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新葡萄新京學生請假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規範學生請假行為,加強學生教育管理,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應嚴格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做到不無故請假、缺勤。
第三條 請假規則
(一)請假分為病假、公假和事假三種。
病假:因學生本人身體健康原因無法按時參加教學活動或集體活動而提出的請假,請病假時須提供有我校醫院或縣級(含縣級)以上醫院的相關證明。
公假:因參加國家、省、市及學校開展的重大活動,并經有關部門(學工部、教務處、團委、公共體育藝術教學部、各院等)證實後确實無法參加教學活動或集體活動而提出的請假。
事假:因學生本人或家庭的重大事件而無法參加教學活動或集體活動而提出的請假。
(二)學生因以上原因不能參加教學活動或集體活動,必須辦理請假手續,否則按曠課處理。
(三)學生因各種原因請假,一般不超過一個月,一個學期累計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以上教學時間。
第四條 批假權限
(一)一天以内(含一天)的請假,由年級輔導員審批;
(二)三天(含三天)以内的請假,由各學院主管學生工作的領導審批;
(三)三天以上七天以内(含七天)的請假,由各學院院長或總支書記審批;
(四)七天以上的請假,由學院簽署意見後,報學生工作處審批;
(五)考試期間(包括補考、階段性考試等)學生一般不得請假,如遇特殊原因(如病假等),無論請假時間長短,除辦理相應審批手續外,還須到教務部門辦理緩考手續。
第五條 請假程序
(一)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填寫《澳门新葡萄新京學生請假申請單》,包括本人基本信息、請假的理由、請假的天數和銷假時間等信息。
(二)因病請假,必須提供醫院的相關證明;因公請假,必須提供學校相關部門的證明;因特殊事情請假必須提供學生家長意見。
(三)按照批假權限不同,分别由年級輔導員、學院、學生工作處或教務處逐級審核批準後,學生方可離校或不參加教學等集體活動。
第六條 銷假
(一)請假期滿,學生必須及時到所在學院履行銷假手續,否則按曠課處理。
(二)逾期不能銷假的學生,必須提前履行續假手續,續假手續同請假手續。
第七條 附則
(一)對假借名義請假者,一經發現,取消批假,按曠課處理。
(二)本規定适用于澳门新葡萄新京全日制在籍學生。
(三)本規定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學校頒發的有關請假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