命題時間、試題印制小組組成人員名單、評卷人員名單、評卷時間地點、複試小組成員名單等。試題、參考答案包括正本、副本、電子文本。
第五條 凡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考前接觸過試卷的人員,包括命題人員、審題人員、評卷人員、試題的印制、包裝、領發、運輸、保管人員、監考人員均為涉密人員,均有責任保守秘密,遵守保密紀律。嚴禁以任何方式洩露和暗示試題内容。
第三章 保密機構和責任人
第六條 學校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長為學校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保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保密工作;相關職能部門和學院負責具體落實各項相關工作。
第七條 研究生工作處指定兩名工作人員具體負責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自命題從命題開始直至各科開考前試題(含标準答案)的保密保管工作及接收、整理答卷、評卷直至成績公布前的答卷保密保管工作。教務處指定兩名工作人員具體負責全國碩士研究生澳门新葡萄新京考點全國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期間試題、考生答卷(含答題紙、答題卡)的保密保管工作。
第四章 保密教育
第八條 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涉及到廣大考生的切身利益,與社會穩定和發展密切相關。凡涉及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各保密環節的工作人員必須接受保密教育,特别是要加強對命題和審題教師及接觸試題人員的保密教育,增強保密意識,提高責任心。
第九條 研究生工作處和各學院要切實加強對自命題和審題工作的組織領導,對參加命題和審題教師及相關接觸試題的工作人員進行保密工作的宣傳和教育,确保有關保密工作的文件和規定的貫徹和實施,使相關工作人員增強保密責任感,樹立保密觀念、紀律觀念和法制觀念。
第十條 凡從事和參與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及試卷管理的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教育部頒發的招生考試方面的有關規定,認真執行有關保密制度,嚴守機密,嚴禁不正之風。涉及在工作中需要保密的内容,不得向任何人私自洩漏,決不允許透露試題内容,對參加命題、審題的教師姓名、工作單位等信息應嚴格保密,防止造成洩密事故。
第五章 保密室管理
第十一條 學校須按《國家教育考試考務安全保密工作規定》的有關要求設立試卷保密室,兼做答卷保管室,用于存放試題、答卷及有關保密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 保密室須設在辦公樓内二樓以上,為鋼混或磚混結構套間,外間和裡間之間裝有防盜門,但外間可以全面觀察裡間,且采光、通風良好。
第十三條 試卷保密室必須具備防火、防盜、防鼠、防潮、防蛀、防破壞等功能。裡間用于存放試卷,須有鐵門、鐵窗、鐵櫃,有監視器、報警器探頭、視頻監控及錄像設備等;外間用于值班,須有電話,有監視器、報警聯動裝置,有滅火器、值班記錄等;裡間外間都要有良好的照明。視頻錄像設備須保證24小時開通。
第十四條 保密室須有完善的保密及工作制度,以強化保密觀念,規範管理行為,明确工作責任。
第十五條 試卷存放期間,研究生工作處或考點須指派保密負責人1名,校保衛處須安排值班人員4名,其中公安人員不得少于2人。保密室負責人及值班人員須政治上可靠、保密觀念強、講原則、工作認真負責、身體健康、當年無直系親屬參加研究生考試。保密室負責人及值班人員必須接受保密及工作培訓。培訓内容包括國家保密法規,省有關考試保密規定,值班巡邏任務及工作職責等。
第十六條 試卷存放期間,保密室須24小時值班,值班人員需定時對周邊進行巡邏。值班人員不得私自使用保密室電話,不得因非考試事項使用電話;不得允許無關人員進入保密室;不得在保密室内吸煙、喝酒、娛樂。
第十七條 保密室鑰匙分别保管。保密室裡間安全門鑰匙和試卷保密櫃鑰匙,自命題試卷存放期間須由研究生工作處招生辦公室負責人和保密室負責人分别管理,全國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期間須由考點負責人和保密負責人分别管理,開啟存放試卷的保密櫃必須兩名負責人同時在場。嚴禁将鑰匙轉交他人或相互代替管理。保管鑰匙的人員不得參與保密室的值班、巡邏。
第十八條 保密室須有完整的值班記錄和視頻錄像。領導檢查、考務人員、試卷領取存放、值班巡邏情況等應有詳細記錄。
第十九條 建立保密室與政府、公安、保密等部門的聯動機制,若遇重大突發事件,如洩密、失竊、嚴重損毀等,須立即啟動聯動機制報告有關部門,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現場、防止擴散,并立即報告省教育考試院。
第六章 自命題管理
第二十條 自命題工作由研究生工作處統一組織。命題期間,校保密委員會和校紀委須派專人監督。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工作處須制定命題工作紀律,實行命題人員登記制,對命題人員在命題前進行保密教育;所有命題人員均須簽訂《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自命題科目命題工作保密承諾書》;試題不得委托非碩士招生單位或個人命題;委托其他招生單位命題的,要簽訂保密責任書。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工作處須加強對命題人員的管理,除命題組長外,任何人不得詢問試題的有關内容。命題人員的姓名須對外保密,不得洩露。
第二十三條 命題集中到符合保密規定的場所進行,實行封閉管理,無關人員一律不得進入。命題完成後,須即時銷毀與試題有關的草稿紙和電子文本等材料,命題人員不得保留試題副本;命題使用的計算機要配有幹擾器,不允許連接因特網或局域網,不允許将命題材料存放在筆記本電腦中;命題使用的計算機在清空有關命題信息前不允許另作它用,以防止洩題。
第二十四條 每個命題人員隻能參加一門考試科目的命題,有親屬報考本單位碩士生的人員不得參加其親屬所報考專業各科試題的命題和審題工作(包括複試).
第二十五條 命題(審題)人員不允許參加任何有關研究生入學考試的補習、輔導活動,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試題的内容和命題工作的情況。
第二十六條 命題完成後,命題教師和審題教師須将試題和标準答案分别裝入專用信封,并按規定密封、簽名,送交試題專管員。試題專管員按規定程序将裝有試題、答案及評分标準的密封袋即時存入保密室中的專用保密櫃。
第七章 試卷印制、收發、運送與保管
第二十七條 碩士研究生自命題科目試卷印制必須嚴格遵循“安全、保密”的原則。參加試題印制封裝的工作人員須嚴格執行試題印裝工作規定,不得有任何違規言行和工作失誤。
第二十八條 試題印制集中到符合保密規定的場所進行,實行封閉管理,印制過程中,無關人員一律不得進入。試題專管員和印制人員不得攜帶和使用無線通信工具及将帶有攝像、錄音功能的器材帶入印制場所,不得擅自離開印制現場。若因特殊情況必須外出的,須經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長和監印員共同同意,并有兩名以上安全保衛人員同行。
第二十九條 試題專管員在監印員的監督下當場将試卷袋啟封,并根據研究生工作處招生辦公室提供的各考試科目的實際人數,确定印制試卷份數,對印制試卷份數和印制試卷的數量要按規定嚴格進行登記。
第三十條 在試題印制過程中,試題專管員要認真核查試題的内容、質量及份數,避免錯印、漏印、印刷不清等現象,保證印制質量,及時處理試卷印制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第三十一條 印制完畢的每科考試科目的試卷和試題底闆必須及時撤離機器,放入專用保密櫃。
第三十二條 試卷印制過程中的廢題、廢紙等均得在印制場所當場銷毀,不得帶出印制場所。
第三十三條 自命題試卷采取一份一袋的辦法封裝。自命題試題印制完畢後,按考試科目分别裝入小信封内(小信封按照教育部規定标準印制),核查無誤後密封,并按規定在封面上注明考試科目代碼、考試科目名稱、考試時間、考生編号、考生姓名和報考單位等内容。小信封内僅封裝試卷、封條,不得裝入答題紙和草稿紙。
第三十四條 将同一考生的裝有各科試題的小信封封裝在中信封内。中信封封面上應注明考生編号、姓名和招生單位、考點代碼及名稱。
第三十五條 把同一考點的中信封捆紮裝入郵包(大信封)。在郵包(大信封)的封面須注明“(接收試題地點)××同志親啟”以及“機密”、“非收件人不得拆封”等字樣。
第三十六條 試題密封後,試題專管員須認真核對剩餘試題份數與備用試卷份數是否一緻,并按規定即時将密封好的試題袋和備用試卷分類存放至保密室的專用保密櫃。
第三十七條 在試題封裝過程中,封裝人員須認真核對,嚴防錯裝、漏裝,以确保絕對安全。
第三十八條 在教育部規定時間内,試題專管員按規定程序将密封好的自命題試卷送至校機要室,由校機要室以機要通信方式寄送到全國各地相應的報考點,不得提前,也不可滞後。校機要室須指定專人負責,并嚴格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試題專管員将自命題試卷送交校機要室時,須和機要室接收人員一起認真核對考試科目、考生人數,嚴防錯寄、漏寄試卷。
第三十九條 報考點負責領取全國統一命題或聯合命題的試卷或者接收招生單位自命題科目試卷。領取或者接收試卷人員必須是政治可靠、工作負責、保密觀念強、身體健康,且無直系親屬參加當年碩士生入學考試的正式在編工作人員。
第四十條 全國統一命題或聯合命題的試卷領卷人員必須持考點單位介紹信、本人居民身份證、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的領卷證明和由省級公安部門開具簽發的《免檢證》,按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安排的時間、地點領取試卷。
第四十一條 全國統一命題或聯合命題的試卷領回學校後,須按規定即時存放至保密室的專用保密櫃。集中清理前不得打開白布袋鉛封。
第四十二條 各招生單位寄送至我校考點的試卷須嚴格按規定程序登記,并即時存放至保密室的專用保密櫃。
第四十三條 考點整理試卷須在保密室或保密的房間進行,并進行視頻監控,校保密委員會須指定專人進行監督。領取、存放試卷必須嚴格履行交接手續。拆封的郵件袋及有關物品、視頻錄像資料等須集中存放保存至考試結束後3個月。
第四十四條 密封在小信封内的試卷在考前屬國家絕密級或機密級文件,隻能由考生在規定的時間在考場當場拆封。啟用前,任何人無權以任何理由啟封。
第四十五條 任何人不準在考前複印試卷。由于特殊原因确需複印試卷的,須報經主管處長批準後,于開考後指派兩人複印試卷,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四十六條 考試期間,考務員領取試卷時,須嚴格履行交接手續,認真核對應領取試卷的科目和袋數。核對無誤并經交接雙方簽字後方可将試卷從保密室領出。監考人員到考點辦公室領取或監考結束交接試卷時,必須當面核對試卷科目、份數與監考安排是否相符,核對無誤後履行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 所有領卷人員(包括考務員和監考人員)須做到人不離卷,取、送途中不得随意逗留,不得攜帶試卷出入商店、影劇院等公共場所。
第四十八條 考試結束時,監考員須督促考生本人将試題、答題紙、答題卡裝入原試題袋内,囑咐考生将試題袋密封并在密封處簽名;逐個驗收、認真清點試題袋,檢查有無試卷遺留在場内,确認無誤後方可允許考生離場。
第四十九條 考試結束後,監考員須按規定直接将試題袋送達考點辦公室驗收,并嚴格履行交接手續。
第五十條 考點對每名考生的各科試卷進行清理,檢查無誤後集中捆紮在一起,按規定密封,并即時存放至保密室。缺考考生的試卷任何人不得拆封。
第五十一條 考試全部結束3天内,考點須按規定将密封好的全國統一命題或聯合命題的考生試卷、未使用的備用卷、替換下的試卷連同相關材料直接送至省教育考試院。
第五十二條 運送全國統一命題或聯合命題的試卷須用專車。車輛必須能夠全封閉并能上鎖。不得用敞篷車運送試卷。運送試卷前車輛須做好檢修、保養,以确保運卷途中車輛正常行駛,确保試卷保密安全。
第五十三條 運送全國統一命題或聯合命題的試卷必須有專人押運。押運人員不得少于3人,并須有公安或武警人員參與。司機及押運人員須政治上可靠、保密觀念強、講原則、工作認真負責、身體健康、當年無直系親屬參加研究生考試。
第五十四條 運送全國統一命題或聯合命題的試卷途中,須做到人不離卷、卷不離車。不管出現什麼情況,試卷車上不得少于2名押運人員。運送試卷車輛中途不得長時間停留、不得過夜、不得搭載與運送試卷無關的人員和物品。
第五十五條 考試全部結束3天内,考點須将密封好的招生單位自命題的考生試卷、未使用的備用卷、替換下的試卷連同相關材料通過機要寄往招生單位。
第五十六條 外考點寄回的答卷須嚴格按規定程序登記,并即時存放至保密室的保密櫃。若發現答卷份數有誤,應立即與有關考點聯系,查明原因并做好記錄。
第五十七條 考生試卷到錄取階段仍為保密材料,不允許無關人員查看、丢失或損壞。
第五十八條 如發生試卷丢失或試題洩密情況,必須立即上報主管處長、分管校領導,同時采取有力措施,迅速查明原因,作出及時有效的處理。
第五十九條 根據教育部的規定,評閱、登分後的試卷,須作為機要檔案保存三年,到期後,按秘密材料處理辦法銷毀。
第八章 評卷
第六十條 評卷開始前,試題專管員須在校保密委員會的監督下啟封答卷袋,并按科目裝訂、密封并編密号。密号由試題專管員保管,不允許試題專管員以外的任何人查找任何考生的考生編号與密号的對應關系。
第六十一條 評卷工作由研究生工作處組織集中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地點進行。評卷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閱卷、評卷程序、規則,認真做好試卷的領取、交回時的交接手續。
第六十二條 評卷期間,閱卷教師和有關工作人員須嚴格遵守閱卷規則和保密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試卷帶離閱卷場所,不得向外界透露統分進度和有關情況。
第六十三條 考試成績處理階段的一切信息均屬機密,有關工作人員須對已評閱的試卷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洩露或提前對外公布考生的考試成績。
第六十四條 評閱後的試卷屬于機要檔案,已錄取考生的試卷應保存三年,保留到考生畢業離校為止。對未錄取的考生(含調劑考生)的答卷和有關材料保存一年。保存期滿後按有關規定銷毀。
第九章 信息安全
第六十五條 考生的報名信息和考試成績是招生錄取工作的重要依據。有關招生工作人員特别是機房信息管理員應加強保密意識,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第六十六條 招生信息管理專用計算機不得與網絡連接,并設置開機密碼。成績公布前錄入考生成績的計算機必須用易于保密存放的手提電腦。對于重要信息和數據應随時做好備份,并交招生負責人存放一份。
第六十七條 重要信息和數據的上機修改必須有書面記錄,并有修改提出人、核查人和修改操作人簽字。
第六十八條 研究生工作處招生辦公室應對招生信息和數據管理情況加強檢查,對于變動部分應核查書面記錄。
第六十九條 任何招生工作人員均不得将考生的報名和考試成績等個人信息提供給無關人員;未經主管領導許可,不得擅自對外提供招生内部信息和統計數據。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條 凡本人或有親屬當年參加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的有關工作人員,應事先申報回避,不得參與有關試卷的命題、收發、印制、整理、保管等環節的工作,亦不得參加諸如監考等考務工作。
第七十一條 從事和參與入學考試的工作人員應自覺遵守保密紀律。對于違反保密紀律造成洩密的人員,學校将依據有關處罰條例進行嚴肅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第七十三條 本規定由研究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三、學生工作
澳门新葡萄新京研究生違紀處分、處理暫行條例
校研通〔2017〕62号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設優良的校風和學風,創建文明的校園環境,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進研究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根據國家教育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2017年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41号),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适用于本校所有研究生。
第三條 紀律處分分為以下五種: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研究生違反校紀校規,情節輕微,不足以給予紀律處分的,由研究生所在培養單位給予通報批評,督促其改正錯誤。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分:
(一)能主動承認錯誤,如實交代錯誤事實,檢查認識深刻,有悔改表現的;
(二)确系他人脅迫或誘騙,并能主動揭發,認錯态度好的;
(三)其他應予從輕、減輕或免除處分的。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重、加重處分:
(一)從重情況:
1.共同違紀中的組織、策劃者;
2.違紀後作僞證或妨礙調查,或對檢舉揭發人、證人、工作人員等進行威脅或打擊報複者;
3.在本校曾經受過處分,違紀再犯者;
4.夥同校外人員參與違紀者;
5.因違紀行為造成嚴重後果者。
(二)加重情況:有兩種以上違紀行為,或一次違紀同時觸犯本條例中兩項以上條款者;
(三)其他應從重、加重處分的情形。
第六條 受留校察看處分者,察看期限為一年,從下達處分決定之日算起。受留校察看處分的研究生,由研究生所在培養單位負責考察,在察看期間有進步表現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進步表現者,經本人申請,所在培養單位審核,學校批準,可提前終止留校察看期,但不能少于六個月;經教育不改或察看期内再次受到記過及以上處分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七條 受開除學籍處分者,在處分決定或者複查決定下達10個工作日内辦理離校手續,檔案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如戶口在學校的則将戶口遷出學校。逾期不辦的,由研究生所在培養單位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八條 處分附加:
(一)受處分者,取消該學年學業獎學金和各種評先評優參評資格;
(二)違紀行為造成公私财物損失者,附加經濟賠償。
第九條 對研究生的處分,事實要清楚,證據要充分,依據要明确,定性要準确,處分要适當。作出處分決定前,學校應當聽取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認真做好筆錄,拟受處分的研究生或其代理人應在筆錄上簽字,研究生不配合調查,不影響學校對其違紀行為的處理。
第十條 對事實清楚的違紀事件,有關培養單位不得隐瞞不報或延誤處理。情況複雜的違紀事件,由保衛處協助調查。
第十一條 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應當直接送達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十二條 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内,可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章 分 則
第十三條 對有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等行為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四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令、法規、條例,受到司法部門處罰者,視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凡構成刑事犯罪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被處以行政拘留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被處以警告或罰款處理者,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 策劃、組織和煽動鬧事,或通過造謠、傳謠,擾亂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者,視情節分别給予下列處分:
(一)經教育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嚴重後果者,視情節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二)經教育仍堅持不改或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六條 策劃、組織或指揮未經審批的集會、靜坐、遊行、示威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組織未獲批準的團體、協會開展活動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第十七條 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或宗教活動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第十八條 對打架鬥毆、尋釁鬧事者,視情節分别給予下列處分:
(一)策劃聚衆打人或打群架的策劃者、為首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二)動手打人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緻人傷害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打架事件已終止,事後又報複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三)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為他人打架提供兇器未造成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造成後果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五)對侮辱、毆打教師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六)由打架鬥毆所造成的财物損失及醫療費用,一律由責任者承擔,若責任人為兩人或兩人以上者,則共同分擔。
第十九條 偷竊、詐騙國家、集體或私人财物、搶劫者,除追回贓款、贓物或賠償損失外,視情節分别給予下列處分:
(一)偷竊、詐騙國家、集體或私人财物、搶劫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兩次以上(含兩次)作案或結夥作案的,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條 賭博、酗酒者,分别給予下列處分:
(一)賭博者:
1.首次參與賭博者,或為他人提供場所,器具等條件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2.組織賭博或兩次以上(含兩次) 參與賭博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二)酗酒者:
1.酗酒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2.酗酒滋事造成嚴重後果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一條 故意損壞公共設施及他人财物者,除照價賠償外,視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一)損壞價值在800元以下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損壞價值在800元以上者,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二條 私自在非遊泳場館下水遊泳者,給予記過處分,若發生人身安全事故責任自負。
第二十三條 觀看、制作、複制、傳播淫穢及其他非法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四條 違反學校研究生住宿的有關管理規定,擾亂宿舍管理秩序者,視其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一)已由學校安排宿舍住宿,卻未經學校允許,擅自在外租房住宿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經教育不改,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并承擔因在校外租房引起不良後果的全部責;
(二)不向有關部門申報,擅自調換、占用研究生寝室,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處分;
(三)在研究生宿舍内從事商業活動者,除扣存物品外,給予警告處分;
(四)在研究生宿舍區違章用電、用火者,除将用具由學校代為保管外,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由此引發火災造成财産損失、人身傷害的,除作相應賠償外,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五)在宿舍内喂養寵物,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六)在宿舍内私藏管制刀具、炸藥等危險物品者,除扣存物品外,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七)未經批準,擅自留宿外來人員經批評不改者,給予警告處分。因留宿外來人員或讓外來人員進入宿舍造成不良後果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八)在研究生宿舍影響他人休息,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處分;
(九)研究生在外通宵上網、玩遊戲、打牌等夜不歸宿,經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處分,若發生人身安全事故責任自負。
第二十五條 違反考試(考查)紀律
(一)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情形較輕者,監考教師應及時進行口頭警告,較重者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屬于作弊違紀行為,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該門課程考試成績以零分記。
1.攜帶與考試内容相關的材料(含在桌面、牆壁等處抄寫與考題有關的文字)或者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内容相關的資料的;
3.交卷後,在考場周圍向考場内未交卷研究生提供答題信息的;
4.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5.傳、接與考試内容有關的物品,傳送紙條,互對答案的;
6.評卷過程中被認定同一考場中有兩份及以上答卷雷同,經确認屬于抄襲的;
7.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8.由他人代考、替他人參考的;
9.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互換試卷、答卷的;
10.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
11.通過僞造證件、證明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12.采用不正當手段塗改已交試卷或閱卷教師已評閱成績的。
(三)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屬于嚴重考試作弊違紀行為,可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組織作弊以及第二次作弊的;
2.在考試中要求他人替己或替他人考試、代替他人考試的;
3.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夥作弊行為的;
4.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造成考試延誤或停考的;
5.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四)考試時作弊未發現,事後查出者,按本條相應款項予以處分。
第二十六條 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僞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在進行以科學研究、專業實踐、撰寫論文、設計報告、調查報告為考核方式的考試中,凡有違反學術道德規範行為的,按《澳门新葡萄新京學術道德規範暫行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研究生曠課,給予下列紀律處分:
(一)學期内曠課2-6學時者,給予全院通報批評;
(二)學期内曠課7-20學時者,給予警告處分;
(三)學期内曠課21-34學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四)學期内曠課35-49學時者,給予記過處分;
(五)學期内曠課50-59學時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六)學期内曠課60學時或累積曠課80學時者,作退學處理;
(七)請假到期需續假而不辦理續假手續,超過批假時間以曠課論處。未經請假擅自離校的,按每天6個學時計算累計曠課學時。
第二十八條 擾亂教育教學秩序或生活秩序者,分别給予下列處分:
(一)違反相關管理規定,私自翻越圍牆、欄杆等障礙設施者給予警告處;
(二)在公共場所起哄吵鬧、燃放鞭炮、故意摔砸敲打各種物品、設施等擾亂正常秩序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害或惡劣影響者,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三)未經批準,散發宣傳品、印刷品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亂塗、亂寫、亂畫、亂張貼、亂挂放等故意破壞學校公共衛生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散發、張貼具有人身攻擊、造謠惑衆等内容的大、小字報、手機短信或網絡貼子等,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九條 侵犯學校、他人正當權益或未經批準在校園參與經商者,除沒收非法所得、賠償有關損失外,分别給予下列處分:
(一)違反學校有關規定,擅自舉辦募捐、接受贊助、收取活動經費或協會會費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弄虛作假騙取獎學金、困難補助、助學貸款者,除收回所得資金外,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在評優評獎或其他活動中,行賄拉票造成不良後果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四)私自在校園内從事以個人營利為目的的任何形式的經商活動,且不聽勸阻者,視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三十條 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者;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者;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者,分别給予以下處分:
(一)騷擾、誣陷、威脅他人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造成不良後果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猥亵、玩弄異性或進行其他行為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僞造、販賣各類證件、印章和證明文件(材料)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四)隐藏、毀棄或私拆他人信件、郵件者,除賠償相應損失外,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謊報火警、匪警或醫療急救者,給予記過處分;
(六)以勤工助學為名,個人非法組織招募研究生等活動,不聽勸告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七)盜用學校名義組織各類活動,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第三十二條 對從事或參與有損研究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活動者,視情節分别給予以下處分:
(一)參與賣淫、嫖娼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參與吸毒、販毒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三條 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章 處分違紀研究生的權限、程序與管理
第三十四條 對違紀研究生的處分,應當在調查取證的基礎上形成初步的處分意見,并在聽取違紀研究生的陳述和申辯後,按下列程序形成處分意見和決定:
(一)給予研究生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研究生所在培養單位黨政聯席會議讨論決定,報學校主管部門審批;給予研究生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由研究生所在培養單位黨政聯席會議讨論決定,報學校主管部門審核,經分管校領導審批;
(二)給予研究生開除學籍處分,由研究生所在培養單位提出意見,學校主管部門審查,校長辦公會議決定;
(三)對違紀研究生,培養單位處理不當或者拖延不決的,由學校主管部門提出處分意見,根據處分類别報分管校領導或者校長辦公會議決定;
(四)研究生違紀事件的調查,由研究生所在培養單位或者事件涉及的部門和單位負責;
(五)研究生違紀事件涉及的部門和單位有權提出處分請求,違紀研究生所在培養單位和學校主管部門應當予以答複。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對本條例沒有列舉的其他違紀行為,可參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或本條例相關條款給予相應處分。
第三十六條 研究生在校外開展教學、科研、實習、考察、社會實踐、挂職鍛煉等社會活動期間的違紀行為,參照本條例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七條 對尚未取得學籍的研一新生,違反本條例相關條款時,參照本條例處理;凡有重大違紀違法行為的新生,取消該生入學資格。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研究生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校政發〔2014〕19号),《澳门新葡萄新京研究生違紀處分、處理暫行條列》(校研通〔2017〕30号)自行廢止。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由研究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澳门新葡萄新京學生紀律處分辦法
校政發〔2017〕41号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設優良的校風和學風,創建文明的校園環境,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根據國家教育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本校普通全日制在籍學生。
第三條 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紀律處分或處理。批評教育包括口頭批評、通報批評。違紀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等五種。留校察看處分的察看期限自作出處分決定之日計算,以一年為限。
第四條 給予學生處分、處理的職責及管理權限:
(一)給予學生處分、處理的職責劃分
1.學生違紀證據的收集、處分或處理意見以及有關材料的整理由相關學院或部門具體辦理;
2.處分或處理決定及其原始材料由學生所在學院負責存入檔案,并由學院将處分或處理決定通知學生家長或直接撫養人;
3.違紀學生是共産黨員、共青團員的,由所在學院負責将情況報校黨委組織部、校團委。
(二)給予學生處分、處理的管理權限
1.給予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所在學院黨政聯席會研究決定,同時報學生工作處備案;
2.給予學生記過處分,經所在學院黨政聯席會研究并形成建議決定,提交報告給學生工作處審核批準;
3.給予學生留校察看處分,經所在學院黨政聯席會研究并形成建議決定,提交報告給學生工作處審核,報主管校領導研究批準;
4.給予學生開除學籍處分,所在學院黨政聯席會應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通過研究并形成建議決定,提交報告給學生工作處審核,報校長辦公會議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批準。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二章 分 則
第五條 對有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等行為者,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六條 策劃、組織和煽動鬧事,或通過造謠、傳謠,擾亂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者,視情節分别給予下列處分:
(一)經教育及時改正且未造成嚴重後果者,視情節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二)經教育仍堅持不改或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七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令、法規、條例,受到司法部門處罰者,視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凡構成有期徒刑以上犯罪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凡被判處管制或拘役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被處以行政拘留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被處以警告或罰款處理者,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八條 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為首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第九條 以“同鄉會”等為名義,組織開展非法活動,不聽勸告者,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十條 在校園内進行宗教活動,經教育不改者,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十一條 主動參與或組織非法傳銷,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十二條 對打架鬥毆、尋釁鬧事者,視情節分别給予下列處分:
(一)策劃他人打架者,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二)動手打人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緻人傷害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打架事件已終止,事後又報複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三)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鬥毆事态發展,造成不良後果者,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四)持械傷人,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五)為他人打架提供兇器未造成後果者,視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六)對侮辱、毆打教師者,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七)由打架鬥毆所造成的财物損失及醫療費用,一律由責任者依法承擔。
第十三條 偷竊、詐騙國家、集體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贓款、贓物或賠償損失外,視情節分别給予下列處分:
(一)偷竊、詐騙國家、集體或私人财物者,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二)兩次以上(含兩次)作案或結夥作案的,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四條 賭博、酗酒者,分别給予下列處分:
(一)賭博者:
1.首次參與賭博者,或為他人提供場所、器具等條件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2.組織賭博或兩次以上(含兩次)參與賭博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二)酗酒者:
1.酗酒造成不良影響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2.酗酒滋事造成嚴重後果者,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 故意損壞公共設施及他人财物者,除照價賠償外,視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一)故意損壞課桌椅、黑闆、玻璃及其他教學、生活設施者,視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故意損壞他人财物者,視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三)故意損壞校園廣播、電視、網絡等通訊線路或設備者,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四)違反實驗、實習操作規程,造成财産損失或人身安全損害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 私自在非遊泳場館下水遊泳者,給予記過處分,若發生人身安全事故責任自負。
第十七條 觀看、制作、複制、傳播淫穢及其他非法的音像、視頻或文字作品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 違反學校學生住宿的有關管理規定,擾亂宿舍管理秩序者,視其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一)未經學校允許,擅自在外租房住宿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經教育不改,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并承擔因在校外租房引起不良後果的全部責任;
(二)不向有關部門申報,擅自調換、占用學生寝室,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處分;
(三)在學生宿舍内從事商業活動,經批評教育不改者,除扣存物品外,給予警告處分;
(四)在學生宿舍區違章用電、用火者,除将用具由學校代為保管外,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由此引發火災造成财産損失、人身傷害的,除作相應賠償外,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五)在宿舍内喂養狗、貓等寵物,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六)在宿舍内私藏管制刀具、炸藥等危險物品者,除扣存物品外,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七)擅自留宿外來人員者,造成不良後果者,視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留宿異性或在異性宿舍留宿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八)不按時就寝、影響他人休息,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九)學生在外通宵上網、玩遊戲、打牌等夜不歸宿,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若發生人身安全事故責任自負。
(十)因違反學生宿舍管理規定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損失者,除給予紀律處分外,還必須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一學期内曠課累計達到一定學時數者,分别給予下列處分或處理:
(一)達到19學時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達到29學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達到39學時者給予記過處分;
(四)達到49學時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達到59學時及以上者,視為放棄學籍,作退學處理。
請假到期需續假而不辦理續假手續,超過批假時間以曠課論處。請假逾期或未經請假擅自離校的,按每天6個學時計算累計曠課學時(節假日除外)。
第二十條 擾亂教育教學秩序或生活秩序者,分别給予下列處分:
