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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新葡萄新京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1-02-28 來源: 作者: 浏覽數:

 

澳门新葡萄新京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保證教學工作的正常進行,根據國家教育部41号令《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學生。

第二條 學校實行學年學分制,實施彈性學習時間,實行專業主輔修制、輔修第二學士學位。學生學籍由學校和學院兩級管理,教務處代表學校管理學生學籍。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  新生入學須持我校《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按照規定日期和要求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招生部門請假,假期一般不超過2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兩周不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  新生報到時,由學校招生部門負責安排各學院對新生的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有下列情況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新生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錄取通知書及其它相關材料,所在學院應在進行入學資格初步審查合格後方可辦理相關手續。保留入學資格期間學生不具有學籍。

(一) 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患有疾病,不宜堅持正常學習或集體生活者;

(二) 應征入伍者;

(三) 有充分證據證明本人系創業實體法人,無法正常參加學習者;

(四) 學生個人因出國或參加特定時間的其他學習,無法到校參加學習者。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以一年為限,參軍服役的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因創業經審批可以保留入學資格兩年。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後,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六條 學生入學後三個月内,學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複查,由招生部門牽頭負責,按《澳门新葡萄新京新生入學複查辦法》執行。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被錄取或取得學籍者,在校期間不論何時,一經查實,取消入學資格或學籍;情節嚴重的,轉有關部門查究。

第七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在兩周内按學校制定的學生注冊實施辦法辦理注冊。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未注冊的學生不能取得當學期的學習資格。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注冊。學校保證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

學生未經請假或請假未被批準或請假期滿逾期兩周不到校注冊,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三章 學制與修業年限、課程修讀

第八條  本科專業學制為四年或五年。學生修業年限(含保留入學資格、休學、保留學籍)最長不超過所在專業學制時間加兩年,即六年或七年,“專升本”學生修業年限為三年或四年。學生可在學校允許的修業年限内分階段完成學業,超過規定年限者,學校不予注冊,不再保留其學籍。學生應征入伍保留其入學資格或學籍至退役後2年,學生因創業經批準可延長修業時間2年。

學制為四(五)年的學生,允許在3(4)—6(7)年中修滿所在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完成學業。學生一般應在學制年限内完成學業,也可根據本人的學習能力及具體情況,提出在校修讀時間。申請提前畢業者(不含“專升本”學生)應在進入大學二年級(五年制為三年級)時向學校提出,經所在學院同意,教務處批準後實施。學生在校期間因成績等原因,在校學習時間已達學制時間但未達到結業條件者,應延長修業時間,但不得超過最長修業年限。學生在校修業期間,應繳納學費和相關費用。

第九條  按照專業培養方案,學生在校課程修讀分為必修、選修、自修三類。特殊情況經批準,部分課程可免修或免聽。

必修課程指專業培養方案中規定必須修讀的課程。

選修課程指按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要求,學生個人在學校為其提供的若幹門(組)課程中自行選擇并修讀的課程。選修課程分為限制選修課(限選課)和任意選修課(任選課)兩種。限選課指專業方向組課程,學生按選定的專業方向組修讀課程;任選課指公共選修課和其他專業選修課。

自修課程指專業培養方案中要求學生自行修讀,學校隻組織考核的課程。

第十條  課程修讀原則

(一)學生應按專業培養方案修讀課程。允許學生個人申請,經相關學院和教務處批準後在校内跨學院、跨專業、跨年級選課,允許學生跨校修讀課程或學校認可的開放式網絡課程。

(二)學生選課應考慮各類課程的連貫性和邏輯關系,先修先行課程,再修後續課程。

(三)學生應根據自身能力和學習時間确定各學期修讀課程的門數和學分,每學期修讀課程總學分原則上不低于15學分且不超過30學分。

(四)認可修讀高于專業培養方案規定學分相同課程的學分,但不認可修讀低于規定學分相同課程的學分。

(五)學生選課應避免所修課程之間的時間沖突。

(六)學生可在學校允許的範圍内選擇同一課程的不同任課教師。

(七)某門課程若同時選修學生人數少于20人,除特殊情況外,學校将調整開課學期或停開此課,學生可另行選修其他課程。

第十一條  課程免修

學生對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通過自學等途徑已掌握課程基本内容,并有相關材料證明,可在該課程開課兩周内申請免修。參加相應的課程考試成績在70分以上者,經學生所在學院和任課教師批準,教務處備案,可予免修。