(一)違反相關管理規定,私自翻越圍牆、欄杆等障礙設施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在公共場所起哄吵鬧、燃放鞭炮、故意摔砸敲打各種物品、設施等擾亂正常秩序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害或惡劣影響者,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三)未經批準,散發宣傳品、印刷品,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亂塗、亂寫、亂畫、亂張貼、亂挂放等故意破壞學校公共衛生,經批評教育不改者,視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四)散發、張貼、傳播具有人身攻擊、造謠惑衆等内容的大、小字報、手機短信或微信、微博等網絡信息,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一條 侵犯學校、他人正當權益或未經批準在校園參與經商者,除要求其停止侵權、停止經商,及依法賠償有關損失外,分别給予下列處分:
(一)未經學校批準,擅自舉辦募捐、接受贊助、收取活動經費或協會會費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弄虛作假騙取獎助學金、困難補助者,除收回所得資金外,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三)私自轉讓、使用學校研究成果或他人技術成果者,故意洩露學校科技成果,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者,視情節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四)私自在校園内從事以個人營利為目的的任何形式的經商活動,經批評教育不改,視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 利用計算機等技術手段違紀者,除賠償其所造成損失外,視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一)故意篡改、删除或破壞他人計算機文件者,根據其造成的損失,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有意侵入學校管理系統,篡改、删除、竊取數據,或販賣他人信息的,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三)利用計算機或其他高技術、技能偷竊金錢财産及有價值的數據資料者,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四)将帶有欺詐性的、政治破壞性的、違反社會公德的信息傳入計算機系統或計算機網絡者,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五)故意制造、傳播和使用計算機病毒者,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者,分别給予以下處分:
(一)騷擾、誣陷、威脅他人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造成不良後果者,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二)猥亵、玩弄異性或進行其他類似行為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三)僞造、販賣各類證件、印章和證明文件(材料)者,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四)隐藏、毀棄或私拆他人信件、郵件者,除賠償相應損失外,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五)謊報火警、匪警或醫療急救者,給予記過處分;
(六)以勤工助學等為名,個人非法組織招募學生等活動,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七)盜用學校名義組織各類活動,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四條 對從事或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活動者,視情節分别給予以下處分:
(一)凡在公共娛樂場所從事有償陪侍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有賣淫、嫖娼或其他類似行為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吸毒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五條 學生考試違紀,按照《澳门新葡萄新京學生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凡受紀律處分者,取消學年内獎學金、助學金及各種榮譽稱号的評定和享受其他困難資助的資格。
第二十七條 違紀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加重一級處分。
(一)同時違反兩項以上(含兩項)紀律者;
(二)因違紀受處分後再次違反紀律者;
(三)學生違紀後對舉報人、證人或工作人員威脅、恐吓、打擊報複者。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者之一者,可從輕、減輕處分:
(一)主動承認錯誤,正确認識錯誤者;
(二)确系他人脅迫或誘騙者;
(三)主動消除或減輕違紀行為所造成後果者;
(四)其他根據違紀情節、後果可從輕、減輕處分者。
第三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對學生的處分,事實要清楚,證據要充分,依據要明确,定性要準确,程序要正當,處分要适當。處分決定作出前,應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相關學院或部門應作好筆錄,拟受處分學生或其代理人應在筆錄上簽字。
第三十條 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由學生所在學院将處分決定于五個工作日内送達給學生本人。學生在接到處分決定時,須在處分決定接收單上簽字,拒絕簽字的,由處分決定送達人員記錄在案,并請第三人作好旁證材料。處分決定無法當面送達的,須以郵寄、電話或短信等方式及時告知并作好記錄,或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三十一條 學生受到處分後,經過一定的思想、行為考察期可提出解除處分申請。警告處分、嚴重警告處分考察期為六個月、記過處分考察期為九個月,留校察看處分考察期以十二個月為限。受留校察看處分以下(含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受處分期間如能深刻認識錯誤,表現良好,在經過相應考察期後,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依據給予學生處分、處理的管理權限,由作出處分決定的單位審核同意後,可以解除處分。有突出表現者,可提前解除處分。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有突出表現者,可提前解除察看期。解除處分材料由學生工作處統一存檔備查。
第三十二條 學校對違紀學生的處分決定及解除處分決定應采取适當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并按規定真實完整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個人檔案。學生所受處分解除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因處分對學生的學籍或學位授予等進行的處理繼續有效。
第三十三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違規、違紀處理或處分的申訴。學生的申訴處理按《澳门新葡萄新京學生申訴處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受到開除處分的學生在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一周内必須離校,由學生本人或代理人到校辦理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的手續。對執意不離校者,将請求公安機關依法協助護送離校。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确需給予處分的,可比照相近條款給予處分或按學校制定的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學生在校外開展教學、實習、考察、社會實踐、挂職鍛煉等社會活動期間的違紀行為,參照本辦法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七條 成人教育全日制學生違紀處分、處理可參照此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執行,原《澳门新葡萄新京學生違紀處分、處理條例》自本辦法生效起廢止,在2017年9月1日前依據原條例給予處分或處理的繼續有效。
澳门新葡萄新京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校政發〔2017〕42号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41号令)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澳门新葡萄新京學生學籍管理規定》、《澳门新葡萄新京學生違紀處分、處理條例》等學校有關管理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申訴主體為我校各類全日制在籍學生。
第三條 符合第二條規定的學生,對學校作出的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處理有異議的,可以提出申訴。
第四條 對學生申訴的處理,應當遵循合法、公正、民主的原則。
第五條 學生認為學校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之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上級規定相抵觸的,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廳投訴。
第二章 申訴處理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學校成立澳门新葡萄新京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處理委員會),專門處理學生的申訴事宜。
第七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由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和學生代表組成。
第八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受理申訴人的申訴;
(二)對學生申訴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
(三)作出複查結論,對需要改變原處分(或處理)決定的,報請學校研究決定。
第九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校紀委。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提交的申訴書進行資格審查,有權決定受理或駁回申訴,并負責處理申訴處理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第十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的工作紀律:
(一)無正當理由不得駁回學生的申訴;
(二)無正當理由及非經正當程序不得延期作出申訴處理決定;
(三)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及辦公室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不得有違反程序、徇私舞弊、洩漏當事人隐私或其他渎職、失職行為;
(四)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及辦公室工作人員與申訴案有利害關系的,應予以回避;
(五)未履行請假手續,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不得缺席案件的複查工作。對連續3次不能參加申訴處理工作的委員,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将報請校領導解除對該委員的聘任,屬于正當回避的除外。申訴人、被申訴人及其他人員都可直接向學校職能部門檢舉揭發申訴處理委員會及其委員、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三章 申訴處理程序
第十一條 申訴處理程序由提出申訴、資格審查、複查、作出複查結論和複查結論的生效等五個環節組成,依次進行。
第十二條 申訴的提出。學生在接到學校處分(或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内,向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訴。因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未能在規定期限内提出申訴的,提出申訴的期限可适當延長,但自接到決定書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申訴書應寫明申訴人的基本情況、申訴事實、理由、要求、申訴人的聯系方式、簽名(或蓋章)及提交申訴書的日期等内容,并附上處分(或處理)決定的複印件等材料。
申訴人委托他人代為提交申訴書或委托他人代為進行申訴的,還應出具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的委托書。委托上應寫明受委托人的基本情況及委托權限。
第十三條 申訴的資格審查。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對申訴人或其委托人提交的申訴書進行資格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訴,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應予以登記受理并立即開展工作:
(一)申訴人認為原處分(或處理)決定适用規定錯誤的;
(二)申訴人認為原處分(或處理)決定程序不符合規定的;
(三)申訴人提出原處分(或處理)決定依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有新的證據證明與事實不符的;
(四)有證據證明作出處分(或處理)決定的部門或個人有徇私枉法行為的。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申訴,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應向申訴人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答複,并登記備案:
(一)超出申訴範圍或超過申訴期限的;
(二)自動撤回申訴後又提起申訴的;
(三)接到申訴處理決定後,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訴的;
(四)已就申訴事項向學校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或提起訴訟并被受理的。
對于口頭申訴或未寫明申訴事實等内容的申訴書,申訴委員會辦公室應要求申訴人(或其委托人)在2個工作日内提交申訴書或重新提交申訴書。
第十四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受理的申訴案,應在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完成複查、作出複查結論并送達申訴人。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内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第十五條 申訴的複查。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召集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對受理的申訴案進行全面的調查核實。
參與複查工作的委員人數必須達到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且其中有教師和學生委員,複查工作方能開展。若遇特殊情況參與複查工作的委員人數達不到三分之二,或委員中無教師或學生代表,經報校領導批準,可以臨時遴選适當人員補任參與複查工作。
補任人員的職責僅限于所參與的申訴案。
複查工作以書面審查和走訪調查為主要形式進行。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有必要,可以召集申訴人(或其委托人)、被申訴人及證人等就有關問題當場進行陳述和申辯。
第十六條 複查結論的作出。申訴處理委員會依據複查事實,經參與複查工作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員贊同,作出維持原處分(或處理)決定或變更原處分(或處理)決定或撤銷原處分(或處理)決定等複查結論,并據此撰寫出複查報告。
第十七條 複查結論的生效。申訴處理委員會将複查結論決定書送達申訴人(或其委托人)。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複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複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複查結論決定書應明确告知申訴人(或其委托人)若對複查決定不服,有權向湖南省教育廳提出申訴,并告知申訴的有效期限。
複查結論決定書制作3份,由申訴人(或其委托人)、被申訴人和申訴處理委員會各執1份。
第十八條 申訴人對申訴處理委員會的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南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九條 在申訴處理期間,原處分(或處理)決定繼續有效。因退學或開除學籍而提出申訴的學生,學校可允許其暫緩辦理離校手續,其修課、成績考核、獎懲等學習事宜,按照在校生辦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學校紀委負責解釋。
澳门新葡萄新京校園秩序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優化育人環境,維護學校教學、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團結的局面,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行為和治安災害事故,建立有利于培養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專門人才的校園秩序,根據原國家教委《高等學校校園管理若幹規定》,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師生和員工是指本學校的教師(包括外籍教師)、學生(包括外國在華留學生)、教育教學輔助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
第二條 學校的師生員工以及其他到學校活動的人員都應當遵守本規定,維護憲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國家利益,維護學校的教學、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增強法制意識和自防、自衛、自治能力。
第三條 學校應當尊重和維護師生員工的人身權利、政治權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依照法律,不得限制、剝奪師生員工的權利。
第二章 校園管理
第四條 進入學校的人員,必須持有本校的學生證、工作證、聽課證或者學校頒發的其他進入學校的證章、證件。未持有前款規定的證章、證件的國内人員進人學校,應當向門衛登記後進入學校。
第五條 國内新聞記者進入學校采訪,必須持有記者證和采訪介紹信,在通知學校有關機構後,方可進入學校采訪。
外國新聞記者和港澳台新聞記者進入學校采訪,必須持有學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外事機關或港澳台辦的介紹信和記者證,并在進校采訪前與學校外事機構聯系,經許可後方可進入學校采訪。
第六條 外國人、港澳台人員進入學校進行公務,業務活動,應當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并告知學校後,或按學術交流計劃經學校主管領導研究同意後,方可進入學校。自行要求進入學校的外國人、港澳台人員,應當在學校外事機構或港澳台辦批準後,方可進入學校。接受師生員工個人邀請者,可進入學校。
第七條 依照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進入學校的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的制度,不得從事與其身份不符的活動,不得危害校園治安。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和本條前款規定的人員,師生員工有權向學校保衛機構報告,學校保衛機構可以要求其說明情況或者責令其離開學校。
第八條 學生親友來校探望,必須經宿舍門衛同意并履行登記手續,方可進入。需要在校留住者,可憑有效證件在學校招待所住宿。
第九條 告示、通知、啟事、廣告等,應當張貼在學校指定或者許可的地點。散發宣傳品、印刷品應當經過學校有關機構同意。對于張貼、散發反對我國憲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損害國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謗他人的公開張貼物、宣傳品和印刷品的當事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條 嚴禁非法結社和非法出版刊物。參加社團,組建社團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
第十一條 在校園設置臨時或者永久建築物以及安裝音響、廣播、電視設置者、安裝者應當報請學校有關機構審批,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設置、安裝。師生員工或者團體、組織使用學校的廣播、電視設施,必須報請學校有關機構批準,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擅自使用學校廣播、電視設施。在校内舉行文化娛樂活動,不得幹擾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學校有關機構可以勸其停止設置、安裝或者停止活動,已經設置、安裝的,學校有關機構可以拆除,或者責令設置者、安裝者拆除。
第十二條 在校内舉行集會、講演等公共活動,組織者必須在七十二小時前向學校有關機構提出申請,申請中應當說明活動的目的、人數、時間和負責人的姓名。學校有關機構應當至遲在舉行時間的四小時前将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通知組織者。逾期未通知的,視為許可。集會演講等公共活動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得有損他人合法權利。
第十三條 在校内組織講座、報告等室内活動,組織者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前向學校有關機構提出申請,申請中應當說明活動的内容、報告人和負責人的姓名。學校有關機構應當至遲在舉行時間的四小時前将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通知組織者。逾期末通知的,視為許可。講座、報告等不得反對我國憲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違反我國的教育方針,不得宣傳封建迷信,不得進行宗教活動,不得幹擾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條 師生員工應當嚴格按照學校的安排進行教學、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動,任何人都不得破壞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據學校的安排進行教學、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動。嚴禁師生員工以任何方式進行賭博、酗酒、打架鬥毆以及其他幹擾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 師生員工組織社會團體,應當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成立校内非社會團體的組織,應當在成立前由其組織者報請學校有關機構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成立和開展活動。校内非社會團體的組織和校内報刊必須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貫徹我國的教育方針和遵守學校的制度,接受學校的管理,不得進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動。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的規定的,學校有關機構可以責令其組織者以及其他當事人立即停止活動。
第十七條 禁止無照人員在校園内經商。設在校園内的商業網點必須在指定地點經營。違反前款規定的,學校有關機構可以責令其停止經商活動或者離開校園。
第十八條 凡帶有屬國家管制的槍支和刀具,應立即上交保衛部門,不得私自藏匿槍支和刀具。
第十九條 嚴禁攜帶爆炸、易燃、腐蝕、劇毒物品進入學生宿舍、教學樓和公共場所。
第二十條 現金、有價證券可存入儲蓄所,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物品,防止盜竊事故發生。
第二十一條 嚴禁破壞校園公共設施,不得損壞校園草坪、花草樹木和各類标志。對違反本規定,經過勸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師生員工,學校可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見義勇為,敢于同壞人壞事作鬥争,制止治安災害事故,為偵破案件提供重要線索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師生員工對學校的處分不服的,可以向有關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内作出處理決定。對違反本規定的,經勸告、制止仍不改正的院外人員,由公安、司法機關根據情節依法處理。
第三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在澳门新葡萄新京内适用,解釋權歸學校保衛處。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澳门新葡萄新京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暫行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我校校園網絡信息系統及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障教學、科研、管理和服務工作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互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和國家教育部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澳门新葡萄新京校園内(包括附屬單位)的計算機信息網絡的所有設備、設施均在本條例管理之内。
第三條 校内各單位和個人的計算機入校園網,必須由單位和個人提出申請,經單位負責人同意,報學校網絡中心審批,并書面報保衛處備案。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審批,不得入網。通過其他渠道上網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書面報保衛處備案。
第二章 網絡設備及信息系統安全管理
第四條 澳门新葡萄新京計算機國際互聯網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障計算機信息網絡設備設施的安全、運行環境的安全,及時消除危及網絡設備及信息系統安全的隐患。
第五條 計算機房必須有專人負責安全工作,要有規章制度;要有防水、防火、防黴、防盜、防黴等措施;各種防護設備要經常檢查,使其處于良好備用狀态。
第六條 要預防計算機病毒傳播,配置殺毒軟件,不使用不明軟盤。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計算機操作和查找、發布信息。學生上機期間,教師必須堅守工作崗位,不允許離崗、脫崗現象發生。要建立嚴格的工作日志制度,按要求詳細記錄每個人和每台機器的使用上機的情況。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校園網絡設備(包括通信電纜等基礎設施),不得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從事危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活動,不得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
第八條 凡使用校園網絡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家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網絡洩露國家政治、軍事、經濟、科技秘密,不得制造、查閱、複制、傳播擾亂社會治安秩序、破壞社會穩定、封建迷信和淫穢色情等信息。對利用其他方式上網的其他用戶,各單位負有管理、教育和監督責任。
第九條 嚴禁校内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教學、科研和管理用機進行賭博或其他違法活動。
第三章 事故與案件處理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對出現的計算機被盜、被破壞和信息系統發生的案(事)件,必須及時上報學校保衛處(派出所)和有關部門,并報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部門。有關工作人員和用戶必須接受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對于違反本條例的單位和個人,學校将依情節輕重,對單位的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紀律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如各單位計算機管理規定與本條例有抵觸之處,以本條例為準。
第十三條 本條例由保衛處和網絡中心負責解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澳门新葡萄新京研究生請假管理規定
校研通〔2019〕37号
為進一步加強研究生日常管理,規範研究生請假行為,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國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第41号令)的精神和《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研究生學籍管理暫行規定》(校研通〔2017〕61号)的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研究生在校學習期間應嚴格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做到不無故請假、缺勤。
第二條 請假規則
(一)請假分為病假、公假和事假三種。
病假:因研究生本人身體健康原因無法按時參加教學活動或集體活動而提出的請假,請病假時須提供有我校醫院或縣級(含縣級)以上醫院的相關證明。
公假:因參加國家、省、市及學校開展的重大活動,并經有關部門(研究生院、科技處、教務處、招就處、團委、各二級學院培養單位等)證實後确實無法參加教學活動或集體活動而提出的請假。
事假:因研究生本人或家庭的重大事件而無法參加教學活動或集體活動而提出的請假。
(二)研究生因以上原因不能參加教學活動或集體活動,必須辦理請假手續,否則按曠課處理(曠課一天按6學時計算)。
(三)研究生因各種原因請假,一般不超過一個月,一個學期累計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以上教學時間。
第三條 批假權限
(一)病假:研究生請病假兩周以内的,需憑學校醫院證明或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證明,經研究生指導教師同意,由所在培養單位主管負責人批準。
(二)事假、公假:研究生請事假、公假兩周以内的,須本人書面提出,經研究生指導教師同意,由所在培養單位主管負責人批準。
(三)研究生請病、事假、公假兩周以上的,須本人書面提出,經研究生指導教師和所在培養單位主管負責人批準後,報研究生院審批備案;
(四)研究生在一學期以内,請病假和事假累計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四條 請假程序
(一)研究生登錄澳门新葡萄新京研究生院官方網站,登陸“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統學生登錄”窗口;
(二)在“研工管理”欄填寫相關信息,提交導師審核;經導師批準後,由所在院系主管負責人簽署意見。
(三)研究生因病請假須提供校醫院診斷證明或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因公請假須提供相關活動的證明文件。
第五條 銷假
(一)請假期滿,研究生必須及時到所在學院履行銷假手續,否則按曠課處理。
(二)逾期不能銷假的研究生,必須提前履行續假手續,續假手續同請假手續。
第六條 附則
(一)對假借名義請假者,一經發現,取消批假,按曠課處理。
(二)本規定适用于澳门新葡萄新京全日制在籍研究生。
(三)本規定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澳门新葡萄新京科研獎勵暫行辦法
校政發〔2016〕52号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激發全校師生積極從事科學研究和科技創新工作,取得高水平科研成果,進一步提升學校科研水平,增強核心競争力,更好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建設,特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科研成果包括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及其應用成果、自然科學研究及其應用成果、各類獲獎成果、立項課題及平台驗收、作品等。
第三條 科研獎勵設著作獎、論文獎、獲獎成果獎、應用成果獎、作品獎、科研項目和平台獎、科研先進集體獎。
第四條 我校師生(含離、退休人員)均可依照本辦法申報有關獎項。
第二章 著作獎
第五條 我校教職工公開出版的學術著作,20萬字以上的,按表1标準進行獎勵;20萬字以下的按表1标準折半獎勵。
表1 學術著作獎勵标準
序号 |
著作類型 |
獎金(元/部) |
1 |
理工類專著(百佳出版社) |
30,000 |
2 |
理工類專著(非百佳出版社) |
15,000 |
3 |
人文社科類專著(百佳出版社) |
20,000 |
4 |
人文社科類專著(非百佳出版社) |
10,000 |
5 |
編著、譯著 |
5,000 |
說明:(1) “百佳出版社”是指由新聞出版總署最新評定的“全國百佳圖書出版單位”。(2)國際知名出版社出版的著作由校學術委員會審定,報校長辦公會批準,予以獎勵。
第三章 論文獎
第六條 我校師生在國内外公開出版發行的學術期刊上發表或被權威文摘雜志收錄的學術論文,學校按表2标準進行獎勵。同一篇論文同時符合幾種獎勵條件時,獎勵就高不就低。
表2 學術論文獎勵标準
序号 |
發表學術論文的期刊名或類型 |
獎金(元/篇) |
1 |
《Nature》、《Science》 |
500,000 |
2 |
SCI收錄期刊論文 |
Ⅰ區期刊 |
30,000 |
Ⅱ區期刊 |
20,000 |
Ⅲ區期刊 |
15,000 |
Ⅳ區期刊、 其他SCI收錄 |
10,000 |
3 |
《中國科學》 |
10,000 |
4 |
《中國社會科學》 |
25,000 |
5 |
CSSCI來源期刊所屬學科排名前10%、SSCI收錄、《新華文摘》詳摘、《中國社會科學文摘》詳摘 |
10,000 |
6 |
期刊論文被EI收錄 |
9,000 |
7 |
CSSCI來源期刊核心版、《人大複印資料》全文轉載、《人民日報》理論版、《光明日報》理論版 |
3,500 |
8 |
CSCD來源期刊核心版、《新華文摘》摘編、《中國社會科學文摘》摘編、《高等學校文科學術文摘》詳摘、CPCI-S收錄、CPCI-SSH收錄 |
2,500 |
9 |
國外期刊公開發表 |
2,000 |
10 |
全國中文核心期刊 |
300 |
說明:(1) SCI期刊分區以中國科學院文獻情報中心當年發布的JCR期刊大類分區為準;未進入分區的新辦國際期刊,以當年各分區的平均影響因子為标準,實施分區獎勵。(2) CSCD以中國科學院文獻情報中心當年編制的中國科學引文數據庫為準。(3) CSSCI論文以南京大學當年編制的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為準。(4)全國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學當年編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為準。(5) EI收錄會議論文不獎勵。(6)在省級刊物發表的論文,給予100元成果登記費。
第七條 發表在國内外電子期刊、專科院校學報、地方公開刊物、各類公開出版的論文集以及各級學術期刊的增刊、專刊、特刊或專輯上的學術論文,不予獎勵。
第八條 被獎勵的學術論文,必須在2000字(理工科16開刊物1個版面)以上,報紙1500字以上,若少于上述标準,則按創作作品獎勵。
第四章 獲獎成果獎
第九條 凡以我校為第一署名單位,且第一完成人為我校教職工獲得的國家級、省部級政府科技獎勵,按表3進行獎勵。我校排名非第一單位的合作獎項(申報評審表中我校為合作單位且在合作單位欄蓋章)獎金按表3規定的獎金數乘以1/N發放給獲獎者(N指我校教師的個人排名順序或我校的單位排名順序,就高不就低)。如同一個成果獎中有我校多人參與,按一個獎項獎勵。
第十條 獲省部級政府部門其它獎勵的成果,由科技處審核,報校學術委員會審定獎勵标準。
第十一條 凡被現任黨中央、國務院國家領導人批示并批轉有關部門落實的研究成果,每項獎勵50,000元;國家課題報告被全國社科規劃辦《成果要報》編發刊登,每篇獎勵20,000元;凡向教育部《專家建議》投稿并被教育部評為年度優秀咨詢報告的稿件(以教育部發文為準),每篇獎勵10,000元;獲得現任省委書記或省長的肯定性批示并批轉有關領導或部門研究實施的成果,每項獎勵10,000元;其他獲得現任省委、省政府領導的批示并在實際工作中發揮指導作用的科研成果,每項獎勵5,000元(要附相關佐證材料)。
第十二條 在國内各級學術會議或學會、協會上獲獎的成果,以及地市級各類獎勵成果,僅給予登記。
表3 成果獲獎獎勵标準
序号 |
獲獎類别 |
獎金(元/項) |
1 |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 |
5,000,000 |
2 |
湖南省科學技術傑出貢獻獎 |
3,000,000 |
3 |
國家級 |
國家科學技術獎 |
特等獎 |
3,000,000 |
4 |
一等獎 |
2,000,000 |
5 |
二等獎 |
1,000,000 |
6 |
教育部 |
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 |
一等獎 |
300,000 |
7 |
二等獎 |
200,000 |
8 |
省級 |
湖南省科學技術獎 |
一等獎 |
100,000 |
9 |
二等獎 |
60,000 |
10 |
三等獎 |
30,000 |
11 |
湖南省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 |
一等獎 |
80,000 |
12 |
二等獎 |
50,000 |
13 |
三等獎 |
20,000 |
說明:(1)國家級和省級科學技術獎包括科技進步獎、技術發明獎和自然科學獎。
第五章 應用成果獎
第十三條 凡屬我校職務發明,即以澳门新葡萄新京為第一專利權人且已授權的專利,獎勵标準為:國家發明專利,獎勵20,000元/項;實用新型專利、軟件著作權,獎勵1,500元/項;外觀設計專利、集成電路布局圖保護,獎勵1,000元/項。
澳门新葡萄新京非第一專利權人的發明專利,按與合作單位簽訂的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的學校占有知識産權的比例發放獎勵;沒有對學校占有知識産權比例做出明确規定的,按學校獎勵标準的80%乘以1/N(N指我校的單位排名順序)發放獎勵。
第六章 作品獎
第十四條 我校教職工公開出版的長篇、中篇小說,以及在主流媒體宣傳我校工作的新聞報道等作品按表4進行獎勵。
表4 創作作品獎勵标準
序号 |
作品形式 |
發表刊物 或出版 |
獎金(元/件) |
1 |
長篇小說(15萬字以上) |
公開出版 |
3,000 |
2 |
中篇小說(5萬字以上) |
公開出版 |
1,500 |
3 |
在主流媒體宣傳學校工作的新聞報道(1000字以上) |
國家級 |
500 |
省級 |
100 |
第十五條 參加文化部和中國美協聯合主辦的全國綜合性大展(五年一度),作品獲金獎獎勵100,000元,銀獎獎勵 60,000元,銅獎獎勵 20,000元,優秀獎獎勵 6,000元,入選作品獎勵 3,000元(同一次展出,有多件作品入選則按一件就高獎勵,下同);
參加由中國文聯和中國音協共同主辦的中國音樂金鐘獎(二年一屆),作品獲金獎獎勵 50,000元,銀獎獎勵 30,000元,銅獎獎勵 10,000元,優秀獎獎勵 3,000元,入選作品獎勵 2,000元;
獨立獲得中宣部“五個一工程”獎的作品獎勵 50,000元;
在文化部和中國美協聯合主辦的全國分畫種展、文化部和中國音協聯合主辦的音樂大賽以及國家有關部(委)參與由中國美協或中國音協主辦的一年一度的全國專項美展、音樂大賽、舞蹈大賽、藝術設計作品和建築設計作品大賽中獲得獎勵的,金獎獎勵 20,000元、銀獎獎勵 10,000元、銅獎獎勵5,000元;
參加由文化部主辦的全國分畫種展、音樂大賽、舞蹈大賽、藝術設計作品和建築設計作品大賽作品獲金獎獎勵 10,000元、銀獎獎勵 5,000元、銅獎獎勵3,000元;參加由省文化廳和省美協或省音協聯合主辦的綜合性畫展、音樂大賽、舞蹈大賽、藝術設計作品和建築設計作品大賽作品獲金獎獎勵 3,000元、銀獎獎勵 1,000元。
說明:(1) 若同一作者在同期刊物上發表多件作品,則按一件獎勵。(2) 國家級常設綜合學術性文藝獎(政府獎)、省級常設綜合學術性文藝獎(政府獎)由校學術委員會審定,報校長辦公會批準,予以獎勵。(3) 美術類、音樂類獎勵均以政府獎為準。
第七章 科研項目、平台和先進集體獎
第十六條 主持省級以上立項的縱向項目,項目結題結論為優秀等級的,按表5進行獎勵。
表5 項目結題獎勵标準
項目級别 |
獎金(元/項) |
國家級重大(點) |
40,000 |
國家級一般 |
20,000 |
省部級重大(點) |
4,000 |
省部級一般項目 |
2,000 |
第十七條 平台驗收優秀的予以獎勵,獎勵标準為:國家級200,000元,省部級50,000元,廳級30,000元。
第十八條 校級科研先進集體獎每兩年評選一次(限專業院、部),每次獎勵2個單位,各獎勵20,000元。
第八章 獎勵程序
第十九條 學校每年對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錄入科研信息管理系統的成果實施獎勵。每年的12月中旬進行成果彙總登記,如有特殊情況的可順延至下一年度。
第二十條 由校屬各單位統一按規定格式,填寫打印《澳门新葡萄新京科研獎勵申報統計表》,負責人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後,将申報表連同電子文檔和成果原件、複印件及有關證明材料在規定時間内交科技處(申報先進集體獎的單位須交科研工作總結和統計材料各1份),由科技處負責驗證各單位的成果原件和複印件及有關證明材料(原件經核實後退還本人),并根據本辦法進行歸類、初審,報主管領導審批後實施獎勵。
第二十一條 教師發表的學術論文由科技處統一造冊;須經學校學術委員會審定的獎勵,報學術委員會審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我校在籍學生以本校名義取得的科研成果,依據本辦法同等獎勵。
第二十三條 科研成果獲獎後,如發現有弄虛作假等不端行為的,将追回獲獎證書和獎金,并依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二十四條 除特别注明外,按本辦法獎勵的成果應以澳门新葡萄新京為第一署名單位且以我校師生為第一完成者或通訊作者的成果。如第一完成者和通訊作者均為我校師生,獎勵由通訊作者分配。澳门新葡萄新京教師聯合培養研究生合作發表的學術論文,且我校為通訊作者單位和第一署名單位的,按本辦法規定論文獎的标準獎勵。如作者為我校教師且正在在職攻讀學位,其成果以澳门新葡萄新京為第一署名單位的,先列入成果統計,待畢業報到後再補發獎金;若作者自動要求調離學校的,其成果将不再獎勵。
第二十五條 除本辦法特别規定外,單位或個人同一成果按最高标準僅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二十六條 若科研成果的認定、獎勵存在争議的,由校學術委員會審定。
第二十七條 科研獎勵結果公布後,公示期為15天。
第二十八條 科研成果納入單位和個人的年度考核範圍。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原《澳门新葡萄新京科研獎勵辦法》(校政發[2014]24号)同時廢止。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科技處負責解釋。
澳门新葡萄新京研究生獎助體系實施暫行辦法
校政發〔2018〕22号
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進一步完善研究生獎助體系,激發研究生學習和科研的積極性,提高研究生的教育質量,根據《關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的意見》(财教〔2013〕19号)、《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财教〔2013〕219号)、《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2013〕220号)和湖南省《關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的通知》(湘财教〔2014〕22号)、湖南省《關于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湘财教〔2014〕29号)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研究生獎學金
1.新生獎學金
新生獎學金主要用于吸引優秀考生報考我校碩士研究生,進一步改善生源結構,切實提高碩士研究生入學質量。從2018年開始,納入國家研究生招生計劃,被錄取至我校就讀的全日制學術型碩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除外),按時報到并辦理完各項入學手續之後,可享受碩士研究生新生獎學金,碩士研究生新生獎學金在入學後一個月内發放。碩士研究生新生獎學金分A、B兩類,A類新生獎學金适用于第一志願報考并錄取至我校的全日制學術型碩士研究生,B類新生獎學金适用高水平高校考生或所報考專業完全相同的考生調劑并錄取至我校的全日制學術型碩士研究生,兩類碩士研究生新生獎學金獎勵條件與标準如下。
A類新生獎學金獎勵條件與标準為:A類新生獎學金以當年國家劃定的A類地區分數線為基準,以10000元為初始标準進行設定,考生初試成績每高于國家劃定的A類地區分數線10分,新生獎學金增加1000元,最高獎勵标準為15000元。
B類新生獎學金獎勵條件與标準為:B類新生獎學金以當年國家劃定的A類地區分數線為基準,以5000元為初始标準進行設定,調劑考生初試成績每高于當年國家劃定的A類地區分數線10分,新生獎學金增加1000元,最高獎勵标準為10000元。
2.學業獎學金
學業獎學金是為了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順利完成學業,獎勵在學業成績、科研工作和社會服務等方面綜合表現優秀的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從2018年秋季學期起,新入學碩士研究生實行學校新制定的學業獎學金制度,老生不實行該政策。所有納入國家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制(全脫産學習)碩士研究生均有資格申請,獲得獎勵的碩士研究生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碩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獎勵标準和比例為:學業獎學金分為三個等級:一等每生每年10000元,獲獎學生比例≤20%;二等每生每年5000元,獲獎學生比例≤30%;三等每生每年3000元,獲獎學生比例≤50%。碩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獎時間為每年9月,畢業碩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在每年6月份評審發放,學業獎學金每年評審一次。
3.國家獎學金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用于獎勵學業成績特别優秀、科學研究成果顯著、社會公益活動表現突出的研究生。所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納入國家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制(全脫産學習)研究生均有資格申請。當年畢業的研究生不再具備申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資格。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标準按國家确定的标準執行,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比例根據當年湖南省下發指标執行,于每年評選結束後一次性發放。
二、研究生助學金
1.國家助學金
根據上級文件精神要求,從2014年秋季學期起,實行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制度,範圍覆蓋納入國家研究生招生計劃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資收入的除外),補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研究生國家助學金标準按國家确定的标準執行。獲得資助的研究生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研究生在學制期限内,由于出國、疾病等原因辦理保留學籍或休學等手續的,暫停發放研究生國家助學金,待其恢複學籍後再行發放。超過規定學制年限的延期畢業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國家助學金。
2.“三助”崗位助學金
(1)助教:承擔學校或碩士研究生培養單位本科的公共課、專業基礎課的輔導、答疑等教學工作,以及指導實驗和實習、輔導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和考試、考查課的閱卷等工作。助教崗位按月工作量計酬,300元/每月。
(2)助研:承擔指導教師分配或指定的、與本專業相關的各種科學研究、開發和專業設計、調研等工作,包括科學實驗、試驗數據的整理分析及報告的撰寫、文獻資料的整理、彙編及翻譯等。助研崗位由導師根據碩士研究生學習及科研工作表現進行考核,并由導師發放津貼,平均标準原則上不低于200元/月。
(3)助管:承擔學校各碩士研究生培養單位或管理部門的輔助管理工作和實驗室管理,擔任本科生及碩士研究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助理等。助管資助标準參照學校相關文件執行,一般助管崗位按月工作量計酬,300元/月。
3.特困生補助
學校設立特别困難研究生補助專項基金,用于研究生個人發生重大疾病、個人财産重大損失、家庭主要成員重大變故和家庭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等臨時困難補助,以及對特别貧困家庭研究生資助。資助标準參照學校相關文件執行。
三、研究生優秀碩士學位論文獎
省級或全國學科專業指導委員會優秀碩士學位論文的評選推薦按照上級文件執行,校級優秀碩士學位論文的評選按照《澳门新葡萄新京研究生優秀碩士論文管理辦法》執行。優秀論文按就高不就低原則給予獎勵。
(一)獲得省級優秀碩士學位論文,給予指導教師和論文作者獎勵20000元(獎金按照2:3比例分别發放給指導老師和學生)。
(二)獲得全國專業學位指導委員會評選的優秀專業碩士學位論文,給予指導教師和論文作者獎勵8000元(獎金按照2:3比例分别發放給指導老師和學生)。
四、科研成果獎勵
以澳门新葡萄新京為第一署名單位、研究生本人為第一署名人獲得的各類成果按學校科研獎勵辦法相關規定進行獎勵。
五、研究生學科、創新創業競賽獎勵
研究生學科、創新創業競賽獎勵實施按照《澳门新葡萄新京研究生學科、創新創業競賽評選暫行辦法》執行,其獎勵标準和項目分類具體見以下附表1和附件1。
附表1 澳门新葡萄新京研究生競賽獎勵标準(單位:萬元)
類别 |
獎項 |
全國 |
湖南省 |
備注 |
一等獎 |
二等獎 |
三等獎 |
一等獎 |
二等獎 |
三等獎 |
Ⅰ |
集體項目 |
3.0 |
2.0 |
1.0 |
1.2 |
0.6 |
0.3 |
必須組隊參加的項目 |
個人項目 |
2.0 |
1.0 |
0.3 |
0.5 |
0.3 |
0.1 |
|
Ⅱ |
集體項目 |
2.0 |
1.0 |
0.3 |
0.8 |
0.5 |
0.1 |
必須組隊參加的項目 |
個人單項 |
1.0 |
0.5 |
0.2 |
0.4 |
0.2 |
0.05 |
|
Ⅲ |
集體項目 |
0.5 |
0.3 |
0.2 |
0.2 |
0.15 |
0.05 |
必須組隊參加的項目 |
個人單項 |
0.3 |
0.2 |
0.1 |
0.2 |
0.1 |
0.05 |
|
注: (1)競賽獎金按照2:3比例發放給指導老師和學生(指導老師40%,獲獎學生60%);(2)同一項目競賽不重複獎勵,如在同一年同時獲得二個及以上級别的獎項,按最高标準獎勵一次,跨年獲高一級别獎項的,補獎金差額; (3)金獎、銀獎、銅獎分别視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設立特等獎項目按照一等獎的1.2 倍計算;(4)組織獎視為二等獎,個人獎視為三等獎;(5)針對文化類競賽,若比賽未設等級,則按照二等獎獎勵标準統一獎勵; (6)針對體育類競賽,如比賽未設等級隻取名次,若取前八名,則第一、二名參照一等獎獎勵标準發放,第三、四名參照二等獎獎勵标準發放,以後名次參照三等獎獎勵标準發放;(7)針對體育類競賽,研究生運動員破省紀錄者每人每項另獎 1000元,破全國紀錄者每人每項另獎 2000 元;(8)以上獎勵标準為最高标準,執行獎勵時不得超過此标準;(9)競賽類别按照“附件”中的規定為準,以論文形式參加的競賽按Ⅲ類同級80%計算。未參加層級選拔的賽事按降檔獎勵。
附件1:Ⅰ、Ⅱ、Ⅲ類競賽分類目錄
一、Ⅰ類競賽
1、“互聯網+”大學生創新創業大賽——“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廳”。
2、“創青春”全國大學生創業大賽——“團中央/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科協/全國學聯”。
3、“挑戰杯”全國大學生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共青團中央、中國科協、教育部和全國學聯”。
4、中國研究生數學建模比賽——“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湖南省教育廳學位辦”。
5、中國研究生電子設計競賽——“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湖南省教育廳學位辦”。
二、Ⅱ類競賽
1、中國研究生智慧城市技術與創意設計大賽——“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
2、中國研究生移動終端應用設計創新大賽——“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
3、中國研究生未來飛行器創新大賽——“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
4、中國研究生公共管理案例大賽——“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湖南省教育廳學位辦”。
5、中國MPAcc學生案例大賽——“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湖南省教育廳學位辦”。
6、中國研究生創“芯”大賽——“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
7、中國研究生石油裝備創新設計大賽——“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
8、中國石油工程設計大賽——“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
9、湖南省研究生翻譯比賽——“湖南省教育廳學位辦”。
10、湖南省高校MBA企業案例大賽——“湖南省教育廳學位辦”。
11、全國大學生藝術展演活動——“教育部辦公廳/湖南省教育廳”。
12、湖南省研究生辯論賽——“湖南省教育廳學位辦”。
三、Ⅲ類競賽
1、全國全日制教育碩士學科教學(包含多個學科)專業教學技能大賽——“全國教育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
2、大學生與研究生物理自制教具與設計實驗展示競賽——“中國教育學會物理教學專業委員會”。
3、全國高校大數據應用創新大賽——“教育部高等學校計算機類專業教學指導委員會”。
六、其他
本辦法中研究生新生獎學金、學業獎學金自2018級研究生開始實行,2016、2017級在讀研究生學業獎學金按原獎助辦法執行。本辦法其他獎助條款自公布日起開始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者,以本辦法為準。原《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研究生獎助辦法》(校政發〔2015〕12号)自行廢止,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澳门新葡萄新京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辦法
校政發〔2015〕11号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展中國特色研究生教育,促進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國家設立了“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根據《關于印發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來源于中央财政專項資金,用于獎勵表現優異的全日制研究生。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标準為每生每年2萬元(根據國家規定動态調整)。
第三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年評審一次,學校獎勵名額由教育部下達。學校根據各二級培養單位的招生人數和培養質量分配參評對象名額。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學習成績優異,科研能力顯著,發展潛力突出。
第三章 參評對象
第五條 參評對象原則上從年級招生人數大于10人(含)的學科、專業中産生,各學院(系、所)從學年考核結果為優秀的研究生中推薦參評對象。對國家、社會、學校做出特殊貢獻或赢得特殊榮譽的研究生也可推薦為參評對象。
第四章 評審組織
第六條 學校成立由主管校領導、研究生工作處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校紀檢監察人員等組成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負責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制定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制定名額分配方案,統籌領導、協調、監督評審工作,裁決學生對評審結果的申訴。研究生工作處負責統一保存學校的國家獎學金評審資料。
第七條 各學院(系、所)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本單位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研究生導師、行政管理人員、學生代表任委員,負責本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初步評審、推薦參評對象等工作。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八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工作,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教育法規,杜絕弄虛作假。
第九條 凡有意願申請國家獎學金的研究生,根據本辦法規定的申請條件,向所在學院(系、所)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
第十條 學院(系、所)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負責組織對申請國家獎學金的學生進行初步評審,評審過程中應充分參考本單位學術組織、研究生導師的推薦意見。評審委員會确定本單位參評對象後,應在本單位内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将參評對象名單提交研究生工作處。
第十一條 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對各學院(系、所)提交的參評對象進行審定,審定結果在全校全範圍内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學校将評審工作情況和評審結果報至省财政廳和教育廳。
第十二條 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學生,可在學院(系、所)公示階段向所在單位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複。如學生對學院(系、所)作出的答複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十三條 評審期間,凡受國家法律或校紀校規處分的學生,取消其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
第六章 發放與監督
第十四條 學校将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并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榮譽證書,同時将研究生獲得國家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五條 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資金專款專用,不準截留、挪用和擠占,并接受财政、審計、紀檢監察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澳门新葡萄新京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
管理暫行辦法
校政發〔2018〕21号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激勵研究生勤奮學習、潛心科研、勇于創新、積極進取,根據《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财教〔2013〕219号)、湖南省《關于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湘财教〔2014〕29号)等文件精神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為了更好地支持全日制碩士研究生(以下簡稱研究生)順利完成學業,設置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學業獎學金獎勵在學業成績、科研工作和社會服務等方面綜合表現優秀的研究生。
第三條 本辦法适用于所有納入國家研究生招生計劃且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研究生(全脫産學習)。
第二章 獎勵标準、比例和評獎時間
第四條 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分為三個等級:一等獎每生每年10000元,獲獎學生比例≤20%;二等獎每生每年5000元,獲獎學生比例≤30%;三等獎每生每年3000元,獲獎學生比例≤50%。碩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獎時間為每年9月,畢業碩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在每年6月份評審發放,學業獎學金每年評審一次。
第三章 學業獎學金申請條件
第五條 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品學兼優;
4.積極參與科學研究和社會實踐。
第六條 研究生參評學年内出現以下情況之一者,取消當年參評資格:
1.未按規定時間注冊且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
2.無故欠繳學費且未辦理緩交手續;
3.已經獲得學位但還未辦理離校手續;
4.超出學校規定學制年限;
5.處于休學、保留學籍期間;
6.一學年内無故離校10天以上(含 10天)或一學期累計曠課達到 30 學時或一學期累計請假在一個月以上;
7.本學年度有一門及以上課程考試不及格;
8.違反考試(考查)紀律;
9.有抄襲剽竊、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經查證屬實;
10.國家助學貸款有違約記錄;
11.因違反國家法律或校紀校規受記過及以上處分;
12.在提交的申請資料中,提供不實信息或者隐瞞不利信息,存在弄虛作假、隐瞞欺騙等行為。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 學校成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負責制定、完善學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辦法和評分細則;制定名額分配方案;統籌、領導、協調、監督全校評審工作;受理學生對評審結果的申訴。
第八條 二級研究生培養單位成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小組,根據自身情況,負責科學合理地制定不低于學校學業獎學金評分細則的本單位研究生學業獎學金量化考評指标體系和評審細則,對學業獎學金申請人上一學年的學業成績、科研工作和社會服務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完成申請組織、初步評審、公示、彙總上報工作。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九條 符合條件的研究生自願申請學業獎學金,如實填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個人情況登記表》,向所在二級培養單位學業獎學金評審小組提出申請,同時須提交相關支撐材料。
第十條 各二級研究生培養單位根據研究生院有關文件制定量化評審細則。評審細則須明确規定各考察因素(如科研成果、學業成績、社會服務、競賽獲獎等情況)的評審标準。對學術型研究生,評審标準應偏重考察其科研創新能力和體現創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對專業學位研究生,評審标準應偏重考察其專業實踐能力和适應專業崗位的綜合素質。評審細則須在二級研究生培養單位評審評審小組中通過,報研究生院備案,向本培養單位師生公示3個工作日(節假日除外)無異議後實施。
第十一條 各二級研究生培養單位應根據評審細則組織初評,初評結果在本培養單位内進行不少于3個工作日(節假日除外)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培養單位填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彙總表》,提交學校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進行審定,審定結果在全校範圍内進行不少于3個工作日(節假日除外)的公示。
第十二條 對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學生,可在公示階段向所在二級研究生培養單位學業獎學金評審小組提出申訴,二級研究生培養單位學業獎學金評審小組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複。若學生對二級研究生培養單位學業獎學金評審小組作出的答複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學校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六章 獎學金的發放和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嚴格執行學業獎學金資金專款專用的規定,每年9月(畢業研究生在6月)将獎學金發放給獲獎學生,自覺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四條 發現申請人有弄虛作假等違反誠信的行為,經認定後,如在獎學金評審過程中發現,則取消該生當年學業獎學金評審資格;如在整個評審工作結束後發現,則收回該生已獲得的獎學金;情節嚴重的,取消該生碩士在讀階段所有獎學金申請資格,并根據《澳门新葡萄新京研究生學術道德規範暫行規定》和《澳门新葡萄新京研究生違紀處分、處理暫行條例》進行處理;已經畢業的,則追回該生已獲得的獎學金,并書面告知工作單位。
第十五條 研究生在學制期限内,由于個人原因辦理保留學籍或休學等學籍異動手續的,停止發放;待恢複學籍并按要求交納學費後再發放。
第十六條 提前畢業的研究生,按學校規定足額繳納了該學年學費的,在辦理完畢業離校手續後可按已評定的學業獎學金等級核發該學年獎學金。
第十七條 超過基本學習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參評和發放學業獎學金。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文公布之日起執行,原《澳门新葡萄新京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校政發(〔2014〕16号)自行廢止。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研究生“三助”獎學金
管 理 暫 行 規 定
校政發〔2013〕21号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所謂“三助”,即教學助理、科研助理、管理助理,分别簡稱助教、助研、助管。學校對參加“三助”工作的碩士研究生發給“三助”獎學金。
第二條 碩士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是學校碩士研究生培養工作的重要方面,各單位要予以高度重視,将其列入主要工作内容,予以大力支持。相關學院(部)要指定一名領導負責此項工作,對受聘兼任“三助”工作的碩士研究生,按照崗位職責的标準,嚴格要求,加強指導和考核。
第三條 “三助”獎學金以崗位津貼的形式發放。
第二章 基本條件和原則
第四條 參加“三助”工作的碩士研究生,必須政治思想優良,責任心強,學有餘力,經導師同意,且不能因參加“三助”工作而延長學習年限。
第五條 為保證碩士研究生培養計劃的完成,考慮到碩士研究生的實際承受能力,“三助”工作崗位一般在二、三年級碩士研究生中聘任,聘期一般不超過兩個學年。
第六條 工資由原單位發放的定向、委托培養的碩士研究生及單獨入學考試的碩士研究生不能申請由學校提供崗位津貼的“三助”崗位。每位碩士研究生一般不能同時應聘兩個“三助”工作崗位。
第七條 在讀期間受到行政處分或法律處罰的碩士研究生,自處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從事“三助”工作。聘任期間受到行政處分或法律處罰的碩士研究生取消“三助”資格。
第八條 “三助”工作崗位的設置優先支持基礎學科,在人員聘任上優先考慮經濟困難的碩士研究生。
第九條 碩士研究生“三助”工作崗位的設置應遵循按需設崗、公開招聘、擇優聘用、定期考核原則。津貼發放要足額、及時,不得弄虛作假,不得克扣碩士研究生的“三助”經費。
第三章 崗位職責
第十條 助教:承擔學校或碩士研究生培養單位本科的公共課、專業基礎課的授課、輔導、答疑等教學工作,以及指導實驗和實習、輔導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和考試、考查課的閱卷等工作。
第十一條 助研:承擔指導教師分配或指定的、與本專業相關的各種科學研究、開發和專業設計、調研等工作,包括科學實驗、試驗數據的整理分析及報告的撰寫、文獻資料的整理、彙編及翻譯等。
第十二條 助管:承擔學校各碩士研究生培養單位或管理部門的輔助管理工作和實驗室管理,擔任本科生及碩士研究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助理等。
第四章 崗位設置
第十三條 研究生工作處根據每年的“三助”經費總量安排“三助”崗位數,拟定“三助”工作整體方案。
第十四條 碩士研究生的助研崗位由導師根據課題研究需要自行設置,報研究生工作處備案。
第十五條 碩士研究生助教、助管崗位以學院(部)或機關處(室)為單位申請,由學校碩士研究生“三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所設崗位應與教師、管理人員崗位緊密聯系起來。崗位設置必須明确崗位工作目标、崗位職責、聘用時限以及考核辦法。其設置程序如下:
1、每年6月和12月,申請設崗單位填寫《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研究生“三助“崗位設置申請表》。
2、學校碩士研究生“三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并反饋意見。
3、學校每年7月和1月公布“三助”工作崗位。
第五章 聘用辦法
第十六條 每年1月和7月,各用人單位在收到學校批準的設崗方案後,應按有關規定公開招聘上崗人選,應聘者根據學校公布的“三助”工作崗位,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經導師同意、學校初審後,供用人單位選擇。人選确定後,由碩士研究生、用人單位填寫《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研究生“三助”工作崗位聘用表》,報學校審批、備案并公布。
第六章 “三助”管理
第十七條 學校成立碩士研究生“三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研究生工作處、人事處、教務處、科技處、學工部及計财處等單位負責人組成,由一名校領導擔任組長。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研究生工作處,具體負責“三助”工作崗位的審批、協調和“三助”經費的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必須對受聘者加強管理和指導、嚴格考核,經常了解應聘人員的工作情況。聘期結束後,應認真填寫《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研究生“三助”工作考核表》。對不能很好地履行崗位職責、不勝任工作和出現教學、管理事故者應及時解聘。被解聘者不能享受崗位津貼,不得再應聘其他“三助”工作崗位。
第十九條 上崗碩士研究生要服從用人單位的工作安排,虛心請教、學習,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切實履行工作職責,認真完成各項任務。要每月填寫《碩士研究生“三助”工作月報表》,如實記錄每月完成的工作,并由指導教師簽字認可,作為考核依據和研究生實踐經曆存入其學籍檔案。
第二十條 學校組織專項工作組負責抽查碩士研究生在“三助”工作崗位的工作情況。
第七章 崗位津貼
第二十一條 發放标準:
1、助教崗位按教學工作量計酬,50元/每标準學時。
2、助研崗位由導師根據碩士研究生學習及科研工作表現發放津貼,平均标準原則上不低于200元/月。
3、助管崗位按月工作量計酬,300元/每月。
4、凡在抽查中發現達不到“三助”工作崗位要求的,應适當減少付酬标準。
第二十二條 發放辦法:
1、助研津貼由碩士研究生導師自行發放,報學院(部)和研究生工作處備案。
2、助教由教務處或研究生工作處考核,擔任兼職輔導員或輔導員助理工作的助管由學工部統一考核,其他助管由用人單位考核。凡考核合格的,其酬金由研究生工作處登記造冊後,從學校碩士研究生“三助”獎學金中支出。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工作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澳门新葡萄新京研究生獎學金評分細則(暫行)
為了規範研究生獎學金的評定,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增強研究生學術科研創新能力,根據《澳门新葡萄新京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辦法》(校政發[2015]11号)和《澳门新葡萄新京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校政發[2015]1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細則。
一、評定内容
研究生評定得分為Q。主要包括Q1德育綜合評價、Q2課程成績、Q3科研能力和Q4其他加分項。
Q1:德育綜合評價
分班級小組、導師以及評審小組三級對研究生在本學年内的學習、态度以及平時表現的評價,各級權重由各培養單位确定,總分100分。
Q2:課程成績
研究生在本學年内所修學位課程的平均成績。
Q3:科研與創新能力
研究生在本學年内的學術論文、科研項目、學術著作、科研成果獲獎、專利成果、競賽獲獎、專業實踐。
1) 學術論文
1.自然科學學術論文計分标準:
①《Nature》、《Science》(中、英文版)200分/篇。
②SCI和EI收錄期刊論文(期刊分區以中國科學院JCR分區表為準):一區:50分/篇;二區:40分/篇;三區:30分/篇,SCI四區:20分/篇,其他SCI、EI收錄15分/篇。
③CSCD核心版來源期刊8分/篇。
④CSCD擴展版來源期刊、CPCI-S收錄、CPCI-SSH收錄6分/篇。
⑤國外期刊公開發表5分/篇。
⑥全國中文核心期刊2分/篇。
2.人文社會科學學術論文計分标準:
①《中國社會科學》100分/篇。
②SSCI收錄期刊論文(期刊分區以JCR分區表為準):一區:50分/篇;二區:40分/篇;三區:30分/篇,SCI四區:20分/篇。
③CSSCI來源期刊所屬學科排名前10%、《新華文摘》詳摘、《中國社會科學文摘》詳摘、《人民日報》理論版、《光明日報》理論版30分/篇。
④CSSCI核心版來源期刊、《人大複印資料》全文轉載、《新華文摘》摘編、《中國社會科學文摘》摘編、《高等學校文科學術文摘》詳摘20分/篇。
⑤CSSCI擴展版來源期刊、國外期刊公開發表10分/篇。
⑥全國中文核心期刊6分/篇。
⑦省級以上一般期刊(含本科院校學報)2分/篇。
注:所有論文不重複加分(即同一篇文章發表、收錄或轉載不累計加分,就高不就低);所有學術論文(含發表或有錄用通知)的第一作者(含共同第一作者)為研究生按原分值100%加分,第一作者為導師第二作者為學生按原分值100%加分。有共同第一作者的論文,就按該論文分值除以共同第一作者人數加分。
2)科研項目
研究生個人作為項目負責人承擔研究課題,國家級項目加100分/項,省部級重點項目加40分/項,省部級一般項目加20分/項,市廳(校)級加10分/項;如研究生作為項目參與人員,則個人分值權重的計算方法為:排名第1、第2、第3名及以後的成員加分權重分别為20%、10%和5%。
3)學術著作
研究生在學期間以澳门新葡萄新京研究生身份出版學術著作加30分,參與本專業公開出版的學術著作(專著、編著、譯著和個人論文集)并且獨立撰寫字數30%以上,加10分。
4)科研成果獲獎
國家級獎一等獎200分;二等獎150分;三等獎100分。
省部級獎一等獎100分;二等獎70分;三等獎40分。
市廳級獎一等獎40分;二等獎24分;三等獎12分。
注:獲團體獎者的個人分值權重的計算方法為:排名第1、第2、第3名的加分權重分别為100%、50%和25%,第4名及以後的成員加分權重為10%。同一成果獲得不同級别的獎勵,不重複加分,隻記最高分值。
5)專利成果
研究生獲得國家發明專利40分/項;獲得外觀設計、實用新型專利權、軟件著作權5分/項。合作專利者,個人分值權重的計算方法為:排名第1、第2的加分權重分别為100%、50%,第3名及以後的成員加分權重為10%。
6)學科專業競賽獲獎
國家級獎一等獎40分;二等獎20分;三等獎10分。
省部級獎一等獎20分;二等獎10分;三等獎5分。
市廳(校)級獎一等獎10分;二等獎5分;三等獎2分。
注:同一成果獲得不同級别的獎勵,不重複加分,隻記最高分值。同等貢獻組隊參加競賽的,按原分值計算;涉及貢獻排名的,計算方法為:排名第1、第2的加分權重分别為100%、25%,第3名及以後的成員加分權重為10%。
7)專業實踐與社會實踐
專業學位研究生的專業實踐經考核小組評定等級後,按專業實踐成績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級分别加2分、1分、0.5分、0分。
參加社會實踐獲得國家級、省級、校級榮譽分别加20分、10分、5分。同一活動不重複加分,隻記最高分值。
Q4:其他加分和扣分項
加分項目包括個人榮譽、社會活動等方面的情況,扣分項包括無故不參加研究生院組織的活動情況。
1)個人榮譽
國家級綜合榮譽獲得者20分;優秀省級優秀學生幹部、優秀共産黨員、省級優秀畢業生等榮譽獲得者15分;市級優秀學生幹部、優秀青年志願者、優秀研究生、優秀共産黨員、優秀共青團員等榮譽獲得者10分,校級優秀學生幹部、優秀青年志願者、優秀研究生、優秀共産黨員、優秀共青團員等榮譽獲得者5分。參加湖南省組織的研究生比賽(如辯論賽、籃球賽等)一等獎10分,二等獎5分,其他等級榮譽2分。
注:同一成果所獲得的個人名譽獲得的獎勵,不重複加分,隻記最高分值。
2)學術活動
參加國家級、省級學術會議,并在會議上作口頭報告分别加20分、10分。參加省級暑期學校獲優秀學員等榮譽者10分,參加省級學術論壇獲一等獎10分,二等獎5分,三等獎2分;參加校級學術論壇或教學技能大賽獲最佳風采獎10分,獲得優秀風采獎5分,獲一等獎3分,二等獎2分,三等獎1分;校級其他比賽獲一等獎等2分,其他等級1分。
注:同一獎項不重複加分,隻記最高分值。學術會議類型由研究生所在學院界定。
3)其他
研究生擔任校、院級幹部,在幹部考核中評定為稱職及以上才能享受加分獎勵。
校研究生會主席5分,副主席(含辦公室主任)4分,部長3分,副部長及其他幹部1分;
學生黨、團支部書記2分,其他支委1分;
院研究生會主席3分,副主席2分,部長1分,副部長及其他幹部0.5分;
各班班長1分,其他班委幹部0.5分;
參加上級有關部門以及學校研究生院組織的各類活動0.5分/次,總分不超過2分。
注:擔任多個幹部職務隻計算最高分,不重複累加。
4)扣分項
無故不參加研究生院組織的集體活動(如講座、報告等活動),缺勤一次扣2分,以研究生院的登記記錄為準。
二、計算方法
Q=0.15Q1+0.85Q2+Q3+Q4
備注:1.Q3中單項分值超過100分(含100分)原則上直接入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和研究生一等學業獎學金。
2.獎項中設置了特等獎的加分值按對應一等獎加分值的1.5倍計算。
3.計分結果僅作為研究生獎學金評審的參考依據之一。
澳门新葡萄新京研究生證管理辦法
校研通〔2019〕38号
研究生證是研究生在學期間的身份證明,為加強研究生證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新生入學經複查合格并取得學籍後,由研究生院統一發放研究生證。
第二條 研究生本人應在每學期開學初返校後,在規定的時間内到所在培養單位報到,研究生證注冊驗訖後方為有效。
第三條 研究生證隻限本人使用,學生應當珍惜、愛護和注意保管,避免損壞、污染和丢失。
第四條 研究生證各項内容應準确、真實填寫。“火車票優惠”欄内的乘車區間到達站,應填寫父、母(撫養人)或配偶所住地最近的火車站。因父、母(撫養人)或配偶工作調動等原因變更住址需更改研究生證上乘車區間到達站的,研究生可持父、母(撫養人)或配偶工作單位或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證明,經學院簽署意見後,到研究生院更改。
第五條 研究生證遺失或損毀的研究生,可以申請補辦。補辦研究生證時,須本人從研究生院網站下載《澳门新葡萄新京研究生證補辦申請表》,申請表填寫完整後交學院(所、中心)輔導員簽字蓋章,最後将申請表交研究生院辦理證件。
第六條 乘車優惠卡損壞、消磁,憑舊卡直接繳費換發新卡,無需填寫申請表。
第七條 研究生因畢業、退學、轉學、出國留學需離校時,應将研究生證交回研究生院注銷,方可辦理離校手續。
第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澳门新葡萄新京關于學生醫療保險的相關政策
一、《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湘政發[2016]29号)第三章第九條,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城鄉居民原則上在戶籍所在地參加城鄉居民醫保,但在校大中專學生以學校為單位在學校所在地整體參加城鄉居民醫保。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期原則上為上一個年度的9月1日至12月31日,學生醫療保險費在學雜費中統一收取後上交醫保中心。
二、校醫院為醫保門診統籌唯一定點醫療機構,報銷比例為50%。
三、參保人員意外傷害中被動物咬傷所發生的門診費用,最高可報400元,參保學生憑發票、病曆本、疾病診斷證明書(加蓋就診醫院公章)、狂犬病暴露預防處置記錄及知情同意書和患者本人銀行賬号到嶽陽樓區醫保中心辦理報銷。
四、在外地住院的學生必須要報備。報備電話0730-8212157/ 8957303,否則報銷比例降低15%,回校後帶發票、費用總清單、疾病診斷書、出院記錄到嶽陽樓區醫保中心辦理。在本市住院的持身份證到嶽陽樓區醫保中心辦理臨時醫保卡,交所住醫院即可報銷。
五、無第三方責任的意外傷害需按實填寫意外傷害調查表,經學校及就診醫院醫保科加蓋公章,認定為無責任方後納入基本醫療報銷,報銷比例與普通住院一緻。
六、在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和的政策範圍内住院醫療費,起付标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部分,由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按比例支付:
(1)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每次住院的起付标準為200元,合規費用報銷比例為70%。
(2)一級醫院參照縣區醫療機構執行,每次住院的起付線為500元,合規費用報銷比例為70%。
(3)二級和三級醫院參照市級醫療機構執行,每次住院的起付标準為1000元,合規費用報銷比例為60%。
七、畢業生醫保政策可享受到畢業當年12月31日。
備注:
1、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報備電話:
0730-8212157
2、因各種原因不能異地直接結算的,持出院後所有資料及銀行賬号到醫保中心前台報賬。
3、在已經開通異地聯網結算的醫院就醫不直接結算,自己要求拿回醫保中心報賬的降低15%報銷比例。
校醫院醫保辦聯絡人:姚建軍
電話:13973001481
嶽陽樓區醫保中心地址:千畝湖水泥廠立新駕校院内
澳门新葡萄新京學生重大疾病及意外傷害救助基金管 理 辦 法
校政發〔2017〕50号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澳门新葡萄新京學生重大疾病及意外傷害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
設立的宗旨是:堅持以學生為本,發揚人道主義精神,資助患重大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的學生得到及時救治。
第二條 救助基金原則:“愛心育人、及時救助、民主管理、專款專用”。
第二章 資助對象及申請條件
第三條 救助基金主要資助我校全日制在校學生中患有重大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需高額醫療費用且學生家庭無力完全承擔者。重特大疾病主要包括惡性腫瘤、終末期腎病、重要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四肢癱瘓、腦中風、嚴重傳染性疾病等(不包括先天性疾病);意外傷害是指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對學生重大傷害直至死亡(無第三方責任或責任有限)等。
第四條 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者,方能提出申請:
1.申請救助者為學生本人,且在籍在校;
2.發生本管理辦法第三條所述的一種(或一種以上)重大疾病或意外傷害;
3.醫療救治費用數額較大,且家庭經濟困難,無力支付醫療費用中應自付部分1/3及以下;
4.在校期間遵紀守法,學習認真,品行端正。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學校成立學生重大疾病及意外傷害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由分管學生工作校領導、學生處、後勤處(醫療服務中心)、計财處、校友會等部門負責人和學生代表組成。基金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由學工部負責人任辦公室主任,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第四章 申請及審批
第六條 申請程序
1.申請者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内容包括:學生基本情況、家庭經濟狀況、所患疾病或受傷害情況、已發生的醫療費數額及預計醫療費總額、預計應自付醫療費用額度、申請資助的金額及治療醫院等内容;
2.如實填寫《澳门新葡萄新京學生重大疾病及意外傷害救助基金申請表》(一式兩份),由所在學院學生工作負責人進行審核,簽署意見;
3.由學院向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提交申請表及證明材 料,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對申請人的情況進行核實後提交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批;
4.基金管理委員會在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後10個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準的答複。
第七條 救助申請每人每年隻受理一次。
第五章 經費來源及管理
第八條 救助基金主要來源:
1.由學校提供專項啟動資金;
2.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個人的捐贈或資助;
3.由基金管理委員會發起的專用募捐所得;
4.基金管理委員會為受資助者進行專項募捐,在支付該受資助者全部醫療費後的剩餘部分。
第九條 根據申請人醫療費用應自付部分的總額及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一般給予1000-20000元的資助。學生因故因病死亡,且未向救助基金申請醫療救治費用的,可視家庭經濟情況給予一定數額的撫慰金。
第十條 資助款項直接劃轉受助學生提供的銀行賬号,原則上不以現金形式支付。特殊情況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或學院老師看望學生交予學生本人,學生因故因病死亡撫慰金直接給予學生家長。
第十一條 在救助基金使用過程中,受助者如違反本辦法或弄虛作假,基金管理委員會有權停止撥付或追回救助金,還将依據學校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有關工作人員如有違規行為,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南湖學院參照此條列實施。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澳门新葡萄新京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四、培養工作
澳门新葡萄新京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