下列課程不得免修:思想政治理論課、體育課、生産勞動、實驗、實習、社會調查、軍事課、課程設計、畢業綜合訓練,以及各學院特殊規定的其它課程。

學生因生理缺陷或疾病經學校醫院或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學生提出申請并經所在學院核實同意,由體育課教學單位特别安排體育教學,經考核及格給予相應成績并獲得學分。

第十二條  課程免聽

(一)學生因參加特定活動或因修讀課程出現非個人原因而無法避免的時間沖突,經本人申請,某些課程可免聽或部分免聽。獲準免聽或部分免聽課程的學生,必須參加該課程教學大綱所規定的各項實踐性教學環節,并按時完成作業,按時參加課程考核。

(二)原課程考核成績在50分以上或專業培養方案中規定為考查的課程,重修時可申請免聽。

(三)學生申請免聽課程,須經所在學院和任課教師批準同意,未辦理免聽手續不随班聽課者,以曠課論處。

第四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三條  學生應當參加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及所獲學分載入學生學習成績冊,歸入本人學籍檔案。

經批準同意在其他高校修讀的課程成績經審核後,認可其成績和學分。

學生在本校或與本校同錄取批次或高于本校層次的其他高校學習因故退學中斷學業,重新參加入學考試錄入本校者,其原在高校期間已獲得的與現修專業培養方案相同或相近課程的成績和學分可以予以認定。

第十四條  課程考核分為考試、考查兩種,在專業培養方案中确定。課程考核按課程教學大綱和考核大綱執行,學校鼓勵課程考核改革。任課教師應在開課後兩周内向學生公布所授課程的考核方式和成績評定辦法。課程考核在開課當學期完成,次學期開學初組織一次免費補考。

第十五條 課程考核成績可按百分制、五級制(優:90~100分;良: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或二級制(合格與不合格)計分。成績及格即獲得該門課程的學分。不同計分制之間的成績對應關系為:

百分記分制課程成績

100~90

89~80

79~70

69~60

<60

五級記分制對應百分制

優=90

良=80

中=70

及格=60

不及格=45

二級記分制對應百分制

合格=75

不合格=45

學校以學分績點(GPA)衡量學生的學習質量,成績≥60分(及格或合格)以上方可計算學分績點,成績<60分(不及格或不合格)學分績點=0。五級制和二級制計分的課程成績按上表轉換成百分制後計算績點。學分績點的計算:

績點=課程考核成績÷105

一門課程的學分績點=該門課程的績點×該門課程的學分數

平均學分績點=所學各門課程學分績點之和÷所學各門課程學分之和

學生學分績點作為衡量學生學習質和量的量化指标,根據學生修讀課程的學分和考核成績綜合計算,作為學生評優、獎學金評定、畢業資格審查、學位授予等的重要依據。

學生可通過學校專門系統網上查詢本人的學業成績和平均學分績點。

第十六條 對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具體安排和要求由學工部門另行制定。

學生在校期間應按規定修讀體育課,體育成績評定根據考勤、課内教學、課外鍛煉活動和體質健康等情況綜合評定。學生參加體質健康測試成績達到教育部規定的要求方可畢業。

第十七條  學生應合理安排好時間,以學為主,按學校規定的時間按時參加正常的教學活動和考試。

學生一般不得申請緩考,特殊情況必須緩考的應辦理緩考手續。學生申請緩考,須至少于考試前一天持有關證明(因病申請緩考還須出示學校醫院或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經所在學院同意,報學校考試中心批準。緩考者一般參加相同課程在次學期的開學補考,未按時參加考試者按棄考處理。緩考的課程不及格不再安排補考。

學校組織的開學補考一般不批準緩考,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補考按棄考處理。

學生擅自不參加考試或申請緩考未被批準不參加考試,按缺考處理。

第十八條  凡缺考或考試違規者,該次考核成績無效,成績登錄時記“缺考”或“違規”,取消其補考資格。考試違規者根據學校有關規定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取消其課程考核資格:

(一)未辦理課程免聽或請假手續,缺課超過該課程本學期學時三分之一以上;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作業或課外練習未按時完成;