校研通〔2017〕61号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家教育方針,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加強和完善研究生的學籍管理,促進研究生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保證研究生培養質量,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号)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于我校各類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 凡我校錄取的新生憑《澳门新葡萄新京研究生錄取通知書》和研究生入學須知中規定的相關材料,按規定的日期到校辦理入學報到手續。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完成入學報到手續的新生應以書面形式向研究生工作處請假,并附相關證明。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周(含兩周)。獲得批準的新生應在請假期限結束前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凡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我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因身體狀況不能達到我校入學體檢要求或其他特殊原因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後,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六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将在3個月内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複查。複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緻;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别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複查中發現研究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為複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将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複查中發現研究生身心狀況不适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第五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第七條 确因家庭經濟困難或其它特殊原因無法按時繳費的新生,可以到學校相關部門辦理貸款申請或者其他形式的資助申請,無故不繳費的新生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八條 每學期開學時,研究生須按時到校并到所在單位辦理學期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必須申請暫緩注冊,批準後方為有效。未繳納學費或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注冊。
第三章 學習年限
第九條 研究生學習年限根據學生類别及專業培養方案确定。
第十條 研究生在培養方案規定的基本學習年限内尚未答辯,可申請延期答辯,延長期限至多一年。由研究生本人申請,指導教師簽署意見并注明延長期限(累計不超過一年),所在單位主管負責人同意後,報研究生工作處審批備案。累計延期時間超過一年仍不能完成答辯的,不再繼續辦理延期手續,并按本規定有關條目予以退學、肄業或結業的處理。超過基本學習年限,經同意延長學習年限的研究生在延長學習年限期間費用自理。
第十一條 研究生凡提前完成個人培養計劃中的所有課程和環節,符合申請學位論文答辯條件,經本人申請并報研究生工作處審批,通過學位論文答辯後,準予提前畢業,提前畢業碩士研究生在校學習時間最短不得少于2年。
第四章 考核與紀律
第十二條 研究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學籍檔案。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不合格的課程需補考,補考不合格者需重修。
第十三條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教育部第41号令第四條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第十四條 對研究生請病、事假的要求:
(一)研究生請病假兩周以内的,需憑學校醫院證明或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證明,經研究生指導教師同意,由所在培養單位主管負責人批準;
(二)研究生請事假兩周以内的,須本人書面提出,經研究生指導教師同意,由所在培養單位主管負責人批準;
(三)研究生請病、事假兩周以上的,須本人書面提出,經研究生指導教師和所在培養單位主管負責人批準後,報研究生工作處審批備案;
(四)研究生請病、事假必須履行請假手續,經批準後方為有效,否則以曠課論處(曠課一天按6學時計算);
(五)研究生一學期累計病、事假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個月;
(六)經批準的研究生病、事假,假期結束前應當及時辦理銷假手續。未辦理銷假手續者,超假時間作未請假處理。
第五章 轉導師、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五條 研究生在校期間其指導教師因故不能繼續擔負指導研究生責任的,研究生或導師都可以提出在同專業更換導師的申請。轉導師申請經轉出導師、接收導師及所在單位主管負責人同意後報研究生工作處審批,審批通過後予以更改。
第十六條 研究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以申請轉專業;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确約定的,不得轉專業。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需要适當調整專業的,允許在讀研究生轉到其他相關專業就讀。轉專業申請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經轉出單位指導教師、轉入單位指導教師及雙方所在培養單位主管負責人同意後,報研究生工作處審核,經校主管領導審批同意後,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并修改相關學籍信息。研究生轉專業後,必須按新專業的培養方案重新制訂個人培養計劃,并完成所有新專業下的相關培養要求。
第十七條 研究生一般應當在本校完成學業。在讀期間如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我校學習;或因指導教師由我校轉出且我校無法繼續培養,需要轉學至其它院校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轉學申請,經指導教師及所在單位同意後,報研究生工作處審核,經校主管領導審批同意且拟轉入學校無異議後,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審核通過後更改相關學籍信息。
第十八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 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 拟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制标準高于其所在學校、專業的;
(三) 由低學曆層次轉為高學曆層次的;
(四) 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第十九條 研究生轉學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所在學校和我校拟轉入專業導師同意,由我校研究生工作處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我校培養要求且我校有培養能力的,經我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通過并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後方可轉入我校有關專業學習。
第六章 休學與複學
第二十條 研究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内完成學業。
研究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經學校批準,可以休學。
第二十一條 休學研究生應當辦理手續離校。研究生休學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因病休學學生的醫療費用按國家及學校相關規定辦理。休學一般以一學期為限,期滿後仍不能複學的可繼續申請休學,但累計休學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可憑入伍通知辦理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休學期滿前應當在休學期滿前2周内提出複學申請,經學校複查合格,方可複學。
第七章 退學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應予退學:
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内未完成學業的;
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内未提出複學申請或者申請複學經複查不合格的;
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研究生主動申請退學或自動退學的處理,由研究生工作處報主管校領導審批。其他情形退學的處理由研究生工作處報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對退學的研究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達本人,因特殊情況無法送達本人的,在學校網站公告30日期滿後即視為送達。
退學的研究生,一律不準複學。
第二十五條 退學的研究生應當在學校送達退學決定書後10個工作日内辦理完退學手續離校。
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曆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省級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2個月内沒有聘用單位的,應當辦理退學手續離校。
退學研究生的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八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二十六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内,按照學校和所在學科、專業的要求,完成全部課程和環節,成績合格,完成學位論文并通過答辯,達到學校畢業要求,準予畢業,并在學生離校前頒發畢業證書。符合《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規定的學位授予條件者,授予碩士學位,并頒發碩士學位證書。研究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内容,獲得畢業所要求的學分,可以申請提前畢業。提前畢業申請經指導教師和學位點同意,研究生工作處審批後準予提前畢業。
第二十七條 研究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内容,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可以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第二十八條 對退學研究生,學校發給肄業證書或者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九章 學業證書管理
第二十九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确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研究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研究生工作處進行審查,符合規定者方可進行變更。
第三十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曆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完善學籍學曆信息管理辦法,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曆電子注冊。
第三十一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将取消其學籍,不發給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學校将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曆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将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将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三十二條 學曆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研究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文公布之日起執行。
澳门新葡萄新京學術型碩士研究生培養工作規定
校政發〔2015〕9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及《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财政部關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見》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培養目标
堅持德、智、體全面發展,要求: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紀守法,愛國敬業,誠信友善,有社會責任感,遵守學術道德規範,具有合作精神和創新精神。
2、掌握本學科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具有從事專門技術工作和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
3、掌握一門外國語,能熟練地閱讀本專業外文資料。
4、具有健康的體格。
二、研究方向
結合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根據學科發展趨勢确定若幹研究方向,并對該方向的研究對象或内容作出扼要說明。在确定研究方向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确屬本一級學科範圍,具有一定的優勢、特點。
2、寬窄适度,相對穩定。
3、把握發展趨勢,立足于較高起點和學科前沿。
4、交叉學科或邊緣學科的研究方向,可根據其學科基礎納入相應學科。
三、學習年限
基本學習年限為3年,其中課程學習時間為1-1.5年,科學研究、撰寫學位論文和論文答辯的時間不少于1.5年。學習年限确需超過3年的,至多可延長1年,但須按《澳门新葡萄新京研究生學籍管理暫行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四、培養方式
導師是碩士生培養的第一責任人,負有對碩士生進行學科前沿引導、科研方法指導和學術規範教導的直接責任,并對碩士生德、智、體全面負責。導師既要使碩士生深入掌握基礎理論和專門知識,又要使碩士生掌握科學研究的基本方法和技能,并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和相應專業工作的能力。鼓勵發揮教研室集體培養的作用,可采取由導師負責與教研室集體培養相結合的方式。
碩士生的培養采取課程學習和論文研究工作相結合的方式。課程學習可采取系統講授、自學輔導和讨論班等形式進行。列入課表的學時必須師生共同活動,不得将列入課表的課時改為自習。要把科研能力和創新意識的培養貫穿于全過程,應結合學位論文研究工作開展科研活動,要求碩士生在學習期間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碩士生培養實行學分制,申請碩士學位要求課程學習和必修環節至少獲32學分。
五、課程設置與學分要求
課程學習是碩士生系統、深入地掌握學科基礎理論,拓寬知識領域,加深專業知識,提高分析、解決問題能力的重要環節。
碩士生的課程要注重基礎性、寬廣性和應用性,課程内容要與本科生階段的課程内容拉開檔次。課程體系分為學位課程和非學位課程。學位課程分為公共必修課程、一級學科基礎課程、學科方向課程等三大模塊。非學位課程分為任選課程和補修課程。
1、公共必修課程
公共必修課程為考試的學位課程,共3門,7學分,第一學期開設。具體為: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與實踐研究,2學分。
馬克思主義與社會科學方法論或自然辯證法概論,1學分。
第一外國語,4學分。
2、一級學科必修課程
一級學科必修課程為考試的學位課程,每門課程3學分,第一、二學期開設,碩士生必須修滿12學分。
課程設置應充分體現一級學科的内涵和必需的知識結構,注意課程體系的合理性和整體性功能。課程教學必須采用課堂授課的方式進行。
3、學科方向課程
學科方向課程為選修的學位課程,每門課程2-3學分,第二、三學期開設,碩士生應至少選修10學分。
課程設置既要體現服務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又要體現高層次專門人才培養的要求。其内容應使碩士生掌握本學科主要研究方向解決問題的方法、技術和手段,并反映本學科的新成果、新發展、新動向,從而培養碩士生從事專門問題研究的興趣和能力。鼓勵設置研究方法類、研讨類和實踐類課程。課程的教學可采用教師講授為主、教師輔導研究生研讨或實驗為輔的方法,采用考試或考查的考核方式。
4、任選課程
碩士生根據導師建議或個人興趣選修所在學科培養方案之外的課程。任選課程需納入碩士生個人培養計劃,但隻計成績,不計學分。
5、補修課程
凡欠缺所在學科本科層次專業基礎的碩士生,一般應在導師指導下補修2-3門本科核心課程,并須考核合格。補修課程須辦理正式補修手續,并與本科生一起考核,考核成績按合格或不合格記載,根據學校教務部門出具的成績單登錄成績。補修課程計成績,不計學分。
6、免修課程
碩士生通過自學或其他學習途徑已掌握了本門課程的基本内容并達到其基本要求,經本人申請,任課教師同意,所在學院和研究生處兩級批準後可免修,但需參加該課程結束時的考核或在該課程開始前單獨組織的免修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免修并取得相應學分。
7、課程考核
考試課程成績按百分制評定,60分及以上可獲得相應學分。考查課程成績按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級評定,合格以上可獲得相應學分。補修課程和任選課程成績按合格或不合格評定。課程考核的具體辦法按《澳门新葡萄新京學術碩士研究生課程管理及考核暫行辦法》執行。
8、每學分的學時數
每學分的學時數原則上按18學時計算(含課程考核時間)。
六、必修環節與要求
1、科研工作與社會實踐
碩士生須至少參與1項科研工作和社會實踐,并獲得2學分。科研工作的内容可以是科研課題研究,撰寫立項申請書、成果鑒定書、科研報告,申請專利、軟件著作權等。社會實踐的内容可由碩士生、導師或學位點确定,一般在寒、暑假完成。碩士生須提交科研工作和社會實踐總結報告,采用考查方式由導師負責考核,考核合格者獲2學分。
2、學術活動
碩士生須至少參加三次以上學術活動,并獲得1學分。學術活動包括作學術報告,參加學術報告會、學術講座以及各種專題讨論等内容。碩士生須填寫“碩士生參加學術活動記錄”,并且提供一篇總結報告。學術活動環節采用考查方式由導師負責考核,考核合格者獲1學分。
七、學位論文工作及答辯要求
1、論文工作選題報告
碩士生須在導師指導下認真做好學位論文工作選題報告,這是學位論文達到水平的重要保證。
學位論文工作選題報告應包括文獻綜述、選題意義、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工作條件 (經費、設備等)、預期達到的目标、存在的問題等。選題必須與學科研究方向一緻。碩士生應查閱一定數量的文獻資料,寫出不少于四千字的書面選題報告,并在選題報告會上報告。選題報告會成員組至少由3名高級職稱專家組成。選題報告由選題報告會成員組負責考核,通過者,準予繼續進行論文工作。
選題報告會一般安排在第四學期結束前完成。已通過報告會考核的選題報告經學位點負責人審查批準後,交所在學院研究生管理辦公室備案。
2、論文工作中期檢查
在第五學期結束前,各學位點組織論文中期檢查,主要檢查學位論文工作的進展情況、存在的問題和解決方案、論文按時完成的可能性。通過者,準予繼續進行論文工作。
3、學位論文
碩士生應按照《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學位論文撰寫規範》的有關規定和要求撰寫學位論文。學位論文應如實反映碩士生在導師指導下獨立完成的研究工作;論文應闡明選題的目的和學術意義,或對社會發展、文化進步及國民經濟建設的價值;論文作者應在了解本研究方向國内外發展動向的基礎上突出自己的工作特點,對所研究的課題應有新的見解。
學位論文須按《澳门新葡萄新京研究生學位論文預審管理辦法(試行)》預審,通過預審和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的才可進入學位論文評閱環節。
4、論文答辯
碩士生應按個人培養計劃進行學習和工作,完成列入培養計劃的所有課程和必修環節,獲得了規定的學分,完成了學位論文工作并達到要求,方能申請學位論文答辯。論文答辯的程序和要求按《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執行。
八、學年總結與篩選考核
每學年末,各學位點應對碩士生一學年來的德、智、體情況進行年度總結與綜合考核,考核結果将存入研究生業務檔案,并作為評定研究生獎學金和學籍管理的依據。考核結果設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具體考核辦法按《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研究生學年考核暫行辦法》執行。考核結果為合格以上的碩士生可按培養計劃繼續攻讀學位。考核不合格的碩士生,視其具體情況參照相關規定處理。
九、學科培養方案
學科培養方案是開展研究生培養工作、學位授予工作以及研究生制訂個人培養計劃的主要依據,各學位點應依據本規定制訂所在一級學科的碩士生培養方案。
學科培養方案應對所在學科碩士生的培養目标、研究方向、學習年限、培養方式、課程學習與必修環節以及學位論文工作的有關要求及時間安排、年度考核與篩選等做出明确的規定。根據本學科特點和碩士生培養目标,各學位點可對所在學科碩士生的培養提出更高要求。
學科培養方案應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讨論通過,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和學院主管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研究生工作處審核、備案。培養方案一經實施,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訂時須履行與制定培養方案相同的程序。
十、碩士生個人培養計劃
碩士生入學二周内,導師應按照所在學科碩士生培養方案的要求,根據因材施教的原則,指導碩士生制訂個人培養計劃。培養計劃由導師負責,學位點、學院審核同意,經研究生工作處批準後開始執行。培養計劃書一式4份,研究生、導師、學院研究生管理辦公室和研究生工作處各一份,研究生工作處保存原件。
個人培養計劃包括課程學習、必修環節和論文工作三部分。應明确規定選修的課程和必修環節的學分數和考核方式等。需要時,導師指導自學的有關課程和為彌補跨學科知識欠缺需要補修的有關課程也可按非學位課程列入培養計劃。
個人培養計劃在執行計劃過程中,若因特殊情況需要變動,碩士生須征得導師同意,在每學期選課期間内進行修改,修改後的個人培養計劃經導師、學位點和學院主管負責人簽署意見後提交本單位研究生管理辦公室備案。
十一、碩士生個人業務檔案
碩士生個人業務檔案包括以下内容:錄取審批表、學籍管理表、個人培養計劃、學位論文選題報告、課程學習成績表、學年考核表、學位論文及評閱人評語、學位論文答辯記錄表、碩士學位申請與授予審批材料等。
十二、附則
本規定由研究生工作處負責解釋,自發文公布之日起執行。
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
工 作 暫 行 規 定
校政發〔2014〕38号
開展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以下簡稱專業碩士生)教育,是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積極主動适應經濟社會發展對高層次應用型專門人才的需要。為規範我校專業碩士生的培養,确保培養質量,強化實踐能力,提高專業碩士生的綜合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教育部研究生培養及管理的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培養目标
培養專業碩士生應堅持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對接行業需求,基本要求如下:
1、進一步學習和掌握馬克思主義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熱愛祖國,遵紀守法;誠信公正,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精神和社會責任感。
2、掌握某一專業(或職業)領域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具有較強的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能夠承擔專業技術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職業素養。
3、 具有健康的體格。
二、學習方式與年限
專業碩士生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兩種學習方式。
全日制專業碩士生的學習年限一般為2至3年,在此基礎上實行2至4年的彈性學制。
非全日制專業碩士生的學習年限實行彈性學制,一般不低于3年,不超過5年。可采取進校不離崗的方式,但要求在校學習的時間累計不少于6個月;學位論文工作時間不少于1年。
三、培養方式
全日制專業碩士生培養采用 “三段式”培養模式,即課程學習、專業實踐和學位論文研究三個階段。課程學習主要在校内全日制進行,一般在1年内完成。專業實踐在現場或實習單位完成,也可結合導師的橫向研究課題完成,一般在課程學習結束後進行,時間不少于半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原則上不少于1年。學位論文工作可與專業實踐有機結合,并同時進行;自選題報告通過後,學位論文工作時間不少于10個月。
專業碩士生培養實行校内外雙導師制,校内導師由本校具有相應資格的教師擔任,校外導師為業界具有相應資格的專家,校内導師是專業碩士生培養的第一責任人。以校内導師指導為主,校外導師參與實踐過程、項目研究、課程與學位論文工作等多個環節的指導工作。提倡建立以校内導師為第一責任人的指導小組集體指導方式,吸收不同學科領域的專家、學者和實踐領域有豐富經驗的專業人員,共同承擔專業碩士生的培養工作。
四、培養方案
培養方案是進行專業碩士生培養工作的主要依據,是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及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按照不同專業學位設置的特殊要求和我校培養特色,對專業學位人才培養的标準化和具體化,是各專業學位點培養專業碩士生必須遵守的基本要求。
培養方案按專業學位類别或領域制訂,其主要内容應包括:培養目标、學習方式與年限、培養方式、課程設置、專業實踐、學位論文工作、學年考核等方面。培養方案要反映國家對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質量的基本要求,注重培養實踐研究和創新能力,增長實際工作經驗,縮短就業适應期限,提高專業素養及就業創業能力。培養方案應突出各專業(領域)培養目标,并在課程學習、專業實踐、學位論文工作等環節上落實。培養方案的具體内容和要求可根據全國各專業學位研究生教學指導分委員會的指導性培養方案并結合我校的辦學優勢和特色确定。
培養方案應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讨論通過,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和學院主管負責人簽署意見後報研究生工作處審核、備案。培養方案一經實施,不得随意改動,确需修訂時須履行與制定培養方案相同的程序。
五、個人培養計劃
專業碩士生入學二周内,在導師指導下根據本專業學位點培養方案的要求和學生本人的具體情況制訂個人培養計劃。培養計劃由導師負責,學位點、學院審核同意,經研究生工作處批準後開始執行。培養計劃書一式4份,研究生、導師、學院研究生管理辦公室和研究生工作處各一份,研究生工作處保存原件。
個人培養計劃包括課程學習計劃、專業實踐和學位論文工作計劃三部分。應明确規定選修的課程、專業實踐的學分數和考核方式等。需要時,導師指導自學的有關課程和為彌補跨專業知識欠缺需要補修的有關課程也可按非學位課程列入培養計劃。
個人培養計劃在執行計劃過程中,若因特殊情況需要變動,碩士生須征得導師同意,在每學期選課期間内進行修改,修改後的個人培養計劃經導師、學位點和學院主管負責人簽署意見後提交學院研究生管理辦公室備案。
六、課程與學分要求
專業碩士生的課程學習實行學分制。各專業學位類别(領域)對總學分和學位課學分可有不同的要求,課程設置的具體方案和學分要求可根據全國各專業學位研究生教學指導分委員會的指導性培養方案并結合我校具體情況确定。
課程設置應以實際應用為導向,以職業需求為目标,以綜合素養和應用知識與能力的提高為核心。教學内容要強調理論性與應用性課程的有機結合,突出案例分析和實踐研究;教學過程要重視運用團隊學習、案例分析、現場研究、模拟訓練等方法;要注重培養學生研究實踐問題的意識和能力。
專業碩士生要嚴格按照培養方案的要求和個人培養計劃進行學習,在申請學位論文答辯前按照《澳门新葡萄新京學術碩士研究生課程(環節)管理及考核暫行辦法》取得培養計劃确定的所有課程的學分。
七、專業實踐
專業實踐是專業碩士生培養的重要環節,面向行業領域進行充分的、高質量的專業實踐是專業學位教育質量的重要保證。每一位專業碩士生必須按照培養方案的要求參加由學校認可的專業實踐教學項目,為學位論文選題和完成創造條件。
各專業學位點要建立多種形式的實踐基地,提供和保障開展實踐的條件,要對專業碩士生專業實踐實行全過程的管理、服務和質量評價,确保實踐教學質量,促進實踐與課程教學和學位論文工作的緊密結合,注重在實踐中培養專業碩士生解決實際問題的意識和能力。
專業碩士生要提交專業實踐學習計劃和專業實踐工作記錄,撰寫專業實踐總結報告,經專業實踐報告交流會考核小組考核合格後方可取得相應學分。專業實踐的考核按《澳门新葡萄新京全日制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專業實踐要求及考核辦法》實行。
八、學位論文工作及答辯要求
(一)學位論文的基本要求
碩士專業學位的學位論文,必須強化應用導向。選題應來源于應用課題或現實問題,要有明确的職業背景和行業應用價值。可将研究報告、規劃設計、産品開發、案例分析、管理方案、發明專利、文學藝術作品等作為主要内容,以學位論文形式表現。
學位論文必須由專業碩士生獨立完成,論文内容應突出反映作者綜合運用知識技能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和水平,表明作者能夠承擔專業技術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職業素養。
學位論文的内容與格式參閱《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學位論文撰寫規範》。
(二)學位論文工作選題報告
專業碩士生必須在導師指導下認真做好學位論文工作選題報告,并在選題報告會上報告,這是學位論文達到水平的重要保證。
學位論文工作選題報告應包括文獻綜述、選題意義、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工作條件 (經費、設備等)、預期達到的目标、存在的問題等。報告會前,專業碩士生必須填寫《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選題報告及論文工作計劃》,并經其導師或導師組審核簽署意見。
選題報告會評審組至少由3名高級職稱專家組成,提倡聘請業界的專家參加。專業碩士生對學位論文拟選課題及工作計劃作全面彙報,并當場回答評審專家的提問。導師應介紹該生的業務基礎、研究能力以及對拟選課題的評價。評審組經過讨論,對該生有否能力完成課題任務、能否進入學位論文階段做出明确評定。選題報告由選題報告會評審組負責考核,通過者,由評審組負責人簽名同意,記1學分,并準予繼續進行學位論文工作。選題報告未通過者,可在三個月後重新進行一次,若仍未通過者,視其具體情況參照相關規定處理。
《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選題報告及論文工作計劃》要求一式三份,經學位點負責人審查批準後,一份由專業碩士生本人保管,一份交研究生導師,一份交所在學院研究生管理辦公室備案。研究生工作處将對各單位《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選題報告及論文工作計劃》進行抽查。
選題報告經審查通過,必須嚴格執行。在論文的研究過程中,如果論文課題有重大變動,應重新做選題報告。
全日制專業碩士生學制為2年或2.5年的,選題報告會一般安排在第三學期内完成;學制為3年的,一般安排在第四學期内完成。
(三)學位論文工作中期檢查
全日制專業碩士生在通過選題報告後6個月内,各學位點組織學位論文中期檢查,主要檢查學位論文工作的進展情況、存在的問題和解決方案、論文按時完成的可能性。通過者,準予繼續進行論文工作。
(四)學位論文答辯
專業碩士生應按個人培養計劃進行學習和工作,考核列入培養計劃的所有課程和專業實踐,完成學位論文工作環節并達到要求,方能申請學位論文答辯。學位論文答辯的程序和要求按《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實行。
九、學年總結與篩選考核
每學年末,各學院應對專業碩士生一學年來的德、智、體情況進行年度總結與綜合考核,考核結果将存入專業碩士生業務檔案,并作為評定專業碩士生獎學金和學籍管理的依據。考核結果設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具體考核辦法按《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研究生學年考核暫行辦法》執行。考核結果為合格以上的專業碩士生可按培養計劃繼續攻讀學位。考核不合格的碩士生,視其具體情況參照相關規定處理。
十、個人業務檔案
專業碩士生個人業務檔案包括以下内容:錄取審批表、學籍管理表、個人培養計劃、學位論文選題報告、課程學習和專業實踐成績表、學年考核表、學位論文及評閱人評語、學位論文答辯記錄表、碩士學位申請與授予審批材料等。
十一、附則
本規定由研究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澳门新葡萄新京非英語專業碩士研究生英語學習
管 理 辦 法
校政發〔2018〕36号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碩士研究生(以下簡稱碩士生)培養質量,提高研究生英語水平及應用能力,根據教育部(國家教委)《研究生外國語學習和考試的規定》(〔83〕教研字011号)和《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試行)》(校政發〔2014〕37号)等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申請碩士學位,除必須符合學校碩士學位申請相關規定外,同時,必須具備相應的英語水平。
第三條 本辦法适用于全校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學術學位碩士研究生和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
第二章 學位英語水平确認
第四條 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學術學位研究生參加全國大學英語六級考試,考試成績達到425分以上(含425分),或參加學校公共英語課程考試,成績達到75分以上者(含75分),即認定達到學校規定的非英語專業學位英語水平。
第五條 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專業學位等其他層次研究生,參加學校公共英語課程考試,成績達到75分以上者(含75分),即認定達到學校規定的非英語專業學位英語水平。
第六條 全日制或非全日制研究生畢業前沒有取得學校規定的外語成績,畢業後兩年内可以申請公共英語課程考試一次,成績合格者,可補授碩士學位。
第七條 獲得免修免考批準,即認定達到學校規定的非英語專業學位英語水平。
第三章 公共英語課程教學與考核
第八條 碩士生公共英語課程教學内容包括碩士生英語閱讀、寫作和聽說。
第九條 外國語言文學學院負責公共英語課程的日常教學工作。研究生院負責公共英語教學的分班、課表安排、課程考試等工作。專業英語的教學與考核由二級培養單位負責。
第十條 學術學位碩士生公共英語開課時數為64個課時,共4個學分,在第一學年的第一學期開設。專業學位碩士生公共英語開課時數為48個課時的,計3個學分;36個課時的,計2個學分,在第一學年的第一學期開設。
第十一條 公共英語課程考試管理
(一)公共英語課程的組考、考試命題、閱卷、評卷、成績錄入由外國語言文學學院組織,答題卡及試卷存留外國語言文學學院備查,留存時間至學生畢業三年後止。
(二)公共英語課程考試制卷由研究生院負責,命題教師于考前兩周将試題送交研究生院相關科室,由研究生院相關科室負責試卷的印制、分裝,并移交外國語言文學學院。
(三)公共英語考試成績均以百分制記分,75分視為達到學位課程成績要求。達不到要求者安排一次補考。補考仍達不到要求者,須随下一輪開課時間重修重考。
(四)曠課時數累計超過總學時的1/4者或缺課時數累計超過總學時的1/3者,将被取消考試資格,須随下輪開課時間重修,重新修滿課時後方可參加考試。
(五)修滿課時但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參加課程考試的,可申請緩考,參加補考或參加下一輪課程考試,但須在考試前向相關二級培養單位申請,并到研究生院辦理緩考手續;未辦理緩考手續者将被視為放棄考試資格,必須随下輪學習時間重修,修滿課時後方可參加考試。
第四章 英語免修免考
第十二條 對于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碩士生可以申請免修、免考公共英語,并獲得相應學分:
(一)CET-6考試成績425分及以上(總分710分)
(二)IELTS考試成績6.5分及以上(總分9分)
(三)TOEFL考試成績80分及以上(總分120分)或600分及以上(總分670分)
(四)GRE考試成績1200分及以上(總分1600分)或2000分及以上(總分2400分)
(五)GMAT成績600分及以上(總分800分)
(六)WSK(PETS5)考試合格
(七)BEC高級通過(僅限MBA)
(八)獲英語專業學士學位者或在以英語為授課語言的國外高等學校獲得過學士以上學位者。
第十三條 符合免修免考申請條件的碩士生須在入學後兩周内由本人帶相關成績證明(原件和複印件)向所在二級培養單位提出申請,各二級培養單位将名單、成績原件及複印件報研究生院,經研究生院審核通過後,給予免修免考資格,并獲學分。審核未通過者仍需參加英語課程的學習與考試。
第十四條 入學時未能獲得免修學分的碩士生,入學後在學位論文答辯前也可通過參加大學英語六級考試獲取學分,通過者同樣可申請免修免考學分(具體免修免考認定同上)。
第十五條 所有證件(成績單),碩士生自提出申請日起3年内有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英語水平考試依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規定》(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執行。
第十七條 非英語專業碩士研究生公共英語課程考核成績要求如與學校其他文件有關要求相沖突,以本辦法為準,其他未盡事宜由研究生院、外國語言文學學院相關學院協商解決。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8級研究生起執行,由研究生院和外國語言文學學院負責解釋。
澳门新葡萄新京關于改進和加強研究生課程建設的實 施 意 見
校政發〔2015〕21号
課程學習是我國學位和研究生教育制度的重要特征,是保障研究生培養質量的必備環節。加強研究生課程建設是當前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重要和緊迫任務。為更好地發揮課程學習在研究生培養中的作用,進一步提升我校研究生課程建設水平,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質量保障機制,根據《教育部關于改進和加強研究生課程建設的意見》精神,結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實際,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明确研究生課程建設的重要意義與總體要求
1.高度重視課程學習在研究生培養中的重要作用。各培養單位應科學認識課程學習在研究生成長成才中的全面、綜合和基礎性作用,高度重視課程建設工作,全面承擔課程建設責任,加強對課程建設的長遠和系統規劃。要切實轉變隻重科研忽視課程的實際傾向,把課程建設作為學科建設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将課程質量作為評價學科發展質量和衡量人才培養水平的重要指标。
2.研究生課程建設要以促進研究生能力培養和長遠發展作為根本目标。研究生課程建設必須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循高層次人才培養規律,主動适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研究生成長成才為中心,以打好知識基礎、加強能力培養、有利長遠發展為目标,以加強制度和機制建設為主線,不斷優化課程體系,更新課程内容,改進教學方法,規範課程管理,為研究生培養質量的提高提供穩固支撐。
二、構建符合培養需要的課程體系
3.根據培養目标和學位要求設計課程體系。各培養單位應完整貫徹研究生培養目标和學位要求,重視課程體系的系統設計和整體優化。學術學位研究生課程設置要以提高科研水平和創新能力為目标,充分體現基礎性、寬廣性和前沿性。專業學位研究生課程設置要以職業需求為導向,以提升應用能力為目标,充分體現應用性、實踐性和操作性。要加強不同培養階段課程體系的整合、銜接,重視各門課程在加深和拓寬研究生知識基礎和能力培養方面的分工與協作,避免單純因人設課。要科學設計課程分類,根據需要按一級學科設置課程和設置跨學科課程,增加研究方法類、研讨類和實踐類等課程。增加開設短而精的課程和模塊化課程。
4.積極整合課程資源。要打通學院、學科、專業界限,統籌利用課程資源,構建開放、互動、共建、共享的課程開發模式,建立競争性的課程設置申請機制。鼓勵各培養單位分批建設面向全校的選修課程和素質拓展課程。要高度重視實踐教學資源建設,尤其是專業學位和應用學科要通過産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方式,充分利用社會資源,注重與企事業單位合作開發課程。
5.有效利用網絡課程資源。要積極拓展優質網絡課程資源,逐步建立将在線開放等形式的課程納入課程體系的機制辦法,進一步為研究生提供高質量、個性化的學習服務,提升整體教學水平。
三、改進課程教學
6.構建師生良性互動的課程教學模式。研究生課程教學要重視研究生的主體地位,注重實施啟發式、研讨式、參與式、案例式等交互式教學形式,有效采用現代化教學手段,科學構建課程教學新模式。注意營造良好的學術民主氛圍,重視激發研究生的學習興趣,發掘提升研究生的自主學習能力。學校通過研究生教改課題立項、舉辦教學研讨活動等方式,積極引導和支持廣大教師開展教學方法改革。
7.優化課程内容,注重前沿引領、方法傳授和能力培養。研究生課程内容要充分考慮與本科課程的銜接與區别,突出深、廣、新、精等特點。各培養單位要根據學科發展、人才需求變化和實際教學效果,及時調整和凝練課程内容。重視通過對經典理論構建、關鍵問題突破和前沿研究進展的案例式教學等方式,強化研究生對知識生産過程的理解。要加強方法論學習和訓練,着力培養研究生的知識獲取能力、學術鑒别能力、獨立研究能力。授課教師要結合課程教學加強學術規範和學術誠信教育。鼓勵各培養單位根據需要聘請業界專家講授實踐課程或聘請國外、境外專家主講研究生專業課程,實現研究生課程内容與前沿接軌。
8.加強對研究生課程學習的支持服務。各培養單位要注重為研究生提供個性化的學習咨詢和有針對性的學習指導,積極開展各類研究生課程學習交流活動。學校加強教學服務平台和數字化課程中心等信息系統建設,對研究生課程學習提供信息和技術支持。
9.形成開放、靈活的選課機制。逐步建立完善研究生跨學科、跨學院和跨校選課的制度機制,支持研究生按需、擇優選課。不斷擴大研究生的課程選擇範圍,增加課程選擇和修習方式的靈活性。
四、建立規範、嚴格的課程審查機制
10.嚴格審查新開設課程。學校建立新開設課程的申報、審批機制,堅持按需、按标準審查課程。各培養單位對于申請新開設課程,應從課程的目标定位、适用對象、課程内容、教學設計、考核方式、主講教師資格、預期教學效果等方面進行全面審查。對初步審查通過的新開設課程,應加強對課程開發的指導監督,通過試講等确認達到預期标準的,方可批準正式開設。
11.定期審查已開設課程。各培養單位要采取個人自查與學院審查相結合、督導檢查與研究生評價相結合、吸收畢業研究生和用人單位參與課程審查等方式,對已設置課程的開設情況和教學效果進行定期審查,保證課程符合培養需要、保持較高質量。對于不适應培養需要的課程應及時進行調整,對于質量未達到要求的課程提出改進要求。對于無改進可能或改進後仍不能達到要求的課程,應及時調整任課教師另行開設或停止開設。
五、完善課程考核制度
12.創新考核方式,嚴格課程考核。要根據課程内容、教學要求、教學方式等的特點确定課程考核方式,注重考核形式的多樣化、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加強對研究生基礎知識、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的考查。要重視教學過程考核,加強考核過程與教學過程的緊密結合,通過考核促進研究生積極學習和教師課程教學的改進提高。
13.建立課程學習綜合考核機制。各培養單位要結合學年考核環節,對研究生的課程學習情況進行綜合考核。對于綜合考核發現問題的,培養單位和指導教師要對研究生進行專門指導和咨詢,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課程補修或重修,确有必要的應對培養計劃做出調整,對少數不适宜繼續攻讀學位的學生應盡早做出妥善處理。
六、加強課程教學管理
14.嚴格課程教學管理。已确定開設的研究生課程,必須按計劃組織完成教學工作,不得随意替換任課教師、變更教學和考核安排、減少學時和教學内容。研究生課程開課前,授課教師應按照課程設置要求、針對選課學生特點認真進行教學準備,制定課程教學大綱。課程教學大綱應對課程各教學單元的教學目标、教學内容、教學方法及考核形式做出詳實安排,對學生課前準備提出要求和指導。課程教學大綱經所在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定後,須在開課前以适當形式公布同時提交研究生工作處備案,作為開展教學和教學評價的重要依據。
15.完善課程教學評價監督體系。學校建立以研究生評教和教學督導相結合的研究生課程教學評價監督機制,重點評估授課教師的教學态度、教學水平和教學效果。建立評價反饋機制,及時向教師和相關部門反饋評價結果,提出改進措施,進行經驗推廣。各培養單位除了積極協助研究生工作處和教學督導組完成各種課程檢查、評估外,還應開展符合實際情況、有特色的自我督查與評估,全面及時聽取研究生和授課教師的意見,了解各門課程的教學情況,不斷提高教學質量。鼓勵各單位引入社會或行業的專業機構對研究生課程教學質量進行診斷式評估。
七、提升教師教學能力
16.建立激勵機制,引導教師積極參與課程建設和教學改革。學校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強化政策引導,将承擔研究生課程建設和教學工作的成果、工作量以及質量評價結果列入教師年終考評、崗位津貼評定、專業技術職務評聘考核範圍,并提高課程建設和教學工作在教師薪酬結構中的比重。加大對教師承擔研究生課程建設和教學改革等項目的資助力度,對在課程建設和教學改革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教師予以表彰。
17.加強師德與師能建設,提升課程教學能力。各培養單位要通過完善制度建設,強化政策措施,引導和要求教師潛心研究教學、認真教書育人。要加強對教師的教學指導與服務,充分發揮教學水平高、教學經驗豐富教師的傳、幫、帶作用。通過組織試講、聽課、集體研課、教學比武、教案評審等措施,建設教學交流和技能培訓平台,有計劃地開展經驗交流與培訓活動。有計劃、分批次選送中青年教師外出進修或短期培訓,縮短中青年教師成長成才周期,為可持續的研究生課程建設提供高素質教師資源。專業學位點要通過引進、頂崗挂職鍛煉等方式,增加具有行業經驗教師數量,不斷提升教師實踐能力。
八、強化政策與條件保障
18.加強領導,為課程建設提供組織保障。學校成立以主管校長為組長,培養單位負責人、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位評定委員會專家為成員的課程建設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制訂全校研究生課程建設的規劃、方案,對課程建設工作進行檢查、指導與評估。各培養單位成立單位負責人、學位點負責人、教師代表等為成員的課程建設工作小組,負責制定本單位課程建設的規劃、方案,開展課程建設、指導、評估、檢查等工作。
19.加大投入,為課程建設提供資金支持。學校增加經費投入,主要通過項目建設和績效獎勵等方式,支持研究生課程建設和教學改革。
20.強化過程管理,确保課程建設質量。學校定期開展合格課程評估,組織優質課程、精品課程評選,不斷完善課程建設的過程管理。對過程管理不合格的課程提出嚴格要求,執行處罰;對認真規劃、切實建設、卓有成效的課程,要積極肯定,表彰獎勵。學校把研究生課程建設、教學改革和教學管理工作納入到各培養單位工作考核、評價指标體系,積極引導各培養單位更加重視課程建設工作,全面承擔課程建設責任。
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研究生課程(環節)
管理及考核暫行辦法
校研通〔2017〕26号
為加強我校碩士研究生教學管理,确保碩士研究生教學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碩士研究生課程
第一條 碩士研究生的課程按《澳门新葡萄新京學術碩士研究生培養工作暫行規定》和《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工作暫行規定》中的相關要求設置。
第二條 凡為碩士研究生開設的學位課程,均須編寫課程教學大綱。公共必修課的課程教學大綱由授課單位負責編制和審定。學科基礎課程和學科方向課程的教學大綱由學位點負責編制,所在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定。課程教學大綱在實施前須報研究生工作處備案。
第三條 課程教學大綱采用統一格式。内容包括課程編碼、課程名稱、學時、學分、開課時間、先修課程、教學方式、考核方式、主要教材及參考文獻、适用範圍、主要教學内容等。教學大綱要簡明扼要,一般不超過2000字。
第四條 課程名稱應準确、簡潔、規範,在培養方案、教學大綱、課程目錄、個人培養計劃及碩士研究生成績單中應完全一緻。教學大綱中課程名稱要求有中文和英文兩種文字。
第五條 每門課程的總學時數按每學分16或18學時确定。
第二章 課程目錄
第六條 研究生工作處根據各學科碩士研究生培養方案彙編《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學位研究生課程目錄》,并予公布。課程目錄中規定的課程必須由授課單位按時開出。如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開出時,必須在開課一個月之前由授課單位提出書面報告,學院主管領導審批,報研究生工作處備案并向全校公布後生效。如未履行以上手續,授課單位必須按研究生工作處要求開課。
第三章 選課
第七條 碩士研究生新生入學二周内,應在導師指導下及時填寫《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研究生培養計劃》,經導師審核簽名後,由學位點負責人、所在培養單位主管負責人簽署意見,研究生工作處審核批準後方為有效。碩士研究生培養計劃一式四份,研究生、導師、學院和研究生工作處各一份。
第八條 碩士研究生培養計劃中選定的課程原則上不得改動。如因特殊情況需要更改,必須在該門課程開課前一學期的第13周前填寫《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研究生培養計劃更改申請》,經導師、學位點負責人和所在培養單位主管負責人簽署意見後,由研究生工作處審批備案。
第九條 碩士研究生培養計劃中設置的課程,原則上由本校承擔教學。确因需要選修校外課程的,由導師提出,經學位點所在培養單位主管負責人同意後,報研究生工作處審批備案,所需經費由導師以及碩士研究生本人共同解決。到校外選修課程的碩士研究生,要按授課單位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參加課程學習和考核,憑該單位研究生主管部門出具的正式成績單向研究生工作處上報成績。
第四章 排課
第十條 研究生工作處負責全校碩士研究生公共必修課的教學安排并編制碩士研究生公共課表。每學期研究生工作處向授課單位下達下一學期課程教學任務和公共課表。授課單位負責落實教學安排、向授課教師下達教學任務、編制所承擔的碩士研究生課程表,并将已落實的教學任務書和碩士研究生課程表在規定時間内送研究生工作處備案。對于有跨單位學生選修的課程,授課單位排課時,應與選課碩士研究生所在單位協商安排上課時間,以免時間沖突。
第十一條 研究生工作處負責審核、整理、彙總各授課單位提交的碩士研究生課程表。
第五章 授課要求
第十二條 碩士研究生課程原則上應由學術水平較高、教學經驗豐富、治學嚴謹的具有高級職稱教師或具有博士學位的講師擔任。
第十三條 教師須準确把握教學大綱的基本要求,并根據課程教學大綱認真撰寫教案或講義,編制課程教學日曆。教學日曆經教研室主任審核後向上課學生公布并執行,并于開學後2周内交研究生工作處備案。
第十四條 教師要注意更新教學内容,加大課程信息量,不斷改進教學方法,采用靈活多樣的教學方式(如啟發式、研讨式、專題報告等)調動研究生學習和探索知識的積極性,注重培養他們的科學思維方法和創新能力;同時,應重視各種教學信息的反饋,多方聽取意見和建議,積極改進教學工作,不斷提高教學水平。
第十五條 學校鼓勵、支持任課教師進行雙語教學,但須經授課單位組織試講後決定,并報研究生工作處備案。
第十六條 教師在碩士研究生課程教學的各個環節和過程中,應遵守學校教學紀律,凡違反教學紀律的,學校将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研究生工作處負責組織碩士研究生課程教學的不定期檢查、評估和督導。
第六章 課程考核
第十八條 凡碩士研究生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或經辦理選修手續的課程均須按課程教學大綱的要求進行考核。
第十九條 碩士研究生的課程考核分為考試、考查兩種。考試方法可采用筆試或口試,考試成績按百分制評定。考查方法可采用筆試、口試,或撰寫讀書報告、研究報告等形式,考查成績按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級評定。筆試必須有正規試卷,口試要有詳細記錄。教師應于授課開始時,将課程考核方式向學生公布。
第二十條 碩士研究生筆試、口試均須A、B卷兩套試題,其中一套備用。試題應難易适度,份量适當,以利于提升與鑒别學生的實際水平。A、B兩套試題的難易程度和分量應相當,具體題目應根據題型有所不同。筆試和口試的試題須經授課單位主管負責人審定簽字方可制卷。筆試和口試的試卷用紙和答題紙由授課單位按研究生工作處提供的模闆印制。
第二十一條 開卷考試應重視對碩士研究生綜合性、研究性、創新性學習情況的考核。以小論文、讀書報告、研究報告、設計報告等作為開卷考試時,應特别注意違反學術道德規範的行為,一經查實,按《澳门新葡萄新京研究生學術道德規範暫行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課程考核應在課程結束後進行(考核時間可以列入課内計劃學時中)。公共課程考核由研究生工作處統一安排,考核日期由研究生工作處和公共課開課院(所)商定并公布。其他課程的考核具體時間和組織工作由授課單位自行安排,但須将課程考核工作安排表提前一周送交研究生工作處。
第二十三條 考試的成績60分(含60分)以上為通過考核并可獲得相應學分;考查成績合格即為通過考核并可獲得相應學分。未通過考核需要補考或重修的,補考或重修費用由碩士研究生本人負責解決。
第二十四條 碩士研究生可在提出申請并經審批同意後,對某些課程不參加課堂聽課,直接參加考核。申請及審批程序為:碩士研究生填寫《澳门新葡萄新京研究生直接參加課程考核申請表》,碩士研究生導師和課程任課教師簽字同意,研究生工作處批準。未經批準擅自不聽課者,不能參加課程考核。
第二十五條 凡曠課超1/4以上課時、缺課超1/3以上課時,或未按任課教師要求完成課程學習任務的碩士研究生,任課教師可取消其考核資格,但須報碩士研究生所在單位和授課單位批準,同時須報研究生工作處備案,并在考核前一周通知碩士研究生本人。取消考核資格的課程需要重修的,重修費用由碩士研究生本人負責解決。
第二十六條 碩士研究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參加課程考核,可在已修滿課程最低學時後申請緩考。緩考須經任課教師同意、并報碩士研究生所在單位和授課單位批準,同時須報研究生工作處備案。擅自缺考,或申請緩考未獲批準不參加考核者,該課程無成績和學分登記,需要重修的,重修費用由碩士研究生本人負責解決。
第二十七條 在課程考核時,碩士研究生和監考教師均應遵守考場紀律要求,發生違紀行為或失職的,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成績評定與管理
第二十八條 碩士研究生的課程成績可根據平時學習情況以及課程結束時的考試(查)成績綜合評定。
第二十九條 在課程考核結束後15天内,任課教師應完成成績評定并登錄成績,應将簽字後的成績單提交考生所在單位研究生管理辦公室并報研究生工作處備案。碩士研究生的試卷和答卷留授課單位存檔保存。
第三十條 成績一經評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課程考核成績提交前,碩士研究生不得通過任何形式和途徑查閱試卷和成績。對碩士研究生提出的成績複核申請,由授課單位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核實。如确系評定不當的,由任課教師提交成績變更申請,經授課單位主管負責人和研究生工作處批準後,方可在原始試卷、成績單和成績庫更正成績。碩士研究生的課程成績由研究生工作處記入學籍檔案。
第八章 必修環節
第三十一條 碩士研究生的必修環節為學術活動、專業實踐等。各個環節的要求與考核按《澳门新葡萄新京學術碩士研究生培養工作暫行規定》和《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工作暫行規定》執行,成績評定與管理按本規定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條執行。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所有筆試和口試試題和參考答案由授課單位負責存檔保管,以備調查分析、學位評估之用。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文公布之日起執行,由研究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澳门新葡萄新京全日制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專業實踐管理辦法(試行)
校政發〔2016〕7号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專業實踐是全日制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以下簡稱研究生)培養的重要環節,面向行業領域進行充分的、高質量的專業實踐是專業學位教育質量的重要保證。為保證我校研究生專業實踐的順利進行,确保專業實踐質量,根據教育部研究生培養及管理的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專業實踐包括各類專業實習、專業實驗、專業調研與研究開發等,主要培養研究生的專業技能、職業精神、溝通與協作、管理與總結能力等職(執)業素養。
第三條 研究生在學期間,必須保證不少于半年的專業實踐,其中由應屆本科畢業直接攻讀碩士學位的研究生的專業實踐時間原則上不少于1年。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研究生專業實踐教學工作在主管校長領導下,實行校、院兩級管理。
第五條 研究生處負責統籌全校研究生的專業實踐教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管理規章制度,管理全校專業實踐經費,審查各學院專業實踐教學實施方案,組織專業實踐教學檢查與評估,協調處理專業實踐教學中出現的各類問題等。
第六條 各學院負責專業實踐教學的組織落實,包括建設專業實踐基地,制定各專業(領域)實踐教學的實施方案,落實專業實踐前的各項準備工作,組織專業實踐中的教學檢查、評估與考核,負責專業實踐結束後的工作總結與信息反饋等。各學院每年應成立由學院負責人、校内外指導老師及相關管理人員等組成的專業實踐教學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與落實相關工作。
第三章 實踐基地的建設與管理
第七條 實踐基地是指供研究生開展校外專業實踐活動的場所,由學校與基地依托單位按照互惠互利、義務分擔、規範有序、講求實效、可持續發展、成本節約等原則共同建設與管理。研究生原則上應進入我校與相關行業單位簽訂協議的實踐基地進行專業實踐。
第八條 實踐基地應符合如下基本條件:
(一)依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企事業單位、政府機關等);
(二)具有一定的承載能力,能夠保證一定數量的研究生同時進行專業實踐;
(三)相關設施和條件能滿足研究生開展實踐活動及日常生活的需要;
(四)具有一定數量、滿足我校研究生專業實踐教學要求、能夠從事實際指導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能提供一定數量的兼職導師;
(五)能配備專門的管理人員,保證實踐基地日常運行;
(六)具有勞動保護和衛生保障條件,建立安全管理機制,能保證研究生專業實踐過程中的人身安全;
(七)能夠穩定、規範、有效地運作,保證研究生專業實踐活動的效果。
第九條 确立實踐基地應遵循如下基本程序:
(一)各學院根據本單位專業學位研究生實踐教學需要,選擇符合條件的單位,與其協商并達成初步意向後,填寫《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研究生實踐基地建設審批表》,向研究生處提出建立實踐基地的申請;
(二)研究生處對拟建實踐基地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經實地考察,确認滿足條件後,報學校審批;
(三)學校批準後,由研究生處代表學校與基地依托單位簽訂《研究生實踐基地協議書》,明确雙方應履行的職責、權利、義務及其他合作内容;
(四)實踐基地協議書簽訂後,由研究生處統一挂牌。
第十條 學校在實踐基地建設與管理中承擔如下義務:
(一)在人才培訓、人員進修、項目研究、咨詢服務等方面對實踐基地依托單位給予積極支持;
(二)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從實踐基地依托單位聘請研究生實踐指導教師和兼職導師;
(三)在國家政策許可的範圍内,優先向實踐教學基地依托單位推薦優秀畢業研究生;
(四)根據需要,為實踐基地建設提供一定的經費支持,為實踐指導教師和兼職導師提供一定的勞務報酬。
第十一條 實踐基地應承擔如下義務:
(一)接受并安排我校研究生開展專業實踐活動,組織有關人員對研究生的專業實踐進行指導;
(二)安排專人負責基地的建設和管理,幫助解決實踐教學中出現的問題;
(三)妥善解決研究生在實踐期間的學習、安全、食宿等方面的問題;
(四)建立研究生實踐教學檔案。
第四章 專業實踐計劃
第十二條 研究生在第一學期結束前,應在校内責任導師指導下制定個人專業實踐計劃,明确專業實踐的項目和具體要求,并向所在學院提交《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專業實踐項目審批表》。
第十三條 各學院應根據研究生專業實踐項目計劃申請制定專業實踐教學實施方案,内容應包括:實踐項目名稱、時間與地點、内容與要求、指導小組成員、考核方式等,并于專業實踐實施前2周向研究生處提交《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專業實踐實施方案》。
第五章 過程管理
第十四條 研究生專業實踐教學實行校内導師和校外導師共同指導制。校内導師是保障研究生專業實踐教學質量的第一責任人,要加強對研究生專業實踐活動的過程監控和管理。研究生在被派送至實踐基地前,校内導師應指導研究生對該基地的生産、工作特點進行充分了解,要指導研究生做好專業實踐前期準備工作。校内、外導師對研究生專業實踐的現場指導次數每周不得少于1次,并要通過電話、網絡或其他方式随時了解研究生專業實踐情況,協調解決研究生專業實踐中的問題。
第十五條 研究生專業實踐期間,應遵守實踐基地的各項規章制度,執行與實踐基地相同的作息時間和假期安排。
第十六條 研究生專業實踐期間,因故需要請假的必須辦理請假手續。請假2天(含)以内的,須經校外導師同意和實踐基地負責人批準。請假超過2天的,按學校研究生學籍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對于無故不進行專業實踐或請假不辦理請假手續,以及違反實踐基地規章制度的研究生,學校将按研究生學籍管理和違紀處理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八條 研究生在被派送至實踐基地前,學院要組織專業實踐動員,向研究生宣講專業實踐的目的、介紹實踐基地情況,并進行紀律教育、安全教育和保密教育。研究生須簽署《澳门新葡萄新京研究生校外專業實踐安全承諾書》,學院或實踐基地須為研究生購買專業實踐期間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其費用由學院與實踐基地協商解決。
第十九條 學院要對研究生專業實踐實行全過程管理、服務和評價,要定期和不定期地檢查研究生專業實踐執行情況,要加強對導師指導情況的過程監控。專業實踐期間,研究生處對專業實踐的執行情況進行抽查。
第二十條 專業實踐結束後,各學院應認真總結專業實踐成果,将專業實踐教學相關材料彙總、歸檔,撰寫并向研究生處提交書面總結材料,作為學位點檢查評估支撐材料備查。
第六章 考核與成績評定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在參加專業實踐活動期間,應認真填寫《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工作記錄》,作為考核研究生培養工作的原始參考材料。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在結束專業實踐項目、離開基地返校前,應填寫并由基地簽署《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專業實踐項目評價意見表》。研究生在結束全部專業實踐後,應認真撰寫專業實踐總結報告,或編制專業實踐成果總結材料,同時應認真填寫《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專業實踐考核登記表》。以上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單位專業實踐考核小組。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專業實踐結束後,各專業須成立不少于3位專家的專業實踐考核小組,考核小組中應至少有1位校外基地專家。考核小組須召開研究生專業實踐考核報告會,聽取研究生專業實踐總結彙報,評審研究生專業實踐材料及成果,根據研究生專業實踐綜合情況按“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級評定專業實踐成績。專業實踐成績合格的研究生方可取得相應的專業實踐學分。
第七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四條 學校每年安排一定額度的研究生實踐基地建設和管理經費,用于實踐基地的簽約、授牌、軟硬件建設和檢查評估,各相關學院可根據需要申請使用,由研究生處負責統籌。
第二十五條 學校按生均2000元标準包幹安排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專業實踐教學經費,用于支付外聘兼職研究生導師、專業實踐教學校内外指導教師的酬金,為研究生購買專業實踐期間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及專業實踐教學和管理所需的其他開支。此項經費由研究生處申請預算并按生均标準下撥到各相關單位專項賬戶,各相關單位可根據專業實踐教學需要統籌安排使用,由研究生處負責審批。
第二十六條 實踐基地建設和管理、實踐教學經費的使用嚴格實行專款專用,确保發揮最大效用。學校鼓勵各相關單位多渠道籌集經費用于研究生實踐教學建設。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執行,由研究生處負責解釋。
澳门新葡萄新京學術碩士研究生科研工作與
社會實踐環節管理辦法
校研通〔2017〕28号
科研工作與社會實踐環節是學術碩士研究生培養過程的必修環節。為了規範研究生培養的過程管理,提高研究生應用能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科研工作與社會實踐環節的考核對象為我校在學的學術碩士研究生。
第二條 每位碩士研究生均應參加科研活動,科研工作的内容可以是科研課題研究,撰寫立項申請書、成果鑒定書、科研報告,申請專利、軟件著作權等。研究生應利用所學知識服務社會發展,開展形式多樣的社會實踐。社會實踐的形式可以是社會調查、技術推廣、咨詢、科技開發、專業實習及公益勞動等。社會實踐環節的内容由碩士研究生、導師或學位點根據學科專業特點和人才培養目标的定位進行确定。
第三條 科研工作與實踐環節的要求
(一)研究生進行科研工作應在導師的指導下完成,應明确具體的科研任務并取得相應的科研成果,并根據完成科研任務情況,結合社會實踐進行綜合評定。
(二)社會實踐環節根據學科專業要求及研究生本人職業背景可采取集體實踐與自主實踐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一般在寒、暑假完成。
(三)學術學位碩士研究生至少參與1項科研工作和社會實踐,獲得2學分。
(四)研究生社會實踐環節一般要求在畢業論文答辯前2個月完成。凡未通過科研工作與社會環節的研究生不得提交畢業資格申請,更不得參與學位論文答辯。
第四條 科研工作與社會實踐環節的成績認定及存檔管理
(一)研究生在完成每一次科研工作與社會實踐環節後,均需在“學術碩士研究生培養工作記錄”上詳細記錄參與該次學術活動的時間、地點和内容等相關材料,成績由導師綜合考核。
(二)在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科研工作與社會實踐環節要求後,研究生須撰寫科研工作與社會實踐環節總結報告,并填寫《澳门新葡萄新京學術碩士研究生科研工作與社會實踐考核表》(附件)報導師考核。導師對研究生參與科研工作與社會實踐的整體情況進行審查,并給予等級評分。考核“合格”者,獲得該環節的學分。
(三)《澳门新葡萄新京學術碩士研究生科研工作與社會實踐考核表》經所在培養單位主管院長簽字蓋章後存入研究生個人業務檔案。
第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研究生學術活動環節管理辦法
校研通〔2017〕29号
學術活動是學術碩士研究生培養過程的必修環節。為加強研究生培養過程管理,提高研究生科學研究能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學術活動環節的參加對象為我校在學的學術碩士研究生。
第二條 學術活動環節内容。研究生在學期間必須參加學校、學院組織的各項學術活動,包括學術報告,參加學術報告會、學術講座以及各種專題讨論等。
第三條 學術活動環節要求。碩士研究生在學期間至少參加3次以上的學術活動,獲得1學分。
第四條 學術活動環節的組織與考核
(一)學術活動環節考核根據研究生公開主講的學術報告質量和參加學術報告會、學術講座以及各種專題讨論的考勤情況進行考核。
(二)學術活動環節中碩士研究生公開主講的學術報告的考核,由研究生自主申報,導師負責考核。研究生參加學校、學院或其他單位組織的學術講座以及各種專題讨論的考勤由所在培養單位進行考勤,導師負責考核。
(三)學術活動環節考核采取考查的方式,考核的成績以“合格”和“不合格”兩個等級。
第五條 學術活動環節材料歸檔要求
(一)研究生在完成每一次學術活動後,均需在“學術碩士研究生培養工作記錄”上詳細記錄參與該次學術活動的時間、地點和内容等相關材料,導師負責審核。
(二)研究生學術活動環節一般應在第五個學期完成。在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項學術活動要求後,研究生須撰寫學術活動總結報告,并填寫《澳门新葡萄新京學術碩士研究生參加學術活動考核表》(附件)報導師考核。導師對研究生參與學術活動的整體情況進行審查,并給予等級評分。考核“合格”,獲得該環節的學分。
(三)《澳门新葡萄新京學術碩士研究生參加學術活動考核表》經各培養單位主管院長簽字蓋章後存入研究生個人業務檔案。
第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澳门新葡萄新京研究生課程任課教師管理暫行規定
校研通〔2016〕8号
研究生課程任課教師(以下簡稱任課教師)的水平及其責任感是保證研究生課程建設和教學質量的關鍵。為規範研究生課程管理,強化任課教師準入機制和職責,提高研究生課程建設總體水平,确保課程教學質量,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一、任課教師資格
(一)任課教師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政治素養,為人師表,能正确引導、培養學生。
(二)任課教師應由教學、科研經驗豐富的教授、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人員,或具有博士學位的講師擔任。專業學位研究生專業課程任課教師應具有一定的專業實踐經曆。
(三)新開設研究生課程或初次擔任研究生課程的教師應填寫《澳门新葡萄新京研究生課程任課教師申請表》,授課單位應對申請人進行認真審核,必要時,申請人應通過課程試講考核後方可被批準進行該課程教學。
(四)公共必修課的任課教師在授課單位審批基礎上須報研究生工作處批準後方可擔任該課程教學。
(五)同一任課教師在同一學期内所擔任的研究生課程一般不得超過兩門。
(六)鼓勵聘請校外具有豐富教學、科研經驗或專業實踐經曆的高水平專家擔任任課教師,但須履行與校内專職教師相同的申請和審批程序。
二、任課教師職責
(一)任課教師須準确把握教學大綱的基本要求,應根據課程教學大綱撰寫教案和講義,編制《澳门新葡萄新京研究生課程教學計劃》。課程教學計劃須經教研室主任審核後向選課學生公布并執行,并在課程教學實施前經由授課單位報研究生工作處備案。
(二)任課教師須按課程教學計劃規定的時間、地點、内容和方式實施教學,不得随意調、停課。若因患病、出差等特殊原因需要調整授課時間或變更地點的,應填寫《澳门新葡萄新京研究生課程調課申請表》,經課程所屬教研室負責人同意,單位主管負責人簽字,研究生工作處審批後方可實行。任課教師或授課單位須及時将有關變動信息通知到學生。
(三)如有特殊原因,任課教師不能繼續上課的,應填寫《澳门新葡萄新京研究生課程調課申請表》,經開課單位同意并報研究生工作處審批後,可由他人代課。要求代課教師具備相應職稱,并有拟代課程的教學經曆。
(四)任課教師在實施教學計劃過程中,要根據學科專業的實際需要,采用靈活多樣的教學方式(如啟發式、研讨式、案例式、專題報告等),調動研究生學習和探索知識的積極性,注重培養他們的科學思維方法和創新能力;同時,應重視各種教學信息的反饋,多方聽取意見和建議,積極改進教學工作,不斷提高教學水平。
(五)任課教師應選用較成熟、有權威性的教材,并注意補充該課程相關的最新研究成果,更新教學内容,加大課程信息量;應指導研究生閱讀課外文獻資料,并及時解答或回應研究生提出的課程疑難問題。
(六)任課教師應根據課程教學大綱和《澳门新葡萄新京研究生課程(環節)管理及考核暫行辦法》組織課程考核并及時上報和登錄成績。
(七)任課教師必須充分認識課程教學對保證研究生培養質量的重要意義,應對研究生教學有高度的責任心;在教學活動中,教師應行為規範,舉止文雅,不得從事其它與教學無關的活動;應對所任課程的各教學環節全面負責;應關心學生的成長和全面素質的提高;應從嚴治教,從嚴治學,加強學風教育;應在教學實踐中不斷積累和總結經驗,增強自己的教學水平。
三、任課教師獎懲
(一)每學期研究生工作處組織研究生課程教學督導和評估,對于教學效果好,教學評估成績優秀的任課教師,可由學校給予研究生課程教學質量優秀獎。對于不按教學大綱和教學計劃的規定進行教學、不能完成教學任務、不能按時報送教學材料的任課教師,将視其情節責令整改、通報批評、扣發課時酬金或取消其課程教學資格。
(二)任課教師教學事故的處理參照《澳门新葡萄新京教學事故認定及處理暫行辦法》執行。
(三)任課教師教學工作的成果、工作量以及質量評價結果列入教師年終考評、年終分配、崗位津貼評定、專業技術職務評聘考核範圍。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研究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實施辦法
校研通〔2017〕27号
為規範研究生培養管理、優化研究生培養過程,确保研究生培養質量,建立必要的篩選制度,實行中期考核分流,是研究生培養工作的重要環節。根據教育部《關于加強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保證和監督體系建設的意見》(學位〔2014〕3号)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考核目的
研究生中期考核是研究生已按規定修完培養計劃相應時間段的所有課程、科研活動和專業實踐起步後,以各專業培養方案為依據,以個體是否适合繼續培養為着眼點,通過建立必要的篩選制度,實行鼓勵與淘汰相結合的管理原則,對研究生政治思想、課程學習、科研能力和專業實踐能力以及健康狀況等方面進行的一次綜合考核與評定。中期考核的目的是評價研究生入學以來的學習成效,及時發現研究生培養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通過考核的研究生方可進入畢業論文課題研究階段,少數不宜繼續攻讀碩士學位者應盡早做出妥善處理。
二、考核對象及時間
凡取得我校研究生學籍者均須按期參加中期考核,未進行中期考核者不能畢業。研究生中期考核在按培養計劃所進行的相應時間段課程學習結束、開題報告完成後進行,學術學位碩士研究生一般在第四學期内進行中期考核,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一般在第三學期内進行中期考核。
研究生如因特殊情況無法按時參加中期考核,應事先提出書面申請,經導師簽署意見,學位點負責人和所在培養單位主管領導審核,報研究生工作處審批同意後方可允許延期;已辦理休學手續的研究生,中期考核與低一年級研究生同期進行。
三、組織領導
(一)研究生工作處在主管校長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全校研究生的考核篩選工作,并進行監督檢查。
(二)各學院成立研究生中期考核小組,具體組織實施本單位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工作。考核小組一般為3-5人,由各學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長、黨總支負責人、學科負責人、碩士研究生導師等組成。主管院長任考核小組組長,可另設秘書一人,負責記錄和整理考核材料,并列席考核小組的考核工作。
四、考核内容
(一)政治思想表現
主要考核研究生的政治素質、科研作風、道德修養、組織紀律、行為規範等方面的表現以及參加社會工作和集體活動的品行是否達到培養目标的要求。
(二)課程學習情況
主要考核研究生入學以來執行培養計劃情況,所修各門課程的成績和完成學分情況。跨專業研究生必須補修本專業大學本科階段的主幹課程,若有未完成培養環節,需特别注明。
(三)科研能力及專業實踐情況
主要考核研究生在參加科研工作、社會實踐、學術活動、專業實踐以及論文選題和開題報告等項工作中表現出的綜合能力以及科研論文發表、科研成果取得等情況。
(四)健康狀況
主要考核研究生身體狀況和心理狀況是否可以繼續從事論文階段的研究工作。
五、考核程序與方式
(一)研究生就中期考核的具體内容做全面的自我總結,并填寫研究生中期考核表。
(二)學院組織導師認真考核其研究生下列内容:
1、檢查研究生的個人總結;
2、對研究生進行政治思想方面的表現進行考核;
3、對照培養方案檢查研究生課程學習情況,了解研究生掌握基礎理論和專門知識的情況;
4、導師按照中期考核内容,檢查研究生的科研工作、社會實踐、參與學術活動、文獻選讀、發表學術論文、開題報告、學位論文開展等學習情況;
5、通過以上檢查,結合平時對研究生的了解,導師做出綜合評價。
(三)學院研究生秘書對研究生的課程學習、論文開題等情況進行審核。
(四)考核小組組織召開中期考核會議,研究生彙報入學以來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遵守規章制度、獎懲情況以及課程學習、科研工作、社會實踐、參與學術活動、發表學術論文、學位論文開題、學位論文工作進展等方面的情況,同時展示實證材料如查閱文獻資料目錄、獲獎證明、論文出版物等。
(五)考核小組聽取研究生的報告後,做出全面評價,并以民主評議的方式評定出考核等級。
(六)考核結束後,各學院考核小組組長審核簽字,學院蓋章。考核小組秘書負責把研究生中期考核相關資料按年級、按專業整理成冊予以歸檔,并将中期考核彙總情況報研究生工作處審核備案。
(七)研究生工作處對考核情況進行審核,并将中期淘汰的研究生材料報請主管校長審批。
六、考核結論及分流處理
考核結果分為三個等級:優秀、合格、不合格。
(一)優秀:政治思想堅定,道德品質高尚,身體健康,完成碩士研究生個人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階段總學分,課程學習成績優良,學位課程成績平均85分以上,所有課程平均成績80分;有較強的科研和實踐能力。
優秀生順利進入論文工作階段,考核結果将作為研究生評優、評獎、申請提前畢業的重要依據。
(二)合格:思想品德好,身體健康,完成碩士研究生個人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階段總學分,所有課程成績必須及格;有一定的科研和實踐能力。
合格生可以繼續按培養計劃攻讀碩士學位,順利進入論文工作階段。
(三)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等級為不合格。
1、思想品德較差、組織和學習紀律松弛、表現不好,經教育仍無悔改的;
2、同一學期有兩門學位課程成績不及格或一門學位課程重修後仍不及格的;
3、碩士論文開題報告不通過,明顯表現出缺乏科研能力,不能完成論文計劃的;
4、由于其它原因不宜繼續培養者。
不合格生及因故未參加中期考核的研究生,各學院應在三個月内進行一次補考核工作,補考核流程同中期考核。補考核通過者,方可進入碩士學位論文工作階段;補考核不合格者,不宜繼續培養,作分流淘汰處理。對終止學習的碩士研究生,按學校碩士研究生學籍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七、其他事項
(一)中期考核的全部材料均應有準确的文字記載,并填寫《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表》和《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研究生中期考核情況彙總表》交研究生工作處,研究生工作處在考核工作結束後一周内公布考核結果。
(二)考核完畢後,《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表》由研究生所在培養單位存入研究生個人檔案。
八、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研究生處負責解釋。
澳门新葡萄新京研究生學科、創新創業競賽
管理暫行辦法
校政發〔2018〕23号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研究生學科、創新創業是推動研究生教育教學改革,提高研究生專業實踐能力和創新創業精神的有效手段和重要載體,對營造創新創業氛圍和提升研究生綜合素質具有重要意義。為鼓勵在校研究生、教師積極參加各類學科、創新創業競賽,提高競賽水平,規範競賽組織管理,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的學科、創新創業競賽包括:
1.國家級學科、創新創業競賽:指國家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中央宣傳部、共青團中央等組織的學科、創新創業競賽。
2.省級學科、創新創業競賽:指省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省委宣傳部、團省委、其他國家部委、國家級一級學會等組織的學科、創新創業競賽。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三條 研究生學科、創新創業競賽由研究生院統一管理和協調,由各二級培養單位或相關單位負責承辦、組織與實施。
1.研究生院主要職責:
(1)負責競賽工作的協調與管理;
(2)根據競賽類别,确定競賽的承辦與具體負責單位;
(3)負責與競賽相關的校内外協調與聯系;
(4)負責競賽經費預算編制、競賽經費安排與工作報酬核定;
(5)負責競賽獲獎獎勵工作;
(6)組織競賽的總結與交流;
(7)負責競賽材料歸檔及各種統計工作等。
2.承辦(負責)單位職責:
(1)負責競賽的組織宣傳工作;
(2)組織研究生報名、選拔及參賽;
(3)組織賽前培訓,提供參賽的有關信息及資料;
(4)組織指導教師隊伍并做好競賽的相關指導工作;
(5)對競賽的成績及有關材料進行總結、歸檔,并報研究生院備案等。
(6)組織參加省級及以上競賽,包括制定競賽目标、制定培訓方案;組織省級及以上競賽的校内選拔賽:包括制定校内競賽方案、負責校内競賽命題、閱卷與評審等工作。
第三章 經費資助
第四條 為鼓勵學生參加高水平學科、創新創業競賽,學校對研究生參加的各類競賽,予以分類獎勵。
第五條 資助分為賽前資助和賽後獎勵兩部分。
1.賽前資助:主要包括參賽研究生個人和團隊的報名費、指導費、耗材費、差旅費等其他必須開支的費用。
2.賽後獎勵:主要對研究生以團隊或個人代表澳门新葡萄新京參與各類競賽取得了優異成績後給予獎勵。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六條 學校設立研究生學科、創新創業競賽專項經費。由研究生院根據上一年度參賽情況,結合下一年度計劃,編制競賽經費專項預算,經學校批準後,列入學科、創新創業競賽專項經費。
第七條 研究生學科、創新創業競賽經費的開支要貫徹節約、高效的原則,嚴格執行校财務相關規定。承辦(負責)單位在競賽前應向研究生院提交詳細經費預算,相關經費開支具體包括:報名費、指導費、耗材費、差旅費、夥食補貼、運行費等。
具體内容:
1.報名費:用于參加省級及以上學科、創新創業競賽的報名,按競賽組委會公布的标準報銷。
2.指導費:由研究生院統一組織的競賽活動,給予指導教師計算一定的報酬。教師指導費計算方法如下:每個集體項目指導酬金不超過 1200 元,每個個人項目指導酬金不超過 200 元。
3.耗材費:僅用于競賽所産生的辦公用品、電腦耗材等費用。
4.差旅費:用于參加省級及以上學科、創新創業競賽在競賽期間所産生的差旅費用。
5.夥食補貼:用于比賽期間夥食補貼。
6.運行費:用于承辦二級培養單位組織學科、創新創業競賽所産生的組織費用,包括用于競賽運行的宣傳費、資料費、郵寄費、用車費、打印紙、硒鼓等。
第八條 指導教師和研究生在競賽期間的差旅費、住宿費、出差補助按照學校财務相關規定予以核報。
第九條 鼓勵承辦(負責)單位投入配套資金,加強本單位的學科、創新創業競賽的支持力度,同時歡迎相關企業和單位為競賽提供贊助。
第五章 獎勵辦法
第十條 根據競賽項目的競賽成績,對參賽師生進行表彰獎勵。獎勵标準和分類目錄見《澳门新葡萄新京研究生獎助體系實施暫行辦法》。
第十一條 學科、創新創業競賽獲獎級别的認定,以競賽主辦單位頒發的證書或文件為依據。所有競賽獲獎須提供有關競賽文件、競賽獎勵證書原件(掃描件)、獎杯或獎品的實物(照片)送研究生院審核、備案。
第十二條 承辦(負責)單位組織學科、創新創業競賽工作納入年度目标考核的“質量工程”欄目予以加分,承辦國家級學科、創新創業競賽活動每項加5分,省級每項加2分,校級每項加1分。
第十三條 指導教師按學科、創新創業競賽獎勵标準獎勵之外,還可享受在職稱評定、評優評先中按學校有關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獲得省級以上獎勵研究生,除按研究生學科、創新創業競賽獎勵标準獎勵之外,還可享受在評優、評獎方面按學校有關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 在校研究生通過參與競賽活動,激發創業熱情并創辦工商企業(研究生為法人代表),視情況給予一次性不高于2000 元獎勵。
第六章 附則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者,以本辦法為準。
澳门新葡萄新京全日制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專業實踐教學基地建設與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專業實踐是全日制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以下簡稱研究生)培養的重要環節,面向行業領域進行充分的、高質量的專業實踐是專業學位教育質量的重要保證。為保證我校研究生專業實踐的順利進行,确保專業實踐質量,根據教育部研究生培養及管理的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專業實踐包括各類專業實習、專業實驗、專業調研與研究開發等,主要培養研究生的專業技能、職業精神、溝通與協作、管理與總結能力等職(執)業素養。
第三條 研究生在學期間,必須保證不少于半年的專業實踐,其中由應屆本科畢業直接攻讀碩士學位的研究生的專業實踐時間原則上不少于1年。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四條 研究生專業實踐教學工作在主管校長領導下,實行校、院兩級管理。
第五條 研究生處負責統籌全校研究生的專業實踐教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管理規章制度,管理全校專業實踐經費,審查各學院專業實踐教學實施方案,組織專業實踐教學檢查與評估,協調處理專業實踐教學中出現的各類問題等。
第六條 各學院負責專業實踐教學的組織落實,包括建設專業實踐基地,制定各專業(領域)實踐教學的實施方案,落實專業實踐前的各項準備工作,組織專業實踐中的教學檢查、評估與考核,負責專業實踐結束後的工作總結與信息反饋等。各學院每年應成立由學院負責人、校内外指導老師及相關管理人員等組成的專業實踐教學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與落實相關工作。
第三章 實踐基地的建設與管理
第七條 實踐基地是指供研究生開展校外專業實踐活動的場所,由學校與基地依托單位按照互惠互利、義務分擔、規範有序、講求實效、可持續發展、成本節約等原則共同建設與管理。研究生原則上應進入我校與相關行業單位簽訂協議的實踐基地進行專業實踐。
第八條 實踐基地應符合如下基本條件:
(一)依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機構(企事業單位、政府機關等);
(二)具有一定的承載能力,能夠保證一定數量的研究生同時進行專業實踐;
(三)相關設施和條件能滿足研究生開展實踐活動及日常生活的需要;
(四)具有一定數量、滿足我校研究生專業實踐教學要求、能夠從事實際指導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能提供一定數量的兼職導師;
(五)能配備專門的管理人員,保證實踐基地日常運行;
(六)具有勞動保護和衛生保障條件,建立安全管理機制,能保證研究生專業實踐過程中的人身安全;
(七)能夠穩定、規範、有效地運作,保證研究生專業實踐活動的效果。
第九條 确立實踐基地應遵循如下基本程序:
(一)各學院根據本單位專業學位研究生實踐教學需要,選擇符合條件的單位,與其協商并達成初步意向後,填寫《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研究生實踐基地建設審批表》,向研究生處提出建立實踐基地的申請;
(二)研究生處對拟建實踐基地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經實地考察,确認滿足條件後,報學校審批;
(三)學校批準後,由研究生處代表學校與基地依托單位簽訂《研究生實踐基地協議書》,明确雙方應履行的職責、權利、義務及其他合作内容;
(四)實踐基地協議書簽訂後,由研究生處統一挂牌。
第十條 學校在實踐基地建設與管理中承擔如下義務:
(一)在人才培訓、人員進修、項目研究、咨詢服務等方面對實踐基地依托單位給予積極支持;
(二)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從實踐基地依托單位聘請研究生實踐指導教師和兼職導師;
(三)在國家政策許可的範圍内,優先向實踐教學基地依托單位推薦優秀畢業研究生;
(四)根據需要,為實踐基地建設提供一定的經費支持,為實踐指導教師和兼職導師提供一定的勞務報酬。
第十一條 實踐基地應承擔如下義務:
(一)接受并安排我校研究生開展專業實踐活動,組織有關人員對研究生的專業實踐進行指導;
(二)安排專人負責基地的建設和管理,幫助解決實踐教學中出現的問題;
(三)妥善解決研究生在實踐期間的學習、安全、食宿等方面的問題;
(四)建立研究生實踐教學檔案。
第四章 專業實踐計劃
第十二條 研究生在第一學期結束前,應在校内責任導師指導下制定個人專業實踐計劃,明确專業實踐的項目和具體要求,并向所在學院提交《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專業實踐項目審批表》。
第十三條 各學院應根據研究生專業實踐項目計劃申請制定專業實踐教學實施方案,内容應包括:實踐項目名稱、時間與地點、内容與要求、指導小組成員、考核方式等,并于專業實踐實施前2周向研究生處提交《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專業實踐實施方案》。
第五章 過程管理