(三)未完成本課程的實驗、實習等實踐性教學環節的學習任務。

學生參加正常課程考核資格的審核由任課教師完成,且應于課程考核前通知到因故取消課程考核資格的學生,并報備學生所在學院和考試中心。

第二十條 學生修讀課程允許免費補考一次。補考的卷面成績替代上一學期的期末考試卷面成績,按該課程考核方案進行評定。

補考後仍未及格的必修課程和不提出更換的選修課程、缺考或考試違規取消考試成績的課程應重修;考核成績及格,但學生自認為成績不理想的課程,可以申請補考或重修。

學生多次修讀某門課程,按最優結果載入學生成績檔案,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予以标注。在對學生成績進行統計時,以補考或重修後的最優成績為準。選修課程考核不及格而更換課程修讀,則隻登載新選課程成績,原選課程不及格成績不再登載。

學生評優評獎的成績認定以評優組織單位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一條  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曆、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具體辦法由各學院根據專業特點及培養要求制定。

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活動,在專業培養方案中設置創新創業學分,各學院應建立創新創業檔案,有據評定學生的創新創業成績并折算學分。

第五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二條  學生原則上應按招生錄取專業就學。入學超過三個月且在修第一學年課程的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申請轉專業:

(一)确有某項突出專長(應提供相關佐證材料,由接受學院确定是否采信)或對某個專業有特别興趣,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二)休學創業或退役後複學,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者;

(三)學生入學後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瞞既往病史入學者),經學校指定醫院或二甲以上醫院檢查證明,不宜在原錄取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者;

(四)經學校認可,學生确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轉專業:

(一) 藝術、體育類考生跨類轉專業者;

(二) 按特定政策錄取者(例高職對口);

(三) 進校後已轉專業,再次申請轉專業者;

(四) “專升本”學生;

(五) 新生進校三個月以内,或已進入大二(含)以上年級者;

(六) 不符合轉入專業考核條件者。

學校制定學生轉專業實施辦法,學生轉專業按實施辦法辦理。

學校可根據社會對人才的需求情況,在征得學生同意後,适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二十四條  經批準同意轉專業的學生,應按轉入專業培養方案修完規定的學分方能畢業。

第二十五條  取得學籍的學生應當在本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别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适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拟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曆層次轉為高學曆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由學校報湖南省教育廳協調轉學。

學生轉學按教育部和湖南省教育廳相關文件進行審批。

第二十六條 學生轉學、轉專業未得到教務處正式通知前,須堅持參加所在專業班級的各類教學活動。擅自提前離校(專業)者,按曠課處理,直至取消學籍。

第六章  休學與複學

第二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因病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确診,須停課治療、修養時間占一學期三分之一以上教學時間者;

(二)根據考勤,一學期請病假、事假缺課累計達到或超過本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或累計超過6周者;

(三)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二十八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單位,在最長修業年限内可申請休學兩次,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第二十九條  學生休學一般須由本人提出申請(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除外),因病休學還應出示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或專科醫院就診的診斷證明。學生本人申請休學,一般應征得家長同意,學院主管領導審核,經教務處主管負責人批準,學生處備案,發給休學證明,方可離校。

第三十條  申請休學的學生一經批準,須于一周内離校。

學生休學期間不注冊,不能取得學習資格,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

第三十一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按上級有關規定為其保留學籍。但學生應在服役離校前辦理好保留學籍的手續。

學生因個人發展申請出國留學,需事先辦理保留學籍手續。

第三十二條 學生休學、保留學籍期間,由相應的家庭、部隊或學校負責管理,本校不負有管理責任。

第三十三條  學生複學按下列辦法辦理:

(一)學生休學(含保留入學資格和保留學籍,下同)期滿,應于兩周内持複學申請、休學通知及相關證明向所在學院申請複學,由學院組織複查同意後報教務處審批。

(二)因病休學的學生,還應提供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恢複健康的證明(傳染病患者須提交恢複正常的化驗單及醫生的明确診斷意見)。

(三)退役的學生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内,持退役證辦理複學手續。出國留學的學生持出國期間修讀課程的成績單辦理複學和學分認定手續。

申請複學的學生須持教務處發出的複學通知方可複學。學生在未接到複學通知以前不得先行修讀課程。

(四)學生在休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的,取消其複學資格。

(五)學生因個人需要,可以申請提前複學。

第七章  學籍處理

第三十四條  學校每學期開學初根據專業培養方案審核學生的學業修讀情況。對經補考後不及格課程累積達到一定學分者作如下處理:

學業預警:由學工部根據《澳门新葡萄新京本科生學業預警管理辦法》具體實施。

延長學習時間(留降級):累積不及格課程達20--30學分,學生個人申請延長學習時間者,或學業紅色預警一年期滿不及格課程累積仍超過20學分者。

第三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應予退學:

(一)根據學生所在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經學業紅色預警一年後不及格課程累積達40(含)學分以上且拒不執行延長學習時間者,或延長學習時間後不及格課程再次超過30學分者;

(二)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或休學期滿逾期兩周未提出複學申請或申請複學經複查不合格者;

(三)學生在最長修業年限内未完成學業者;

(四)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确診,患有疾病或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者;

(五)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

(六)超過學校規定期限不辦理注冊手續又無正當事由者;

(七)隐瞞既往病史錄取在限制專業、不能堅持學習者;

(八)本人申請退學者。

第三十六條  應退學處理的學生,由學生所在學院提出報告并附有關材料,經學院簽署意見後報教務處、學工部複審,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對作退學處理的學生,學校出具退學處理決定書并送達學生本人,因特殊情況無法送交本人的,在學校網站和校内以公告方式送達。

學生對學校退學處理決定有異議,在接到退學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内,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校按相應的申訴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退學處理的學生由教務處報湖南省教育廳備案。

學生個人申請退學實時辦理。

第三十七條  學生退學後的有關事項,按如下辦理:

(一) 退學學生應于一周内辦理退學手續離校,個人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二) 退學學生辦理完離校手續後由教務處發給退學證明。學滿一學期以上,正常繳納學費且符合相關條件者,可發給肄業證書。無故超過兩周不辦理離校手續者,學校将注銷其學籍,不再出具任何證明。

(三)退學學生的學費等費用的退返,按上級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四)取消學籍、已退學的學生不得複學。

第八章  畢業、結業、肄業與學位

第三十八條  學校對預期畢業的學生進行全面鑒定和審核。鑒定和審核内容包括德、智、體、美等方面。對畢業生在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學業成績以及學習、參加公益活動的态度和健康狀況等方面作出評定,合格者獲得畢業資格。

正式取得我校學籍的學生,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内學完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經考核合格,修滿規定的學分,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授予學士學位。

經批準可能提前畢業的學生學籍列入畢業年級,屆時符合畢業條件的準予畢業,修不滿學分者,符合結業條件的準予結業,不符合結業條件的,學籍轉入原專業年級。

第三十九條  由各學院對所屬畢業生逐個審核其畢業資格,出具畢業鑒定等材料,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讨論初審,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通過,授予學士學位。

第四十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的同時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由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符合授予第二學士學位條件者,授予第二學士學位。

第四十一條 學生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内,修完了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但未完全獲得培養計劃規定的學分,尚有不合格課程累計10(含)學分以下者,可發給結業證書。

結業的學生,應辦理離校手續後離校。在規定的最長修業年限内,結業後一年中,應回校參加不合格課程的考核。因畢業綜合訓練不合格或答辯不合格的,應向所在學院申請重做或重新參加答辯。達到畢業條件者發給畢業證書,同時收回結業證書。畢業證書中的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可申請授予學士學位。

結業時已屆最長修業年限,或結業後無故不參加原不合格課程考核或考核不及格、答辯不通過,且已到最長修業年限,作永久結業處理。

結業離校學生的不及格課程一般以自修方式重修,學生個人可申請返校旁聽重修,但須辦理審批手續并繳納相關費用。

凡回校參加課程考核的結業生,其食宿、交通費自理。

第四十二條  正式注冊具備學籍的學生,在校學習一個學期以上退學,獲得了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20(含)學分以上,但達不到結業條件者可發給肄業證書。不符合頒發肄業證書者,經本人申請可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九章  學業證書管理

  第四十三條 學校嚴格按照教育部相關規定填寫、頒發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及其它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申請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應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查後報上級部門批準。申請變更未獲批準,按招生相關信息填寫證書。

第四十四條 學校嚴格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曆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完善學籍學曆信息管理辦法,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及結業證書信息由教務處負責按上級有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曆電子注冊。

第四十五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學籍者取消其學籍,不發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曆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四十六條 學曆證書、學位證書等學業證書由教務處負責組織印制、填寫與管理,證芯格式報學校審批。

第四十七條  學生學曆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不補發。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适用于本科學生,從2017年9月1日起執行,院政發(2007)16号《澳门新葡萄新京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本規定學校授權教務處解釋。2017年9月1日前根據原學生學籍管理規定所作出的處理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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