第十四條 研究生專業實踐教學實行校内導師和校外導師共同指導制。校内導師是保障研究生專業實踐教學質量的第一責任人,要加強對研究生專業實踐活動的過程監控和管理。研究生在被派送至實踐基地前,校内導師應指導研究生對該基地的生産、工作特點進行充分了解,要指導研究生做好專業實踐前期準備工作。校内、外導師對研究生專業實踐的現場指導次數每周不得少于1次,并要通過電話、網絡或其他方式随時了解研究生專業實踐情況,協調解決研究生專業實踐中的問題。
第十五條 研究生專業實踐期間,應遵守實踐基地的各項規章制度,執行與實踐基地相同的作息時間和假期安排。
第十六條 研究生專業實踐期間,因故需要請假的必須辦理請假手續。請假2天(含)以内的,須經校外導師同意和實踐基地負責人批準。請假超過2天的,按學校研究生學籍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對于無故不進行專業實踐或請假不辦理請假手續,以及違反實踐基地規章制度的研究生,學校将按研究生學籍管理和違紀處理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八條 研究生在被派送至實踐基地前,學院要組織專業實踐動員,向研究生宣講專業實踐的目的、介紹實踐基地情況,并進行紀律教育、安全教育和保密教育。研究生須簽署《澳门新葡萄新京研究生校外專業實踐安全承諾書》,學院或實踐基地須為研究生購買專業實踐期間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其費用由學院與實踐基地協商解決。
第十九條 學院要對研究生專業實踐實行全過程管理、服務和評價,要定期和不定期地檢查研究生專業實踐執行情況,要加強對導師指導情況的過程監控。專業實踐期間,研究生處對專業實踐的執行情況進行抽查。
第二十條 專業實踐結束後,各學院應認真總結專業實踐成果,将專業實踐教學相關材料彙總、歸檔,撰寫并向研究生處提交書面總結材料,作為學位點檢查評估支撐材料備查。
第六章 考核與成績評定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在參加專業實踐活動期間,應認真填寫《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工作記錄》,作為考核研究生培養工作的原始參考材料。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在結束專業實踐項目、離開基地返校前,應填寫并由基地簽署《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專業實踐項目評價意見表》。研究生在結束全部專業實踐後,應認真撰寫專業實踐總結報告,或編制專業實踐成果總結材料,同時應認真填寫《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專業實踐考核登記表》。以上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單位專業實踐考核小組。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專業實踐結束後,各專業須成立不少于3位專家的專業實踐考核小組,考核小組中應至少有1位校外基地專家。考核小組須召開研究生專業實踐考核報告會,聽取研究生專業實踐總結彙報,評審研究生專業實踐材料及成果,根據研究生專業實踐綜合情況按“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級評定專業實踐成績。專業實踐成績合格的研究生方可取得相應的專業實踐學分。
第七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四條 學校每年安排一定額度的研究生實踐基地建設和管理經費,用于實踐基地的簽約、授牌、軟硬件建設和檢查評估,各相關學院可根據需要申請使用,由研究生處負責統籌。
第二十五條 學校按生均2000元标準包幹安排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專業實踐教學經費,用于支付外聘兼職研究生導師、專業實踐教學校内外指導教師的酬金,為研究生購買專業實踐期間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及專業實踐教學和管理所需的其他開支。此項經費由研究生處申請預算并按生均标準下撥到各相關單位專項賬戶,各相關單位可根據專業實踐教學需要統籌安排使用,由研究生處負責審批。
第二十六條 實踐基地建設和管理、實踐教學經費的使用嚴格實行專款專用,确保發揮最大效用。學校鼓勵各相關單位多渠道籌集經費用于研究生實踐教學建設。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執行,由研究生處負責解釋。
澳门新葡萄新京研究生培養指導委員會工作規定(試行)
校研通〔2014〕9号
各學科專業研究生培養指導委員會是對本學科專業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工作進行研究、咨詢、監督、指導和評估的組織機構。為規範培養指導委員會工作職責、促進其有效地發揮職能,确保其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指導和監督作用,促進全面提高我校研究生培養質量,特制定本規定。
一、培養指導委員會基本職責
1、研究制定本學科專業研究生教育發展規劃、培養規章制度與改革實施舉措。
2、研究制(修)定本學科專業研究生學位标準、培養規範(含培養方案、課程體系、課程内容、教學大綱等)并督導執行。
3、結合學科專業特點,發揮行業優勢,研究制定研究生創新創業、實習實踐活動建設方案并督導執行,建立本單位研究生産學研協同培養長效機制。
4、研究制定研究生合作培養規劃,促進導師、研究生國際交流。
5、對研究生培養工作的重要環節和有關業務工作(含學科建設、學位點建設、課程體系建設、實驗室建設、實踐基地建設、導師和研究生課程任課教師隊伍建設等)進行研究、咨詢、監督、指導和評估。
6、評議研究生教學管理制度和研究生教學、課程改革方案,并督導執行。
7、對導師的指導工作、任課教師的教學過程進行跟蹤監督和評價,提出加強和改進研究生教風、學風的具體建議和意見。
8、根據有關部門的質量評估要求,開展本單位研究生培養綜合質量評估工作,加強各學科專業研究生培養過程質量監控,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
9、受學校委托,承擔與研究生培養教育有關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要求
1、各培養單位在組建各學科專業研究生培養指導委員會時,應結合實際制定培養指導委員會工作章程(或細則)。
2、培養指導委員會應定期召開全體委員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1次,議題由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商定,因工作需要,也可臨時召集全體委員會議或部分委員會議。
3、培養指導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或經主任委員委托的副主任委員主持,會議要有專門記錄,并根據需要印發會議紀要。
4、培養指導委員會如需對某個重大問題形成決議,須經充分研究論證後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到會人數應不少于總人數的三分之二,獲得不少于到會人數二分之一票數為通過)。
5、培養指導委員會應建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日常質量管理與保障機制,應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研究生任課教師教學情況、導師指導工作情況進行檢查督導。
6、每學年末,各培養指導委員會應認真總結本學年工作,并向研究生處提交工作總結,同時提交工作記錄本。
三、其他
1、各培養單位要充分認識培養指導委員會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應在辦公條件、工作經費等方面加大對培養指導委員會的投入和支持力度,其所需工作經費原則上從本單位研究生培養管理經費中支出。
2、學校對研究生培養指導委員會的工作按一定标準折算成教學工作量,其酬金在學期或學年結束時發放。
3、學校對工作成效突出的委員會适當追加獎勵性經費支持。
關于開展研究生課程教學和培養指導工作情況
例行記錄的通知
校研通〔2015〕24号
各研究生培養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我校碩士研究生培養過程管理,加強對研究生課程教學和培養指導工作的狀态跟蹤,促進提高研究生課程教學和培養指導工作質量,并為學位點檢查評估提供原始資料,決定從2015年11月16日起,全面啟動《學術碩士研究生培養工作記錄》、《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工作記錄》和《碩士研究生課程教學記錄》的日常填寫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學術碩士研究生培養工作記錄》和《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工作記錄》根據研究生類别,分别包含研究生個人培養計劃、導師指導工作記錄、社會實踐及科研工作記錄、學術活動記錄、專業實踐工作記錄等幾大部分。要求全體在校研究生人手一本,平時由研究生本人留存并負責填寫。研究生所在單位研究生秘書應在研究生畢業離校時收回該記錄本存檔。
二、研究生個人培養計劃應根據已經通過審核的研究生個人培養計劃填寫;導師指導工作記錄要求研究生對導師每次指導(含師生見面、集體研讨、學術活動、科研工作等)的形式、指導内容、工作内容、要求等做詳細記載,每次記錄須經導師簽名确認;社會實踐及科研工作記錄要求詳細記載研究生參與社會實踐和科研工作(含助教、助研、助管工作、社會調查、科研或社會服務、重要實驗、與學位論文相關的科研工作等)的項目、内容、進展、成效、貢獻等内容;學術活動記錄要求詳細記載研究生參加每次學術活動(含學術研讨、學術報告會、學術會議等)的形式、活動的主要内容及本人完成的工作等;專業實踐工作記錄要求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分基地、分階段詳細記載專業實踐活動具體項目的形式、内容、成效、貢獻等。
三、《碩士研究生課程教學記錄》每門課程單獨一本,平時由研究生課代表留存。課代表須填寫每次課程教學的主要内容、課堂基本狀态情況,也可對本課程教學提出具體意見或建議,每次記錄須經任課教師簽字确認。課程教學結束後,開課單位研究生秘書須收回該記錄本存檔。課程教學記錄本也可作為教師或研究生教學管理人員的聽課記錄本使用。
四、研究生課程教學和培養指導工作情況例行記錄是跟蹤、掌握研究生培養工作狀态的重要依據之一,是研究生培養工作的質量監督與保障措施之一,各記錄本是學位點檢查評估的重要原始資料。各相關單位應認真組織實施。各記錄人應本着認真負責的态度,客觀真實、實事求是地做好每次記錄。嚴禁造假行為,一經發現,對當事人按學術造假行為處理。
五、研究生處不定期對研究生課程教學和培養指導工作情況記錄本進行抽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通報。
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研究生主要培養工作流程
(學術碩士)
序号 |
工作項目 |
内容與要求 |
完成起止時間 |
相關單位和人員 |
責任人 |
備注 |
1 |
新生報到、注冊 |
新生在規定的時間内到校報到、體檢和注冊,參加開學典禮和入學教育。 |
入學 第一周 |
碩士新生、學院、研究生院、相關管理部門 |
各學院分管負責人 |
《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 |
2 |
雙向選擇 導師 |
新生和導師相互接觸了解,新生遞交選擇導師意向,導師反饋,學院落實并提交師生互選彙總表。 |
入學第一、二周 |
碩士新生、導師、學院、研究生院 |
各學院分管負責人 |
《澳门新葡萄新京學術型碩士研究生培養工作規定》 |
3 |
制訂個人培養計劃 |
在導師指導下,根據本學科、專業碩士碩士培養方案、學位授予标準要求和因材施教原則制訂。 |
入學 第二周 |
碩士新生、導師、學院、研究生院 |
導師、 碩士生 |
《澳门新葡萄新京學術型碩士研究生培養工作規定》 |
4 |
網上錄入個人信息檔案、個人培養計劃 |
碩士生通過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統錄入個人信息檔案和個人培養計劃,導師審核,研究生秘書确認。 |
入學 第三周 |
碩士新生、導師、學院、研究生院 |
秘書、 輔導員 |
|
5 |
報到、注冊 |
碩士生在規定時間内到校報到、注冊(交費)。 |
每學期第一周 |
碩士生、計财處、學院、研究生院 |
秘書、 輔導員 |
|
6 |
課程學習與考核 |
嚴格按照個人培養計劃完成課程學習及考試 |
第一、二、三學期 |
碩士生、導師、任課教師、學院、研究生院 |
碩士生、導師、任課教師、學院、研究生院 |
《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研究生課程(環節)管理及考核暫行規定》 |
7 |
文獻閱讀、選題準備 |
在導師指導下完成文獻閱讀并着手準備學位論文選題。 |
第三學期 |
碩士生、導師 |
導師、 碩士生 |
|
8 |
學位論文選題報告 |
碩士生在導師指導下完成學位論文選題報告,學院召開選題報告會并提交選題情況彙總表。 |
第三學期末 |
碩士生、導師、學院、研究生院 |
學院分管 負責人 |
《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學位論文選題工作實施細則》 |
9 |
中期考核 |
碩士生在課程學習結束、選題報告完成後參加中期考核。 |
第四學期 |
碩士生、導師、學院、研究生院 |
學院分管 負責人 |
《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實施辦法》 |
10 |
學位論文中期檢查 |
碩士生在導師指導下填寫學位論文中期檢查報告書,學院組織學位論文中期檢查,并提交中期檢查結果。 |
第五學期初 |
碩士生、導師、學院、研究生院 |
學院分管 負責人 |
《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學位論文中期檢查實施辦法》 |
11 |
科研工作與社會實踐 |
碩士生須至少參與一項科研工作和社會實踐,撰寫總結報告并填寫考核表,由導師負責考核,通過則獲得學分。 |
第五學期結束前 |
碩士生、導師、學院、研究生院 |
導師、學院 |
《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研究生科研工作與社會實踐環節管理辦法》 |
12 |
學術活動 |
碩士生在校須至少參加三次以上學術活動,并撰寫總結報告,填寫考核表,由導師負責考核,通過則獲得學分。 |
第五學期結束前 |
碩士生、導師、學院、研究生院 |
導師、學院 |
《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研究生學術活動環節管理辦法》 |
13 |
公開發表學術論文 |
要求見各學科、專業碩士學位授予标準。 |
申請論文答辯之前 |
碩士生、導師 |
導師 |
各學科、專業培養方案和學位授予标準 |
14 |
學位論文預答辯 |
符合條件的碩士生在導師指導下填寫預答辯申請表,學院提交答辯安排表,組織預答辯後提交預答辯情況彙總表。 |
第六學期第三周前 |
碩士生、導師、學院、研究生院 |
學院分管 負責人 |
《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學位論文評閱與答辯管理暫行規定》、《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 |
15 |
學位論文相似性檢測 |
分兩次進行,初檢在論文送審前,通過則可送審,複檢測在答辯後,不通過則不授予學位或取消已授予學位。 |
第六學期第五周前(初檢);答辯通過後複檢。 |
碩士生、導師、學院、研究生院 |
學院分管 負責人 |
16 |
學位論文 評閱 |
符合條件的碩士生提交評閱和答辯申請表,學院提交盲審安排、組織盲審。 |
第六學期第五-九周 |
碩士生、導師、學院、研究生院 |
學院分管 負責人 |
17 |
學位論文 答辯 |
碩士生填寫畢業資格審查表,學院提交答辯安排表,組織答辯。 |
第六學期第十- 十二周 |
碩士生、導師、學院、研究生院 |
學院分管 負責人 |
18 |
論文材料 彙總 |
碩士生在答辯通過後,應将終稿論文按要求打印裝訂一式四份在規定時間交學院聯系人,同時提交論文電子文檔并上傳至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統。 |
第六學期第十- 十三周 |
碩士生、導師、學院、研究生院 |
學院分管 負責人 |
|
19 |
讨論學位授予、評選優秀學位論文 |
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讨論學位授予。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推薦優秀碩士學位論文,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并公示。 |
第六學期第十四周前 |
碩士生、導師、學院、研究生院 |
研究生院 |
《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澳门新葡萄新京優秀碩士學位論文評選辦法》 |
20 |
材料歸檔 |
碩士生答辯通過後,學院應安排專人負責收集并整理各項檔案并按要求存檔、移交。含入學、學籍、培養、學位、獎懲、組織和畢業等材料。 |
第六學期第十五周前 |
碩士生、導師、學院、研究生院、檔案館等 |
學院分管 負責人 |
《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研究生檔案管理暫行規定》 |
21 |
畢業和離校 |
碩士生的畢業和學位審查通過後,發給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領取離校通知單,參加畢業典禮,在規定的時間内離校。 |
第六學期第十六周 |
碩士生、導師、學院、研究生院、相關部門等 |
研究生院 |
|
1、以上時間節點根據具體情況可有部分微調,請注意有關内容的實時通知。 |
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研究生主要培養工作流程
(2年制教育碩士)
序号 |
工作項目 |
内容與要求 |
完成起止時間 |
相關單位和人員 |
責任人 |
備注 |
1 |
新生報到、注冊 |
新生在規定的時間内到校報到、體檢和注冊,參加開學典禮和入學教育。 |
入學 第一周 |
碩士新生、學院、研究生院、相關管理部門 |
各學院分管負責人 |
《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 |
2 |
導師确選 |
新生和導師相互接觸了解,新生遞交選擇導師意向,導師反饋,學院落實并提交師生互選彙總表。 |
入學第一、二周 |
碩士新生、導師、學院、研究生院 |
各學院分管負責人 |
《澳门新葡萄新京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工作規定》 |
3 |
制訂個人培養計劃 |
在導師指導下,根據本學科、專業碩士碩士培養方案、學位授予标準要求和因材施教原則制訂。 |
入學 第二周 |
碩士新生、導師、學院、研究生院 |
導師、 碩士生 |
《澳门新葡萄新京專業學位研究生碩士研究生培養工作規定》 |
4 |
網上錄入個人信息檔案、個人培養計劃 |
碩士生通過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統錄入個人信息檔案和個人培養計劃,導師審核,研究生秘書确認。 |
入學 第三周 |
碩士新生、導師、學院、研究生院 |
秘書、 輔導員 |
|
5 |
報到、注冊 |
碩士生在規定時間内到校報到、注冊(交費)。 |
每學期 第一周 |
碩士生、計财處、學院、研究生院 |
秘書、 輔導員 |
|
6 |
實踐導師 |
學院及校内導師落實實踐基地和實踐導師。 |
第一學期結束前 |
導師、 學院 |
學院分管 負責人 |
《澳门新葡萄新京全日制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專業實踐管理辦法》 |
7 |
課程學習與考核 |
嚴格按照個人培養計劃完成課程學習及考試 |
第一、 二學期 |
碩士生、導師、任課教師、學院、研究生院 |
碩士生、導師、任課教師、學院、研究生院 |
《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研究生課程(環節)管理及考核暫行規定》 |
8 |
文獻閱讀、選題準備 |
在導師指導下完成文獻閱讀并着手準備學位論文選題。 |
第二學期 |
碩士生、導師 |
導師、 碩士生 |
|
9 |
學位論文 選題報告 |
碩士生在導師指導下完成學位論文選題報告,學院召開選題報告會并提交選題情況彙總表。 |
第二學期末 |
碩士生、導師、學院、研究生院 |
學院分管 負責人 |
《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學位論文選題工作實施細則》 |
10 |
中期考核 |
碩士生在課程學習結束、選題報告完成後參加中期考核。 |
第三學期初 |
碩士生、導師、學院、研究生院 |
學院分管 負責人 |
《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實施辦法》 |
11 |
學位論文 中期檢查 |
碩士生在導師指導下填寫學位論文中期檢查報告書,學院組織學位論文中期檢查,并提交中期檢查結果。 |
第三學期 |
碩士生、導師、學院、研究生院 |
學院分管 負責人 |
《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學位論文中期檢查實施辦法》 |
12 |
專業實踐 |
集中實踐和分散實踐相結合,時間不少于半年,其中應屆本科畢業生原則上不少于一年。第四學期召開專業實踐考核報告會,申請學位論文答辯前考核通過。 |
|
碩士生、導師、學院、研究生院 |
導師 |
《澳门新葡萄新京全日制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專業實踐管理辦法》 |
13 |
公開發表 學術論文 |
要求見各學科、專業碩士學位授予标準。 |
申請論文答辯之前 |
碩士生、導師 |
導師 |
各學科、專業培養方案和學位授予标準 |
14 |
學位論文 預答辯 |
符合條件的碩士生在導師指導下填寫預答辯申請表,學院提交答辯安排表,組織預答辯後提交預答辯情況彙總表。 |
第四學期第三周前 |
碩士生、導師、學院、研究生院 |
學院分管 負責人 |
《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學位論文評閱與答辯管理暫行規定》、《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 |
15 |
學位論文相似性檢測 |
分兩次進行,初檢在論文送審前,通過則可送審,複檢測在答辯後,不通過則不授予學位或取消已授予學位。 |
第四學期第五周前(初檢);答辯通過後複檢。 |
碩士生、導師、學院、研究生院 |
學院分管 負責人 |
16 |
學位論文 評閱 |
符合條件的碩士生提交評閱和答辯申請表,學院提交盲審安排、組織盲審。 |
第四學期第五-九周 |
碩士生、導師、學院、研究生院 |
學院分管 負責人 |
17 |
學位論文 答辯 |
碩士生填寫畢業資格審查表,學院提交答辯安排表,組織答辯。 |
第四學期第十- 十二周 |
碩士生、導師、學院、研究生院 |
學院分管 負責人 |
18 |
論文材料 彙總 |
碩士生在答辯通過後,應将終稿論文按要求打印裝訂一式四份在規定時間交學院聯系人,同時提交論文電子文檔并上傳至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統。 |
第四學期第十- 十三周 |
碩士生、導師、學院、研究生院 |
學院分管 負責人 |
|
19 |
讨論學位授予、評選優秀學位論文 |
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讨論學位授予。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推薦優秀碩士學位論文,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并公示。 |
第四學期第十四周前 |
碩士生、導師、學院、研究生院 |
研究生院 |
《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澳门新葡萄新京優秀碩士學位論文評選辦法》 |
20 |
材料歸檔 |
碩士生答辯通過後,學院應安排專人負責收集并整理各項檔案并按要求存檔、移交。含入學、學籍、培養、學位、獎懲、組織和畢業等材料。 |
第四學期第十五周前 |
碩士生、導師、學院、研究生院、檔案館等 |
學院分管 負責人 |
《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研究生檔案管理暫行規定》 |
21 |
畢業和離校 |
碩士生的畢業和學位審查通過後,發給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領取離校通知單,參加畢業典禮,在規定的時間内離校。 |
第四學期第十六周 |
碩士生、導師、學院、研究生院、相關部門等 |
研究生院 |
|
1、以上時間節點根據具體情況可有部分微調,請注意有關内容的實時通知。 |
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研究生主要培養工作流程
(三年制專業學位)
序号 |
工作項目 |
内容與要求 |
完成起止時間 |
相關單位和人員 |
責任人 |
備注 |
1 |
新生報到、注冊 |
新生在規定的時間内到校報到、體檢和注冊,參加開學典禮和入學教育。 |
入學 第一周 |
碩士新生、學院、研究生院、相關管理部門 |
各學院分管負責人 |
《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 |
2 |
雙向選擇 導師 |
新生和導師相互接觸了解,新生遞交選擇導師意向,導師反饋,學院落實并提交師生互選彙總表。 |
入學第一、二周 |
碩士新生、導師、學院、研究生院 |
各學院分管負責人 |
《澳门新葡萄新京學術型碩士研究生培養工作規定》 |
3 |
制訂個人培養計劃 |
在導師指導下,根據本學科、專業碩士碩士培養方案、學位授予标準要求和因材施教原則制訂。 |
入學 第二周 |
碩士新生、導師、學院、研究生院 |
導師、 碩士生 |
《澳门新葡萄新京學術型碩士研究生培養工作規定》 |
4 |
錄入個人信息檔案、個人培養計劃 |
碩士生通過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統錄入個人信息檔案和個人培養計劃,導師審核,研究生秘書确認。 |
入學第三周周日前 |
碩士新生、導師、學院、研究生院 |
秘書、 輔導員 |
|
5 |
課程學習與考核 |
嚴格按照個人培養計劃完成課程學習及考試 |
按現行培養計劃 |
碩士生、導師、任課教師、學院、研究生院 |
碩士生、導師、任課教師、學院、研究生院 |
《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研究生課程(環節)管理及考核暫行規定》 |
6 |
報到、注冊 |
碩士生在規定時間内到校報到、交費、注冊。 |
每第一周前兩天 |
碩士生、計财處、學院、研究生院 |
秘書、 輔導員 |
|
7 |
文獻閱讀、選題準備 |
在導師指導下完成文獻閱讀并着手準備學位論文選題。 |
第三學期 |
碩士生、導師 |
導師、 碩士生 |
|
8 |
學位論文選題報告 |
碩士生在導師指導下完成學位論文選題報告,學院召開選題報告會并提交選題情況彙總表。 |
第三學期末 |
碩士生、導師、學院、研究生院 |
學院分管 負責人 |
《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學位論文選題工作實施細則》 |
9 |
中期考核 |
碩士生在課程學習結束、選題報告完成後參加中期考核。 |
第四學期 |
碩士生、導師、學院、研究生院 |
學院分管 負責人 |
《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實施辦法》 |
10 |
學位論文 中期檢查 |
碩士生在導師指導下填寫學位論文中期檢查報告書,學院組織學位論文中期檢查,并提交中期檢查結果。 |
第五學期初 |
碩士生、導師、學院、研究生院 |
學院分管 負責人 |
《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學位論文中期檢查實施辦法》 |
11 |
專業實踐 |
集中實踐和分散實踐相結合,時間不少于一年。第六學期召開專業實踐考核報告會,申請學位論文答辯前考核通過。 |
|
碩士生、導師、學院、研究生院 |
導師、學院 |
《澳门新葡萄新京全日制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專業實踐管理辦法》 |
12 |
專業能力 展示 |
2場音樂會(音樂領域);畢業設計作品展(藝術設計領域) |
第五學期結束前 |
碩士生、導師、學院、研究生院 |
導師、學院 |
專業培養方案 |
13 |
公開發表 學術論文 |
要求見各學科、專業碩士學位授予标準。 |
申請論文答辯之前 |
碩士生、導師 |
導師 |
各學科、專業培養方案和學位授予标準 |
14 |
學位論文 預答辯 |
符合條件的碩士生在導師指導下填寫預答辯申請表,學院提交答辯安排表,組織預答辯後提交預答辯情況彙總表。 |
第六學期第三周前 |
碩士生、導師、學院、研究生院 |
學院分管 負責人 |
《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學位論文評閱與答辯管理暫行規定》、《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 |
15 |
學位論文相似性檢測 |
分兩次進行,初檢在論文送審前,通過則可送審,複檢測在答辯後,不通過則不授予學位或取消已授予學位。 |
第六學期第五周前(初檢);答辯通過後複檢。 |
碩士生、導師、學院、研究生院 |
學院分管 負責人 |
16 |
學位論文 評閱 |
符合條件的碩士生提交評閱和答辯申請表,學院提交盲審安排、組織盲審。 |
第六學期第五-九周 |
碩士生、導師、學院、研究生院 |
學院分管 負責人 |
17 |
學位論文 答辯 |
碩士生填寫畢業資格審查表,學院提交答辯安排表,組織答辯。 |
第六學期第十- 十二周 |
碩士生、導師、學院、研究生院 |
學院分管 負責人 |
18 |
論文材料 彙總 |
碩士生在答辯通過後,應将終稿論文按要求打印裝訂一式四份在規定時間交學院聯系人,同時提交論文電子文檔并上傳至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統。 |
第六學期第十- 十三周 |
碩士生、導師、學院、研究生院 |
學院分管 負責人 |
|
19 |
讨論學位授予、評選優秀學位論文 |
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讨論學位授予。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推薦優秀碩士學位論文,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并公示。 |
第六學期第十四周前 |
碩士生、導師、學院、研究生院 |
研究生院 |
《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澳门新葡萄新京優秀碩士學位論文評選辦法》 |
20 |
材料歸檔 |
碩士生答辯通過後,學院應安排專人負責收集并整理各項檔案并按要求存檔、移交。含入學、學籍、培養、學位、獎懲、組織和畢業等材料。 |
第六學期第十五周前 |
碩士生、導師、學院、研究生院、檔案館等 |
學院分管 負責人 |
《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研究生檔案管理暫行規定》 |
21 |
畢業和離校 |
碩士生的畢業和學位審查通過後,發給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領取離校通知單,參加畢業典禮,在規定的時間内離校。 |
第六學期第十六周 |
碩士生、導師、學院、研究生院、相關部門等 |
研究生院 |
|
1、以上時間節點根據具體情況可有部分微調,請注意有關内容的實時通知。 |
五、學位工作
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學位論文選題工作實施細則
校研通〔2017〕31号
研究生學位論文工作是研究生培養的重要環節,學位論文水平是衡量研究生培養質量的重要标志,是學位授予的重要依據。學位論文選題報告是開展學位論文工作的必要環節,也是保證學位論文質量的有效手段。為規範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選題工作,确保研究生學位論文質量,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和《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等有關文件的規定,結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一條 所有進入學位論文工作環節的研究生都必須在指導教師指導下認真做好學位論文選題工作,撰寫學位論文選題報告書,并在選題報告會上報告。
第二條 根據我校研究生培養工作有關文件規定,學術碩士及學制為3年的專業碩士選題報告會一般安排在第三學期結束前完成,學制為2年的專業碩士選題報告會一般安排在第二學期完成。相關指導教師應根據研究生個人培養計劃指導研究生認真做好論文選題工作,相關培養單位應根據專業培養方案及時召開選題報告會。
第三條 研究生學位論文選題應屬于所屬學科、專業範疇,應具有明确學術意義,或對社會發展、文化進步及國民經濟建設具有應用價值,并能反映出是在指導教師的指導下獨立完成的研究工作。
學術碩士學位論文選題應在了解本研究方向國内外發展動向的基礎上突出自己的工作特點,對所研究的問題應有新的見解,表明作者已具備從事科學研究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專業碩士學位論文選題應突出綜合運用知識技能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和水平,表明作者能夠承擔專業技術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職業素養;可将研究報告、規劃設計、産品開發、案例分析、管理方案、發明專利、文學藝術作品等作為主要内容,以學位論文形式表現。
第四條 學位論文選題報告會由研究生所在培養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培養單位應根據實際需要成立一個或多個學位論文選題審核專家小組,每個專家小組應由至少3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校内外專家組成,專業碩士選題審核專家小組成員中至少需有一位本專業(行業)的校外專家。培養單位應及時填寫《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選題工作安排表》,在選題報告會前一周報研究生工作處,經研究生處審核後方可召開選題報告會。
第五條 在選題報告會召開前,研究生應在指導教師指導下認真撰寫《澳门新葡萄新京學術碩士學位論文選題報告書》或《澳门新葡萄新京專業碩士學位論文選題報告書》,并認真準備報告會答辯PPT材料。指導教師應對選題報告書的内容和形式嚴格把關,在簽署審查意見後于選題報告會前3-5天将選題報告書提交本單位研究生秘書,由研究生秘書統一交選題審核專家小組。
第六條 選題報告會應以公開答辯的形式召開,選題審核專家小組應對論文選題的意義、創新性、研究方案、可行性以及工作量等方面進行評議、論證,對研究生能否進入學位論文後續工作做出明确評定,并提出具體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 選題報告會結束後,凡需修改選題或選題報告書的須按專家組意見及時修改,經指導教師審查同意後重新提交最終選題報告書。所有選題報告獲得通過的研究生應在研究生秘書指導下及時将選題報告會信息錄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統。
第八條 選題報告會通過者,準許進入學位論文後續工作。選題報告會未通過者,研究生需在三個月内重新申請選題,由培養單位重新安排選題報告會,若仍未通過,将視其具體情況參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學位論文從選題報告會通過到論文答辯為學位論文研究階段,學位論文研究階段原則上應不少于1學年。
第十條 學位論文選題報告通過後,一般不允許更換論文題目,如果通過研究工作或其他原因,原來開題的論文題目研究工作确實無法進行或者為了使論文題目更規範,需要變更學位論文題目的,應及時填寫《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題目更改申請表》,由指導教師簽字同意後提交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定,并報研究生工作處審批。如因學位論文題目變更需要重新進行選題論證,影響學位論文答辯後果自負。
第十一條 因故不能按期進行學位論文選題工作的研究生,需填寫《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選題延期申請表》,經指導教師和所在培養單位同意後,報研究生工作處批準、備案。
第十二條 選題報告會結束後,各單位應認真做好選題工作總結和材料歸檔工作,按學科專業填寫《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選題情況彙總表》,并于選題工作結束後一周内交研究生工作處。
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學位論文中期檢查實施辦法
校研通〔2017〕32号
為加強研究生培養過程管理,提高學位論文質量,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 教育部關于加強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保證和監督體系建設的意見》(學位【2014】3号)文件精神,結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學位論文中期檢查是碩士生培養過程中不可缺少的環節,是保證學位論文質量的一項有效措施。通過中期檢查,可以及時了解碩士生學位論文的工作狀況,課題研究進展及導師指導工作狀況等,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采取有效的改進措施,并順利完成後期論文工作。
第二條 學位論文中期檢查對象為:已通過碩士學位論文開題的碩士研究生。
第三條 學位論文中期檢查内容
1、目前已完成的研究内容和取得的階段性成果。
2、學位論文工作是否按開題報告預定的内容及進度安排進行。
3、目前存在或預期可能出現的問題,拟采用的解決方法。
4、下一階段的工作計劃和預計完成論文時間。
第四條 碩士生需在申請答辯的上一學期通過學位論文中期檢查。
第五條 學位論文中期檢查要求
1、學位論文中期檢查由碩士生所在培養單位負責組織安排。培養單位根據實際需要成立一個或多個中期檢查小組,檢查小組設組長1人、成員3—5人,組長和成員都應具有碩士研究生導師資格。
2、中期檢查工作以報告會形式進行。報告會由檢查小組組長主持,碩士生根據檢查内容進行彙報,檢查小組成員現場提問,碩士生做出回答。
3、檢查小組讨論評議,做出合格和不合格的結論,形成對碩士生科研能力、學位論文的選題和進展情況的綜合評價,并依據綜合評價作出繼續學位論文工作、修改研究計劃、延期答辯或終止培養等建議。檢查小組将檢查結論、檢查意見和建議填入《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學位論文中期檢查報告書》,并提交培養單位和學位點審核。學位論文中期檢查報告書由碩士生所在培養單位存檔備查。培養單位應将各碩士生學位論文中期檢查結論及其評議意見和建議及時通知碩士生導師。
4、各培養單位及時填寫《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學位論文中期檢查情況彙總表》并提交研究生工作處。
5、不能按期參加學位論文中期檢查的碩士生,須在中期檢查報告會召開前至少7天提出延期檢查的申請,由導師和培養單位審批同意後,方可推遲檢查。碩士生如無故未參加中期檢查,将停止其學位論文的後期工作。
第六條 中期檢查結果及處理
1、中期檢查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兩個等級。結果為合格的碩士生可繼續學位論文工作。
2、中期檢查結果為不合格的碩士生,如檢查小組作出了修改研究計劃建議的,導師應根據檢查意見,指導碩士生對論文及時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并在規定時間内重新提出中期檢查的申請,由培養單位組織對其學位論文重新進行中期檢查。中期檢查合格者,可以繼續相應學位論文工作;中期檢查仍不合格者,作延期答辯處理。
3、建議延期答辯的碩士生可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内向培養單位重新申請對其學位論文進行中期檢查。中期檢查合格者,可以繼續相應學位論文研究工作,如中期檢查仍不合格,終止其學位論文工作。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開始施行,由研究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學位論文評閱與答辯
管理暫行規定
校政發〔2016〕42号
為規範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工作,保障學位論文和學位授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和《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一章 申請碩士學位論文答辯條件
第一條 凡攻讀我校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以下簡稱碩士生),在規定的學習期限内,完成本學科專業培養方案所規定的學習任務,成績合格,達到所規定的總學分要求,完成碩士學位論文的研究和撰寫工作,且經導師審閱并同意,即可向所在培養單位申請碩士學位論文答辯。
第二章 申請碩士學位論文答辯程序
第二條 碩士生在完成學位論文初稿且經導師同意後,向培養單位提出學位論文預答辯申請。
第三條 培養單位召開預答辯會。
第四條 培養單位對預答辯合格論文進行相似性檢測。
第五條 相似性檢測合格論文作者向所在培養單位提交學位論文評閱與答辯申請,并提交學位論文pdf格式電子文檔。
第六條 培養單位聘請學位論文評閱人,組織學位論文評閱。
第七條 學位論文評閱合格者向所在培養單位提交畢業資格審查表,培養單位對碩士生完成培養計劃情況進行審查。
第八條 培養單位成立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組織召開學位論文答辯會。
第九條 通過答辯的碩士生按要求提交最終版本學位論文進行複檢測并提交學位授予相關材料。
第十條 各培養單位應根據所屬學科專業的培養方案在有碩士生畢業的學期期初制定詳細的學位論文評閱與答辯工作日程安排,及時向碩士生告知,并向研究生工作處提交本單位《碩士學位論文評閱與答辯工作日程安排表》。
第三章 碩士學位論文預答辯
第十一條 申請預答辯的碩士生在培養單位規定的時間内填寫《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學位論文預答辯申請表》,經導師簽署意見後連同學位論文初稿1式3份交所在培養單位,由培養單位統一安排學位論文預答辯。拟于上半年申請答辯的碩士生,學位論文預答辯一般應在3月10日前完成;拟于下半年申請答辯的碩士生,一般應在9月15日前完成。
第十二條 培養單位根據實際需要成立一個或多個學位論文預答辯專家小組,每個預答辯專家小組成員應由至少3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組成,預答辯專家小組組長原則上由正高職稱人員擔任。培養單位須填寫《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學位論文預答辯工作安排表》,在召開預答辯會前報研究生工作處審批。預答辯的組織和程序參照碩士學位論文正式答辯會進行。
第十三條 預答辯專家小組應圍繞學位論文是否闡明了選題的目的和學術意義,以及對社會發展、文化進步及國民經濟建設的價值,在闡述國内外研究狀況的基礎上是否突出體現了作者自己的貢獻和創新,學位論文的内容和表述是否真實、規範、完整、準确,且是否符合《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學位論文撰寫格式規範》的要求等方面對學位論文進行評議。
第十四條 預答辯專家小組在碩士生預答辯陳述後進行評議,做出通過預答辯、修改後通過預答辯或未通過預答辯的結論,并詳細指出學位論文中存在的不足和問題,提出修改意見,及時告知碩士生本人。預答辯會結束後,預答辯專家小組須将預答辯結論及評議意見填入《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學位論文預答辯評審意見表》,并提交本單位存檔備查。培養單位應将各碩士生預答辯結論及其評議意見及時通知碩士生導師。
第十五條 預答辯結束後,碩士生應在其導師指導下盡快根據專家給出的評議意見,進一步修改和完善論文,做好論文送審前的準備工作。未通過預答辯的學位論文不得進入學位論文相似性檢測、評閱和答辯環節,其申請人可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内重新申請預答辯一次,由此産生的費用由碩士生本人或其導師負責解決。
第十六條 各培養單位填寫《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學位論文預答辯情況彙總表》并報研究生工作處備案。
第四章 碩士學位論文相似性檢測
第十七條 為維護學術道德,規範學術行為,所有申請我校碩士學位的學位論文都必須通過學校指定的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系統進行相似性檢測。
第十八條 我校碩士學位論文相似性檢測分二次進行。第一次檢測(預檢測)在論文送審前完成,一般安排在預答辯結束後15天内進行,由碩士生所在培養單位負責組織落實;第二次檢測(複檢測)在碩士生答辯後至培養單位召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前三天完成,由研究生工作處統一安排。
第十九條 通過預答辯或經修改後通過預答辯的碩士生,在培養單位規定時間内按照學位論文相似性檢測系統要求向所在培養單位提交學位論文的電子文檔,同時提交《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學位論文相似性檢測審核表》,申請學位論文預檢測。
第二十條 預檢測中,學位論文文字複制比占正文總數15%以内的(含15%),相似性檢測通過,可直接申請論文評閱。超過15%的,所在培養單位應及時通知碩士生及其導師,碩士生應在導師指導下,在規定時間内對學位論文進行修改,并提交所在培養單位進行再次檢測,通過檢測的可申請論文評閱,未通過檢測的,培養單位應視情節給予推遲答辯直至取消學位申請資格處理。再次檢測和推遲答辯産生的費用由碩士生本人或其導師負責解決。
第二十一條 通過答辯後的碩士生向所在培養單位提交最終版的學位論文電子版及《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生答辯後學位論文複制比檢測表》,申請學位論文複檢測。複檢測要求學位論文文字複制比占正文總數15%以内(含15%)。各培養單位将論文最終版本收齊後,最遲于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會議前3天提交至研究生工作處,由研究生工作處統一檢測後将檢測結果反饋給培養單位。作為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讨論學位授予時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二條 碩士生、導師及各培養單位責任人務必認真核實學位論文并簽字保證,确保複檢測論文為定稿後的最終版本。該次提交的論文将作為授予學位後的存檔及上報版本(提交省學位辦進行學位論文抽檢及提交中國知網)。如上報版本與最終版本不一緻,造成後續評估、檢測出現複制比超出問題,将對已獲得學位碩士生的學位予以重新審核。
第五章 碩士學位論文評閱
第二十三條 學位論文評閱是檢驗學位申請人是否達到相應學位授予水平的重要工作,所有申請我校碩士學位的學位論文,在正式答辯前必須經過專家評閱。各培養單位負責組織本單位所屬學位點(或專業領域)碩士學位論文的評閱工作,評閱方式為匿名評閱。
第二十四條 各培養單位應對學術碩士學位論文與專業碩士學位論文進行分類評閱。各培養單位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聘請3位具有高級職稱的同行專家進行匿名評閱。評閱專家中應有至少2位校外專家,其中專業學位的應至少有1位相關行業具有高級職稱(或相當水平)的業界專家。各培養單位應在論文送審前填寫《學位論文評閱送審專家信息表》将拟聘請的評閱專家信息提交研究生工作處備案。
第二十五條 通過相似性檢測的論文作者應在3月25日或9月25日前向所在培養單位提交《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學位論文評閱和答辯申請表》,同時提交隐去所有關于作者及其導師姓名的學位論文pdf格式電子文檔。各培養單位在進行形式審查後,将形式審查合格的學位論文上傳至澳门新葡萄新京學位論文評閱系統。在論文評閱系統啟用前,采用紙質論文或pdf格式形式送審。碩士生須按《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學位論文“雙盲”評審格式要求》向本人所在培養單位提交紙質論文3本,同時提交符合該格式的pdf形式電子文檔。
第二十六條 各培養單位在4月1日或10月1日前向聘請的評閱專家發出邀請并分配評閱系統登錄密碼,專家在規定時間内登錄澳门新葡萄新京學位論文評閱系統完成學位論文評閱并填寫《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學位論文評閱書》,對論文作者能否進行學位論文答辯提出明确意見。在論文評閱系統啟用前,各培養單位指派專人将需評閱論文送評閱專家,并提醒專家及時返回評閱意見,評閱論文和評閱意見的傳遞均應以密封傳遞形式進行。評閱專家的姓名不得透漏給論文作者、導師及其任何其他無關人員。
第二十七條 評閱結果分成A、B、C、D(優、良、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專家評閱結果為2D者,不能參加學位論文答辯,本次申請無效。如有1D,需再聘請一位專家匿名評閱論文,如續聘論文評閱人意見也為D,則論文評閱不通過,不得參加學位論文答辯,本次申請無效。本次申請無效碩士生在對學位論文進行實質性修改後可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内再次申請評閱和答辯,由此産生的費用由碩士生本人或其導師負責解決。
第六章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
第二十八條 通過論文評閱的碩士生向所在培養單位提交《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生畢業資格審查表》,培養單位在學位論文答辯前對申請人進行畢業資格審查。通過畢業資格審查的碩士生方可進入學位論文答辯環節,未通過者不得參加學位論文答辯,本次申請無效。
第二十九條 培養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成立一個或多個答辯委員會,每個答辯委員會由5-7人組成,成員應是具有高級職稱(或相當水平)的專家,其中至少有一位校外同行專家。主席應由具有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擔任。專業學位答辯委員會成員中,應還有至少一位相關行業具有高級職稱(或相當水平)的業界專家。答辯委員會設秘書1人,其職責包括論文答辯會的準備、答辯委員的聯系與接待、答辯過程記錄、草拟答辯決議和填寫、上報答辯材料等。
第三十條 培養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工作安排表》,并在答辯前一周報研究生工作處,經研究生工作處審批後方可召開答辯會。答辯會一般在4月下旬至5月上旬或10月下旬完成。
第三十一條 各培養單位應作出安排,将獲得答辯資格的碩士學位論文于答辯之日前至少2個工作日送達答辯委員。
第三十二條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會程序
答辯委員會秘書組織所有符合答辯條件的申請人就答辯順序抽簽,并将抽簽結果交答辯委員會主席。
答辯委員會主席主持會議,宣布答辯委員會成員和秘書名單、學位申請人姓名及其學位論文題目等。
申請人就位後,由答辯委員會秘書宣讀專家評閱意見和評閱結果。
申請人宣讀《論文原創性聲明》。
申請人報告學位論文的主要内容。
答辯委員會成員以及到會者提問,申請人答辯。
休會,答辯委員會内部讨論評議,形成學位論文評語,并對學位論文答辯是否通過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須經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為通過,将論文評語和表決結果填入《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學位論文答辯決議書》。
複會,主席宣讀論文評語和答辯委員會決議(表決票不公布)。
主席宣布答辯會結束。
第三十三條 論文答辯除有保密要求外,一般應公開舉行,并有詳細記錄。答辯會原始記錄由培養單位存檔備查。答辯決議書應由全體委員簽字。
第三十四條 答辯結束後,答辯委員會秘書應将答辯會原始記錄資料、答辯表決票、答辯決議書等有關材料,一并交培養單位存檔。
第三十五條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未通過者,經答辯委員會同意,申請人可對論文進行修改,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内重新申請答辯一次,由此産生的費用由碩士生本人或其導師負責解決。若答辯委員會未作出修改論文、可重新申請答辯的決議,或申請人逾期未完成論文修改,或重新答辯仍未通過的,不再受理其學位申請。
第三十六條 通過學位論文答辯的碩士生應根據答辯委員會建議在導師指導下按《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學位論文撰寫格式規範》要求對論文進行修改、定稿、并按學校要求打印裝訂,在規定時間内向培養單位提交裝訂好的論文4份,并提交論文全文word和pdf格式電子文檔各一份,同時将學位論文全文上傳至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統。
第三十七條 申請提前或延期答辯的碩士生需分别填寫《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學位論文提前答辯申請表》或《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學位論文延期答辯申請表》向培養單位提出申請,經培養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研究生工作處審批。由此産生的超出相關規定的費用由碩士生本人或其導師負責解決。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開始施行。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研究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學位論文答辯流程圖
澳门新葡萄新京優秀碩士學位論文評選暫行辦法
校政發〔2018〕24号
為了提高我校碩士學位論文的質量,樹立碩士研究生科學、嚴謹的學風,鼓勵碩士研究生的創新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評選工作遵循“科學公正、注重創新、嚴格篩選、甯缺毋濫”原則進行。
第二條 參加評選的學位論文,應為本年度上半年及上年度下半年在我校通過碩士學位論文答辯獲得碩士學位的學位論文,但不包括論文答辯前已獲副高級以上(含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者所撰寫的學位論文。參評論文應以中文或中文、外文雙語撰寫。涉密論文不參加評選。
第三條 校優秀碩士學位論文評選每年一次,初選名額原則上不超過當年應屆畢業生總人數的10%。學校在此基礎上評審推薦參評省優秀碩士論文。
第四條 學校優秀碩士學位論文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選題為本學科前沿課題,具有一定的理論和現實意義,能夠反映本學科相關領域的發展概況。
(二)在理論、研究方法和實際應用上有所創新,成果有一定的社會效益或應用前景。
(三)符合學術規範,材料翔實,結構嚴謹,推理嚴密,表達準确,圖表規範,反映作者在本學科掌握了堅實的理論基礎和系統的專門知識,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較強。
(四)學位論文各環節工作嚴格按《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學位論文評閱與答辯管理暫行規定》等文件的有關要求和《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學位論文撰寫格式規範》的要求完成,論文評閱專家評分平均在85分以上,論文答辯委員會2/3以上委員對論文的評價為優秀。
(五)在讀期間,學位論文作者結合論文工作以第一作者(或指導教師為第一作者,碩士研究生為第二作者)公開發表(或SCI、EI、CSSCI、CSCD收錄,新華文摘轉載或摘編等)較高水平學術論文1篇以上,或獲得專利(軟件著作)授權,或獲政府科技、教學成果(教育門類)獎,或有鑒定的科研、教研成果,或有推廣應用并取得良好效益的技術改革、設計與産品研發方案及政府采納的提案,或獲專業競賽獎或專業作品獎等,或經培養單位學位分評定委員會審議,認為達到學校優秀學位論文的要求。
第五條 評選程序
(一)申報優秀碩士學位論文的碩士生,在學位論文答辯結束後,填寫《澳门新葡萄新京優秀碩士學位論文推薦表》,并将相關證明材料及其原件交學位點所在培養單位,由學位點所在培養單位組織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進行審查。
(二)各學位點所在培養單位依據本辦法進行形式審查,組織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參評論文進行審議,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确定優秀碩士學位論文推薦名單,排序推薦。排序情況隻作為學校評審時的參考。各學位點所在培養單位對确定的優秀碩士學位論文推薦名單報研究生院學位辦。
(三)研究生院組織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後将審定結果予以公示,公示期為20個工作日。
(四)公示期滿,如無異議,學校公布獲選論文名單。
(五)優秀學位論文公示期内,任何單位或個人,如果發現入選論文存在剽竊、造假等學術不端行為,均可以書面形式向研究生院學位辦提出異議。提出異議的書面材料應包括異議論文的題目、作者、異議内容,支持異議的具體證據或科學依據,以及提起異議者真實姓名、單位、聯系電話等。不符合上述規定的異議不予受理。研究生院學位辦對提出異議的單位和個人予以保密。在公示期結束之日起15日内異議事項仍未處理完畢的論文,不列入獲選優秀學位論文名單。
第六條 學校對獲評優秀碩士學位論文的作者及其指導教師予以表彰和獎勵,并視情況結集彙編優秀碩士學位論文。對獲評各級優秀碩士學位論文的作者及其導師的獎勵按《澳门新葡萄新京研究生獎助體系實施暫行辦法》執行。
第七條 優秀學位論文評選後,如發現入選論文作者在撰寫學位論文過程中有抄襲、剽竊、造假等違反學術規範與學術道德的行為,或者在評選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等問題,一經認定,學校将取消其所獲獎項,追回證書、獎金,并予公布,對已授予的碩士學位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 拟申報優秀碩士學位論文者,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澳门新葡萄新京優秀碩士學位論文推薦表》;學位論文的中英文摘要;發表學術論文的刊物封面、目錄及論文頁複印件;學位論文評閱意見書;專著封面和版權頁;獲獎證書及專利證書等材料複印件,以上材料用A4紙裝訂成冊,一式四份;
(二)發表學術論文、專著、獲獎證書及專利證書等材料原件;
(三)與存檔原文一緻的碩士學位論文一式四份;
(四)與存檔原文一緻的word格式碩士學位論文(以作者學号+姓名作為文件名)。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開始施行,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澳门新葡萄新京研究生學術道德規範暫行規定
校政發〔2014〕20号
第一條 為提高研究生教育質量,維護學術道德,嚴明學術紀律,規範學術行為,端正學術風氣,強化學術誠信,鼓勵學術創新,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于在校攻讀學位的各類研究生及已畢業研究生在校期間學術失範行為的處理。
第三條 研究生必須嚴格遵守以下學術道德規範:
(一)必須尊重知識産權,充分尊重他人已經獲得的研究成果。研究成果中對他人觀點、結論、數據、公式、圖表、程序的引用須按規定注明原始文獻出處。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充作自己的學術成果。不使用自己未閱讀過的文獻。從他人作品轉引第三者成果,必須做出說明。
(二)凡署名“澳门新葡萄新京”發表學術論文,其原始稿件必須經過指導教師審核,投稿前必須經指導教師和其他所有署名人審閱并簽字同意後,方可投寄發表。合作完成成果,應按照對研究成果的貢獻大小依次署名,并各自對本人做出貢獻的部分負責,作品主持人(一般為通訊聯系人)應對作品整體負責。
(三)在對自己或他人的作品進行介紹、評價時,應遵循客觀、公正、準确的原則,不以偏概全或誇大其辭,不故意拔高或壓低被評價成果的價值。
(四)在課題申報、項目設計、數據資料的采集與分析、公布科研成果、确認科研工作參與人員的貢獻等方面,遵守誠實客觀原則。搜集、發表數據要确保有效性和準确性,保證研究記錄和數據的完整、真實,以備考查。公開研究成果、統計數據等,必須實事求是、完整準确。對已發表研究成果中發現的錯誤和失誤,應以适當方式予以承認和糾正。
(五)學術成果發表、發布應通過正常渠道,如有良好聲譽的學術期刊、出版社、學術會議、國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門組織的鑒定驗收等。應經過而未經同行質證的重大科研成果,不應向媒體發布。
(六)應保密的科研成果在發表和使用時須遵守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
(七)尊重研究對象。在涉及人體的研究中,遵守倫理道德,必須保護受試人合法權益和個人隐私,并保障知情同意權。在涉及實驗動物的研究中,必須遵守實驗動物的管理規定。在涉及民族宗教的研究中,不使用歧視或侮辱性的詞語。
(八)不利用科研活動謀取不正當利益。正确對待科研活動中存在的直接、間接或潛在的利益關系。
第四條 研究生不得有下列違反學術道德規範的行為:
(一)侵占、抄襲、剽竊他人學術成果(包括論文成果、技術報告、軟件程序和研究數據等)。
(二)篡改、僞造原始研究數據(包括試驗數據、調查數據和軟件計算結果等);隐瞞不利數據從而用于僞造創新成果和新發現;在接受必要的調查時無法提供原始試驗記錄。
(三)在自己的論文中将本課題組已有研究成果不加标明而據為己有;畢業離校後繼續發表在校期間取得的成果或申報專利、獎勵時,侵犯學校及導師的知識産權。
(四)請他人代寫或代他人撰寫學位論文或學術論文,購買他人文章作為自己的學位論文或學術論文。
(五)在未參與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六)發表學術論文時未經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署名,或未經項目負責人同意标注資助項目。
(七)重複發表自己的研究成果,包括一稿多投、用中文發表後又譯成外文發表、一項成果以多篇論文分散發表後而文章相互重疊,以論文形式發表後又不加改動以書的章節形式發表等。
(八)僞造導師或專家推薦信、簽名及其它評定(或審批)意見;虛假開具或篡改發表文章的錄用通知或有關證明。
(九)在填寫有關個人學術情況的正式文書與表格上,提供虛假的學術經曆、學術成果、專家鑒定意見、證書或其它學術能力的證明材料。
(十)故意誇大研究成果的經濟價值及社會影響,且已造成不良後果。
(十一)盜用、販賣或擅自傳播本課題組技術專利、專有數據、保密資料、有償使用軟件等未公開的技術成果。
(十二)協助他人進行違背學術規範的行為;
(十三)發現同學有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不加勸阻和制止,對嚴重違反者知情不報。
(十四)對有關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未向相關管理部門反映舉報(或舉報後未經查證确認),而随意向媒體、網絡或其它方式向公衆傳播而造成不良後果。
第五條 對于違反學術道德規範的研究生,經查實,依照以下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一)違反學術道德規範情節輕微者(屬于第四條第5、7、10、13、14項情況的),視其情節給予責令改正、批評教育、延緩答辯、取消相關獎項及取消學位申請資格等處理。
(二)嚴重違反學術道德規範、影響惡劣者(屬于第四條第1、2、3、4、6、8、9、11、12項情況的),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已經授予學位者,學校将撤銷所授予的學位,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三)違反學術道德特别嚴重而觸犯法律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條 研究生指導教師是研究生學位論文和學術論文審查的第一責任人,要以高度的責任心切實履行審查責任,做到實事求是,科學求真,為人師表,在科學研究和學術活動中加強自律,加強對研究生的學術道德教育。
指導教師對研究生管理失職,緻使研究生違反學術道德規範,視情節給予指導教師通報批評、暫停招生三年、取消指導教師資格或給予其他行政處分的處理。
第七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和各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受理研究生學術道德問題的舉報。
(一)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在接到舉報後,委托被舉報人所在學院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進行調查,也可以組成臨時工作小組進行調查。
(二)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在接到舉報或接受學位評定委員會調查委托後,要立即根據舉報人提供的材料進行調查。
(三)調查應分别聽取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的陳述,并于15個工作日内,形成書面調查報告,并将調查報告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參與調查的人員不應與被舉報人或舉報人存在利益關系。舉報人和被舉報人有權申請有關人員回避。必要時,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聘請校外專家進行獨立調查。
(四)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将書面調查報告送達舉報人和被舉報人。在書面調查報告被送達後5個工作日内,舉報人和被舉報人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對報告的不同意見。
(五)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在以上調查工作基礎上進行審議,做出事實認定報告并通報研究生工作處。
(六)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在受理舉報和調查過程中,必須采取适當措施,保護舉報人、證人和被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 研究生工作處根據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事實認定報告負責按相關程序對涉案研究生執行處分,并對負有失職責任的指導教師進行處理。
第九條 處分決定應書面送達被處分人。被處分人若對處分決定有異議,可在5個工作日内按學校的申訴處理規定提出申訴。申訴期内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十條 在學校有關部門做出處分或處理決定前,一切程序和資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員不得洩露調查和處理情況。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文公布之日起執行,由研究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澳门新葡萄新京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
校政發〔2017〕87号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位論文的管理,推進良好學風,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嚴肅處理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2012年教育部令第34号)《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2016年教育部令第40号)精神,結合本校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向我校申請碩士、學士學位所提交的碩士學位論文和本科學生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以上各項統稱為學位論文),出現本辦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三條 學位申請人員應當恪守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在指導教師指導下獨立完成學位論文。
第四條 指導教師應當對學位申請人員進行學術道德、學術規範教育,對其學位論文是否獨立完成進行審查。
第五條 各學院應當加強學術誠信建設,健全學位論文審查制度,明确責任、規範程序,審核學位論文的真實性、原創性。
第六條 對涉嫌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處理,堅持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确、定性準确、處理恰當的方針;堅持公平、公正原則,堅持教育與處理相結合的原則,堅持申訴權的原則保障。
第二章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及适用的處分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包括下列情形:
(一)購買、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的;
(二)由他人代寫、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代寫的;
(三)剽竊、抄襲、侵占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的;
(四)僞造科研數據、資料、文獻、注釋,或者捏造事實、編造虛假研究成果的;
(五)有其他嚴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
第八條 學位申請人員的學位論文出現購買、由他人代寫、剽竊或者僞造數據等作假情形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最高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的處分;已經獲得學位的,依法撤銷其學位,并注銷學位證書。從做出處理決定之日起3年内,不再接受其學位申請。
前款規定的學位申請人員,若為在讀學生,根據《澳门新葡萄新京學術道德規範》《澳门新葡萄新京研究生違紀處分、處理暫行條例》《澳门新葡萄新京學生違紀處分、處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若為在職人員,學校在給予相應處分的同時,應通報其所在單位;若為本校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澳门新葡萄新京學術道德規範》及其他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九條 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代寫的人員若為在讀學生,給予開除學籍處分;若為本校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學校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條 指導教師未履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其指導的學位論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學校将視責任輕重情況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澳门新葡萄新京學術道德規範》及其他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學位論文審查情況納入對學院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現學位論文作假或者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影響惡劣的,除對該學院予以通報批評外,并根據有關規定對該學院負責人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二條 學院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多次出現學位論文作假或者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影響惡劣的,減少或者暫停其相應學科、專業的招生計劃,并按照有關規定對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學院負責人進行問責。
第三章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調查和處理機構及規程
第十三條 研究生和本科生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調查和處理機構分别為研究生工作處和教務處。
第十四條 指導教師為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審查第一責任人。
第十五條 研究生工作處或教務處在接到有關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投訴、舉報後,可要求學生所在學院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在5個工作日内組成不少于3人的調查小組(調查小組人數應為奇數,也可以是校外相關領域的專家)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進行調查和認定。調查小組須在三個月内向學院提交調查報告和認定結論。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依據調查和認定結果,參照學校有關規定提出書面處理意見,并将書面處理報告連同調查材料在5個工作日内交研究生工作處或教務處。
第十六條 研究生工作處或教務處對調查結果進行核查和認定,如有必要可再組織專家複查。
第十七條 經查實認定确屬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報請學校批準給予相應的處分;對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處理,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報學校批準。
第十八條 學校在作出處分、處理決定後,應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分、處理決定後的5個工作日内向學校提出申訴、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在申訴期内未提出申訴、行政複議申請或者行政訴訟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行政複議申請或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學校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作出的處分、處理決定采取适當的方式在學校适當範圍内予以公布。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處理決定向社會公布,并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學院在收到對有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學生的處分、處理決定後要做好相應的教育工作,處分決定書須記入本人檔案。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工作處或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澳门新葡萄新京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校政發〔2013〕8号)同時廢止。
澳门新葡萄新京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
校政發〔2013〕19号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持續健康地發展,加強學位授權學科建設,保證研究生培養質量和學位授予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澳门新葡萄新京學位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授權範圍内履行與授予學位相關職責與權限、統籌協調學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管理、學位點建設的專門機構。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三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
(一)學位評定委員會由19到25人組成,任期一般為3年。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1人,副主席2到3人。委員會成員由學校相關領導、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相關學科專家組成。
(二)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一般由校長擔任;學校分管研究生工作、本科教學工作的副校長等為學位評定委員會副主席。
(三)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會為常務議事機構,主席會由主席、副主席及研究生工作處、教務處主要負責人組成。
(四)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校學位辦”)為日常辦事機構,挂靠研究生工作處,負責處理學位評定委員會的各項日常工作。學士學位的日常工作委托教務處辦理。
(五)其他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的确定
1、研究生工作處和教務處主要負責人為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
2、各相關學院推薦學位評定委員會候選人,一般應是相關學科具有正高職稱、學術水平高、治學嚴謹、業績突出、辦事公道、作風正派、熟悉學位管理與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專家、學者;組成人員的專業特長應充分覆蓋我校授予學士、碩士學位的學科專業;
3、校學位辦彙總候選人情況後上報學校批準。
第四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一)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原則上按學院設立,組成人員7 到15人,任期一般為3年。
(二)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設主席1人,必須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擔任。
(三)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成員由副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稱以上的人員組成,須兼顧培養碩士研究生的學科、專業。有碩士研究生培養任務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不得少于委員總數的一半。學院黨政主要負責人符合條件的應為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委員。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至少應配備1名兼職秘書。
第三章 各級組織機構職能
第五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職能
(一)制訂本校學位申請、授予工作的規章制度和實施辦法;
(二)受理有關人員對相應學位的申請,審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其申請的決定;
(三)通過授予學士學位的決定;
(四)通過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
(五)作出是否撤銷已授予學士、碩士學位的決定;
(六)審議本校拟規劃建設及拟申報的新增學位授予權的學科、專業;
(七)審批新增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名單;作出撤銷不稱職人員的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的決定;
(八)研究和處理有關學位的申訴、異議;
(九)組織學位授予質量的檢查和評估工作;
(十)審議學校有關學位工作的規章制度和辦法;
(十一)履行有關法規所規定的其他學位工作職責。
第六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職能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在所屬學院履行以下職能:
(一)協助學位評定委員會開展工作;
(二)審查有關人員申請相應學位的資格;
(三)審議接受申請學士、碩士學位人員名單,提出授予相應學位的建議;
(四)審定分委員會所屬學科專業的碩士學位研究生培養方案及開設的課程,審定各門課程的教學大綱;
(五)審查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組織碩士研究生學位(畢業)論文答辯工作;
(六)提出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建議;
(七)受理有關學位的申訴、異議;
(八)審議具備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人員名單;
(九)審核上報當年上崗的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名單;
(十)根據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授權,研究和處理其他有關學位事項;
第七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職責
(一)根據工作需要,報經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批準,組織召開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會議和全體會議;
(二)負責學位授予工作的組織、協調和上報;
(三)負責學位點(含專業學位)申報和建設的組織工作;
(四)受理新增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的申報工作;
(五)定期進行學位授予質量的檢查和評估工作;
(六)處理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的其他有關事宜。
第四章 議事方式
第八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一般在每年6月、12月召開全體會議,讨論學位授予等事宜。
第九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在閉會期間,授權主席、副主席或主席會處理有關緊急事項,并向其後舉行的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報告。
第十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由主席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可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十一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委員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方為有效。重大的會議決定以不記名或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不能采用通訊、委托投票的方式。表決結果由主席或副主席當場宣布。
第十二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和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會議必須做好會議記錄和紀要;會議的紀要、表決票、表決統計結果(經主席簽字)等材料要存檔、備查;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将會議紀要提交學位評定委員會備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澳门新葡萄新京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校學位辦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
校政發〔2014〕37号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碩士學位按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授予博士、碩士學位和培養研究生的學科、專業目錄》(2011版)規定的學科門類及專業學位類别授予。
第三條 凡遵紀守法,遵守學術道德規範,達到一定學術水平或者專門技術水平者,均可按本細則規定申請相應學位,但申請人不得同時向兩個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請,也不得以同一學位論文申請其他學位。
第二章 學術和專業水平要求
第四條 授予碩士學位條件
攻讀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的人員,完成本學科專業培養方案所規定的學習任務和學位論文工作,達到規定的學分标準和以下學術水平要求,通過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可授予碩士學位:
(一)學術碩士要求在某學科領域具備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具有在該學科領域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并能比較熟練地運用一種外國語閱讀本學科領域的外文資料。
(二)專業碩士要求掌握某一特定職業領域相關理論知識、具有較強的解決該職業領域實際問題的能力、能夠承擔相應的專業技術或管理工作、并具有良好的職業素養。
第三章 學位申請
第五條 申請資格
(一)申請人必須符合本細則第三條的規定;
(二)完成本學科專業培養方案所規定的學習任務和學位論文工作,學分達到規定标準;
(三)通過學位論文答辯。
碩士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的人員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1)獲得學士學位三年以上;
(2)在規定年限内通過國家組織的學科綜合和外語水平考試。
第六條 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通過畢業資格審查、填寫學位論文評閱和答辯申請書、提交指導教師學術評語後,方可進入學位論文的同行專家評閱環節;
(二)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以下簡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學位申請條件和同行專家對學位論文的評閱意見進行答辯資格審查、簽署意見,報校學位辦;
(三)校學位辦審查同意後,學位點組織學位論文答辯;
(四)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
(五)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第七條 學位申請時限
碩士學位申請分别于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受理一次。學位申請人應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内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學位申請,提交相關申請材料。超過學位申請期限的,其當期學位申請資格自動取消。
第四章 學位論文基本要求
第八條 申請碩士學位的論文選題應屬于申請學位的學科、專業範疇。學位論文應如實反映申請人在指導教師的指導下獨立完成的研究工作。應闡明選題的目的和學術意義,或對社會發展、文化進步及國民經濟建設的價值。
學術碩士學位論文作者應在了解本研究方向國内外發展動向的基礎上突出自己的工作特點,對所研究的課題應有新的見解,表明作者已具備從事科學研究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專業碩士學位論文作者應突出反映作者綜合運用知識技能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和水平,表明作者能夠承擔專業技術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職業素養;可将研究報告、規劃設計、産品開發、案例分析、管理方案、發明專利、文學藝術作品等作為主要内容,以學位論文形式表現。
第九條 學位論文應立論正确,資料或數據可靠、論證或計算嚴謹準确、條理分明、文字通順。
第十條 學位論文撰寫必須遵守學術道德,符合學術規範,文中引用他人的論點或數據資料以及非衆所周知的研究方法和理論,必須注明出處;引用合作者的觀點或研究成果時,也要加注說明,否則将被視為剽竊行為。文中使用的計量單位、繪圖規範應符合國家标準;
第十一條 學位論文一律采用計算機輸入和編排,除外國語言文學專業外,其他專業的學位論文一般應使用中文撰寫。如确因特殊需要而使用外國語言文字撰寫的,必須事先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同意并在送審前提交3000字左右的中文詳細摘要。
第十二條 學術碩士學位論文不得少于3萬(理工科2萬)字,中文摘要600字左右。專業碩士學位論文字數原則上不得少于2萬(理工科1.5萬)字,中文摘要500字左右。英文摘要與中文摘要内容一緻。
第十三條 凡需要保密的學位論文,須在論文送審前辦理有關保密手續,注明保密密級及保密年限。
第五章 學位論文評閱
第十四條 碩士研究生在通過畢業資格審查後,應将導師同意送審的學術評語及學位論文正式稿提交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第十五條 學位論文評閱
專業碩士學位論文應與學術碩士學位論文分類評閱。
學位論文應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聘請三位具有高級職稱的同行專家(其中至少有2位為校外專家)進行匿名評閱。專業碩士學位論文評閱成員中,應至少有1位相關行業具有高級職稱(或相當水平)的專家。專家對論文寫出詳細評語,并對能否進行學位論文答辯提出明确意見。
第十六條 專家評閱結果返回前不得組織答辯,評閱結果将作為評審優秀學位論文的重要依據。
學位論文評閱分為A、B、C、D(優、良、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專家評閱結果為2D者,不能參加學位論文答辯,本次申請無效。如有1D,需再聘一位專家匿名評閱論文,如續聘論文評閱人意見也為D,則不能參加學位論文答辯,本次申請無效。本次申請無效人員在對學位論文進行實質性修改後可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内再次申請。
第六章 學位論文答辯
第十七條 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
學位論文經評閱人評審認為達到申請相應學位的學術水平,可以進行答辯。答辯委員會名單由各學位點商定,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查,與碩士學位申請人答辯資格評審材料一起報校學位辦審核批準後,方可組織答辯。
答辯委員會由5-7人組成,成員應是具有高級職稱(或相當水平)的專家,其中至少有一位校外專家。主席應由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擔任。專業學位答辯委員會成員中,應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相關行業具有高級職稱(或相當水平)的專家。
指導教師可以參加答辯委員會,但不得擔任主席。
答辯委員會設秘書1人,其職責包括論文答辯會的準備、答辯委員的聯系與接待、答辯會議記錄、草拟答辯決議和填寫、上報答辯材料等。
第十八條 學位論文答辯程序
(一)答辯委員會秘書組織所有符合答辯條件的申請人就答辯順序抽簽,并将抽簽結果遞交答辯委員會主席。
(二)答辯委員會主席主持會議,宣布答辯委員會成員和秘書名單、學位申請人及指導教師姓名、學位論文題目等。
(三)申請人宣讀《論文原創性聲明》。
(四)申請人報告學位論文的主要内容。
(五)答辯委員會成員以及到會者提問,申請人答辯。
(六)休會。休會期間,答辯委員會内部讨論評議,形成學位論文評語,填入相關表格;對學位論文答辯是否通過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須經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為通過,将表決結果填入相關表格。
(七)複會,申請人起立,主席宣讀論文評語和答辯委員會表決結果(表決票不公布)。
(八)主席宣布答辯會結束。
答辯委員會評語及表決結果應由全體委員簽字。
論文答辯會一般應當公開舉行,并有詳細記錄。
第十九條 學位論文答辯未通過者,除查證确屬學術不端行為外,碩士學位申請者可修改論文,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内重新申請答辯。
第七章 學位評定與授予
第二十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對碩士學位申請人的答辯材料進行審核。做出建議是否授予碩士學位或修改論文重新答辯的決定時,必須召開會議,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召開會議時,到會委員應為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将通過審核的申請人名單和相關材料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第二十一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對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上報的申請人名單和相關材料進行審批。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是否授予碩士學位或修改論文重新答辯的決議時,必須召開會議,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召開會議時,到會委員應為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決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後,校學位辦按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統一制訂的格式,制發相應的碩士學位證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授予碩士學位決定之日,即為碩士學位證書頒發日期。
學校每年定期舉行碩士學位授予儀式,給碩士學位獲得者頒發碩士學位證書。
第八章 學位異議與處理
第二十三條 碩士學位申請人對答辯委員會的評議結果不服的,可在決議宣布之日起7日内,以書面形式向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申請複議一次。
第二十四條 碩士學位申請人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作出不授予學位的建議不服或者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作出的複議決定不服的,應在決定作出後7日内,以書面形式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申訴;對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不授予學位的決定不服,應在決定作出後7日内,以書面形式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申請複議一次。
第二十五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或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對各種複議是否進行應從嚴掌握,應在收到複議申請書或申訴書後30日内予以回複。
第二十六條 複議程序
1、聘請不少于2位校外專家對同意複議的學位論文進行匿名評審;
2、如評審意見一緻通過,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重新組成答辯委員會進行複議答辯;
3、複議答辯通過者,按正常程序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讨論;
4、複議的匿名評審或答辯未通過者,維持原決定。匿名評審及複議答辯所需費用由申訴人承擔。
由于複議錯過了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審查時限的,則提交下一次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審查,超過的時間不受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限制。
第二十七條 碩士學位申訴人對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的複議決定持有異議的,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行政複議。
第二十八條 對于已經授予的學位,如發現有抄襲、剽竊他人學術成果;僞造或篡改研究成果、實驗數據等;在入學考試、課程學習、論文撰寫過程中有其他嚴重學術失範行為及違紀行為的,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複議,可以撤銷。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在我校學習的外國留學生和從事研究或教學工作的外國學者及港澳台同胞申請碩士學位,參照本工作細則執行。
第三十條 學校将授予或撤銷碩士學位名單及相關材料報湖南省人民政府學位委員會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一條 碩士學位獲得者應按規定向學校提交學位論文。
第三十二條 碩士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不能補發,經本人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學校核實後可出具碩士學位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解釋權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校學位辦解釋。
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管理辦法
校研通〔2017〕34号
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的最高層次,承擔着為國家培養高層次創新人才的重任。研究生指導教師(以下簡稱為導師)是高等學校設置的具有招收、培養、指導研究生資格的工作崗位,是研究生培養的第一責任人,是研究生培養工作的主要實施者,在研究生培養過程中居主導地位。為充分發揮導師在研究生培養中的主導作用,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增強導師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保證研究生培養質量,促進我校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教育部的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一章 導師遴選
第一節 基本要求
第一條 擁護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熱愛研究生教育事業,具有高尚的科學道德和嚴謹的治學态度,教書育人,為人師表,有團結協作精神,身體健康,能認真履行導師職責。
第二條 年齡原則上在57歲以下,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職稱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或具有博士學位。因延續科研工作、提升導師隊伍總體水平等特殊需要的可适當放寬年齡限制。
第三條 有豐富的教學經驗和能力、紮實的理論基礎和系統的專門知識,能講授反映本學科專業國内外前沿水平的研究生課程,具備開設碩士研究生課程的能力和水平。熟練地掌握一門外語(各外語專業的導師,第二外語也要達到上述水平),能指導碩士研究生閱讀和翻譯本專業的外文資料。
第四條 在本學科專業從事較為系統的研究工作,方向明确、穩定、持續,具有較高的學術造詣,掌握本學科專業前沿領域的發展趨勢。
第五條 學術學位研究生導師近5年在本學科領域承擔了較高級别的科研項目或取得了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第六條 專業學位研究生導師應具有一定的專業實踐經曆并取得一定的專業實踐成果。
第七條 應能夠為研究生完成學業提供一定的經費資助。
第二節 資格認定
第八條 導師資格按學科專業申請和評審,各培養單位應結合實際情況,以高于本辦法基本要求的标準從嚴制定各學科專業的導師資格認定細則。
第九條 凡申請研究生導師資格的教師或外聘人員須于4月份前向學科專業所在培養單位提交《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研究生導師申請表》。
第十條 導師申請者中的外聘人員必須與我校簽訂有三年(從申請日期之後)及以上的全職工作協議。
第十一條 對專業學位研究生導師申請者,應加強對其專業實踐經曆和專業實踐成果的審查。
第十二條 各培養單位于4月份召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會議(需全體委員的2/3以上到會),根據各學科專業導師資格認定細則對申請人進行資格評審,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獲得到會委員2/3以上(含2/3)的同意票者視為通過。
第十三條 各培養單位對通過導師資格評審的申請人有關材料進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滿,各培養單位須将《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研究生導師申請表》、《澳门新葡萄新京新增碩士研究生導師彙總表》及其電子文檔提交研究生工作處,研究生工作處對申請者是否滿足遴選條件進行複核、審查無異議者确認其導師資格,并下文公布。
第十四條 初次申請擔任專業學位兼職導師資格的校外人員須履行與校内導師相同的申請和評審程序,評審時可适當降低對學術和教學方面的要求。
第十五條 初次認定的導師由研究生處統一頒發聘書。
第三節 導師确認
第十六條 研究生新生的導師安排應由導師和研究生新生雙向選擇确定,特殊情況下也可由學位點負責人直接安排,但須征得研究生和導師的同意。
第十七條 凡需要第二導師擔任指導工作的,研究生的第二導師或專業學位研究生的兼職導師由學位點确定,并報研究生工作處審批。
第十八條 每位導師一般隻能在所屬學科專業擔任指導工作,如确有必要,申請跨學科專業兼崗的導師,兼崗學科專業不得超過2個。且每位導師指導同一年級研究生的總人數原則上不能超過3人。
第十九條 各培養單位将導師和新生的相關信息提交研究生工作處,研究生工作處根據導師承擔的科研任務、取得的科研成果和培養研究生的質量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定并下文,導師按相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章 導師職責
第二十條 導師是研究生培養的第一責任人,對所指導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道德品質和學術培養負有主要責任。應了解國家有關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規,熟悉學校研究生各培養環節和要求,嚴格執行相關規章制度。
第二十一條 為人師表,教書育人,嚴謹治學,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無違反學術道德行為。
第二十二條 按照因材施教和個性化培養理念,指導研究生制訂個人培養計劃,指導研究生的課程學習。
第二十三條 全面關心研究生的成長,重視對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引導研究生樹立正确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
第二十四條 指導研究生确定學位論文選題、開展科學研究和專業實踐,幫助研究生把握研究方向,指導研究生完成學位論文,對學位論文質量嚴格把關,并給出是否同意送審和答辯的意見。
第二十五條 承擔研究生課程教學任務,為研究生授課或舉辦專題講座。
第二十六條 組織研究生參與學術研讨和學術交流活動,提高研究生進行學術交流的能力,促進學術信息的交流和溝通。
第二十七條 每周至少保證一個工作日與研究生進行學術讨論與交流,檢查指導研究生的課程學習、工作、生活等情況并協助解決研究生學習、研究和生活中出現的問題,如實記錄研究生培養指導工作。
第二十八條 定期檢查培養計劃執行情況,配合學校和所在培養單位做好研究生的考核和學位論文中期檢查。對表現優秀的研究生應提出進一步重點培養的建議,對品行不端,身心健康狀況不佳或學習成績不合格、不适合繼續培養的研究生,導師有責任提出中止學習或其它處理意見。
第二十九條 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畢業研究生的思想總結、畢業鑒定和就業指導工作。
第三十條 按照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參與研究生的招生、選拔工作,積極争取優秀生源,并協助做好研究生新生的入學教育。
第三十一條 重視研究生科研能力、專業實踐能力和創新意識培養,勇于探索新的學科生長點,積極為研究生從事科學研究和專業實踐、發表成果創造有利條件,并為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學業提供适當資助。
第三十二條 正确處理研究生學位論文工作與完成導師項目的關系,避免研究生單純為完成導師的科研、開發或創作任務而工作。
第三十三條 對研究生拟公開發表或拟申報的成果進行指導和把關。
第三十四條 參與制定本學科、專業的研究生培養方案。
第三十五條 開展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探索和掌握研究生培養、管理工作的特點和規律;總結經驗,改進研究生培養工作,探索與我校研究生教育發展相适應的、高标準、高效率的研究生培養模式。
第三十六條 積極參加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學校和培養單位組織的相關業務培訓和學術交流。
第三章 導師權利
第三十七條 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的教師基本權利。
第三十八條 具有對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制度的建議權。
第三十九條 在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定,助研崗位申請等工作中,有建議權和推薦權。
第四十條 在研究生綜合考評工作中,導師有權根據相關規定對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提出相關處理建議和意見。對因政治品德、組織紀律、學業成績、科研能力等方面存在問題而不适宜繼續培養的研究生,導師有權根據有關規定向相關部門提出淘汰和終止培養的建議。
第四十一條 特殊情況下,導師有權依據相關規定的程序,提出與研究生解除指導關系的申請。
第四十二條 具有按學校或相關單位有關規定獲得導師崗位報酬、獎勵等其他權利。
第四章 導師變更
第四十三條 導師因出差、出國、身體因素及其它原因,一定期限内無法履行指導研究生的工作職責:兩周以上、三個月以内者,應将已落實的指導研究生工作的有關措施報所在培養單位備案;三個月以上、半年以内者,應将有關措施同時報所在培養單位和研究生工作處備案。
第四十四條 導師因出差、出國、身體因素及其它原因,預計超過半年(含半年)無法履行指導研究生的工作職責,應提前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盡快落實本人名下已有研究生的指導工作事宜。
第四十五條 導師不能履行或沒有履行指導研究生的工作職責,導師或研究生可向研究生所在培養單位提出變更導師的申請。
第四十六條 凡需要變更導師的,由研究生所在培養單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決定該研究生的導師變更,并将處理情況報研究生工作處。
第五章 導師考核
第四十七條 學校對導師實行崗位考核制度,考核一般從招收研究生滿三年開始,每三年考核一次。重點考核師德師風表現、履行職責和培養質量、教學與科研水平等方面,具體考核标準或實施細則由各培養單位負責制定。
第四十八條 接受考核的導師須填寫《澳门新葡萄新京研究生導師考核登記表》并提交研究生所在培養單位,各培養單位在收齊導師考核登記表及研究生培養工作記錄本後,召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會議,對導師進行考核評議。
第四十九條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級,其中優秀等級比例不超過當年被考核導師總人數的30%。凡有以下情況之一者,考核結果為“不稱職”:
(一)未按學校相關規定履行培養和指導工作職責,指導松懈,管理失職,導緻研究生學年考核或中期考核不合格或延期畢業者。
(二)本人學術科研成果存在弄虛作假、抄襲剽竊等學術不端行為,造成不良影響者。
(三)在研究生招生、考試、評優、評獎等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違紀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者。
(四)考核期内因研究生培養指導工作原因受到培養單位或學校2次及以上通報批評者,或受到其他重大行政處分者,或受到行政拘留以上法律處分者。
(五)考核期内,在各級學位論文抽檢中所指導的研究生的學位論文被評定為“不合格(D)”等級的。
第五十條 各培養單位應在本單位内及時公示導師考核結果,并向研究生工作處提交《澳门新葡萄新京研究生導師考核登記表》和《澳门新葡萄新京研究生導師考核結果彙總表》,由研究生處對培養單位提交的考核結果進行審定。
第六章 導師獎懲
第五十一條 學校對考核優秀的導師進行表彰獎勵,并在評定研究生教育教學成果獎、申報研究生教育教學改革項目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
第五十二條 對所指導研究生論文獲得優秀碩士學位論文的導師,按照學校有關規定進行獎勵。
第五十三條 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的導師暫停當年或下一年度的招生。累計有2次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的導師将被取消導師資格并在全校範圍内通報批評。被取消導師資格的如要重新獲得導師資格,須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導師遴選條件和程序,在兩年後提出申請。
第七章 其 他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澳门新葡萄新京全面落實研究生導師立德樹人職責實施細則
校政發〔2018〕25号
研究生教育作為國民教育體系的頂端,是培養高層次專門人才的主要途徑,是國家人才競争的重要支柱,是建設創新型國家的核心要素。研究生導師是我國研究生培養的關鍵力量,肩負着培養國家高層次創新人才的使命與重任。為貫徹全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會議精神,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紮實學識、有仁愛之心的研究生導師隊伍,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現根據《教育部關于全面落實研究生導師立德樹人職責的意見》(教研〔2018〕1号)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
1. 指導思想。以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把立德樹人作為研究生導師的首要職責,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複興的中國夢,培養德才兼備、全面發展的高層次專門人才。
2. 總體要求。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導師是研究生培養第一責任人的要求。要求研究生導師堅持教書和育人相統一,堅持言傳和身教相統一,堅持潛心問道和關注社會相統一,堅持學術自由和學術規範相統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學、以德施教。遵循研究生教育規律,創新研究生指導方式,潛心研究生培養,全過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研究生成長成才的指導者和引路人。
二、研究生導師基本素質要求
3. 政治素質過硬。堅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嚴格執行國家教育政策和學校關于研究生培養的各項制度規定;自覺維護祖國統一、民族團結,具有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将思想教育與專業教育有機統一,成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堅定信仰者、積極傳播者、模範實踐者。
4.師德師風高尚。模範遵守教師職業道德規範,為人師表,愛崗敬業,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導學生,成為先進思想文化的傳承者和社會進步的積極推動者;謹遵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自覺維護公平正義和風清氣正的學術環境;科學選才,規範招生,正确行使導師權力,确保招生錄取公平公正;有責任心和使命感,盡職盡責,确保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及時給予研究生啟發和指導;有仁愛之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
5.業務素質精湛。具有深厚的學術造詣和執着的學術追求,關注社會需求,推動知識文化傳承發展;熟悉國家招生政策,勝任考試招生工作。秉承先進教育理念,重視課程前沿引領;不斷提升指導能力,着力培養研究生創新能力,實現理論教學與實踐指導之間的平衡,助力研究生成長成才。具有指導研究生的學術水平和科研條件。承擔一定水平的科研項目,研究經費充足,取得一定影響的科研成果。滿足《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管理辦法》規定的導師遴選基本條件以及各二級培養單位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标準。
三、研究生導師立德樹人職責
6.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質。引導研究生正确認識世界和中國發展大勢,正确認識中國特色和國際比較,正确認識時代責任和曆史使命,正确認識遠大抱負和腳踏實地;樹立正确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堅定為共産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而奮鬥的信念,成為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高層次專門人才。
7.培養研究生學術創新能力。按照因材施教和個性化培養理念,積極參與制定執行研究生培養計劃,統籌安排實踐與科研活動,強化學術指導;定期與研究生溝通交流,指導研究生确定研究方向,深入開展研究;營造和諧的學術環境,培養研究生的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激發研究生創新潛力;認真講授和指導所承擔的研究生課程,秉承先進教學理念,重視課程前沿引領,創新教學模式,豐富教學手段,引導研究生跟蹤學科前沿,直面學術問題,開拓學術視野,在學術研究上開展創新性工作。
8.培養研究生實踐創新能力。鼓勵研究生積極參加國内外學術和專業實踐活動,指導研究生發表各類研究成果,培養研究生提出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強化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支持和指導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轉化應用,推動産學研用緊密結合,提升創新創業能力。專業學位研究生導師要協助各二級單位和學科安排并落實學生的專業實踐環節,并及時與校外指導教師溝通,保證實踐質量。
9.增強研究生社會責任感。鼓勵研究生将個人的發展進步與國家和民族的發展需要相結合,為國家富強和民族複興貢獻智慧和力量;支持和鼓勵研究生參與各種社會實踐和志願服務活動,在服務人民與奉獻社會的過程中實現自己的人生價值;培養研究生的國際視野和家國情懷,積極緻力于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努力成為世界文明進步的積極推動者。
10.指導研究生恪守學術道德規範。培養研究生嚴謹認真的治學态度和求真務實的科學精神,自覺遵守科研誠信與學術道德,自覺維護學術事業的神聖性、純潔性與嚴肅性,杜絕學術不端行為;在研究生培養的各個環節,強化學術規範訓練,加強職業倫理教育,提升學術道德涵養;培養研究生尊重他人勞動成果,提高知識産權保護意識;營造濃郁的學術氛圍,培養研究生養成嚴謹的科學研究态度和良好的團隊合作精神。按照各級要求對研究生的學位論文嚴格審核,把好論文質量關。嚴格審查研究生拟發表的學術論文、拟申請的專利等科研成果,注重學術水平和實踐意義,引導研究生在高水平刊物上發表高質量的學術論文。
11.優化研究生培養條件。根據不同學科、類别的研究生培養要求,積極為研究生的學習和成長創造條件,為研究生開展科學研究提供有利條件;鼓勵研究生參與各種社會實踐和學術交流;積極創設良好的學術交流平台,增加研究生參與社會實踐和學術交流的機會;鼓勵研究生積極參與課題研究,并根據實際情況,為研究生提供相應的經費支持。
12.注重對研究生人文關懷。要加強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加強校規校紀教育,把解決思想問題同解決實際問題結合起來,了解學生成長環境和過程,在關心幫助研究生的過程中做好教育和引導工作。加強與研究生的交流與溝通,建立良好的師生互動機制,關注研究生的學業壓力,營造良好的學習氛圍,提供相應的支持和鼓勵,保護研究生合法權益;關注研究生的就業壓力,引導研究生做好職業生涯規劃,關心研究生生活和身心健康,不斷提升研究生敢于面對困難挫折的良好心理素質。及時掌握所指導研究生的情況,對因思想政治、品行道德、組織紀律、學業成績、科研能力等方面存在的問題而不适宜繼續培養的研究生,應及時向二級培養單位和學校有關部門反映情況,并提出合适的處理意見。
四、完善研究生導師評價與考核機制
13. 推行研究生培養工作記錄制度。統一印制并要求研究生及時填寫《研究生培養工作記錄》,研究生導師定期檢查并簽字确認。《研究生培養工作記錄》是研究生導師履行立德樹人職責、落實研究生培養第一責任人責任的體現,是規範我校研究生培養過程管理,加強對研究生培養指導工作的狀态跟蹤,促進提高研究生培養指導工作質量的有效手段,也是學校考核評價研究生導師的重要依據之一。《研究生培養工作記錄》每生一本,由學生記錄和保管,學生離校時存入研究生個人培養業務檔案。研究生和研究生導師要嚴肅對待、認真完成導師指導記錄工作,不得弄虛作假。
14. 明确研究生導師在研究生培養各環節的職責。健全研究生培養制度,将研究生導師立德樹人各項職責細化為研究生培養各環節的具體要求。明确研究生導師在專業培養方案制定,招生,研究生培養計劃制定,研究生學術活動與實踐活動開展,課程教學,學位論文開題、中期檢查、畢業審核、答辯等環節的責任與要求。
15. 完善研究生導師遴選與管理相關制度。在研究生導師遴選條件中強化立德樹人相關要求,細化對研究生導師的政治素質要求,實行師德師風一票否決。根據我校實際情況,适時推行研究生導師動态管理制度。各二級培養單位成立由黨總支書記負責,二級培養單位黨政領導、學位點負責人和相關管理人員參加的師德建設領導小組,二級培養單位負責本單位教師職業道德建設工作。
16. 修改完善研究生導師考核辦法。根據辦學實際和學科特色,修改完善研究生導師考核辦法,将專業學位實踐導師考核納入研究生導師考核體系,突出立德樹人職責的各項要求。以崗位考核為依托,堅持學位委員會評價、教學督導評價、研究生評價和導師自我評價相結合,建立更加科學、公平、公正、公開的考核體系。
17. 重視考核成果運用,健全表彰獎勵機制。将研究生導師立德樹人評價考核結果,作為職稱評定、職務晉升、績效分配、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充分發揮考核評價的鑒定、引導、激勵和教育功能。強化示範引領,定期開展“優秀研究生導師”和“師德建設先進單位”或“優秀研究生導師團隊”等評選活動,對于立德樹人成績突出的研究生導師,進行表彰與獎勵,并采取多種形式對先進集體和個人的事迹進行大力宣傳,推廣複制優秀導師、優秀團隊的成功經驗,引導研究生導師重視研究生成長、潛心研究生培養。
18. 落實督導檢查機制。建立研究生導師信息數據庫,努力實現對導師隊伍的信息化管理。完善各二級培養單位職責,壓緊壓實各二級培養單位對研究生導師的監督管理。充分發揮校研究生教育督導委員會督導職能,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将研究生導師立德樹人職責落實情況納入教學督導範疇。對于未能履行立德樹人職責的研究生導師,學校視情況采取約談、限招、停招、取消導師資格等處理措施;對有違反師德行為的,實行一票否決,并依法依規給予相應處理。
五、加強研究生導師履職保障與服務
19. 經費保障。安排專項經費用于導師隊伍建設,針對不同對象,構建形式多樣的校院兩級導師培訓體系。定期開展導師政治理論學習與業務培訓,鼓勵導師參加研究生培養相關的會議與論壇,不斷提升導師學術研究水平和研究生指導能力;根據學校實際情況,提高研究生導師指導津貼及課酬标準,保障導師待遇不低于同行業平均水平。
20. 履職服務。尊重和保障導師自主性,維護和規範導師在招生、培養、資助、學術評價等環節中的權利;改善導師治學環境,提供必要的工作場所、實驗設施等條件;積極聽取導師意見,營造良好校園文化環境,提升導師工作滿意度。
澳门新葡萄新京研究生導師職業道德
行為規範“十不準”(試行)
一、不準講授違反我國法律法規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内容,發表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有損黨和國家聲譽的負面和消極言論,做出有損學校和學生的合法權益和不利于學生健康成長的言行。
二、不準在招生、考試、學生推優等工作中以權謀私、徇私舞弊,組織或參與任何有可能影響到研究生招生、考試和學生推優公平公正的活動。
三、不準挂名為他人招生、以他人名義招生或者非客觀原因不履行實際指導責任。
四、不準不按學校相關規定履行培養和指導工作職責、指導松懈、管理失職。
五、不準違反學術道德,剽竊他人學術成果或弄虛作假,或縱容所指導的研究生發生學術不端行為。
六、不準侵犯研究生學術權益,在有關學術成果中強行安排無關人員署名或不按實際貢獻排序署名。
七、不準違反有關規定,讓研究生承擔不應由研究生承擔的科研活動、學術交流、社會實踐、學位論文評審或答辯等相關費用,或者以研究生名義虛報、冒領助研津貼和研究生培養業務費。
八、不準簽署虛假意見,違規委托他人填寫各培養環節的鑒定意見或評審意見。
九、不準安排研究生承擔屬于私人領域和家庭生活事務,或強行安排研究生在與自己有利益關聯的單位從事與學業無關的勞動。
十、不準對研究生實施性騷擾或與研究生發生不正當關系,在教學、科研或個人生活中師德失範。
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指導教師
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校政發〔2019〕12号
為适應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發展的需要,加強我校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指導教師(以下簡稱為導師)隊伍建設,規範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指導教師的管理工作,切實推動我校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持續健康發展,保證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的培養質量,根據《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管理暫行規定》(校政發〔2016〕17号)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細則。
一、導師遴選
(一)基本要求
1.擁護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熱愛研究生教育事業,熟悉國家有關研究生教育的法律法規;明确所從事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性質和培養目标;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專業修養,身體健康,教書育人,為人師表;治學嚴謹,作風正派,能夠認真履行專業學位導師職責。
2.年齡原則上在57歲以下(含57歲),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職稱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或具有博士學位。因延續科研工作、提升導師隊伍總體水平等特殊需要的由學位點提出,研究生院審核通過後可适當放寬年齡限制。
3.有相關學科專業背景或相關專業實踐經曆并取得一定的實踐成果。有明确穩定的研究方向,且研究方向符合我校研究生培養相關專業領域要求。
4.有豐富的教學經驗和能力、掌握本專業學位領域堅實的基礎理論系統專業知識,教學實踐經驗豐富,有較強的解決本專業學位領域實際問題的能力,有獨立指導研究生開展實踐活動、項目研究和論文寫作能力。熟練地掌握一門外語(各外語專業的導師,第二外語也要達到上述水平),具有指導研究生利用外文文獻開展應用研究的能力。
5.有可供研究生作為學位論文課題的科研、設計和科技開發等研究任務和工作條件;具有充足的時間承擔一定的專業學位研究生課程教學和專題講座,指導專業學位研究生開展專業實踐及研究工作;應能夠為研究生完成學業提供一定的經費資助。
(二)資格認定
1.導師資格按專業領域(教育碩士按學位點)申請和評審,各培養單位或學位點應結合實際情況,以不低于本細則基本要求的标準從嚴制定各專業學位的導師資格認定細則。
2.其他資格認定程序按學校當年執行的《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管理辦法》相關要求執行。
(三)導師确認
導師确認程序按學校當年執行的《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管理辦法》相關要求執行。
(四)校外兼職導師選聘
1.我校專業學位研究生的培養應采取雙導師制,指每一位專業學位研究生應配備一名校内導師和一名校外導師,實行校内外導師聯合培養,共同參與教學和實踐過程,如課程講授、項目研究、社會實踐與論文寫作等多個環節的指導工作。
2.校外兼職導師應具備本科及以上學曆,在本專業學位領域相關企業單位或行業主管部門從事相應的技術或管理工作;在本專業學位領域具有豐富實踐經驗、較突出的工作成績和較高業務水平,熟悉本專業學位領域的前沿技術及發展動态;原則上具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在重點突出實踐能力和教育教學能力的基礎上,可适當放寬對其研究成果等條件的要求。
3.校外兼職導師的資格認定和導師确認程序參照校内導師相關規定執行。
4.校外兼職導師應自願積極參與專業學位研究生的教學培養、實踐指導、項目研究和論文寫作等工作,能保證有足夠時間指導研究生并為研究生提供專業實踐機會,其具體的培養指導任務等由培養單位或專業學位點負責安排,在符合學校有關規定的前提下由培養單位或專業學位點與校外兼職導師協商簽訂協議,按協議約定執行。
二、導師職責
(一)校内導師任專業學位研究生的第一導師,校外兼職導師任第二導師。第一導師是研究生培養的第一責任人,第二導師配合第一導師對專業學位研究生各培養環節給予指導,與第一導師共同履行導師工作職責。
(二)研究生培養實行導師負責制,導師對所指導的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道德品質和學術培養負有主要責任。應認真學習國家有關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規,熟悉學校研究生各培養環節和要求,嚴格執行相關規章制度。
(三)為人師表,教書育人,嚴謹治學,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無違反學術道德行為。
(四)按照因材施教和個性化培養理念,指導研究生制訂個人培養計劃,指導研究生的課程學習。校外兼職導師應主動加強與校内導師的聯系,與校内導師共同指導研究生制訂個人培養計劃,确定研究生所承擔的相關科研工作内容及實踐計劃,并重點負責指導研究生實踐環節。
(五)全面關心研究生的成長,重視對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引導研究生樹立正确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
(六)指導研究生确定學位論文選題、開展科學研究和專業實踐,幫助研究生把握研究方向,指導研究生完成學位論文,對學位論文質量嚴格把關,并給出是否同意送審和答辯的意見。
(七)承擔研究生課程教學任務,為研究生授課或舉辦專題講座。
(八)組織研究生參與學術研讨和學術交流活動,提高研究生進行學術交流的能力,促進學術信息的交流和溝通。
(九)第一導師每周至少保證一個工作日與研究生進行學術讨論與交流,檢查指導研究生的課程學習、工作、生活等情況并協助解決研究生學習、研究和生活中出現的問題,如實記錄研究生培養指導工作。
(十)定期檢查培養計劃執行情況,配合學校和所在培養單位做好研究生的考核和學位論文中期檢查。對表現優秀的研究生應提出進一步重點培養的建議,對品行不端,身心健康狀況不佳或學習成績不合格、不适合繼續培養的研究生,導師有責任提出中止學習或其它處理意見。
(十一)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畢業研究生的思想總結、畢業鑒定和就業指導工作。
(十二)按照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參與研究生的招生、選拔工作,積極争取優秀生源,并協助做好研究生新生的入學教育。
(十三)重視研究生科研能力、專業實踐能力和創新意識培養,勇于探索新的學科生長點,積極為研究生從事科學研究和專業實踐、發表成果創造有利條件,并為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學業提供适當資助。
(十四)正确處理研究生學位論文工作與完成導師項目的關系,避免研究生單純為完成導師的科研、開發或創作任務而工作。
(十五)對研究生拟公開發表或拟申報的成果進行指導和把關。
(十六)參與制定本學科、專業的研究生培養方案。
(十七)開展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探索和掌握研究生培養、管理工作的特點和規律;總結經驗,改進研究生培養工作,探索與我校研究生教育發展相适應的、高标準、高效率的研究生培養模式。
(十八)積極參加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學校和培養單位組織的相關業務培訓和學術交流。
三、導師權利
(一)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的教師基本權利。
(二)具有對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制度的建議權。
(三)在研究生獎、助學金評定,助研崗位申請等工作中,有建議權和推薦權。
(四)在研究生綜合考評工作中,導師有權根據相關規定對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提出相關處理建議和意見。對因政治品德、組織紀律、學業成績、科研能力等方面存在問題而不适宜繼續培養的研究生,導師有權根據有關規定向相關部門提出淘汰和終止培養的建議。
(五)特殊情況下,導師有權依據相關規定的程序,提出與研究生解除指導關系的申請。
(六)具有按學校或相關單位有關規定獲得導師崗位報酬、獎勵等其他權利。
四、考核與管理
(一)學業學位研究生導師考核按學校當年執行的《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管理辦法》相關要求執行。
(二)各培養單位或學位點應将校外兼職導師納入本單位的研究生培養工作體系,并指定專人負責。
(三)校外兼職導師要加強與校内導師的聯絡,尤其是對研究生培養具體環節的溝通。校外兼職導師自覺接受學校有關部門、培養單位、學位點的管理。
五、其他
(一)專業學位研究生導師原則上隻能在一個專業學位點擔任指導工作。
(二)為保證研究生培養質量,每位導師指導同一年級研究生的總人數原則上不能超過3人。學校鼓勵采取“導師指導小組”等團隊模式指導專業學位研究生。
(三)本細則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未盡事宜參照相關規定執行。各培養單位或學位點可根據全國各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相關要求和各專業學位點特點,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四)本細則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工作流程
序号 |
工作項目 |
内容與要求 |
研究生應交 材料 |
培養單位應交材料 |
結果處理 |
完成時間 |
備注 |
1 |
學位論文選題 |
碩士生在導師指導下完成學位論文選題報告,院所召開選題報告會并提交選題情況彙總表。 |
選題報告書一式三份(研究生、導師、培養單位)。開題申請和結果及時錄入系統 |
工作安排表、情況彙總表。系統審核完成 |
未通過者,可在三個月内重新申請選題或延期 答辯 |
第三學期(三年制)、第二學期(兩年制) |
校研通(2017)31号《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學位論文選題工作實施細則》 |
2 |
學位論文中期檢查 |
碩士生在導師指導下填寫學位論文中期檢查報告書,院所組織學位論文中期檢查,并提交中期檢查結果。 |
中期檢查報告書一式兩份(研究生、培養單位)錄入系統 |
情況彙總表。系統審核完成 |
不合格者,在規定時間裡重新申請檢查或延期 答辯 |
第五學期(三年制)、第三學期(兩年制) |
《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學位論文中期檢查實施 辦法》 |
3 |
學位論文預答辯 |
符合條件的碩士生在導師指導下填寫預答辯申請表,院所提交答辯安排表,組織預答辯後提交預答辯情況彙總表。 |
預答辯申請表一式三份(研究生、培養單位、研究生院)錄入系統 |
工作安排表、情況彙總表。系統審核完成 |
未通過不得進入檢測、送審和 答辯環節 |
畢業學期第三周前或畢業年第一學期放假前 |
《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學位論文評閱與答辯管理暫行規定》、《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 |
4 |
學位論文相似性檢測(初檢) |
文字複制比占正文總數15%以内(含15%)。學位論文電子版格式:學位論文應為word格式,一篇學位論文一個文檔,文件名以“學院+專業+姓名+學号”的方式命名,中間連接符号為中橫線“-”。 |
複制比檢測表一式一份(導師簽字後由培養單位交研究生院)、word版論文交培養單位 |
複制比檢測表一式一份、查重版論文電子版、彙總表。系統審核完成 |
在論文送審前,通過則可送審,不通過則延期。 |
畢業學期第五周前(初檢) |
5 |
學位論文評閱 |
符合條件的碩士生提交評閱和答辯申請表、盲審格式論文一式三份。培養單位提交盲審安排、組織盲審。 |
評閱和答辯申請表一式三份(研究生、培養單位、研究生院)、盲審格式論文交培養 單位 |
評閱和答辯申請表一式三份、盲審格式論文電 子版。 |
結果為2D者不予安排答辯;1D者再次送審,仍為D者不安排 答辯 |
畢業學期第五-九周 |
6 |
學位論文答辯 |
碩士生填寫畢業資格審查表,院所提交答辯安排表,組織答辯。 |
畢業資格審查表、答辯申請和結果及時錄入系統 |
答辯工作安排表、決議書等。系統審核 完成 |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未通過者,經答辯委員會同意,申請人可對論文進行修改,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内重新申請答辯一次,由此産生的費用由碩士生本人或其導師負責解決。若答辯委員會未作出修改論文、可重新申請答辯的決議,或申請人逾期未完成論文修改,或重新答辯仍未通過的,不再受理其學位申請。 |
畢業學期第十- 十二周 |
7 |
學位論文相似性檢測(複檢) |
最終版論文全文檢測。文字複制比占正文總數15%以内(含15%)。 |
複制比檢測表一式一份(導師簽字後由培養單位交研究生院)、word格式的查重版論文交培養單位 |
複制比檢測表一式一份、查重格式終版論文 電子版 |
讨論學位授予時的重要參考依據。如上報版本與最終版本不一緻,造成後續評估、檢測出現複制比超出問題,将對已獲得學位碩士生的學位予以重新審核。 |
答辯通過,提交終版論文後 複檢。 |
8 |
論文材料彙總 |
碩士生在答辯通過後,應将終稿論文按要求打印、裝訂、簽字一式四份在規定時間交培養單位,同時提交論文電子文檔并上傳至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統和圖書館碩士論文管理系統。 |
|
畢業學期第十- 十三周 |
|
9 |
學位授予 |
符合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和各學科專業碩士學位授予标準 |
學位申請書(合訂本)一式二份(培養單位、研究生院)按要求用燕尾夾夾好交培養單位 |
申請書、學位審批意見表、授予學位報告和人員 名冊 |
|
畢業學期第十五周(6月) |
《澳门新葡萄新京碩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各學科專業碩士學位授予标準 |
注:1、以上時間節點和材料明細根據各學期具體情況可有部分微調,請注意有關内容的實時通知; |
2、研究生所有應交資料必須先經過導師同意後上交培養單位,其中需交研究生院的由培養單位統一交,研究生院不接受研究生個人送交的材料; |
3、此表内容如與當年具體通知要求有出入,請以具體通知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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